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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河曲马|查看: 17525|回复: 39
[1978-2008年

这个春天有点冷──一件不可以不知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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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河曲马 发表于: 2004-4-19 21:19:07|只看该作者
陈峰呼吁异地审理南都案! [陈峰]

在法律背后-ND案简评之一

尽管中国的法治进程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是,中国的各级法院不仅说不上独立,反而在很大程度上,仍然类似于一个行政机关。对同级政府来讲,他们更类似于一个派出机构,对更高级别的政府来说,他们类似于一个处室。 司法是否独立,与体制无关。不管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只要想建立法治社会,司法独立就是必经之路。法是执政党管理国家的最好武器,所谓执政,意味着拥有多数民意,就有可能按照自己的想法在立法机关中通过自己想通过的法律,中共中央向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不是执政的最好体现吗。 但是司法不独立,却很容易把这一切变成扯谈。理由很简单,地方长官会通过他们对地方司法体系的控制,拼命贯彻自己的想法。但是地方长官的想法,未必与执政党的利益一致,宪法修正案写上了保护人权保护私产,地方长官未必愿意,保护他自己的人权和私产他不会有意见,但是保护别人的人权和私产,对地方长官来说,主动执行的可能性有多少? 具体到ND案来说,自从去年ND连报了孙志刚案和非典,地方长官肯定很不舒服,如果孙志刚案再往上查,不知会有多少违法犯罪行为被暴光,当然,孙案及时审结了,打人者被惩处了,到此为止了,本来该由法来管的事情,变成了内部反省,很多官员一定很高兴。 但高兴之余,人总会有点报复之心,长官也是人,也会想以报复,至于南都案是不是报复的结果,我们没有证据,只知道那个判决很可笑,漏洞百出,把一笔编委会有权分配的奖金,非说贪污公款,总是让人怀疑里面是不是有报复的影子,这也是人之常情。 想不让人怀疑,一是别做出这么荒唐的判决,二是地方长官想办法让自己的意志(不是让自己)主动回避。 怎么让自己的意志回避呢,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最简单的办法是异地审理,或者让最高院来审,大家会假设地方长官的意志,还达不到这些地方。 其实想想看,在中国目前尚不完善的司法体系之下,让地方法庭来审理同ND案,就等于让一个局长让一个处长来审理一个举报局长违法的公民,天下哪有这种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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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河曲马 发表于: 2004-4-19 21:19:24|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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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的判决荒唐的答问──评广州法院就喻华峰案答记者问

在对喻华峰判处12年徒刑20天以后,广州市东山区法院突然睡醒了似的来了一个像模像样的答记者问。他们列举了一堆法律条文,声称对喻华峰的定罪量刑是依法、适当的,并且很认真地说,“不存在偏重、畸重的问题。”

这种此地无银三百两的荒唐举动实在可笑,本不值得一驳。但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的是,这样的答问不仅是在故意掩盖自己的荒唐的判决,而是在故意混淆是非。

他们声称,喻华峰指使邓某某等使用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身份证开账户,将职工奖金计提,然后以补发年终奖的名义将其中的58万元分掉。将职工的奖金偷偷分掉,多么简单的逻辑,多么阴暗的南方都市报九名编委啊!

然而事实真相究竟如何呢?

从1999年开始,南方都市报业绩迅速上升,经营人员收入上升很快,为了平衡经营人员和采编人员、行政人员收入的差距,南方都市报编委会决定把一部分经营人员的奖金拿出来供整个报社进行二次分配。这其中用于二次分配的155万元奖金分别属于广告部和广告部三个副总经理。由于当时广告部没有独立账号,所以提款不得不以个人的名义,这样的做法大家都是很清楚的,没有任何欺骗和隐瞒。“答记者问”中所谓张某某、江某某、袁某某就是当时的三个副总经理,按照合同他们除了自己的提成以外,还应得广告部副总经理广告超额完成任务奖82万多元,他们自己同意把存折交给南方都市报,同意把自己的一部分奖金拿出来供整个报社二次分配。作为经营人员在收入已经很高的情况下自愿让出一部分奖金,这当然属于南方都市报内部的事情,这都是人尽皆知的事情,怎么这些公开的事实经过广州市东山区法院的描述就成了一个很大的见不得人的阴谋了呢?

这些计划用于二次分配的155万元奖金在2001年分配的时候已经打入了600多万总奖金额,这个总额经过了两次分配──第一次面向全体员工第二次面向全体管理人员──之后还有58万元。应当指出的是,所有这些奖金的分配都是南方都市报九名编委组成的编委会决定的,因为根据南方日报集团的规定,编委会是奖金分配的最高决策机构。当这个有权分配的机构开会决定将最后的58万元在最高层管理机构进行分配的时候,居然成了集体贪污!那么,已经分配的500多万元,尤其是155万元中的其他90多万元怎么就不是贪污呢?从提出第一笔用于二次分配的奖金到最后一笔年终奖金的分配,中间隔了一年多的时间,而且也经过了多次分配,法院怎能偏偏认定编委们的奖金就是那些所谓冒领的奖金呢?从所谓冒领奖金到一年以后奖金分配本无关联,可是经过法院描述,居然成了“偷偷领出来偷偷私分”,中间环节是法院疏忽了呢还是有意隐瞒?

编委会决定分配58万元奖金的时候,总编程益中明确列了“补发年终奖58万元”的支款单,并且有详细的分配方案,各编委也都签字领取了,这些证据都好好保存在财务,这怎能说是隐瞒欺骗故意不入账?贪污还要开会讨论、签字,世界上难道真有这样傻的贪污犯?

一个优秀的媒体经营人才只因为一次奖金分配被判处10年以上徒刑,现在,有人居然还为自己辩解说判决公正,实在是很有勇气啊。辩解是一件好事,真理越辩越明,但怕就怕有人只准州官防火,不准百姓点灯啊。如果真的没有什么背后的阴谋,那还怕公众讨论吗?为什么就不敢接受舆论的监督?

许志永2004年4月9日

附:广州法院就喻华峰案答记者问:定罪量刑依法适当

── http://www.sina_com_cn 2004年04月08日17:54 南方网 

  南方网讯 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对原南方都市报总经理喻华峰贪污、行贿案一审判决后,记者近日就读者关心的问题,采访了该法院有关负责人。

  记者:南方都市报原总经理喻华峰贪污、行贿一案最近在你院进行了一审宣判,请 你简单介绍一下案件的审理情况?

  答:好的。2004年2月16日,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喻华峰犯贪污、行贿罪向我院提起公诉,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4日进行公开审理。3月19日,我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被告人喻华峰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被告人喻华峰犯罪所得的赃款10万元予以追缴,返还南方都市报。整个案件在法律规定的一个半月审理期限内审理完毕。

  记者:为什么该案在东山区法院进行一审而不是在其它法院?

  答:该案在我院进行一审有两个依据:第一,根据《刑诉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关于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基层法院对可能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普通刑事案件均有管辖权。喻华峰贪污、行贿一案,就其犯罪数额、情节,论罪可能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故我院立案受理该案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

  第二,喻华峰贪污、行贿的行为实施地均为南方都市报社,在我院的管辖范围内,故依照《刑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院受理该案符合地域管辖的规定。

  记者:你院认定喻华峰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喻华峰于2000年3月至2001年3月,指使南方都市报计财室邓某某、王某某用南方都市报业务员李某某、张某某、江某、袁某某、李某某的身份证在银行开立存折户,先后将南方都市报广告部1999年第四季度广告奖271015.06元、2000年度广告部副总经理广告超额完成任务奖826715.85元和2000年度广告销售成本节余奖452316.41元列支计提,分别存入李某某、张某某、江某、袁某某、李某某的存折户,总金额为1550047.32元。2001年6月,被告人喻华峰与南方都市报其他8名编委,利用管理该笔奖金的职务便利,商议决定以补发年终奖为名将剩余的58万元进行私分,其中,被告人喻华峰分得10万元,占为己有。上述事实有多个证人证言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喻华峰采取不入帐的方法隐瞒奖金领取的真实情况,其行为具有欺骗性和隐瞒性,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喻华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私分职工奖金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贪污罪。

  记者:请问你院判处喻华峰有期徒刑十二年的量刑依据是什么?是否太重?

