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源苹果,欢迎助农支农,收获阳光自然果的您!

巴蜀网

 找回密码
 免费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同板块主题的 前一篇 同板块主题的 后一篇
开启左侧
查看: 440|回复: 1
1# 贡嘎山
跳转到指定楼层
 巴哥 发表于: 2017-5-1 08:51:0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纪实·新闻应聘主管填写虚假工作经历 造假员工被解雇

 [复制链接]
  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4月28日,重庆市高法院公布十大具有典型性、新颖性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例。据悉,2016年,重庆法院共受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46565件,同比增长11.26%。

工作经历不属实 造假员工被解雇
  2013年12月31日,肖某某到一家公司应聘设备主管岗位,在应聘登记表的工作履历中写道:2013年1月至今在重庆某机械有限公司工作。并承诺如果填写的内容不真实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双方在2014年2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肖某某的岗位为材料设备部设备主管,如肖某某提供虚假简历,该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此后,公司发现肖某某提供虚假工作经历,于是以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解除了与肖某某的劳动关系。肖某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裁判:肖某某在应聘时填写虚假工作经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尽管肖某某称是在该公司总经理助理授意之下填写,但未举证证明,肖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辩解理由不成立。
  此外,《劳动合同书》明确约定如果肖某某提供虚假简历,该公司可以解除合同,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肖某某提供虚假工作经历,公司发现后依据相关约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肖某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肖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劳动者在入职时填写虚假工作经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 巴蜀网 』提醒,在使用本论坛之前您必须仔细阅读并同意下列条款:
  1.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守您在会员注册时已同意的《『 巴蜀网 』管理办法》;
  2.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
  3. 本帖子由 巴哥 发表,享有版权和著作权(转帖除外),如需转载或引用本帖子中的图片和文字等内容时,必须事前征得 巴哥 的书面同意;
  4. 本帖子由 巴哥 发表,仅代表用户本人所为和观点,与『 巴蜀网 』的立场无关,巴哥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5. 本帖子由 巴哥 发表,帖子内容(可能)转载自其它媒体,但并不代表『 巴蜀网 』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6. 本帖子由 巴哥 发表,如违规、或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举报,本论坛将及时删除并致歉。
  7. 『 巴蜀网 』管理员和版主有权不事先通知发帖者而删除其所发的帖子。
重庆两男子下河玩水 不熟水情被冲到江心 快报名!事业单位公招 忠县招169人涪陵招28人
2# 四姑娘山
 楼主|巴哥 发表于: 2017-5-1 08:51:00|只看该作者
▲温馨提示:图片的宽度最好1800 像素,目前最佳显示是 900 像素,请勿小于 900 像素▲
签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干的却是全日制的活
  2009年3月,李某某到奉节县某医院从事水电工工作。一年后,李某某与该医院签订两份《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分别约定李某某为医院从事水工工作和电工工作,工作时间均为每日4小时,合同期限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2012年5月1日,李某某同时以自己和彭某某的名义与该医院分别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约定其从事水电工工作,合同平均每日工作4小时,按小时计酬。同日,李某某分别以自己和彭某某的名义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担任水电工,并自愿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此后,李某某即以自己和彭某某的名义在医院总务科从事水电工工作,并按期领取计时报酬,即领取两份报酬,实行半月结算。
  2015年11月5日,医院通知李某某终止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关系。李某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请求奉节县某医院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
  法院裁判:双方签订的合同表面看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且每个合同项下约定的工作时间也不超过法律规定标准,但事实上该医院作为用人单位,明知甚至要求李某某分别以电工和水工身份或以他人名义同时与其签订两份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从而使作为劳动者的李某某每天实际工作时间达到8小时。
  此种以非全日制合同形式建立的劳动关系,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的用工方式,目的旨在规避该医院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全日制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有关义务,应当认定双方实际上建立了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遂判决支持了李某某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用人单位以两份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形式规避全日制用工法律责任的约定无效,仍应按照全日制用工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父亲工伤死亡 遗腹子获抚恤金19万元
  陈某是某科技公司的临时雇佣人员,公司没有为其购买工伤保险。陈某上班第一天在施工时,不幸被电击意外身亡。
  2014年6月,妻子曹某及陈某的父母与该公司签订《赔偿协议》,该协议载明:如曹某怀有陈某胎儿并生养,且在两个月内能够提供相关法律证明材料,胎儿父亲方的抚养费由该公司承担。抚养费按照法律规定标准计算,支付抚养费的年限直到法定年龄18岁止。若上述情况发生,双方可就此事进行协商或诉讼解决。
  当月,曹某的彩超检查报告单提示早孕,记载病史为停经47天。后曹某委托律师向该科技公司邮寄了律师函,并附上曹某的妊娠检查资料,告知了曹某怀有胎儿两个月以及该公司在胎儿分娩后即负有赔偿义务。
  2015年2月18日,曹某产下陈某甲,并为其办理了户籍登记。2015年7月8日,陈某之死被认定为工伤。陈某甲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请求该公司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法院裁判:陈某死亡后,该公司与其妻曹某签订的《赔偿协议》对该公司具有法律拘束力。按照约定,如曹某怀有陈某胎儿并生养,且在两个月内能够提供相关法律证明材料,胎儿父亲方的抚养费由该科技公司承担。后曹某生下陈某甲,并为陈某甲办理了户籍登记,该公司应当根据约定向陈某甲支付抚养金。
  该公司虽对陈某甲与陈某的亲子关系表示怀疑,但其认可曹某在其夫陈某死亡时已受孕,某科技公司提出的辩解意见缺乏相应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纳。遂判决该公司支付陈某甲抚恤金19万余元。
  法官说法:劳动者因工死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家属签订协议约定该劳动者的遗腹子享有相应权利的,该约定合法有效。劳动者遗腹子出生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约定承担相应义务。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 2002-2024, 蜀ICP备12031014号, Powered by 5Panda
GMT+8, 2024-9-21 08:55, Processed in 0.140400 second(s), 9 queries, Gzip On, MemCache On
同板块主题的 后一篇 !last_threa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