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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河曲马|查看: 17421|回复: 39
[1978-2008年

这个春天有点冷──一件不可以不知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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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河曲马 发表于: 2004-4-19 21:24:42|只看该作者
从喻华峰案看司法的职业尊严 萧瀚

孔子曰∶“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聖人之言。 小人不知天命而不畏也,狎大人,侮聖人之言。” ──《論語.季氏篇第十六》

转型时代,一切都给人希望,一切也都给人失望,如狄更斯对当年英国的描述,处在转型时代的伦理道德的状态于是混乱不堪,这当然包括司法伦理。也许2003年的《南方都市报》太像一份真正的报纸了,于是它等来了今年的喻华峰案、李民英案,以及接下来可能继续出现的程益中案。此事一方面暴露当前司法不独立,制度脆弱的基本特点,同时也暴露出当下司法伦理的极度脆弱。

照说,法官也好,检察官也罢,他们都是司法公正最前沿的守护者,如果他们不能形成抵制司法干涉的最基本防线,即使社会舆论力量再大,我们可能也只有望司法兴叹的份了。司法人员也是人,有七情六欲,有三亲四眷,我们当然没有理由苛责他们一定要如何如何。但是,不管什么人,不管什么共同体,都有一些基本的行为准则需要服从,否则即不成其为人,不成其为人的共同体。司法人员也一样,在有能力坚持的限度内保持独立司法的权力是一切司法人员的基本操守,即使无能为力,至少也要谨守“不与不公正为伍,不与邪恶合作”──这甚至已经退到了作为一个人的最基本操守上了。

话虽如此,可是一旦司法人员遇到一个明显被人操纵的冤案,而且这种干预司法的行为来自权贵,一般人根本无力抵御,这时,司法人员该怎么做?

记得小时候读过一本《历史故事新编》,是当代著名戏曲评论家查无此人星煜先生的作品,其中有一篇《大理寺正卿的失踪》,讲述岳飞案中,大理寺正卿(相当于现在的最高法院院长)周三畏不愿昧良心残害忠良而挂印逃亡的故事,给我留下深刻印象。

虽然宋史并没有记录这段历史,但是当年周三畏避祸之所兰溪白露山下的忠隐庵已于2002年重修,或兹可佐证。

在当时宋高宗、秦桧君臣沆瀣一气,欲致岳飞于死地而后安的大形势下,如果寄希望于周三畏上抗皇权,下护国本,显然不可能。周三畏于是处在了伦理冲突最激烈的火力交叉点上,如果将岳飞释放,一则岳飞自己未必愿意逃亡,二则即使逃亡也不会有什么好结果,岳飞的命运无论如何,抗金大业都必亡无疑;如果按照宋高宗、秦桧的意思判处岳飞谋反,则陷害忠良之罪不可免,并将遗臭万年。以周三畏的耿介秉性,很难昧良心害人,而且这样做即使保住功名利禄,那也同样面临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未来。于是周三畏在这样一个两难的关头,做了自己能够做到的事情,弃官远走。

与周三畏相比,南都案中司法人员的伦理冲突,其激烈程度可能远远不及,我们也无权要求他们成为周三畏,但至少他们应该为公正作过基本的努力,至少,拒绝办理这起案件还不至于到远避他乡隐没江湖的地步吧?以当前中国的一般情况而言,拒绝办理这种案件可能也就影响升迁,或者至多是从此工作不好作,穿点小鞋罢了。如果司法人员本身连这样的一点代价都不肯付出,那么他就没有资格埋怨司法不独立,因为司法独立不会从天而降,而是全社会的人们共同争取,尤其需要司法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才可能结出的果实。 可是,目前我们看到的南都案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无法让我们得出办案司法人员没有助纣为虐的结论。如杨支柱先生、许志永先生已经证明的,喻华峰等人的行为即使按照现行法律中最僵化的条文衡量,他们的行为要符合贪污罪、行贿罪的犯罪要件都很难。因此,作为司法专业人员的法官、检察官,如果明知自己的司法行为将导致冤案,而依然出入人罪,草菅人命,那么他们的行为就会构成渎职。退一步说,即使以最低伦理要求来评价作为公共官员的司法人员,即应当以政治行为的后果来判断其正当性,这些司法人员的行为也未必是合格的──这样的判决严重地打击了媒体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

现实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些受政府或者权贵干扰的案件,法官常常会很无奈地告诉即将败诉的当事人:“这案子我们也作不了主。”对于这样的法官,我首先是同情地理解,同时也很沮丧,因为我忍不住会想,难道你们就连拒绝办理这个案件都不能吗? 确实,要完全与上司针锋相对,这对任何人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司法大环境极差的前提下,南都案这样的案件尤其不该要求司法人员完全我行我素,不顾来自政府的压力,因为这样要求可能是不人道的。但是,倡导人道精神并不与人的基本底线伦理相违背,不然就不能叫人道,只能叫猪道了(这样说可能侮辱了猪)。道德底线的位置常常与具体的环境相关,例如战败被俘的士兵投降,这是符合生命高于抗争原则的。法官、检察官都应当具备和保持从事这项职业的基本职业尊严──维护公正,至少不能不公正,远离邪恶,至少不能与邪恶同流合污。但是,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实在看不到司法人员表现出这方面哪怕最基本的职业尊严。

也许,不少司法人员们早已习惯于“我们也作不了主”这样的托词,已经完全钝化了自己的伦理触觉,以逃脱自己的道德责任,甚至职业责任,它反应出我们这个社会早已盛行阿伦特所谓的“庸常的邪恶”,也就是对邪恶的事物已经完全习惯,不以邪恶为邪恶,而只是生活中完全正常的一部分──这是从极权社会即已开启的一种伦理盔甲,在后极权时代照样大行其道。如果人们总是将自己的助纣为虐归咎于错误的命令与不当的干扰,那么老天给我们这颗头颅和心灵到底是做什么用的呢?难道它们仅仅是唯唯诺诺时的表态工具吗?早在半个世纪前,欧洲那场影响深远的纽伦堡审判,确立了一项注定将光耀千古的伦理规则:如果上级命令与基本良知冲突,任何人都有不服从的义务,否则即可能构成犯罪。正是这一规则将纳粹将官一网打尽──因为他们总是强调自己在执行任务,而不是在犯罪。

今天的中国正需要温习这一规则,不仅仅是普通国民,尤其是那些操掌人们生杀予夺大权的职业法律人。周三畏做到了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可是今天周三畏的同行们能够做到吗?

在倡导平等的今天,孔子所倡导的畏大人(意为敬畏高位之人)或许已经过时,但是如果司法人员心中除了“畏大人”就别无敬畏,那么,他们就不会有半丝的职业尊严,甚至连有没有人之成其为人的基本尊严都将成问题。 2004/3/29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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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河曲马 发表于: 2004-4-19 21:25:21|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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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富有想象力的判决书

杨支柱

根据判决书,喻华锋贪污了职工的10万元奖金,却从自己口袋里拿了80万元向李民英行贿为职工谋取“提前领取奖金”的不正当利益。两相抵消,他赔本70万元,并得到12年徒刑。这样一个人,居然成为中国最优秀的报刊经营人之一。这到底是发生在现实的中国,还是《镜花缘》中的“某某国”?