  答: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喻华峰贪污犯罪的数额已达到10万元以上,且无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情节。故对其所犯的贪污罪只能在起点刑十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处罚,对于喻华峰所犯的行贿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由于喻华峰犯贪污和行贿两罪,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由此,我院对喻华峰的定罪量刑是依法、适当的,不存在偏重、畸重的问题。

  记者:一审判决后,喻华峰现在有无上诉?

  答:2004年3月19日,我院对喻华峰贪污、行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3月29日,喻华峰正式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按照法律规定,案件将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作者:楠方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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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河曲马 发表于: 2004-4-19 21:19:33|只看该作者
依谁家的法逮捕?──评《南方都市报程益中因涉嫌贪污犯罪被依法逮捕》

2004年4月8日,在程益中被拘捕20天正式逮捕7天之后,《南方网》突然刊出了一条新闻,说程益中被“依法逮捕”,并且说 “程益中伙同喻华峰等人冒用该报社广告部业务员李某某等5人的名义,提取公款人民币155万元,并将其中58万元与喻华峰等人共同私分。”听起来好像挖出了一个令人痛恨的腐败分子,然而真相如何呢?

关于“冒用业务员李某某等人的名义”。其实李某某现在就在北京,文章的作者可以自己去问问李零一,程益中什么时候冒用过他的名义提取公款?

关于“提取公款”。南方都市报广告部员工以及广告部三个副总经理应得的奖金怎么突然就成了被程益中冒领的公款了呢,连那个判处喻华峰12年徒刑的判决书也不得不承认这是奖金,并且都有合法的来源,这篇报道为什么就敢于这么不负责任?

关于“私分”。南方都市报编委会依照法定职权分配奖金怎么就成了私分公款?按照这样的逻辑,2001年这一年他们私分的公款有600多万元呢,中国媒体一年私分的公款有多少个亿?

然而更可怕的逻辑还在背后,程益中被拘捕那天,有关部门到程益中家搜查,拍照录像的主要对象居然是程益中收藏的数千张电影光盘──因为其中有的封面看起来和色情有关。

所有这些,都是以法律的名义。我想问问那些开口闭口法律的人,南方都市报九名编委分发奖金同时触犯了贪污罪,到底依据的是谁家的法?够了,当埋葬收容遣送制度的先驱者又将被一个旧体制埋葬,当法律不是作为正义的化身而是作为打击社会进步力量的工具时,最可悲的还是无辜的百姓。

许志永2004年4月8日

附:南方都市报程益中因涉嫌贪污犯罪被依法逮捕

http://www.sina_com_cn 2004年04月08日18:07 南方网  南方网讯 记者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原南方都市报副总编程益中因涉嫌贪污犯罪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查处原南方都市报副主编喻华峰贪污一案中,发现原南方都市 报副总编程益中等人涉嫌经济犯罪问题。经查,程益中在任南方都市报主编主持该报全面工作期间,于2001年6月,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喻华峰等人冒用该报社广告部业务员李某某等5人的名义,提取公款人民币155万元,并将其中58万元与喻华峰等人共同私分,程将其中10万元占为已有,已涉嫌构成贪污罪。另外程益中还涉嫌其他经济犯罪问题。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3月17日对犯罪嫌疑人程益中立案侦查;3月19日对其刑事拘留;4月1日依法决定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作者: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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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河曲马 发表于: 2004-4-19 21:20:02|只看该作者
关于“《南方都市报》问题”的呼吁书 [王克勤等]

2004年3月,广州市东山区法院对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南方都市报》原副主编兼总经理喻华峰和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原社委会委员、调研员李民英做出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和行贿罪判处喻华峰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李民英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当日,《南方都市报》原总编辑程益中也因同一案由,被广州检察机关以涉嫌经济犯罪刑事拘留。 纵观整个案情,并考察该案发生前后的社会历史背景,无论是对喻华峰、李民英的一审刑事判决,还是对程益中的刑事侦查和强制措施,都存在诸多疑点和矛盾,无法自圆其说,包括审判程序的非透明化,如果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合理的解释,不仅可能对喻华峰、李民英、程益中等人的个人合法权利造成无可挽回的侵害,更可能由此引发公众对司法审判公正性的强烈质疑,一种声音从交头接耳到窃窃私语,渐渐汇成声浪,“如果按照这样的判决标准,几乎中国所有的国有企业老总都难逃牢狱,为什么偏偏是南方都市报?”对于这种质疑,如果仅仅控制报道,无疑会给怀疑中国言论自由和新闻舆论监督遭受严重限制的境外敌对势力提供口实,使党中央和政府的声誉受到损失,这是让亲者痛仇者快的事情。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捍卫司法的公正、维护党和政府的声誉,以体现中国政治昌明,我等愿就《南方都市报》几名负责人被刑事侦查和审判一事(以下简称“南都案”)发出呼吁,恳请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司法机关依法监督此案,同时呼吁有关地方司法机关遵守法治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办理此案,给公众,尤其是致力于推进中国传媒事业改革的新闻从业人员一个圆满的答复。 《南方都市报》是中共广东省委机关报《南方日报》下属的地方都市报,本着“以强烈的历史感、使命感和责任感”推动社会发展的宗旨,在短短的五年时间里,成长为日均发行103万份,年广告刊出额5.73亿元,目前广东排名第二、中国排名第五,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新主流媒体,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社会评价和品牌价值。近年来,该报突破传统都市报的新闻模式,响应党中央的号召,以新闻舆论监督为己任,通过深入地调查报道,揭露社会问题,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发展与进步。 2003年2月到3月,该报基于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冲破重重阻力,率先报道了发生于广东的SARS疫情,是年晚些时候,又是该报对复发于广州的SARS病例进行报道。正是因为新闻媒体的及时介入,有效地弥补了疫情初发时的公共信息缺位,扩大了群众的知情范围,从而有效地传递了疫情信息和预防常识,为疫情的控制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为疫情突发时期政府危机公关与应对战略的转变起到事关全局的作用,同时也促使政府及时建立起相应的预防体系和设施以应对类似的突发疫情。 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报》的《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报道震撼了整个中国。因为这篇报道,人们了解了存在于广州市收容遣送场所和相关工作环节的严重侵犯人权的不良状况;因为这篇报道,全社会在同情知识青年孙志刚惨死于非人道制度的同时,发起了一场废除收容遣送办法和公民维权运动的浪潮。在这场运动中,由于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尽管全体中国人获得了更多的安全和尊严保障,但同时带来的是某些人的仕途和某些地方机构非法利益的损失。 就在人们为《南方都市报》的新闻敏锐性、社会责任感和良好职业素养叫好并对《南方都市报》领导层敢说真话的精神表示钦佩之际。2003年7月,该报总经理喻华峰涉嫌“受贿”被拘留,但审查后改为取保候审。同时该报迎来了广州市有关机构的调查。此调查长达半年之久,除了针对报社领导层成员,还席卷《南方都市报》的大量广告客户,尤其是“对于与喻华峰有来往的广告客户逐一调查,但是未有结果。” 及至目前享有较高社会影响力的报社领导人程益中、喻华峰、李民英的先后拘留、被捕和判刑。《南方都市报》面临的不仅仅是人人自危的状况,而且也面临有史以来罕见的经营和生存状况危机。 与其说这是《南方都市报》的悲剧,不如说是整个中国媒体的悲剧,也不如说是中国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的悲剧。 从表面上看,“南都案”与我等并无干系。但是,无论从该案现在已经广为传播的现实看,还是其所代表的社会历史现象来看,抑或是从国家民主发展的大的趋势和潮流角度看,关注该案,是一个传媒人、一个有良心和责任感的公民所应该做的事情,监督该案的侦查和审判,是一个以人民福祉为追求的政党、一个追求公平、公正的司法机关和一个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权力机关所应该做的事情。 我们吁请有关方面关注“南都案”,意非为一个简单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鸣冤叫屈,希望我们所关注的不仅仅是事件的真相,更是事件背后的声音和由此而来的提问:

