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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贡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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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园丁与玫瑰 发表于: 2008-11-20 19:06:09|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1978-2008年[转帖]招待费不公开无异于政府带头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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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沈阳市民温洪祥向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政务公开办等部门递交了一份申请表,要求公开办公费、招待费等财务账目。沈阳市政务公开办相关负责人说,政府部门财务信息又极其敏感,难度极大,这个公开可能不会一蹴而就,结果可能不会太乐观。(《人民日报》11月17日)

政府部门招待费,可以想象是一笔够敏感的账目,真要公开,公众也得吓一跳──怎么吃了这么多!不过法律是有规定的,政府办公费、招待费这样的账目,当然应该是政务信息公开的一部分。相关部门说极其敏感,难度很大,所有不可能一蹴而就地公开。可法律始终是法律,至少我们的《政府信息条例》确实是有规定的,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就应该公开,财务状况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项。不仅如此,《审计法》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审计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布。只是《审计法》这个说法“可以向社会公布”,真是充分运用了汉语言的智慧啊!

不管怎么说,如果真要去严格执行法律的话,单政务公开这一条,几乎每一级别政府都或多或少成了带头违法的代表。政府带头违法,那老百姓是不是可以上行下效?所以,为了避免大家都犯法,政府应该带头守法。那么,即便按照沈阳市政务公开办相关负责人所说,政府部门财务信息又极其敏感,难度极大,这个公开可能不会一蹴而就。那理论上说,至少也应该公布一点啊,也才好算作政府至少带头守了点法,否则哪里谈得上“不会一蹴而就”,还不如直接说“不能公开”来得干脆。

完全不公开明显违法,但公众却无能为力。即便单从《政府信息条例》的条文看,这也确实是很中国特色的一部法。譬如,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这怎么定义呢?所以法规是有的,但对于需要公开的内容,确实是不太明确,不够具体。这些大家其实都知道,立法就是最后妥协的结果,相关部门就是不希望足够明确。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不明确所以不受理,你跟他讲道理讲不通。所以最后是有法律,但从来没执行过,法律成为废纸,写在法律上的文字成为狗屁。敦促其公开很乏力,不仅如此,即便偶尔公开了一些信息,公开之后的监督也非常乏力。甚至公开的信息有意删节、造假也是有可能。

改变这种局面,可能需要一些成功的案例来支撑公众的信心,支持更多民众提出要求信息公开的申请,让不担心违法的相关部门至少承受极大的压力。而可惜的是,目前为止,没有一起因为公民提出的信息公开不被受理,而受到处罚的案例。所以,如果沈阳相关部门不理会温洪祥的申请,我支持温洪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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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姑娘山
 摩驴行者 发表于: 2008-11-22 22:25:15|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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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可以理解不愿意公布招待费的理由,就如人随便怎么样都得套一条内裤一样,否则就太让人家难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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