2004年3月19日,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对于南方都市报总经理喻华锋案贪污、受贿案宣布刑事判决如下:被告人喻华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

而喻华锋的主要罪状,是伙同南方都市报其他8名编委“私分”奖金58万元。这意味着南方都市报领导集团的全军覆灭,其他编委的牢狱之灾只是个时间问题。事实上就在判决宣布的当天,南方都市报总编程益中已经被刑事拘留。

此判决一出,互联网上舆论哗然,很多人都联想到2003年南方都市报的一系列报道:萨斯疫情、孙志刚案、孙大午案等,认为东山区人民法院对喻华锋的重判是政治迫害或地方当局的打击报复。因为这个缘故,我格外关注这一案件。我认为对喻华锋案仅仅从判决书上看就存在严重问题,不能排除广东地方当局或它的个别领导人干扰司法机关独立办案、以法律的名义对说真话的媒体进行打击报复的可能。

出于对司法独立的信仰,尽管我怀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否独立、公正地审判喻华锋案,我还是不希望造成强大的舆论以免影响法官独立审判。我本来想耐心地等待二审判决。然而又担心被某些人不幸而言中,二审维持原判,将进一步增加纠错的难度。我不想冒干预法院独立审判之大不韪,但是路见不平闭目塞听对于我来说是多么困难!。

我注意到,一审判决不仅承认了被告人喻华锋与其他8名编委“私分”的58万元是从南方日报集团提取的各种员工奖金的一部分,而且还在判决书中承认了南方都市报领导集团自主分配这些奖金的权力。

尽管判决书列举了一大堆证明喻华锋“私分”了10万元奖金的证据,但法院认定喻华锋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的理由仅仅在于:对于喻华锋喻华峰及其辩护人提出在发放580000元给9名编委前是经南方都市报编委会讨论决定的,不是私分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奖金的发放应当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表现为分发奖金的决议具有合法的根据和形式,领受奖金的人员和金额特定、领取奖金的签收手续有据可查,财务账目记载明晰,分发奖金公开等特点。本案中,喻华锋喻华峰等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将虚报他人名义计提的奖金进行私分,采取不入账的方法隐瞒奖金领取的真实情况,其行为具有欺骗性和隐瞒性,符合贪污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故喻华锋喻华峰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我认为这一判决理由再明显不过地暴露了该判决对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滥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如果比较一下与贪污行为相似的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构成条件可以看得更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可见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都是为了保护单位的利益免遭经营者、管理者的侵犯。而贪污罪明显刑期较重,则是为了加强对公产尤其是国有资产的保护。刑法第二百七十一第二款的规定,则是为了特别保护非国有单位(如股份公司或基金会)的公产。

单位的利益,在社团法人为社员(单一出资人或股东)的利益,在财团法人(如基金会)为受益人的利益。员工并非社团法人(无论是赢利性社团法人还是公益性社团法人)的社员。仅仅侵犯员工财产的行为既不能定贪污罪也不能定职务侵占罪。侵占员工应得的奖金,只要单位摆脱了再次支付的义务,在性质上就属于侵犯债权,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并未规定为一种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得定罪判刑。

为什么刑法要特别保护单位出资人的利益尤其是国家的利益呢?这并不如某些人所说的是为了保护资本歧视劳工,或保护公产歧视私产。用刑法手段强化对出资人而非对员工的保护,理由至少有三条:一是在破产清算中劳工的工资和保险是优先受偿的,然后是税收和普通债权,剩下的财产才能由出资人分割;因此,单位的财产受到侵犯时,出资人的利益首先受到侵犯,相比较而言劳工的利益最不容易受到侵犯。二是出资人如果不同时作为经营者、管理者,是不到单位来上班的,因此他们的利益较易受到侵犯而较迟发现。三是出资人或单位跟经营者、管理者之间是委任(委托)合同关系,而单位跟员工之间是雇佣(劳动)合同关系,委任合同较雇佣合同含有更多的信任因素,因此经营者、管理者侵犯单位或出资人利益背信的道德过错更大。而侵犯公产之所以专门规定为处罚更重的贪污罪,是因为公产的所有人非个人,不得不又另委托另一些个人来代表公产所有人对公产的经营者、管理者进行监督,而这些监督者相对于个人出资人不但监督的动机较弱而且有被收买的可能;因此公产更容易受到侵犯而难以及时发觉,国家不得不加大对侵犯公产的惩治力度。

当判决书说“奖金在未经过合法程序和取得合法根据之前,仍然属于公共财产”时,它偷换了公共财产和个人共有财产的概念。公有财产在法律上有它特定的含义,就是一定地域范围之内所有人共同受益但又不享有股份、而不得不由政府或民间自治组织(公社)直接或间接管理的财产。股份公司的财产不是公有财产,个人合伙的财产不是公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各自应分得的分额也是不确定的,否则就没法解释没有过错的一方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方应当多分)也不是公有财产,为什么已经从南方日报集团财务处提取的属于南方都市报员工来尚未分配的奖金就是公有财产?属于全体或部分员工的奖金与南方都市报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是一回事吗?

但是仅就这一点而言并不足以否定喻华锋犯有贪污罪,因为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为什么刑法要做这样的规定呢?因为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受到侵犯,公家是要负赔偿责任的,直接侵犯这些私有财产损害的仍然是公家的利益。

所以是否构成贪污问题的症结并不在于未分配的奖金是公产还是员工的共同财产,而在于喻华锋等 “私分”奖金后,那些认为自己应当多分奖金的人有没有法律依据找南方都市报或南方日报集团索赔。只有员工可以依法索赔的情况下,喻华锋等 “私分”奖金的行为才会真正侵犯南方都市报或南方日报集团的财产,构成贪污罪。

根据判决书,喻华锋与其他南方都市报编委“私分”的58万元是从南方日报集团财务处提取的奖金的一部分。这些奖金,包括副总经理超额完成广告利润奖、广告销售成本节余奖、广告提成奖、上门广告奖等等,都是在员工工资和广告人员相当于计件工资的提成之外发放的,并非工资、劳保或工资性奖金。如果南方日报集团不发这些奖金,员工也不能找报社硬要。所以喻华锋等“私分”了这些奖金,员工也不能找报社索赔。因此喻华锋等人就是把605万奖金全都“私分”了,员工们依法也只能找他们个人索要,报社所损失的也只有员工干活的积极性,并没有可以清楚地计算出来的财产损失。而贪污罪的立法目的,却是保护公有财产。贪污行为所造成的公共财产损失,应该是可以计算的。

上述关于侵犯员工利益的分析还是建立在编委们无权自主分配奖金的假设上的。而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却是“南方都市报报业集团同意南方都市报对提取的奖金总额自主进行分配,自主制定对内部各类人员的奖励,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下分配”(见判决书中贪污罪证据第24条)。

既然编委们有权自主分配奖金,自然可以对不同贡献的人区别对待,而分三批发放奖金无非是区别对待的一种方式。也许区别对待的幅度过大,也许对某个或某些人的贡献认识不够,但这些只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适当的问题,连到底侵犯了谁的多少利益都很难说清楚,跟贪污就更是不沾边了。

又由于2000年度广告部副总经理广告超额完成任务奖一项就达82万多元,远远高于被编委们“私分”的58万元,而几位副总经理都曾同意放弃自己根据从南方日报集团提款的记录应得的奖金,因此并没有任何员工的利益受到损害。喻华锋与其他编委“私分”58万元奖金的“罪行”暴露后,不但没有员工因为自己应得的奖金被他们“私分”而要求索赔,相反倒有大量的南方都市报员工匿名为他打抱不平,这不是很说明问题吗?世界上有这种没有受害人(包括法人)甚至被法院认定的“受害人”为喻华锋鸣不平的贪污罪吗?

实际上判决书认定喻华锋贪污的理由也不是他“私分”10万元太多了,侵吞了国家或其他员工应得的款项,而是“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将虚报他人名义计提的奖金进行私分,采取不入账的方法隐瞒奖金领取的真实情况,其行为具有欺骗性和隐瞒性”。

这可能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查处的违规行为,也可能另外掩盖了偷税的罪行,但是这能叫贪污吗?讲贪污,首先得拿了自己不该拿的钱财,其次是这些钱财是公家的,再次才是用什么手段据为己有的问题。

根据这种贪污逻辑,假如一个国营事业单位的名演员业余时间在国家剧场开演唱会应得报酬10万元,为了逃避个人所得税而用150个假名字将这笔钱取出来,她所犯的罪行不是偷税3万元(约数)而是贪污10万元!