一、 中国报业面临的体制化困境

众所周知,报社作为国家为唯一投资主体的机构,历来以事业单位居。但近些年来,特别是市场经济异常活跃的近五年来,许多报社,实质上已经完全市场化为企业实体。南方日报集团和《南方都市报》的单位性质均为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体制,在经营方面完全按企业运作的要求,走市场化的道路,遵守市场规则,以营利为目的,实际形成了报社管理的“二元体制”。作为国有企业性质的报业集团,受原有体制之缚,必须行使原有的国企管理职能,对已经市场化的子报进行种种非市场化的约束和限制。在报社经营过程中,企业以奖勤罚懒等方式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成为依据市场规则运作的必然选择。事实上,近期中央有关部门表态将出台的事业单位改革设想,恰恰就考虑了上述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南都案”中有关奖金分配行为的定性,尤其需要注意实质上已经企业化的事业单位(报业)的利益分配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慎重对待市场体制下报社的经营机制。 有人称,“报社在中国,机关不像机关,事业不像事业,企业不像企业。当查税的时候,报社就是企业;当投保的时候,报社就是事业;当整人的时候,报社就是机关。”此言或多或少也反映出当前众多报社面临的尴尬。

二、 市场化媒体从业人员的尴尬身份

“南都案”中有关人员之所以能被判刑和刑事拘留,不可或缺的因素就是这些人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为刑法规定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贪污罪或者受贿罪的一般主体。我们不否认该案中3人现有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问题是,依据世界通行做法,媒体大多为私人投资,至少多数都不是国家投资,这些媒体都是典型意义上的企业而非“国有事业单位”,其员工也非“国家工作人员”。 一个非常明显的问题是,媒体以社会舆论监督为己任,其监督的重点对象就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假如一方面承认媒体的经营行为,而另一方面又赋予司法机关对媒体经营分配行为的非理性干预权,那么,如果媒体监督甚至揭露了司法机关的不良行为,后者则完全可以基于一己之利而对媒体行报复之实。只有改革现行媒体投资模式和对媒体员工身份的确认方式,才能使媒体敢于说真话,才能真正发挥媒体在舆论监督中的作用,最终促使社会进步。遗憾的是,联系“南都案”中的有关事实和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以及社会上的某些言论,不能不让人们产生联想,也不得不让人们对于地方政府对媒体舆论监督权的“关注和管理”的方法和手段质疑。

三、 关注传媒的生存空间,推进国家政治文明进程

有史以来,传媒界在推动时代进步、传播知识文明、调馈社会舆情上一直做着不懈的努力,在传媒领域日趋全球化的今天,本土媒体如何在国内乃至国际舞台上发挥更重要的媒介职能是我们新闻人思考和探索的使命,为了规范出版市场,政府对媒体管理的力度是加大了,这也是必要的、及时的;从长期看,从整体看,我们国家更开放了,舆论环境更宽松了。进步是不言而喻的,政府对媒体的宽容度与政府的自信力以正比共同发展。越来越多的以前只能在民间传播的消息见诸正规报道,这是社会进步与开明的重要表现;同时由于新闻传播对网络的依赖性越来越大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很多本来只能见诸网络的消息也进入主流的传统媒体。就像中国的前途一样,媒体始终坚持着主流政治立场,选择主流价值取向,树立主流道德观念,在体制内行使媒体的权力,开展建设性的舆论监督。但是,我们不能认同个别权利部门在国家倡导民主自由的新闻生存环境的同时,动用司法工具,狭义地限制、打击和控制新闻的自由和破坏新闻的生存空间,以反腐的名义行顺我者昌逆我者亡之实,如果这样的状况得不到遏制,那么,中国的政治文明的进步将遭受同样的障碍,(人民对于)国家政府的公信将受到质疑。追求、探索客观报道,真实再现事实,推动社会进步的新闻事业将难以生存。

正如思想家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我们盼望对“南都案”进行公正的审判,我们也相信,只要有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有现行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作保障,再加上司法机构的公正审判,“南都案”必将有一个令公众信服的结局。中国的传媒人在用责任、道义,用对于这个国家的忠诚实践着推进国家进程的理念,并为此做着不懈的努力,无论经历了多少失望和无奈,我们从来不曾放弃对中国司法公正的希望,从来不曾放弃对一个开放公正社会的追求。我们坚定地相信:中国,必将走向开放和自由的时代。

为司法公正、为言论自由、为新闻事业进步、为国家民主政治,我等愿作上述呼吁。其心可鉴,其忠可考。

展 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 王克勤(中国经济时报首席记者) 赵 牧(著名杂文家、时评家) 陈 峰(新京报北京新闻部主编) 刘 畅(中国青年报首席记者) 周 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师) 陈杰人(《法律与生活》杂志高级编辑) 胡小同(资深媒体从业者)

注:以上非最终定稿,谨作征集签名之用。

签名请进入“南都案征集签名”栏目,直接留言可回复。请留下你的名字,方便时留下单位和职务等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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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河曲马 发表于: 2004-4-19 21:21:08|只看该作者
想起程益中 04-14 来稿 [红旗下的蛋]

首先说明,虽然我也姓程,但与程益中没有任何亲缘关系,我与他素不相识,是八杆子都打不着的。他生于安徽安庆,我生于四川南充,南充之去安庆,不知几千里也。

后来,他就读于中山大学,供职于南方日报报业集团,2004年3月19日被捕于四川丹巴县。而我则就读于位于党中央隔壁的中国牛X大学,供职于西方日报报业集团,2004年4月14日都还在阴云密布的天中写这篇纪念文章。

2003年中国大地上发生的两件事定会永垂青史。

一是SARS事件。事到如今,我们在口头上诅咒SARS的同时,心里却对它感激涕零,因为SARS在我们这个东方帝国政治民主化进程中的作用和意义让我们感到乐观,我们正在或者说即将感受到它带给我们的恩惠,那就是民主决策、公开信息和高官问责。对于小民我, 如果哪一天不幸又出现个什么恶性传染病,我也不会再那样在“有轻微咳嗽状的感冒病”中不明不白地上了西天。

另一件就是孙*志刚事件。并非流浪汉的孙*志刚死在收容所中,是中国实施了几十年野蛮收容制度的一个缩影。一个孙*志刚相对于几十年在收容所中划作了历史尘埃的千万个孙*志刚而言,只不过是冰山一角。但是孙*志刚事件的历史意见却非同凡响,从那以后,我们才更能象人一样地在这个我们被强封为主人的国度的大街上行走。我深夜从酒吧回来,也终于敢打着酒嗝走在崭新的红星路大道上,而且见了警察也不会去躲。

