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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贡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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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蓉蓉 发表于: 2017-1-11 08:22:06|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纪实·新闻捏造冒菜起源和张献忠有关 成都公司发布违法广告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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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四川在线
  川报观察记者 刘佳
  1月10日,成都市工商局对外发布了2016年网络专项行动十大违法典型案例。
  据该市工商局信网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多为涉及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的案件。目前,全市工商部门正在开展“红盾春雷行动2017”,通过线上线下一体监管、同步整治,对互联网市场销售假冒伪劣、不正当竞争、冒用合法市场主体设立“假网站”从事欺诈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下一步,市工商局还将推动线上交易和线下的信用系统对接,并向部门、社会公开公示,建立激励和惩戒的长效机制,促进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共治。
  该负责人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增强网络交易安全意识,遇到此类违法行为,可向网站经营主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投诉举报,同时警示全市的网络交易平台及各类网络经营主体严格自律,依法经营。
  成都2016年5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网络商品交易违法专项行动
  截止2016年底,共查办结网络违法经营案件121件
  对256家网络交易(服务)企业开展了行政约谈
  共处理网络消费投诉1645起,和解1296起,和解率7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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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删除 新浪四川火锅节:老板拜年福利不断拿本护照过鸡年
2# 四姑娘山
 楼主|蓉蓉 发表于: 2017-1-11 08:22:06|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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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十大网络违法经营案例:
  1。某消毒设备有限公司网络虚假宣传案
  2016年4月13日,新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接A公司投诉,称该公司客户反馈在某搜索引擎输入“**消毒机”进行搜索,点击进入却是B消毒设备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网站上陈列了B公司消毒机等产品。经调查,B公司与A公司在生产销售消毒设备领域有重合部分,属于同业竞争。B公司擅自将A公司的产品“**消毒机”、“**空气消毒机”及其注册商标作为网络搜索引擎关键词购买,进行付费推广,并与自己的网站建立搜索链接,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被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2。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虚假宣传案
  2016年3月8日,高新区工商局根据网络媒体报道的相亲活动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15年12月策划“某某之旅”相亲活动,并通过公司官网对外宣传,2016年3月5日在成都开展“某某之旅”单身女士甄选活动,邀请12家媒体现场采访,并向这12家新闻媒体提供了与参加甄选活动报名、甄选、结果人数及评选人员身份不符的新闻稿件,有关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发不良负面影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该条款所指的对商品(婚姻服务)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被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
  3。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网络虚假宣传案
  2016年8月4日,锦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网站网页广告宣传内容进行了检查,发现该网站网页中有“数十位国内国际专家联盟”、“三十六项知识产权专利技术”、“某口腔作为美国口腔定制领导品牌”、“国际口腔种植中心落户”等宣传字样内容。经查,当事人发布的宣传自身品牌、信誉的广告内容,依据不足或没有依据,属于夸大宣传、误导宣传、虚假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被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
  4。某家具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2016年6月28日,邛崃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登录该公司天猫某家居旗舰店,发现在其网页“沙发”选项的商品详情中显示有“顶级高档绒布,沙发接触面精选,顶级高档绒布,柔软透气”等字样,现场截图并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中使用的“顶级”两字是绝对化用语,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责令其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
  5。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案
  2016年上半年,大邑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时发现,当事人自2015年7月2日开始,从他人处以22万元转让费取得淘宝网天猫“某旗舰店”经营资格后,自行设计订做了带有“生产商:某市某茶厂;生产地址:某市某镇某村2组”等字样的标识,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加工茶叶,并在该旗舰店上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被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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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峨眉山
 楼主|蓉蓉 发表于: 2017-1-11 08:22:06|只看该作者
  6。某装饰有限公司网络虚假宣传案
  2016年 4月18日,青羊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装饰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时发现,当事人为吸引更多消费者,在公司网站上对外发布诸多与事实不符的的广告内容:如对外宣称公司建于2006年,员工有1600余人,营业面积10000余平米,月签单产值2000-3000万,实际上该公司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2015年7月8日,员工只有240人左右,营业面积为2021.83平米,月签单值平均约300万元左右。另宣传内容中称“公司成都口碑前十强,产值成都装饰前五强”,实际上并没有相关依据说明和印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被处以罚款。
  7。某皮肤病医学研究院发布虚假广告案
  2016年6月2日,金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皮肤病医学研究院在官方网站上涉嫌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经调查,当事人在官方网站上宣传其为“华西连锁品牌”和“中华中医药学会先进会员单位”,但是却无法提供相关证明资质材料。当事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被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
  8。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温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为了宣传和提高自己的形象和品牌,于2016年6初杜撰了《某冒菜起源故事》的广告宣传文章,内容为“明朝末年,山河破碎,天灾频频,天下未乱蜀先乱,公元1645年,农民起义领袖张献忠入川……终因内外交困,民心尽失,被斩于凤凰山下。成都家家支起炉灶将些许肉菜放入沸腾的汤锅中,再加入香辛佐料,烹调出带有浓厚成都特色的冒菜,以犒劳凯旋归来的将士。同治皇帝御笔亲书‘广积民心,福泽天下’,吩咐左右将这道冒菜取名为‘广福记’以谨示后人”。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所指的“广告引证内容不真实”,构成违法广告,被处以罚款。
  9。某包装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2016年7月25日,金堂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某包装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宣传活动中涉嫌使用绝对化广告用语。经调查,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在网络广告的宣传平台上宣称“某某包装行业首选优秀烘焙包装供应商”、“为您提供最优惠、最具性价比的包装”等内容,在广告中使用了“首选”、“最优惠”、“最具性价比”等广告用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被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10。某食品经营部违法销售食品案
  2016年3月14日,青白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冷链市场查获李某销售无中文标识、未经检验检疫的鸡爪产品。经调查发现,李某在食品经营活动中,通过微信的形式联系供货商,以每吨7800元的价格购进无中文标识的冷冻鸡爪产品11.67吨,货值金额共计9102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其无中文标识的冷冻鸡爪产品11.67吨全部被查封没收,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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