然而法院在判决书中却只字未提喻华锋是否偷税,公诉人在起诉书中也同样只字未提偷税,看来找喻华锋的罪行实在不大容易。我没办法跟喻华锋联系,问了几个南方都市报的编辑、记者,他们都说领取的奖金是扣了税的。

退一万步讲,就算喻华锋参与 “私分”奖金的行为侵犯的是国有资产,而且是编委们无权处分的国有资产──尽管这都不是事实,喻华锋的行为也只能是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而不应该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贪污罪。根据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喻华锋等“私分”奖金的行为并不仅仅只有参与“私分”的9名编委知道,仅仅判决书所列举的贪污证据中,就还有另外8人或多或少地知道他们“私分”奖金的事。这说明他们的“私分”行为并不怎么隐蔽,比较容易发现,其危害性较贪污小得多。更何况,法院在判决书中一再用“私分”这个词描述喻华锋等人分配58万元奖金的行为,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描述贪污行为用的词是“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

但给喻华锋定私分国有资产罪不但同样无法回避已提取的奖金是否属于国有资产和编委有无自主分配奖金的权力等问题,而且还会产生另一个问题:对于第二次参与奖金分配的并非编委的南方都市报全体管理人员是否打算治罪?这样做冤屈面是否太大了?看来只要不伪造证据,要找借口将一个没有犯罪的人入罪确实是件很麻烦的事。

如果喻华锋被判决为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尽管也还是冤屈,但刑期要低得多。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然而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不但把这样一个其“私分”行为没有受害人的喻华锋判决为贪污犯,而且量刑出奇地重,好象不重重地判他不解恨似的。与王雪冰受贿案的判决比较一下,对喻华锋“贪污”案的重判显得格外触目惊心。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贿罪的量刑,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量刑的标准处罚,索贿从重处罚。王雪冰受贿115.14万元,在受贿金额以外给国家利益带来重大损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雪冰有期徒刑十二年。喻华锋“贪污”10万元,除“贪污”金额外没有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所谓喻华锋行贿罪也很离奇。法院不采纳喻华锋关于给李民英送钱是根据李对南方都市报的贡献违规给李民英代领奖金的辩解,而认定喻华锋送钱是个人贿赂上司的行为。判决书说:本院认为,喻华锋喻华峰在侦查阶段对南方都市报每年都有将预收款项计入当年广告收入,以虚增业绩提前领取奖金的事实一直供认在案,这与李民英供述其知道此事且予以默许的事实也是相一致的。可见,南方都市报上述违规、违法的做法,得到了李民英的默许和关照,也证明了喻华锋喻华峰在客观上确实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至于喻华锋喻华峰有无提出具体的请托事项,或者实际取得多少利益,均不影响行贿罪的构成。

尽管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确实只简单地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但是我知道,按照正常人的理性,行贿通常有两个特点:第一,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价值,至少是预期价值,比行贿的金额大;第二,有拿自己的钱财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有拿集体的钱财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有拿集体的钱财为集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通常没有以自己的钱财为集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根据判决书,这个喻华锋行贿案则与众不同,是拿自己的80万元(起诉书说是97万元)为南方都市报员工们谋取“提前领取奖金”的蝇头小利。根据前面提到的“贪污”金额,喻华锋行贿的奖金(不包括工资和广告提成)每年算他20万够了吧,假设南方都市报全体员工享受“提前领取奖金”的好处连续2年(起诉书说的是4次行贿,但法院只认定了2次),喻华锋个人得到的也不过是40万元一年的利息,在如今这样一个微利时代,40万元一年的利息值得花80万元个人财产去行贿?就算是南方都市报全部员工所拿到的奖金提前2年支取的利息收益,也不到80万元呀。这意味着喻华锋这样一个创造了经营神话的媒体精英在行贿问题上是个白痴,这也意味着喻华锋这个“贪污犯”可以为了员工的利益而牺牲自己同样的甚至更大的利益。

如果把喻华锋的两项犯罪行为联系起来看,结果更耐人寻味。喻华锋贪污了职工的10万元奖金,却从自己口袋里拿了80万元向李民英行贿为职工谋取“提前领取奖金”的不正当利益。两相抵消,他赔本70万元,并得到12年徒刑。这样一个人,居然成为中国最优秀的报刊经营人之一。这到底是发生在现实的中国,还是《镜花缘》中的“某某国”?

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对喻华锋案的判决书创造了“聪明的白痴”和“高尚的贪污犯”这两种新生事物。依我看,是很有希望载入中国新闻史和中国司法史的。

转载自:中国新闻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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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河曲马 发表于: 2004-4-19 21:25:38|只看该作者
致广州市领导人的公开信 广州市委市政府、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各位领导:我是一名普通的新闻记者,孙志刚被收容致死案的最早报道者。在获知喻华峰、李民英两位先生被判重刑和程益中先生被拘留的消息以后,我感到万分震惊。根据我所了解到的事实,喻华峰先生与程益中先生是无辜的,而社会上传言有人在借用法律的名义打击南方都市报,就更令人不安。在此我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名义,呼吁你们以尊重宪法和法律、尊重事实真相、尊重历史和人民、尊重人权的态度,公正、公开、公平地对待《南方都市报》负责人程益中先生、喻华峰先生和李民英先生。 我无意触犯法官的权威,但是,在看过相关报道以后,在研读了辩护词以后,我确实对此判决心存疑惑。仅从常理出发,我都不能理解,喻华峰先生有什么必要去贪污那10万元!这个数字,与他作为一个优秀的广告人、一个优秀的企业经营者的收入相比,是否显得份量不够?众所周知,喻华峰先生是《南方都市报》的总经理,这家报社,在喻华峰先生和他的同事的共同努力下,由一家亏损"企业"变成了赢利过亿的利税大户。《南方都市报》及南方日报的其他子报子刊,在经营上实行企业化运作,我不知道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如何规定这些子报子刊负责人的薪金标准,但是,我确切地知道,一个优秀的《南方都市报》记者的年收入就远远超过10万元。 而任总经理多年的喻华峰先生现在却被指控贪污了10万元!我不知道这是在贬斥他腐败,还是在褒扬他有职业操守。按照起诉书和辩护书中所披露的事实,58万元到底是如何被认定为公款的,这一点,始终无法让人信服。在控方所指控的行为发生时,南方都市报已经完全履行了对国家的义务,向南方日报集团上缴了所有广告利润。即使是检察院方面,也承认58万元在财务上的项目是"个人奖金",是集团返回给南方都市报,是经营人员应得的奖金的一部分。 据报道,控方的理由是,"参与以个人名义领取这笔款项的五名业务员中,有四人在证词中指出,他们并不知道自己所领款项的实际用途",如果真是如此,也应由这些业务人员指控喻华峰先生侵占他们的私产,又与"公款"何干。以这样的理由来认定他人"贪污",不能不让我感到迷惑,"公款"到底意味着什么?这样下去,普天之下哪里还会有什么私产,普天之下,谁能逃过贪污的指控?按照我的理解,喻华峰先生,至多只是在领取自己应得的薪酬时,没有履行有关手续,有违规操作的嫌疑,如今却被判以10年的重刑。这样的作法,在经济发达思想开放的广州,到底是在以理以法服人还是在以权服人? 程益中先生的被捕,更让人匪夷所思。作为《南方都市报》的主要负责人,他为这张报纸的发展倾注了最多的心血,把《南方都市报》变成了中国新闻界的传奇,为广东赢得巨大声誉。即使《南方都市报》在经营上有什么问题,程益中先生作为组织者,最多承担行政责任,现在他却有可能以我同样无法理解的罪名而身陷囹圄。 每一个公民,如果他违法了,当然要受到法律的惩处,但他同样也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法律是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法律竟然沦为私人或集团挟私报复的工具,那么后果将是极端可怕的。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还不完善,制度建设上存在着诸多滞后和缺陷,在一些地方,无论是企业家、新闻工作者还是普通公民,他们都有可能会在政府部门的全力"关注"下无端获罪,面对着极端强势的政府和无处不在的制度陷阱,无人可以幸免。 很多学者曾经指出,中国市场化的新闻媒体,其负责人一方面承担着责任,被要求按市经济规律经营,另一方面,其经营者的报酬却并未与市场接轨。在制度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如何发挥人的主动能动性以促进发展而不是墨守成规妨碍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广州在经济发展上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表明广州市有关部门是深谙此道的,对此类做法的态度亦是相当开明的。但是,为什么在对待程益中先生、喻华峰先生时,却独独采用了最苛刻的计划经济标准呢? 而且,不顾南方都市报实际上按企业运作的事实,仅仅根据管理体制上的行政色彩就认定其为事业单位,并因此将喻华峰先生判罪,是否有违实事求是的原则,是否有罗织罪名的嫌疑?喻华峰先生的判决和程益中先生的被捕,是否意味着,《南方都市报》和所有党报的子报子刊,虽然要按照中央的有关要求进行市场化的经营,但是同时却不能给予其经营者任何市场化的薪酬? 作为新闻从业人员,作为孙志刚案件最早的报道者,更令我深感不安的是,社会上早有传言,谓广州市一些官员,尤其是孙志刚案牵涉的有关官员,要利用法律的名义,对《南方都市报》秋后算账。当然我宁可相信这只是一种没有根据的猜测。但是去年以来广州市有关部门对程益中、喻华峰和他们的同事长达半年多的超常规调查,特别是刚刚做出的对喻华峰先生的重判,对程益中先生的拘禁,却似乎在印证者这种传言。 如果这个传言不幸表达了某种事实,那么那些保持良知、追求正义、自觉履行监督职责的新闻媒体从此将无安全感可言。地方政府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利用法律的不健全和制度的缺陷,刻意把新闻媒体推进法律的陷阱,把法律当成打击"不听话"媒体的工具。果如此,则舆论监督,尤其是对政府的监督,将沦为一句彻头彻尾的空话。中国新闻事业,将倒退20年不止,改革开放以来众多新闻从业人员的努力,将从此付之东流,人治和长官意志的黑云,将重新笼罩中国新闻界。 前不久,我参与了全国"两会"的报道。与会期间,我清晰地聆听到了中国法治进步的足音,并为国家的这种进步而感到欢心鼓舞。人权入宪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政府自身建设的再三强调,都使我相信我们的国家将迎来一个美好的法治的春天。广州地处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我清楚的记得,市领导者曾言,在经济上取得巨大成就的基础上,要把广州建设成"适宜生活、适宜创业"的城市。什么叫"适宜生活、适宜创业"?恐怕绝不只是指优美的城市环境以及较高的收入,这个概念更重要的内涵,应该是指城市具有较高的法治水准。如果没有一个健康的法治环境,人们在这里连最起码的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还侈谈什么适宜生活和创业? 基于以上认识,我谨以个人的名义,再次强烈呼吁广州市各有关方面领导人,对于喻华峰和程益中两先生的案件,正确发挥你们的影响力,尽快用实际行动解除公民的疑虑,澄清外界传言,以正国内外视听。我同时也呼吁广东省委、省政府,以执政党三个代表思想为指针,以高度的政治智慧,确保程益中和喻华峰两位新闻从业人士,能得到公开、公正、公平的对待。在广东这样改革开改的先行之地,不要让"与时俱进"成为一个空洞的辞藻,更不要让"政治文明"仅仅成为一个动听的口号。 我知道我的声音是微弱的。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任何一个公民都是渺小的;但是再强大的政府,面对历史它也是渺小的。每一个人,无论是位高权重的政要还是人微言轻的普通人,终有一天都要面对历史,要接受历史的审判。历史终将认真审视此时此刻每个人所扮演的角色,程益中与喻华峰先生此时此刻的遭遇,注定将在中国新闻史上落下沉重的一笔。我真心希望,在回顾自己一生所作所为的时候,所有关心南方都市报,包括在本案中发挥过各种作用的人们,都能够像程益中先生一样,问心无愧。 此公开信仅为我个人行为,与任何单位、集体和他人均无任何关系,我个人将承担此信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陈峰 200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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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河曲马 发表于: 2004-4-19 21:26:11|只看该作者
请宽容这个时代的进步──在《南方都市报》事件的背后
2004年1月14日,《南方都市报》总经理喻华峰因涉嫌贪污和行贿被逮捕,3月4日,广州市东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作为喻华峰的辩护人,在经过充分的调查和法庭质证之后,我们确信喻华峰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贪污和行贿。喻华峰不仅不是一个令人痛恨的腐败分子,而是一个令人尊敬的报业经理人,一个无辜的受难者。