揭开黑幕,置这两件事于阳光之下,官方的功劳当推胡温体制,胡温顺应了民间呼声,以少有的力度,在政治舞台上闪过几道霹雳,卫生部长和北京市市长走上祭坛。霹雳过后又出现一道彩虹,实施了几十年的野蛮收容制度寿终正寝。

非官方的功劳当推程益中和他《南方都市报》同仁们,正是他们冒着丢饭碗甚至坐牢的危险,以新闻记者的良知、责任、道义,用对于这个国家的忠诚将这两件事公之于众,才让党下决心采取对策,也让人民知道事件真相。那种全党全国在SARS面前同仇敌忾的精神一直让我感动。

2004年3月19日,广州市东山区法院,《南方都市报》原副主编兼总经理喻华峰因“贪污罪和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原社委会委员、调研员李民英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同日凌晨,《南方都市报》前总编辑程益中在四川丹巴县被捕。

阮次山说:“许多看似没有关联的事情,其实都有密切的因果关系”。我不想讨论程益中他们被捕入狱与去年报道SARS等举动之间有什么关系,因为我只是一介小民,不是检察人员,不知道程益中他们是否真的贪污受贿。当然谁取得了不义之财,谁就受惩罚,我们也不得说三道四。但是,程益中他们以及《南方都市报》给我们这个时代所做的贡献已经让我们老百姓深受其惠,他们的勇气和牺牲精神将会继续照亮我们时代的每一个阴暗角落。

国家正在朝着政治开明和社会公正的道路上艰难前进,而所有的前进相对的都是传统势力的式微和衰败。马蹄声越来越近,硝烟四散开来,刀光剑影已经成为背景,我们所幻想的温情脉脉的改革已经远去,前进道路上的风险将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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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河曲马 发表于: 2004-4-19 21:21:24|只看该作者
南都已经不是一张简简单单的都市报或市民报 转载自http://wangshengs.tongtu_net 04-07 [王方 ]    《南方都市报》在广州的崛起是一个奇迹,在深圳的崛起更是不可思议,甚至在广东省和全国的突起绝对是一个经典案例。   本人认为《南方都市报》不仅在其财经版报道、娱乐报道方面做得比较出彩,但在时政新闻舆论监督方面更是招招领先,雷厉风行。在此筛选《南方都市报》隆隆新闻活动中六个关键鼓点,以鼓舞中国传媒界同仁。     2002──2001年,第一炮:ABA是个惊天大骗局?     《南方都市报》和南方周末记者在接到些受骗人的线报后,冒着生命危险到深圳罗湖的国贸大厦卧底进行对有着9层办公面积的ABA公司的深入调查,连续报道许多令人不可思议的一家“国际贸易公司”的言行,彻底揭穿其真实背景。《南方都市报》在历时8个月时间的揭露了深圳“ABA”公司涉嫌诈骗1亿元真相,最终使该公司被定性为诈骗公司立案查处,ABA终于关门大吉。《南方都市报》和南方周末的“三战ABA”的系列报道:《ABA是个惊天大骗局?》、《ABA骗到何时?》、《ABA”变身再骗》、《再战巨骗ABA》等等稿件篇篇针锋相对,篇篇掷地有声,篇篇黑白分明。     2001年,第二炮:深圳有人悍然封杀本报     南方都市在被深圳报刊发行局封杀后,5月10日《南方都市报》利用自已熟练的新闻采访手段一方面全方位向读者披露事件真相,一方面向同行求援和自救。《南方都市报》因封杀事件连发两天的专题的报道。5月10日的报纸头版是:《深圳有人悍然封杀本报》,5月11日头版是:《禁令不取消我们绝不罢休》。《南方都市报》的报道的标题以A05—A10连续6个整版的“我们震惊”、“我们谴责”、“我们揭露”、“我们反对”、“我们遗憾”、“我们愤慨”等字眼进行有声、有色、有情的表述,令读者读来也愤怒无比,十分具有感染力。报纸卦杀后,再看看深圳的街头,连一些老太太都在地上偷着卖《南方都市报》,都知道《南方都市报》好卖。这种现象看到真让人感到心酸,甚至有看到卖报的人感动地流出了眼泪,南方都市有这样支持真是知足矣,当然这显示出了南方都市读者基础是如何地深厚。像这样现象可以说在中国报业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这不禁让许多人想到了民国的报业史。在封杀了一个月后,6月16日南方都市正式上摊,当日该报在头版,同时也在本地其它几份媒体登出《向深圳市民郑重道谦》的稿子,这可能是《南方都市报》是“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的表现,但并不伤大雅,总而言之,封杀事件中《南方都市报》是最大的赢家,其品牌形象深深在深圳扎下根来,在广东省和全国迅速传播开来。     2001年,第三炮:收容人员被冒领?第一次重力出击置问收容制度     《南方都市报》报道湖北女孩刘荷在深圳宝安区找工作时因没有办暂住证被保安抓住并送到收容站,报道连续跟踪采访报道整个和冒领事相关的人和事,普通人和政府官司员,从各个方面击破问题的症结,从事实上全面指出收容站管理存在严重漏洞。最终随着《南方都市报》的连续报道和社会各阶层及政府的热烈讨论。深圳自当年开始暂住证从原来收费300元,猛减至15元,而进出市区的各大关口的边防检查也随之放松。         2002年4月19日,第四炮:无病看出性病?     本年度,《南方都市报》头版标题:无病看出性病?标题以提问方式向深圳南山计生中心发问,向读者警示,向主管部门提示监督。本篇报道采访是两位记者以假装患者身份进行的,记并当场揭穿庸医的伎俩。随后,记者又深入采访受寄存害者家庭的寒心遭遇,深切了解受害夫妇在伦理、精神上的伤害,读来令人同情之心油然而生,同时也充满了对贫医、庸医”的痛恨。《《南方都市报》》也为此报道连续五天发表社评称,这些年来,非法游医打着治疗性病的旗号,在全国招摇撞骗。一些地区响应国家的号召,严厉打击这些不法分子的犯罪活动,没有想到,国家出资设立的计划生育机构也涉嫌利用此类手段公然敛财。将那么多健康人诊断为“性病患者”?这仅仅是一个“误诊”就能开脱的吗? 最终,此篇报道引起广东省卫生部门和深圳本地卫生部门的关注并彻查此事,再加之近百名被“误诊”的患者的起诉,南山关门了事,相关责任人逃之夭夭。     2003年1月8日,第五炮:深圳,你被谁抛弃     《南方都市报》策划大型专题报道《深圳,你被抛弃了吗?》,在深圳掀起了轩然大波,引起了深圳市从政府官员和市民的广泛热烈讨。此篇报道从关注《深圳,你被谁抛弃》网文开始,到关注深圳整个深圳转型。专题报道采用解构新闻的方式全面对《深圳,你被谁抛弃》网文所提的的问题一 一核实,并力图通过采访政府官员和市民找到解决问题的答案。在这次新闻活动中,网文借势报纸,报纸借势网络,急速在全国传播,南方都市真正地做到了反映市民心声音,充当政府喉舌的作用,为深圳转型思考提供了广东省阔的讨论空间,同时也树立了《南方都市报》在时政媒体上的品牌形象。     2003年,第六炮:孙志刚之死 彻底摧毁收容制度     南方都市在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报》发表了一篇《孙志刚之死》的报道,题目简单,但很有深度,很有点像罗贯中《三国演义》中写的《杨修之死》的味道,在国内第一个报道记录了湖北青年孙志刚之死发生的整个过程,并势图从中探求其非正死亡的真正原因。报道出来一段时间后,5月14日,三位法学博士(俞江,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腾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许志永,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集体 以公民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一份题目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 在全国掀起对收容制度的热烈讨论。直到6月5日,与孙志刚有关的刑事案件在广州3个法院同时开庭审理,18名被告人接受审判。8月1日起《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正式取消,同时全国的收容站正式撤牌。对此,全国广大民工,暂住人员皆大欢喜。     评论:    1. 《南方都市报》是近几年最为活跃的报纸之一,他不像普通的都市报,只讲消费不关时政,这与近几年的消费类报纸热形成鲜明对比。深圳本的消费类报纸基本上是全军覆没,从最早的《投资导报》之《深圳消费周刊》到《证券时报》之《精打细算周刊》,到《深圳侨报》的《深圳星期五》,再到《中国工商报》的《大众新消费》,都消失得无影无踪,而现仅存的《深圳都市报》不知2004年命运如何。很显然,人们需要全方位的消息,而不是只关注消费,不闻天下事,中国还远远没有达到消费的高潮。新起的消费报绝不能去COPY北京的《精品购物指南》,因为时间变了,现在主流媒体都在全面整合信息。很少有生活服务类的的空间。     2. 新闻本身就是一种非常强大的资源。从《南方都市报》发展历程看:每一步成长都与新闻有相当大关系。其广告收入从几千万到2。6亿到5。2亿,再到13亿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明。   3. 《南方都市报》在报道某些新闻时充当了一个狐独的新闻斗士,自已在热烈、紧张对报道一个激动人心的事件时,很多本地媒体都在保持静默。在ABA事件中本地媒体一言不发,只是在事件处理结果时发一二篇短稿而已,甚至本地某法制报和广州某经济时报竞刊登“ABA是合法公司”的字样”,实在是想来让人不可思议。   4. 《南方都市报》有一句口号叫“办中国最好的报纸”其言有点大,但我认为这是自信的表现。因为有太多的传媒遇到市民关心的事,需要舆论监督的事,都悄悄地躲在了一边。而只有懂新闻真谛的传媒才能站出来说话,才能办出中国最好的报纸。   5. 从上面看,深圳对《南方都市报》发迹功不可没。这也也反应出深圳经济的活跃和改革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同时也反映出本地传媒的脆弱。   6. 从《南方都市报》的新闻舆论监督方面看,也为中国实效新闻舆论监督提供了参考范本。新闻做得好不好,看看其舆论监督效果如何就行了。   7. 《南方都市报》从2002年起启动时评版,从其动作也可看出其对言论的重视,对正确舆论监督的重视。因为社论才是报纸的旗帜和灵魂。   8. 参考:  《南方都市报》在2002年正式推出评论版,第二版为时评版,第三版为来论版   并开辟“深度新闻“和”对话版块   《《南方都市报》》系列理念、口号:  ──我来了,我看见,我征服。   ──只要我们招招领先   ──过去是不存在的,只有未来   ──办中国最好的报纸   ──改变使人进步   ──主流就是力量   ──使强大的报纸向伟大的报纸转变     后记   《南方都市报》在新闻方面已经形在全国形成良好的品牌效益,是其它都市报难以望其项背的。其在用心做新闻之外,在营销方面也做得比较好。其中的项目也已经形成强大的品牌优势。《南方都市报》的“年度营销大奖”、“年度华语电影传媒大奖”、“年度华语文学大奖”在业界有很好的反响,在获得良好社会效益的同时,也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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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河曲马 发表于: 2004-4-19 21:22:07|只看该作者
驳网友反对声音──兼评所谓“体制困境” 04-05 00:37[杨支柱]

