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产如何界定?──经济学家盛洪教授谈南方都市报案
我接着说,我不太懂法学,我是经济学的背景,我想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谈一下。因为我看这里面有两个关键词很重要,一个叫作“公款”,另外一个叫作“私分”。我觉得这两个词在这个案件里面至关重要。“公款”要有非常清楚的定义,它有非常清楚的经济学的含义,我们叫作“公共财产”。公共财产的“公共”两字很模糊,应该说比较严格的公共财产是指居民通过向政府纳税,政府使用这些税收提供的公共物品,包括现金,包括具体的公共物品,这是比较严格的公共财产的概念。但是这个概念有很多层次,因为公共范围不一样,有全国公共范围,有省公共范围,有市公共范围,甚至还有村的公共范围,所以公共两字有很多的层次,要分清楚是哪个层次的公共财产,我觉得这是要非常强调的。
还有一点就是中国的特殊性。因为中国有大量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资产叫作国有资产,传统的国有企业的资产叫作“公共财产”还是有道理的,这是中国特殊的地方,所以我估计公共财产概念和贪污罪适用于传统的国有企业,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中国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我们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企业的性质发生了非常深刻的变化,包括国有企业,因为国有企业的最重要的变化就是从过去的政府部门的一个分支机构变成独立的法人,它自己独立承担他的所有的民事、刑事责任,它有它的权利和义务,我觉得这样一个主体的形成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就是说涉及到比如说有一个国有企业的财产被侵害,它的诉讼主体应该是该企业,不应该是其他主体,因为企业的资产首先是企业法人的资产,国有资产是国家对该企业拥有的产权。所以要对公共财产的概念在公共物品和国有企业之间进行划分;对国有企业的资产也要在法人财产和国有财产之间进行划分。在理论上谁受侵害谁起诉,如果是广州市的公共财产受损害,不应该是全国的检察院来公诉,我觉得应该有一个适用的诉讼主体。
现在再往前思考这个问题,还有很多貌似公共财产的东西,这是要区分的,从经济学来讲,要非常严格区分,不然我们的概念是混乱的。我觉得还有一类比较像公共财产的叫作“集体财产”,就是一群人将自己的财产放在一起,如集体企业,或者是合作社,它有一个特性,就是说这个集体的财产,至少是有一部分不分割到个人的,或者是不好分割边界,如具有社区性质的农村集体企业,如果谁退出了,是拿不走东西的;或者是不要分割边界的,如某些非营利机构。这是存在的,它们不像股份公司的产权,股份公司的产权严格来讲是可以量化到个人的,每个人都可以扔有股份公司的产权,个人和个人之间的财产的边界是有的,就是拥有多少股份。集体财产不是这样的,集体财产也有公共的性质,但其范围是集体企业范围内,它的诉讼主体肯定是集体企业本身。
再往前走就是产权明确的企业的财产状态,比如说股份公司的财产状态,其中有些概念接近“公共”的概念,比如像公积金,公益金这些东西,但是这个东西在法律上最终是可以分配到每个个人的,因为股东是可以按股权的比例来拥有这些公积金和公益金的,这个很清楚。所以说公积金或公益金也是个人财产。如果一个经理人侵犯这一块财产,任何个人股东都有权诉他。
我觉得再往前划分,如果有一笔资金将要比较明确地分配到个人,但是暂时还没有分,那么暂时放在一起,这就类似于南方都市报案的情形了。我对这种状态起了一个概念叫做“自然人的待分配财产的集合”。自然人的待分配财产的集合,它要经过一个程序分配到每个个人手里去,这个财产集合远远不是公共财产,远远不是,差得太远。我刚才把层次说得很清楚,就是一层一层剥离“公共”的概念,这是一个自然人待分配的财产集合,更像一个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这样一个概念。它首先表现为被划定的一个整体或总数;第二大家认定经过一个合法的程序,可以将这个总数资金分配到个人。我觉得它的性质是这样的性质,而这个性质远远不是公共性质。所以我看了半天南方都市报案的起诉书和判决书,其中所谓“公款”的概念极大偏离了经济学对“公共财产”的定义,偏离太多了,不是一点,太多了。所以,这样一个自然人的待分配的财产集合,就不能叫公款。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就不合适作为诉讼主体,因为南方都市报的待分配奖金不是广州市东山区的公共财产,我觉得要有人诉,也应该是南方都市报这些有权利分配这笔奖金的自然人的联合体,或者是其中任何人都可以诉。
第二个关键词就是“私分”。什么叫做私分?我看起诉书和判决书里面没有解释,我觉得这是很大的问题。因为这是定罪的关键依据之一。私分就是没有经过合法程序,那么关键是首先要认定什么是合法程序。首先第一点,我强调所谓私分,我现在说的私分不是相对于公款的私分,而是相对于自然人的待分配的财产集合的私分。在这个案子中的分配程序有没有合法性?这个没有讨论。我看在这个案子中,是编委会讨论决定的,我们要讨论编委会的决定具不具备程序合法性,我们可以去找南方报业集团南方都市报去问一问,我们觉得这是关键的,如果你说这是私分,你就要提出一个什么是“公分”的正当程序,不然你的判决就有问题。你不能只说不该这么做,你要说应该怎么做。如果你说这笔钱的分配不应该由南方都市报的编委会决定,那么就应该说由谁决定。不然“私分”这个概念在这里就没意义。
第二点,我觉得这个案件还不仅是冤枉几个人的问题,我觉得在这个案件中,它表现的是对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边界的错误划分,而这个错误划分是在我们今年人大通过“保护个人合法财产”的宪法修正案后出现的。我觉得我们要明白一个道理,既存在私人侵犯公共财产的可能,也存在相反的可能,而这种可能是更危险的,就是把明明是私人财产的财产,硬说成是公共财产,这种结果对整个社会所带来的损害是更深刻的,更可怕的。如果你这样划定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边界的话,你这样硬侵犯私人财产权的边界的话,你硬把不是公共财产说成是公共财产的话,你实际上是侵犯了我们宪法保护的私人财产。这个判决不仅是冤枉人,这个判决本身就是犯罪,它是违反了我们刚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如果全国法院,全国检察院都照此办理的话,我们不知道要有多少个人财产受到侵害,我觉得这是很可怕的事情。如果这个案子能成为一个判例的话,如果我们这个社会能容忍,能接受的话,我觉得对于我们社会是巨大的损害。我们同意这一案件的判决所依据或建立的原则,就是在同意我们的个人财产有被侵犯的可能。所以我们不仅是站在同情这些被冤枉人的立场上,我们要站在整个社会的立场上,站在整个社会繁荣和公正的立场上,反对这样的判决。
第三点我想讲一下刚才沈岿讲的伦理问题。因为我的一个朋友最近讲了一个事,他被冤枉蹲了三年监狱。他有一个体会,他说其实这些法院的,包括监狱的工作人员没有恶意,他们这些人并不想冤枉他,制造冤狱,他们确实跟你没有仇。举个例子,他说我在监狱里给家里写信,连续有半年的时间不给发,后来监狱的看守拿《监狱法》给他念,说我告诉你法律是怎样的,最后念着念着念到说犯人有通信自由,他自己都傻了,他一直认为是禁止犯人自由通信的,但是《监狱法》却这样规定的。他确实没有恶意,他认为自己代表了正义,代表了法律,但是却不知道法律是什么。所以从这一点来说,贺老师和沈岿你们确实任重道远。
2004年4月7日于天则经济研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