被指控的罪名 喻华峰被指控两个罪名:贪污10万元和行贿97万元。 关于贪污,检察机关的指控是:喻华峰指使财务人员以业务人员的名义冒领156万元公款,《南方都市报》九个编委将其中58万元私分,喻华峰分得10万元。但有关调查以及庭审已经查明,所谓156万元公款其实是《南方都市报》经营人员应得的奖金,而不是所谓国家财产。这156万元中的每一笔都有合法来源,都是根据《南方都市报》与《南方日报》集团签订的合同确定提取的,它们的所有权分属于广告业务员、广告部副总经理等。考虑到当年经营人员收入已经很高,为了平衡经营部门和采编部门、行政部门的奖金差异,《南方都市报》决定把这156万元从经营人员那里拿出来供所有《南方都市报》员工分配。喻华峰起的作用是执行编委的决定劝说业务员、广告部副总经理等同意把奖金拿出来,而不是私自指使财务人员冒领公款。 2000年度《南方都市报》可支配的年终奖金共计600多万元,其中就包括账面上已经发给经营部门个人的而他们又同意返回《南方都市报》的156万元。根据《南方日报》集团的规定,《南方都市报》编委有权决定奖金的分配方案。这一共605万元的奖金分为三次发放,前两次分别于2001年春节前后向全体员工以及管理人员发放,第三次剩余的58万元经过主编程益中提议编委讨论,于2001年6月在九个编委中间发放。至于为什么要在编委们中间进行第三次分配,主管《南方都市报》的南方日报集团编委解释说,南方都市报有很好的市场激励机制,优秀管理人员有很高的报酬,但在中国这特殊的国情下容易引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他们后来给主要管理人员的奖金都不是一次发放,而是分几次发放。在这次很正常的奖金分配中,喻华峰享受主编待遇,分得10万元。 可以确定地说,喻华峰所得的10万元是奖金,奖金的发放也符合程序。一位《南方都市报》的员工愤愤不平地说,如果这样的行为是贪污的话,那么,《南方都市报》以及中国几乎所有的报纸乃至所有的国有企业发的奖金都是贪污,中国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几乎个个都可以定为贪污犯。 关于行贿,检察机关指控喻华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南方日报》编委李民英贿送97万元。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行贿罪必须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前提,但法庭上控方始终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喻华峰试图谋取什么不正当利益。如果说喻华峰想向领导行贿的话,那么,他行贿的对象也应该是主管编委乃至社长而不应该是2001年12月就已经退职成为调研员的李民英。即使在2001年12月之前李民英任《南方都市报》主编以及作为分管《南方都市报》社委时期,喻华峰的职务任免、工资奖金的确定,以及《南方日报》集团与《南方都市报》的二级核算承包方案,都是由《南方日报》集团社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而并非由李民英说了算。喻华峰实在不具备拿97万元行贿李民英的动机。 事实上,根据我们的调查了解,喻华峰送钱给李民英是代表《南方都市报》表达对李民英贡献的感谢。《南方日报》集团派驻《南方都市报》的调研员李民英曾经是《南方都市报》的创办人,这位从前的老领导被称为《南方都市报》“最大的业务员”──很多广告客户都是李民英出面谈判敲定的,他和喻华峰被称为《南方都市报》两大“铁人”,为《南方都市报》的崛起立下了汗马功劳。但根据《南方日报》社管理规定,李民英作为集团管理人员不准从集团下属《南方都市报》领工资和奖金。为了答谢李民英的贡献,《南方都市报》曾经多次讨论给他发奖金,2000年度的奖金名单上也已经明确列上李民英20万元,但考虑到集团的规章制度,李民英不能拿这些奖金。后来终于有了一个不太妥当的变通的方法:由喻华峰以个人的名义领出来奖金送给李民英。在《南方都市报》迅速发展的四年里,《南方都市报》以这种方式送给李民英共计97万元。正是这些奖金,被检察院认定为贿赂,喻华峰是行贿,李民英是受贿。