狗屁学者鼓励报社编委贪污职工应得的奖金? ──兼评所谓“体制困境”

《最富有想象力的判决书》在网上发布以后,尽管支持我的网友占绝大多数,但也有少数网友对我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其中一条的标题就是“狗屁学者鼓励报社编委贪污职工应得的奖金”。 我只是说把605万元奖金全分了也不构成贪污罪,因为喻华锋案中所涉的奖金是工资和广告提成以外的,具有非工资性,报社并不负必须支付这些奖金的义务,所以编委们瓜分这些奖金只能侵犯员工的利益,而不可能侵犯南方都市报的国有资产;我并没有说这样做是一定是合法的。 但喻华锋案中如果不是假冒他人名义领取奖金和分配不入账,就算编委们把605万元奖金全分了,是否就违法也有疑问。假如南方日报集团把奖金拨给南方都市报时确定了分配的原则,根据这些原则职工可以计算出各自应得的奖金;那么都市报编委们破坏南方日报规定的分配原则给自己多分就是违法的。员工们虽然不能要求南方日报再次拨付奖金,但可以通过南方日报或通过司法途径向编委们追回自己应得的奖金。如果南方日报没有确定奖金分配原则而授权南方都市报自主分配,那么即使都市报的编委们把这些奖金全部分给了自己,也只能说他们对奖金的分配不合理,而不能说他们违法。 而事实上南方都市报是把奖金分三批发放,第一批分给全体员工,第二批分给管理人员,第三批分给编委们自己。这样的奖金分配到底是否侵犯了职工的利益,到底是否合理,还是让他们的职工自己去评价吧。据我所知,奖金分配比南方都市报不合理的报社比比皆是。 不过从体制上说,这样的奖金分配的确是不合理的。道理很简单,自己的工资不应该由自己规定,自己的奖金不应该由自己决定。在发达国家,连民选的国会都不能决定本届国会议员的工资,而只能决定下届国会议员的工资,就是基于这个道理。按理有奖金分配权的都市报编委们自己的奖金应该由南方日报集团决定,这样才能保证奖金分配不与编委们自己的利益冲突,才能保证编委们分配奖金的公正。 喻华锋案所暴露的这个体制问题,并不单单是南方都市报或南方日报集团的问题,而是中国社会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中,这个问题尤其突出。 例如现在的公立高校,员工的工资都是分两次发放的,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一般只占员工收入的小头,由学校自主决定的所谓“二次分配”才是员工收入的大头。一方面院长、副院长们总是利用改革的名义给自己谋取更多的利益。另一方面又因为自己多拿了怕遭非议而不得不较多地顾及占学校员工多数的后勤、行政人员的利益,不敢真正打破大锅饭。如果院长、副院长的“二次分配”由学校主管机关决定,那么即使他们分得再多些也可以避免自己给自己多分的责难,而且可以更大胆地利用分配杠杆调动员工尤其是教师群体的积极性。 南方都市报的编委们之所以给自己分配奖金而不入账,如果没有逃避个人所得税,其原因恐怕就是为了逃避这种自己给自己发奖金的尴尬。既想给自己多分,又怕别人说自己分配奖金时私心重,于是就采取了这种不入账的办法。从南方都市报的实际分配方案来看,应该说编委们的私心并不很重(58万元不到605万元奖金的十分之一),估计是他们太爱面子,想在员工们面前充英雄。其结果,为了免于受分配不合理的指责,反而干起了违法的勾当。假冒他人名义领取奖金和分配不入账虽然不足以构成贪污,但违反会计法是显而易见的。 然而迄今为止互连网上对南方都市报被整肃事件的评论中,不但没有触及这个真正的体制尴尬,甚至有人把这个真正的体制尴尬当作改革的方向。一个叫仇勇的人写了一篇题为《市场冲动与体制压抑》的文章,为“像李民英这样的为《南方都市报》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人却只能排除在利益共享的范围之外”而鸣冤叫屈。我的看法刚好相反,南方日报集团规定社委不得从下属企业领取奖金的规定并不反市场,而是还不彻底,应该规定所有下属报刊的编委们都不得自己给自己发奖金。至于如何按照这些下属企业负责人的贡献给他们恰当的奖励,那是另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仇勇文章中另一个所谓体制困境也同样荒谬。“因为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南方都市报经营部门没有自己的账号,所以不得不以个人名义把奖金提出来。”南方都市报编委们完全可以先把奖金分配到每一个员工,包括把所谓“贪污”的58万元分给编委们自己,然后让奖金得主们自己去南方日报集团财务处领取。冒用他人名义领取奖金和分配不入账在任何国家都是违反会计法的,即使这样做事出有因,也没有理由为这种行为免遭处罚辩护。一审判决并没有否认南方都市报自主分配奖金的权力,它的荒谬在于仅仅根据有违反会计准则的行为就认定贪污、受贿。南方都市报没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账号不但不成其为弄虚作假的理由,而且也根本就不是什么体制困境。分公司本来就不应该有法人资格和独立账号,所谓“二级法人”不过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怪胎。 中国的媒体确实处于体制困境中。这种体制困境既有经营性的(包括资本结构的缺陷和内部管理体制的衙门化)也有非经营性的(包括意识形态管制和各级官员的干预)。但是经营性体制困境跟喻华锋案或南方都市报事件没有直接关系。对于比较市场化的南方日报集团来说,经营性体制困境相对于其他中国媒体只轻不重。喻华锋案一审判决并没有直接否定媒体的企业化经营方向,从这个角度批判喻华锋案一审判决是无的放失。喻华锋案的实质是通过枉法裁判来控制媒体的内容,它对媒体市场化改革的消极影响是间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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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河曲马 发表于: 2004-4-19 21:23:12|只看该作者
南都案要害并非体制问题或有关当局的动机 [杨支柱 ]