时代背景 应当说,《南方都市报》的做法有些违规,但指控喻华峰贪污行贿在法律上是非常勉强的,《南方都市报》的问题其实是一个财务管理不够规范的问题。中国有那么多腐败问题,可是有关部门为什么非要拿《南方都市报》的财务管理问题大做文章?联想到2003年针对《南方都市报》和喻华峰持续半年多的调查,我们不得不怀疑,这个悲剧和2003年的社会背景有某种联系。 2003年2月到3月,《南方都市报》多次努力冲击传统的信息封闭体制公开报道SARS。 4月25日,《南方都市报》的一篇报道《一大学毕业生因无暂住证被收容并遭毒打致死》震撼了整个国家,孙志刚之死导致了一部法规的废止和公民权利运动的浪潮。但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在给上亿的中国农民工带来安全和尊严的同时也意味着某些人非法利益的损失。 6月下旬,收容遣送办法刚刚废止,广州有关部门曾经召开过反思大会,但遗憾的是反思的背后潜伏着某些人对《南方都市报》的愤恨。之后,一个传言说:一位领导下令查《南方都市报》,直到查出问题为止! 7月,《南方都市报》总经理喻华峰涉嫌“受贿”被拘留,审查后改为取保候审。同时,大量南方都市报的广告客户被调查,有关部门试图发现客户向喻华峰行贿的痕迹。 12月下旬,《南方都市报》报道广东再次出现SARS。这样的信息公开对于人民生命安危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国务院曾经要求过的,然而南方都市报却为此付出惨重代价:当天值班编委被撤职,直到2004年3月,针对此事的调查还没有结束。 2004年1月初,针对《南方都市报》的经济问题的调查骤然升级。 1月14日,喻华峰被正式逮捕,涉嫌的罪名由受贿变成了贪污和行贿。 如果喻华峰被指控的罪名成立,他将面临十年以上的牢狱生涯,相应地,《南方都市报》九个编委也都会有罪,即使暂时不被处罚,他们也随时处在危险当中。

请宽容这个时代的进步 一系列背后的故事使我们不得不怀疑喻华峰的悲剧就是《南方都市报》乃至整个中国媒体的悲剧。在法律上喻华峰是无罪的,牢狱之灾绝不应当属于这位出色的报业经理人的宿命。我们相信,禀承法律正义和道德良知,法院将宣告喻华峰无罪。但我们担心司法本身的独立和尊严受到伤害,我们确信这样的担忧并不是没有理由。 2003年,我们高兴地看到中国社会在很多方面有了明显的进步。SARS的冲击让我们的国家信息更加开放,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把我们国家人权保护推进了一大步,公安部便民三十条打碎了很多套在我们每一个公民身上的沉重的枷锁,基层人大实质性选举为政治文明带来了新的希望。 但我们也遗憾地看到《南方都市报》的遭遇。《南方都市报》面向大众的道德情感敢于说真话,2003年,《南方都市报》第一个报道了孙志刚案,第一个报道了孙大午案,年底又第一个报道了SARS,可以说,这一年中国社会开放和人权事业的进步与《南方都市报》的贡献分不开的。但所有这一切在赢得国民的支持和信任的同时也触犯了某些人的利益。《南方都市报》敢于面向市场敢于实践新的市场化的管理模式,作为一个市场化运作的媒体,上级是一个事业单位,背后又是传统的权力体制,这尴尬的背景本身就很容易被人抓到经济问题的把柄。其实,《南方都市报》的悲剧从它诞生时起就已经注定,而喻华峰个人的不幸,只是这个悲剧的载体。事实上,从发现喻华峰几百万元的存款开始,有关部门就认为喻华峰一定能“查出问题”的。公诉人不止一次地对喻华峰高收入的控诉表明,这个时代仍然有人固执地认为市场化管理以及高收入本身就是有罪的。 在法庭上,公诉人激烈地指控喻华峰很高的奖金却没有“暴露在阳光之下”,我们仿佛听到了一个旧体制愤怒的声音。而在法庭之外,我们更加感到悲哀。客观地说,《南方都市报》的管理有些不够规范的地方,但如果没有《南方都市报》2003年富有良知的报道,它会有今天的遭遇吗?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在一个市场化管理的企业迅速崛起的过程中,对于为规避旧体制而产生的一些问题,有必要用这种恶意围剿的方式吗?这没完没了的打击是否代表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2004年3月5日,当我离开《南方日报》集团的时候,已经听到工作组进驻的消息。想起这些年来各种不幸的消息,真的很想向他们表达内心深处的敬意。中国市场化运作的企业的悲剧在于,有关部门只要想查你,总能查出问题的,用这样的方式迫使所有的企业所有的人“听话”,真是国家的悲哀。尽管我们尽力把所谓进步与保守都理解为一种生活习惯,尽管我们尽力平息自己的愤怒,但面对《南方都市报》和喻华峰的遭遇,我们仍然难以理解某些官员的逻辑:在冠冕堂皇的口号背后,你们到底代表的是人民利益还是自己的利益?代表的是社会进步还是保守退步? 我们为喻华峰辩护,不仅是为了一个人和一个家庭的幸福。我们想告诉所有的人,这是一个变革的时代,这是一个走向开放和自由的时代,我们想告诉那些被人民赋予了权力的人,请不要制造敌意和恐惧,请宽容这个时代的进步。有人可以把这种善意当成幼稚和愚蠢,但我们是认真的。无论经历了多少失望和无奈,我们从来不曾放弃对中国司法公正的希望,从来不曾放弃对一个开放公正社会的追求。

许志永200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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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河曲马 发表于: 2004-4-19 21:45:47|只看该作者
翻翻南都的帐本

3月19日,南方都市报总经理喻华峰被控贪污罪、行贿罪,前主管社委李民英被控受贿罪,分别被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判十二年与十一年徒刑。主编程益中也被正式逮捕。

目前问题的焦点在于,喻华峰是否贪污了公款。要搞清楚这点,必须了解南方都市报的财产构成。

一、收入

南方都市报2003年广告实收六亿。其每天88个版,加上周末24个铜版纸印刷的彩版,平均起来每份报纸成本接近一元。按照印刷近百万份,批发折扣四成来算,南方都市报每天的运营支出是一百多万,每年在发行上要填入的资金在一个多亿。

南方都市报所生存的环境并非一个静止的市场。它面对着非常成熟的市场,非常强大的对手,一年365天的激烈竞争。所以,它采取超常规的竞争战略:大幅度提高原创内容的比例,拉长报道战线,在市场推广中频频变速以取得阶段竞赛的领跑位置,急速增加发行与广告人员队伍来打对广告客户与订户的攻坚战──一言以蔽之,是四两拨千斤,以有限、有效的投入最大限度地拉动当地报业在内容、广告、发行市场上的竞争。

有限的投入也是投入,即使是人海战术也需要人力成本的投入。南方都市报自七年前启动后,没有拿过母集团的投入,没有吸纳过企业合作投资,没有吸纳过外资,没有吸纳过股票市场资金。它所有的资金都来自市场,准确地说,来自它吸纳广告的能力。如果忽略其他间接因素,在技术上说,其直接的利润增长点来自于广告业务员。

简略地说,南方都市报的广告业务员是报纸向市场汲取收入的通道。一个能干的业务员对报纸来说意味着每年几百万到几千万的广告收入。另一方面,报纸不支付,也无法支付业务员的差旅、交际等成本。

怎样使业务员愿意承担巨大的经济风险呢?只有通过相应可观的奖金点数来增加报社的吸引力,以系统培训和报社的及时支持做业务员的后盾。更重要的一点,是报纸必须要好,报社的推广动作必须要大,要惊人,要有效。在这个意义上说,南方都市报的利润来自于创新。

在内容创新之外,从南方都市报几年来在报纸价格的定位、推广的定位、发行和推广中的大动作上来看,每一场战役都打得快、准、狠。这在广州媒体、广告、市场业界是有公论的。

跟着报社有钱赚,报社也就有钱收,在内容制作上的投入不会捉襟见肘。子报有钱了,母集团才有利润可收。同样,子报在母集团心目重了,出去活动也更有底气,出了问题也有活动余地。

高速运转的媒体象汽车的轮子,你永远无法知道哪一部分会扎在路面的钉子上,只有各方面都理顺了,齐心协力,才可能应付随时出现的意外。南方都市报近年来的顺畅发展,得益于采编、经营、发行部门的紧密合作,得益于从报纸员工到集团领导各层级之间的高效互动。