电子信箱:yangzhizhu@sina_com 网址:http://www.yangzhizhu_com

喻华锋案一审判决宣告以后,遭到舆论的强烈批评,许多人对所谓“体制困境”和“打击报复”进行质疑。在我看来,这些批评全都是不得要领的,甚至是完全错误的。 如果喻华锋真的犯了贪污罪和行贿罪,即使有所谓“体制困境”存在,要做的事情也是改革体制,而不是放纵犯罪。在这里“体制困境”只是犯罪的原因,有原因的犯罪仍然是犯罪。体制再改革,也不会废除贪污罪和行贿罪。顶多考虑到事出有因,酌情从轻处罚罢了。这跟安徽省小岗村18户农民联产承包的尝试是两码事:联产承包只是对于旧的农村经济体制的突破,并非因为旧体制的不公而以犯罪的方法为自己谋取利益。 与此相似的一个说法是“我们每一个人都有罪”或“我们每一个人都是贪污犯”。这种说法也先假定了喻华锋有罪,只不过表达了对有关部门选择性执法的抗议而已。 “打击报复”的动机肯定可以作为要求有关机关或个人回避的理由,但未必能作为被告免受刑罚的理由。如果喻华锋真的犯了贪污罪和行贿罪,换一批公检法的人来侦察、起诉、审判他的案件,他仍然会被判刑,只是不用担心受不适当的过重处罚而已。有更大的贪污犯逍遥法外,并不能作为更小的贪污犯免受处罚的理由,只能作为给更大的贪污犯以更重的处罚的理由。法律不是万能的,任何一个国家都有破不了的大案。如果这能作为免受处罚的理由,法律秩序将立即崩溃。 喻华锋案之所以特别值得我们重视,之所以特别让我们感到恐惧;并非因为事出有因或有人借机报复,而是因为它是一个地道的冤案。 喻华锋所谓“私分奖金”的行为根本就不能构成贪污罪,理由我在《最富有想象力的判决》一文中已经详细论述过了。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奖金的非工资性决定了自认为奖金被侵犯的员工无权找南方都市报索要奖金,因此所谓“私分”不可能侵犯南方都市报的国有资产。即使以员工整体利益为“公”(这并不符合贪污罪的法理),由于编委有权分配奖金,认为自己少分了奖金的员工也只能到南方日报社去控告南方都市报编委对奖金的分配不合理,而不能控告他们对奖金的分配方案违法。更由于9名编委“私分”的奖金总额少于3位广告部副总经理放弃的奖金额,实际上并没有员工的利益受到损害,案件根本就没有受害人。 喻华锋所谓“行贿”李民英,无论真相是南方都市报让他代领奖金转交给李民英,还是他个人送钱给李,由于“行贿”金额高于所谓“提前领取奖金”的预期利益,认定“行贿”是不合逻辑的。如果把两项“犯罪行为”联系起来看,就更加不合逻辑。喻华锋贪污了职工的10万元奖金,却从自己口袋里拿了80万元向李民英行贿为职工谋取“提前领取奖金”的不正当利益?所以就算“行贿”李民英的钱是喻华锋个人掏的腰包,也只能理解为表达感谢。由于南方日报社规定社委不能从下属单位拿钱,李民英是不应该接受那笔钱的。李民英应该把那笔钱吐出来,但并不构成贿赂;因为贿赂是损公肥私的,而李民英并没有因为“肥私”而“损公”。这就像一个法官因为秉公办理了一个案件而当事人事后心甘情愿地给他送钱,这钱他肯定是不该拿的,拿了也应该吐出来,甚至应该受到纪律处分,但他跟当事人之间并不构成受贿与行贿的关系。 如果用一个真实的刑事案件来打击报复,我们还可以用洁身自好的办法来避免。如果竟然可以用一个似是而非甚至莫须有的罪名来打击报复,我们才真的无路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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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河曲马 发表于: 2004-4-19 21:23:58|只看该作者
市场冲动与体制压抑

作者:仇勇 转载自:中华传媒网 这是一份市场化媒体所遭遇到的体制困境,我们今天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作为特殊国有企业的媒体的激励机制如何面向市场的问题──

2004年3月4日早晨,35岁的喻华峰站在了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不到30人的听众席上坐着他的已结婚11年的妻子,还有他的同事。在后者眼中,喻华峰,这位《南方都市报》的前副主编兼总经理,是《南方都市报》在2003年创下13亿元广告营业额和1.6亿元利润的功臣,但是今天,他却面临着贪污和行贿两项罪名的法律指控。

这是3月的南方,天空阴霾,突然降临的寒意使得所有人都显得毫无准备。在喻华峰走上法庭的那一刻,他的妻子突然失声痛哭起来。

"20多年前,安徽省小岗村18户农民冒着巨大的危险开始联产承包的尝试,幸运的是,他们没有被追究,中国从此进入了一个改革开放的新时代。今天,媒体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体制需要创新。"庭审进行了一整天,喻华峰做最后的法庭陈述,"面对某些传统的体制的障碍,我们采取了一些变通的方法,到底如何看待这些方法?我相信,法律的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实现公正和社会进步。我希望,这新的探索像当年的联产承包一样能够避免悲剧的命运。当然,个人的悲剧也许都没什么,但改革的探索不应当被毁灭。"

身着黄色马甲的喻华峰站在被告席上。在其身后,却是像《南方都市报》这样的中国市场化媒体的先行者们在接受体制的拷问。如果不能解决管理机制和分配激励方式的问题,那么,"和《南方都市报》一样已经走在时代前沿的中国无数成功的媒体也都将面临沉重的劫难。"喻华峰的辩护人许志永对《商务周刊》说。