二、利益

南方都市报的所有资源来自市场,所有利润来自创新,所有矛盾集中在分配体制。这个分配机制的弊端就在于,报社在赚钱机制上是极其灵活的,在分配机制上是极其死板的。

广告款收回来了,如何分配?首先还是要搞清楚钱的性质。例如2003的6个亿,在帐面上体现为广告收入。按照与集团的二级结算合同要上交1.6亿,然后要刨掉三大部分支出。

第一是体现为业务员奖金的销售成本。前面说过,业务员实际上承担了跑单帮的风险,但是他们并没有相应取得利润的权利,所以给他们的补偿必须以奖金的名目发出。

第二,是体现为管理奖金的营业部门管理成本。业务员压力大,风险大,流动性大,而他们一旦流失,对报社的即时伤害也大。这就需要一个有能力、有凝聚力的管理团队。而报社无法在月薪上按市场行价笼络住一个具备相当水准的职业管理团队,唯一的变通手段就是在年底以奖金的形式支付管理人员在全年的劳动。

第三,是平衡采编部门的奖金投入。都市报以80余人的采编部门日出88版的报纸,其中绝大部分是高质量的原创、自采内容,一直以来是“一个人顶两个用”的做法。如果他们的收入与经营人员拉开差距过大,是不合理的。

第四,对发行人员支付的奖金。南方都市报作为问市七年的新报纸,在其余两家大报盘踞几十年的订户市场上争取份额,付出的劳动是艰辛的。建设、稳定一支发行队伍和网络,也需要长期、大量的资金投入。

在刨掉这些支出以后,才轮到考虑报社高层管理人员的报偿问题。南方都市报的发展是超常规发展,依靠的是每一个员工的超常规投入;而每个员工的超常规投入,由于并没有眼前短期利益来刺激,很大程度上是从其上级的超常规投入中获得动力和信心。

南方都市报报社编委为报纸投入最多,然而在财务制度上没有适应于他们的分配名目。业务员有业务提成,经营部门有管理奖,采编人员有稿件奖──他们的收入在财务制度里是属于市场的那一部分,属于可以变通的那一部分,而编委们的则是属于体制的那一部分,属于无法变通的一部分。这个分配机制从一开始就注定了,创业者们无法获得合理的回报。

一个资源来自市场,利润来自创新、每天开门就消耗一百多万元而收入毫无保障,承担着巨大的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然而通过全体员工的积极能动性的超常发挥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主流报纸,其合法利润应该如何分配是为合理?

三 公私

本文的目的不是要对喻、李、程和其他几位编委的的人品做任何评价。本文的目的是探究他们在担任职务期间,私心是否压倒公心。

南方都市报编委之间在各种具体问题上当然会有不同意见和分歧,但是在七年合作中,他们作为团队合作良好,对外能坚持报社发展方向,对上能为报社争取发展空间,对下能服众。如果某人有私,合作岂能够无隙?

广州市检查院对喻开始监察已近一年,在其业务活动中没有抓住毛病。在南方都市报草创期间,由于市场拓展压力大,决策周期短,虽然决定由编委会讨论通过,程拍板做出,但喻是许多大计的倡议者,是沟通编辑、运营、发行三边的运筹人。喻华峰是整个报社中对报社的营运内政、推广外交了解得最清楚、最全面的人。在发行赠品,广告收款,发行谈判,市场推广等环节中做手脚非常容易,喻华峰偏偏就在这些方面通过了检察院的考验。其次,在喻所管理的部门,各笔支出、收入的经手者都向来没有营私舞弊事件。如果自身不正,对上何以坚持,对下何以整肃?

四 价值

南方都市报发展的动力来自于市场和创新。喻华峰是报社对市场的界面。许多大客户、大订户是在多年来历次投诉、冲突、矛盾的处理过程中逐渐信服于喻,信服于其团队,信服于南方都市报。程益中是整合报社创新源泉的支点,坚定了报社发展的方向与合力。

失去他们,对南方都市报固然无益,对南方报业集团亦无益。因为有了南方都市报每年上交一亿多的利润,报业集团才得以投资发展21世纪系列报刊、南方周末、城市画报等多个品牌,得以在国内外享有崇高声望。如果南方都市报一蹶不振,母集团要在短期内寻找到新的利润支持点将相当困难。

如果南方都市报受重创,对广东省亦无益。广东在全国历来以气氛开明、媒体敢言著称。在开放地区逐渐失去政策的情况下,本地文化活力会越来越多地影响投资环境,而媒体活跃情况正是文化活力的指标。

五、结语

不能简单地说,媒体开放是大势所趋。开放不但是政策问题,更是技术问题,必须打碎成对投资进入、发展环境、言论尺度、应急机制、规戒形式等小问题的具体设计。对现代传媒的管理应该从“大而笼统”的意识管制逐渐步入“小而实际”的政策设计。

如果不在分配机制上解决媒体可持续发展的壁垒,那么等待我们的将是急功近利的媒体,畏惧责任的媒体,自我停滞的媒体,自暴自弃的媒体,而那些注重长远发展、敢于承担社会责任、善于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媒体将逐渐萎缩、蜕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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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河曲马 发表于: 2004-5-2 20:50:08|只看该作者
没有熬不过的黑夜

没有等不来的黎明

[在经营委员会2004年新春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南方都市报执行总编辑:程益中

各位同仁,战友们:

这个冬天特别冷。大雪压青松,悬崖万丈冰。每逢佳节倍思亲,遍插茱萸少一人。一场史无前例的浩劫,把我们和南方都市报推向地狱深渊。面对这场灾难我们如何自处?南方都市报向何处去?在焦灼和煎熬之中,我们除了要经受无边无际、无穷无尽的苦难;更要痛定思痛,梳理凌乱的羽毛,舔干伤口的血迹,透过迷朦的泪眼,穿越乌云飞度的现实,洞察阳光灿烂的未来。

一、如何看待这待灾难?

1、从世界一切伟大事业的成功经验来看,这场灾难的来临具有极高的发生概率。我们干的不是平庸的、混饭的活计。我们干的是惊天动地的伟业。我们向世人宣告过:南方都市报要从强大走向伟大。试想一下:伟大是那么容易担当的吗?!温室中能够长成参天大树吗?!通往中国报业颠峰的道路难道会是平坦的吗?!天降大任的同时,也必降大苦大难。我们既然选择了卓越,我们就没有理由拒绝挫折。世上没有一帆风顺的伟业,只有沿着陡峭山路不停攀登的人,才有希望达到光辉的顶点。责任感使我们出类拔萃。出类拔萃是我们成功和卓越的依据,也是我们受苦受难的根源。木秀于林,风必摧之。快乐总是平凡的,痛苦总是伟大的。越堕落越快乐,越高尚越痛苦。我们所有的作为就是和平庸划清界线。我们所有的价值就是反抗人们骨子里的惰性和奴性。我们探索的是一条别人没有尝试过的道路。我们是当代中国报业当之无愧的先锋。我们这种自命不凡、特立独行的理想主义作风与丑陋不堪、肮脏无聊的社会现实之间,势必形成一触即发的张力。这场灾难便是张力释放的一种方式。受伤总是难免的。

2、从南方都市报与个别权势人物冲突的种种迹象表明,这场灾难蓄谋已久、势在必发。其实,早在2003年六七月间,孙志刚案接近尾声之时,针对南方都市报的有罪推论和掘地三尺的大规模排查就开始了。从那时起,几乎所有与南方都市报有过大宗业务来往的广告公司都被勒令交代与南方都市报相关的违法犯罪问题。有人磨刀霍霍,毫无顾忌地向全社会公开宣称,一定要利用手中掌握的机器,好好收拾收拾南方都市报这帮小子。有人不得不奉命行事。这已是广州城内公开的秘密,坊问谈论已久的话题,可谓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那时候,我和我的一位战友曾经套用邓小平的话说:这场风波迟早要来。我们已经做好了准备:为了国家进步、社会发展、人民幸福,我们遭受一点委屈和苦难也是值得的!如果没有无数仁人志士抛头颅洒热血,我们就没有幸福的今天。人类在追求真善美的过程中,会不断付出高昂的代价,甚至生命!但人类从来都没有因为害怕代价而拒绝真善美。

3、既然灾难迟早要来,但早来总比迟来好。早来,我们还输得起,我们还来得及,我们还不至于无力自拔,我们还不至于前功尽弃。这就好比万米赛跑,起步没多久就摔跤,总比快要冲刺的时候摔跤要好办得多。我们还得来及追赶那些跑在我们前头的人。我们还有大把青春,我们还有大把明天,我们将要干成的事业绝对远远大于我们已经干成的事业。我们还年轻,摔一跤无非鼻青脸肿,还不至于象老迈之人摔跤就一命呜呼。我们现在庆幸的是,我们还没有被成功和胜利的喜悦冲昏头脑,我们还没有居功自傲,我们还比较清醒。我们好在还没有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泥足深陷。我们的问题只是改革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和经验不足的问题。我们庆幸的是我们没有大的问题,否则我们这次就万劫不复。这场风波来了,给我们当头棒喝,给我们敲响警钟。让我们还来得及完善企业管理各种规章制度、程序和手续,我们还来得及无懈可击。这总比我们罪孽深重的时候才受到审判要幸运得多。

二、如何看待我们自己?

1、无论将要发生什么事情,我们都不要放弃我们曾有的理想和信念。南方都市报捍卫国家、服务社会、效忠人民的理想无罪!南方都市报还原真相、追求真理、奉献真情的信念无罪!理想不能倒,信念不能垮。理想和信念乃是寒夜里手中的火炬、天上的北斗。我们必须志存高远,神思冥想,上达天听,感念天空、大地、河流、原野等一切辽阔的事物。我们不能够让爱我们的人和我们爱的人失望;经此一役,我们不要自抛自弃、自轻自贱,我们反而更要自尊自爱、自立自强;我们更应该握紧我们的理想和信念。

2、无论将要发生什么,我们都不要迷失南方都市报的价值观。我们有理由自豪:南方都市报是一张经得起历史考验的、有存在价值的报纸。南方都市报的价值观就是这个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南方都市报的方向就是这个国家报纸应有的方向。南方都市报代表的是先进的生产力、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和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南方都市报是实践\\\\\\\"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的三贴近原则当之无愧的楷模。广大人民群众已经在心中为南方都市报树立了一座丰碑。广大人民群众对南方都市报满怀期待。南方都市报的存在是我们这个社会生活更健康、更文明的体现,也为我们这个社会更合理、更公平增添了保证。对南方都市报容忍是开放社会和民主政治应有的同时也是最起码的姿态。

3、我们大量的正面宣传和表扬报道尽管为当权者\\\\\\\"帮了不少忙\\\\\\\",但我们极其少量的舆论监督和批评报道也给他们\\\\\\\"添了不少乱\\\\\\\"。现在的问题就在于:帮忙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而所谓的添乱则要天诛地灭,赶尽杀绝。在这个方面,既有我们如何提高舆论监督的水平和批评报道的艺术的问题;更有一些当权者如何建立与媒体打交道新模式和养成接受舆论监督的好习惯的问题。我们只有一些教训需要吸取,但是我们可以问心无愧的说,对于我们的成绩来说,我们的缺点和不足是微不足道的。这当中,我们应该明白,合作与对话是媒体和公众人物应有的关系。人民公仆也应该明白,和媒体合作与对话,就是和自己的主人──人民合作与对话,因为媒体是一座桥梁;不管你贵为巨星还是贵为天子,你都应该明白,不经过这座桥,你就不能抵达人民心中。

4、我们存在的问题,不是报业改革出了位、出了问题,而是报业改革不深入、不到位的问题。我们面对的问题是,报业在中国还是一个怪胎:报业作为一种产业,当然具有一切产业的市场属性、价值规律和经管法则;但是,报社在中国,机关不像机关,事业不像事业,企业不像企业,人不人鬼不鬼。当查税的时候,报社就是企业;当投保的时候,报社就是事业;当整人的时候,报社就是机关。我们现在的困扰对于企业来说早就不是什么困扰了。经此一役,我们更要铁心搞改革,我们的问题是,机关、事业和企业弊病我们全了,好处我们都占不了。我们的改革就是要融汇机关、事业和企业的长处和优点,将南方都市报的体制改革进行到底。要尽快把南方都市报变成一个高度法制化的现代企业,彻底摆脱人治型企业人亡政息的宿命。我们的经营队伍,是全国最优秀的报业经营队伍。这一点已经被举世公认。我们没有理由动摇对我们经营理念和成绩的信心。我们只是大的企业体制框架不行。我们原有的经营观念和游戏规则不但不能抛弃,不能改变,反而更进一步地强化、进一步推进,我们要把我们以前所取得的经营理念和游戏规则纳入法律的框架之内,使它受到法律保护,而不是受到法律的打击。

三、如何面对我们的未来?

1、南方都市报2004年报纸品牌将保持相当的上升势头,各项经营指标将保持25%-30%的增幅。没有什么力量能够阻挡人民对南方都市报的热爱。这将是谁也无法回避的事实。这张报纸已不仅仅是专属我们的一份事业,更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一支重要力量。2004年,南方都市报将按照既定的方向继续前进。全年报纸日均发行量将保持在150万份以上,广告额将突破16.5亿元,纯上缴利润将达到2.5亿元。2005年,南方都市报将迎来历史上第一个高峰。这一年,南方都市报的单日发行量有望突破200万份,全年广告额将突破20亿元,纯利润将达到5亿元;南方都市报将毫无争议地登上中国报业排行榜第一的位置。

2、南方都市报系2004年将继续稳健扩张:新京报2004年日均发行量将达到50万份,广告额有望达到4亿元;2004年,南方都市报系中还将增加至少1家日报和2家杂志。2005年,南方都市报系将发展拥有4家大型综合类日报,2家周报,3份杂志的……

3、南方都市报自身发展和报系扩张,将为中国大批有理想、有责任感、有专业素质和职业色彩的年轻报人提供服务社会大众、实现人生价值、施展知识才能的最好平台和最佳机会……

各位同仁,战友们!我也要告诉大家,我们面对的形势非常严峻,现实残酷无情。我们的事业正在经受前所未有的考验。南方都市报正在经受血与火的洗礼。我们不能够保证每一位出发的战士都能归来。我们要学会在炮火连天的战场上,坚守内心宁静的阵地,于狂乱纷披的枪声中,捕捉子弹飞来的方向。我们恳求大家不要在南方都市报最困难的时候离开南方都市报。这既是一种道义,也是一种策略。我们希望大家即便要离开也要选择南方都市报最风光的时候离开南方都市报。

各位同仁,战友们!没有熬不过的黑夜,没有等不来的黎明。还是那句话──没有什么力量能够止得住时间。没有什么力量能够止得住南方都市报这列呼啸而来的战车。只要我们敬畏时间,我们就能够赢得历史;只要我们敬畏民意,我们就能够赢得空间;只要我们敬畏科学,我们就能够赢得真理!只要我们团结起来,发挥智慧,拿出勇气,挥洒汗水,聚精会神办报纸,一心一意搞经营,迎接我们的就不仅是枪炮和污水,也会有鲜花和美酒!