3月19日,广州市东山区法院一审宣判,喻华峰、李民英各判处有期徒刑12年、11年。喻、李二人的辩护人均表示将提起上诉。

小游戏规则和大游戏规则

在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对喻华峰的指控有两项。一是贪污:2000年3月间,喻华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财务人员冒用张曙光、李零一等经营人员的名义提取156万余元公款,并将其中的58万元与南方都市报其他8名编委私分,喻华峰分到了10万元。二是行贿:2000年年初至2003年4月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喻华峰多次以年终奖名义向南方日报集团社委会委员、调研员李民英行贿,共计97万元。

对于贪污罪的事实认定焦点就在于,喻华峰分到的钱到底是公款还是奖金。辩方认为,喻华峰领取的10万元是《南方都市报》应得奖金的一部分。根据《南方都市报》与南方日报集团签订的《年度二级核算方案》和《南方都市报广告部承包合同》以及《广告业务管理大纲》等管理文件,2000年3月到2001年1月间,《南方都市报》共提取了1999年第四季度结余的广告部奖金、广告销售成本节约奖以及广告部副总经理广告超额完成任务奖总计156万元,作为整个《南方都市报》2000年度奖金的一部分。

但因为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南方都市报》经营部门没有自己的账号,所以不得不以个人名义把奖金提出来。"喻华峰只是执行编委的决定进行了具体操作,决不是私自指使财务人员冒领公款。应当承认,这样的提取方式存在一定问题,但应当明确的是,这些奖金都已经有合法的财产主体,这里存在的关键问题不是虚增成本,不是冒领公款,而是在于把本属于经营人员的合法奖金取出供整个南方都市报员工分配。"辩护人许志永在法庭上称。许志永是2003年孙志刚事件中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审议收容遣送办法的三名法学博士之一,也是孙大午一案的辩护人。

许志永进一步辩称,根据南方日报集团管理规定,《南方都市报》编委有权决定本报年终奖金的分配。该笔奖金分三次发放,第一次面向全体员工,第二次面向全部管理人员,第三次,剩余的58万元则面向全体编委发放。控方所指喻华峰贪污的10万元正是该报第三次奖金分配的一部分。

"《南方都市报》编委会之所以要把本属于经营人员的合法奖金取出供整个南方都市报员工分配,根本目的在于为了平衡采编人员、行政人员和经营人员的收入差距。"许志永说。按照南方日报集团的"游戏规则",《南方都市报》有权力决定此笔奖金的归属,但在控方的眼中,这一做法并不符合大的游戏规则。而小与大的游戏规则的冲突,在关于喻华峰行贿罪的认定过程中更明显地体现出来。

辩方与控方关于行贿罪的法庭辩论焦点在于,喻华峰到底有没有以此谋取不正当利益。控方指出两点,一是喻华峰向李民英送钱是为了谋取预收广告款业绩的奖励。根据国家会计准则,当年的广告预付款不能计入该年度的业绩,而企业化运作的《南方都市报》在2002年之前则把实际收到的款项作为考核总经理业绩的标准,"这在财务上属于'收付实现制'。"辩方称。

而且,如果不把收到的预付款计入当年业绩而是来年的业绩,根据《南方都市报》的奖励政策,实际上喻华峰还将多拿到8万多元奖金。据此,辩方认为,所谓喻华峰通过行贿而谋取业绩多提成的说法并不成立。参加旁听的南方都市报一位老业务员告诉记者,把广告预付款计入当年业绩的做法是喻华峰来都市报以前形成的,而且,这种做法是一种必要的经营手段,预付广告款可以减少广告主投放计划变化。

控方指出的第二点不正当利益是,喻华峰为了提前获得经营承包合同而行贿社委李民英。辩方则认为,喻华峰当年是放弃了每年近80万元收入的优厚条件来承包亏损的《南方都市报》广告部的,在随后几年中喻华峰的出色业绩和上级部门的嘉奖都说明,他不可能需要通过行贿来获取承包合同。而且,决定喻华峰是否获得承包合同是集团社委会集体讨论决定,而李民英从2001年12月起已改任没有实权的调研员,这在行贿的逻辑上也是不成立的。

一位《南方都市报》的广告部员工私下为喻华峰抱屈:"南方日报集团内部有文件规定,当年所收预付款可以计入业绩考核。这个游戏规则不是喻制定的,而是报社的行为,喻是根据承包合同来玩这个游戏的。"

体制困境

是什么因素造成了喻华峰和李民英的悲剧?在口供中,李民英承认自己收取这97万元是违规,但是,他当时觉得心理不平衡:作为分管《南方都市报》的社委领导,数年来,他为该报也拉了许多的广告单子,按照一位内部员工的说法,如果按照业务员的业绩标准考核,李民英的奖金也将近百万元。

但是,在这样的特殊国有企业──媒体经营中,已经市场化的激励和分配机制是无法惠及李民英的。南方日报集团和《南方都市报》的单位性质均为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体制,但经营部分完全按企业的要求,走市场化的道路。这种二元体制决定了"李民英在担任社委、调研员分管《南方都市报》和兼任《南方都市报》总编期间,其工资奖金等福利在南方日报集团领取,按照社里规定,不准在下属单位再领取任何奖金等福利"。

而为了表达对李民英的感谢,《南方都市报》编委曾多次讨论应该给李民英发奖金,2001年的年终奖名单里列上了李民英的名字。但是这笔奖金最终没有发放。《南方都市报》迅速发展,管理人员也得到了应有的回报,但李民英却被排除在外。

"《南方都市报》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了避开集团管理规定的做法──由喻华峰以个人的名义把奖金领出来交给李民英。"辩护人许志永说,"这种做法当然是不合适的,但通过个人名义给一个做出巨大贡献的人发奖金本身就体现了中国媒体在特殊管理体制下的一种尴尬和无奈。正是这种特殊的管理体制,造就了李民英贡献与收入不对等的现实,造就了喻华峰和李民英的悲剧。"

同样地,《南方都市报》试图平衡采编人员和经营人员收入分配的做法也在此案中遭受质疑。市场化媒体的运作模式决定了,业绩考核的激励和分配方式在经营人员这方面得到最充分的体现,但却与采编人员的收入分配方式构成不平衡。《南方都市报》的做法是,在经营人员所获的奖金蛋糕中切出一块,在全报社重新分配。因为《南方都市报》经营部门没有自己的账号,由此所采取的由个人冒领奖金然后再分配的曲线做法,也正是喻华峰今天贪污罪的案由。

"如果连这种奖金分配都算是贪污的话,那么,中国媒体乃至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年终奖分配将普遍存在贪污,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大部分也都是贪污犯。"许志永在法庭上陈词。

《南方都市报》作为南方日报集团的二级核算单位,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像李民英这样的为《南方都市报》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人却只能排除在利益共享的范围之外。而作为国有企业性质的报业集团,受体制之缚,必须行使原有的国企管理职能,对已经市场化的子报进行种种非市场化的约束和限制。

比如《南方都市报》没有投资权和一次分配权,所获利润全部上缴后再由集团返还进行二次分配。集团通过二级核算合同限制子报的收入。在用人机制方面,《南方都市报》至今还要向集团上缴每人每年800元的"人头税"。而这些体制之缚与一个市场化媒体的运作模式是根本冲突的。

重新发现媒体价值

"《南方都市报》的出现,把媒体从神坛上拉下来了。"一位《南方都市报》经营部门的内部人员评价说。过去的媒体就像是官商,要么是垄断了某方面资源(比如话语权),要么是解决了某些技术性问题(比如发行网络健全),而成为所谓的主流媒体。对于广告客户来说,这样的媒体始终是高高在上的。"传统媒体是营销落后于产品,而《南方都市报》是把媒体当作产品来经营,把媒体价值充分放大。"

《南方都市报》总编辑程益中曾对此有精辟的概括:"驾驭一张报纸要从三个环节着手:第一个,生产环节,即办报,解决拿什么样的产品去卖的问题,也就是解决'是什么'的问题;第二个,营销环节,即发行和广告,解决如何去卖这个产品的问题,也就是解决'怎么做'的问题;第三个,管理环节,即团队建设和制度建设,解决企业文化和目标的问题,也就是解决'为什么'的问题。"

在《南方都市报》的经营人员看来,喻华峰的到来使媒体的经营由纯粹的"产品拉动型"变为"市场服务型"。传统媒体过于重视采编内容生产,要么等待客户上门,要么是以产品来换取利润,后者进而演化为"有偿新闻"。经营人员一向在传统媒体中的地位是低于采编人员的。

喻华峰在《南方都市报》提出了客户服务的理念,通过建立专门化的细分化的经营队伍,贴近广告客户的需求,并提出经营队伍职业化的要求。一个细微但有趣的变化是,《南方都市报》的经营人员以前的名片上也是印着"广告经理"之类的称谓,但在2002年后,都改为"媒介顾问"。

《南方都市报》在珠三角各地先后建立了经营部门的办事处,还分广州总部和深圳总部,并对广告客户资源进行细分,不允许内部人员抢单,而是鼓励大家与客户保持长期的沟通。在《南方都市报》2000年出台的《广告业务管理大纲》中,对经营人员的责任、权力和分配方式都作了详尽的描述和规定。为了杜绝有偿新闻,该大纲明确规定,不允许经营人员与采编人员直接沟通,一旦发现将严惩直至开除。

《南方都市报》的经营模式反过来也在影响着报纸本身的形态。2003年底,根据经营部门的建议,《南方都市报》把广州本地新闻单独分出来,以单叠的形式体现对本地新闻的重视。《南方都市报》也创造了多种以内容服务广告客户的方式,2001年五一节,发布了广州楼盘参观路线图,既满足房地产商的广告需求,也为买房人提供方便。2002年又做了经典楼盘的评选,2003年又评选了经典户型。这些新鲜的做法,都是在充分了解广告客户需求的基础上,对报纸形态所做的改变。

但是,《南方都市报》在现有体制下的突破,至多也只能停留在经营层面,而无法把这种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和分配方式扩展到采编乃至管理层激励层面。机制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只好通过人为来平衡和调和,由此才出现了一系列不合现行体制规范的做法。

《南方都市报》向法庭出示的资料显示,《南方都市报》1997年刚创刊时亏损800多万元,1998年又亏损910万元。从1999年首次盈利开始,2003年《南方都市报》上缴集团的利润已达1.6亿元。

"在传统国有企业的激励机制的问题上经历了多年探讨之后,我们今天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作为特殊国有企业的媒体的激励机制如何面向市场的问题。"许志永对《商务周刊》说。《南方都市报》今日的体制之困,恐怕是中国所有先行一步市场化的现代媒体将遭遇到的共同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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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河曲马 发表于: 2004-4-19 21:24:23|只看该作者
胡小同就“南都案”的公开呼吁

[胡小同]  首先声明,我与“南都事件”的当事人喻华峰(南方都市报前总经理、副主编)、李民英(南方日报集团分管南都社委)以及程益中(南方都市报总编辑)三位公民没有任何血缘、亲缘、友缘上的关系。我对于以上三位公民,有的只是知其名而不曾谋面,有的只是在公开场合见过面而没有交往,有的甚至是在“南都事件”发生后才得以将当事人的姓名与境况联系起来。我感到震惊。  3月19日上午,广州市东山区法院宣判被告人喻华峰犯贪污罪和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李民英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3月19日凌晨三点,程益中在四川省丹巴县被拘捕,拘捕他的原因是他涉嫌此案。  我感到震惊,3月19日成为一个时间上的分水岭,它让我几近无言。一切与案件有关的剖析和对案件的关注都显得苍白无力。  作为当事人的同行,我看到媒体在由国家事业单位向企业转轨的过程中,转嫁给媒体从业者和个体生命的风险,我听到,喻华峰在宣判时的委屈痛哭,我所清楚的事实是:喻华峰指使财务人员做假帐,来对上级和同事进行份额上相应的奖励,但此举是否构成“贪污”和“行贿”,以及如果是,那么“贪污10万元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执法尺度是否过于下意识时,一审的审判结果让我们这些旁观者、在职业生涯和新闻事业中屡屡为中国的法制进程鼓与呼的人感到震惊。  报界的竞争是残酷的,南方都市报的崛起是一个奇迹,也是一面旗帜,它为中国的媒体走上产业化道路作出了可贵的探索,在推动时代进步、传播知识文明、调馈社会舆情的功用上,南方都市报都作出了有目共睹的成绩,在传媒领域日趋全球化的今天,本土媒体如何在国内乃至国际舞台上发挥更重要的媒介职能是我们新闻人思考和探索的使命,而就在心系所思的当口,意外出现了,我感到震惊,用明显不适应的“罪名”强加于媒体从业者的头上,我们感到失望。  我感到失望,但没有失去信心。诛心而论,作为报业竞争对手的南方都市报的“萎靡”和作为南方都市报建设者的“倒下”,都给了我们这些置身事外的新闻人扩大市场、争夺读者的机会,我们应该“幸灾乐祸”才对。但理性告诉我,这样的机会同样也是报人岌岌自危的机会,这样的幸灾乐祸不啻于行业整体倒退的信号。  我没有失去信心,“南都”一案孰是孰非,尚没有最终石落水出,我相信我们的党、我们的政府、我们的国家机器,会本着对历史负责任的态度,还事情以本来面目。司法是手段,是规范行为人和社会秩序的手段,而不是打击报复的手段,司法也是目的,因为程序同样需要正义,而司法的目的与新闻的目的有殊途同归之处:揭示真相。在揭开真相之前,媒体话语权的滥用和司法定性语言的滥用都是值得怀疑的,无论是司法审判还是“媒体审判”都将促使这一真相早日大白于天下,因为当事人喻华峰、程益中等人不仅要接受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宣判结果,同时,他们也将接受舆论对他们的认定,如果两者一致时,那将是最好的结果,如果有不公发生,则舆论的倾向更容易进入历史,并激发作为公共知识分子传统的献身精神和殉道观,从历史的长河来说,正义永远不会失败。  请将我在这里的呼吁理解为一个公民最朴素的愿望:我认为“南都事件”的真相被法制词语所阻隔掉了、过滤掉了,被法制经验巧妙地绕掉了、消解掉了,在真相挥发之前,我和你们同样需要知道真相!  在此吁请新闻同行、同道和热心人士与我一起关注这一“公案”的进展!在此吁请新闻同行、同道和热心人士在这份呼吁信上签上您的名字,公开、公平、公正的调查和审判“南都”一案就是对当事人最大的支持!在此吁请当事人及当事人的同事、朋友和家属保持冷静,请相信最后的审判是站在人民大众的立场上的!  在此吁请广东省委省政府、广州市委、市政府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注此案,适时介入,采取行动,公平审理,澄清外界传言!吁请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适时关注此案,确保此案当事人程益中、喻华峰和李民英先生得到公正的对待,法律得到正确的执行!   在此吁请所有人都站起来,参与并见证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行,参与并见证新闻媒体行业改革的进行! 声援南都案请进入 签名地址: wangshengs.tongtu_net 签名方式:点开页面,进入“南都案声援签名”栏目,不用注册,回复即可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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