谢谢大家!(200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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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河曲马 发表于: 2004-5-2 21:05:07|只看该作者
桑克签名留诗《我们是怎样死掉的》 [桑克] 我们是怎样死掉的 他们来了。他们似乎并不邪恶。 他们也听钢琴,也看手相,也捏孩子的脸蛋。 只是不大礼貌,只是给我们一点小小的限制:不要大声说话,要和风细雨; 不要提太多的要求,现在就是一切,就是完美。 接着,我们不能去教堂,不能听CD, 不能进咖啡馆,不能手持白色的百合走过街衢。 只能呆在家中,只能在铁路货场搬运行李。 内衣渐渐失去,尊严渐渐剥去。 谄媚稍一过气就不能使他们欢悦。 然而我们还是知足,还有一瓶酸奶啊, 多么可怜的小得意!然而周围的人渐渐减少, 仿佛从来不曾在我们身边呼吸。 我们还可以一家人围坐在昏暗的电灯之下, 回忆琴谱上的巴赫,回忆七种豆腐乳美妙的滋味。 门开了。轮到我们去死了。 忽然想起了反抗,想起那些需要我们挺身的人, 我们却献给你们所谓的耳语的正义…… 我们危险的此刻,也只配得到永恒的耳语。 把反抗之心揣在麻木里吧。我们活该死无葬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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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河曲马 发表于: 2004-5-2 21:05:54|只看该作者
作家何小竹《我的签名,及其理由》 [何小竹] “南都”事件刚发生,我就注意到了。这一是因为我身边的朋友多为“媒体人”,这事件在第一时间便成为我们聚会的话题。二是,从今年起,我在写一部类似“纪录中国”的书,自然,关心时政和新闻,是我每天必做的“功课”。三月二十三日,我的“纪录”文章就是“南都事件”。我纪录这一事件的理由是:不仅仅是解决“三农”问题需要制度的保障,中国所有的问题都需要制度的保障,才可能有较好的解决。“两会”期间,一些高官很豪爽地说,欢迎新闻舆论对政府及其官员个人的监督。我在“纪录”他们的谈话的时候,心情是舒畅而又激动的。但同时,我也没敢盲目乐观,就我的经历和见闻,知道“春天不会顺利地进入春天的季节”这一常识。因此,我也在文章中对在没有制度保障下的舆论监督的可操作性表示了担忧。因为,“舆论监督”毕竟不是靠被监督者的“宽容”乃至“施舍”就能够真正实现的。紧接着的“南都事件”的发生,表面上看是一件经济案子,但实际上,谁都清楚,它并非经济案子那么单纯。 很快地,作为“新闻事件”的“南都事件”,由于没有媒体的“跟进”,成了“旧闻”。对于“同业”的这一事件,媒体表现出了惊人的“沉默”。而我,一直关注着这一事件的“后续”。于是,前天我在网上看到了一个帖子,标题为《媒体坐失拯救“南都“的好时机?》。耐人寻味的是标题后面的这个问号。这篇帖子并没有从根本上否定“南都事件”的“冤屈”,作者对“南都事件”是持同情态度的。但是,作者也分析了为什么“同业”会“挥刀自宫”对此事件保持沉默,一是因为“南都”当年在黎元江案上也得罪过“同业”;二是“南都”(也包括后来的《新京报》)太张扬,“只看到了竞争,却没有看到在危及整个报业环境时需互相提携”。“一家报纸没有其他媒体的支持不可能独立扩大中国新闻业的操作空间。”比如:“孙志刚事件如果没有其他媒体的跟进追踪,其影响将会大大削弱。······主编的性格即报纸的性格,程的性格决定了南都的性格,他的性格在一定意义上促成了今日的南都悲剧。” 不能不说这个帖子分析得有些道理,而且,很可能就是“同业”对此表现出“冷处理”的根本原因。 但是,就算这是言之成理的“事实”;就算“南都”在“同业”中的“做派”,程益中本人的个性有值得反思和改进的地方,仍然不能掩盖这一事件如今已经不是仅仅涉及某个报社或某个报人的“私事”,而是事关公众文化及民主生活的“公事”。对“公事”,公民自不当沉默。 近日,网上开始了一场有诗人发起的“关注南都案──文化界公开签名”活动。诗人不在“同业”之内,在看待问题上自然没有“本位”。这种签名目的并非为了解救某一个人,而是为了解救一种“道义”。准确地说,也是为了解救我们每一个作为公民的自己。因此,当我看见那封关于签名的公开信后,也决定签上自己的名字。理由很简单,虽然这一活动是由诗人发起的,我也是一个写诗的人,但我认为,活动是针对所有公民的,而我也是以一个公民的名义签下自己的名字 说到“公民”这一身份,我们是不是感觉既熟悉,而又有点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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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河曲马 发表于: 2004-5-2 21:07:15|只看该作者
媒体坐失拯救《南都》好时机? [乌拉] 我们的媒体因何错失拯救《南都》的好时机 南都案始为媒体所关注,始于喻华锋被拘,喻2004年1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逮捕,到喻华锋被“判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时间为2004年3月18日。而至宣传机器禁止报道此事已是2004年3月28日的事了。 即便自一审判决至宣传禁令下发足有10天的时间。10天可以做多少事? 如今一个报纸出一百个版,已如家常便饭。10天即便操作不讲深度只讲密度的5000字的特稿也绝不是什么难事。 中国的新闻从业者最蠢的也知道,时效快对于一家媒体的意义。一可为立命之本,即抢得首发,领先对手;二者更为重要的是,抢在宣传禁令到达之前,将新闻付之版面,与读者见面,达到有效传播的既定事实。 没有播出、没有付之版面的文字是不能称之为新闻的。 但这10天间仅有两家媒体报道了此事。一为《财经》杂志《“南都案”一审开庭》,另一则报道来自《商务周刊》,内容与《财经》相差不多。此外在喻华锋一审判决之时,新华社当日发了消息,但在第二天,笔者没有在京城的报纸中看到这条消息。 但目前我国新闻杂志的影响力尚难以深入大众,其与综合性日报的影响力是不可同语的。 此事如果早为大众传媒报道追踪其形成的舆论声势是不可小觑的,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也是值得期待的。孙大午同样有与现行体制不容的作法,同样与当地政府关系僵硬,但孙能赢得司法的宽容,何况南都呢? 但南都案未能通过媒体的报道,获得社会大众的同情。 事实上,在程益中被撤去《南京都市报》和《新京报》总编之前,喻华锋案虽然在网络上已有人称此不过是有方面对南都报道“孙志刚事件”的报复。但从对喻被羁押,被拘留以至被逮捕,其间的程序以及透露出来的逮捕原因都像一件正常的经济案件。 我们的都市报历来有跟风习气。而喻华锋案具备的新闻元素不少。其一,南都近来影响日盛,其名字广为大众所知,名人名公司以至名报纸的负面消息具有天然卖点;其二一份有疼就喊,自命中国最先锋,讲求责任的报纸,内部却出现了经济问题,这又可以成就一篇新闻报道足够的冲突性;其三喻华锋当庭痛哭的戏剧场面,具备成就一篇特稿的细节。其四李民英不服准备提起上诉的未知性,是追踪报道的必然选题;其五作为公司的创业者做大了盘子能不能自己建立承认管理者价值的激励机制。这一事件与褚时健事件有诸多相似点,有值得世人同情的一面,也有与现实体制不容的一面。 这诸多原素足以使得我们的都市报记者蜂涌而上,扒粪到底。 但这10天的时间里,我们有多少媒体成了哑巴,真可谓在骟刀下来之前,已经自宫了。 可是我们的媒体为何挥刀自宫呢? 南都可悲的是,它是中国体制内的一份报纸,它的诞生于中国报业市场并非异数,但它总想做一个异数。是一个异数和想做一个异数是有距离的。 它对市场对手毫不留情,当年黎元江案,南都极尽铺陈,广州报业竞争惨烈,但几家报纸只看到了竞争,却没有看到在危及整个报业环境时需互相提携;它进入北京报业,狂者无畏,大大咧咧,自命不凡。 世间可能有天才,却从没有天生的贵种。 《新京报》创立时的张扬让其他媒体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对南都的好感。程益中说“木秀于林,风必摧之”,但程没有看到,一家报纸没有其他媒体的支持不可能独立扩大中国新闻业的操作空间。 孙志刚事件如果没有其他媒体的跟进追踪,其影响将会大大削弱。中国新闻业内混蛋有之,但理想主义者亦有之,扎扎实实做事者也不可遍数,他们并非独存于南都之内,他们同样在以自己的点滴力量推动着这个社会的进步。 他们同样是可敬的。 主编的性格即报纸的性格,程的性格决定了南都的性格,他的性格在一定意义上促成了今日的南都悲剧。 不过南都虽不完美,但并非不值得同情。 难道人们不知道如果此案二审喻仍被重判,程益中退出新闻业,其对中国媒体中的蠢蠢欲动者将产生何等“杀一儆百”的震慑作用? 有人称中国新闻业,历来走一步退两步,新政府初期提出了新闻报道的“三贴近”原则,也提出了不要过多地报道官员,提出了“人民利益无小事”,看似新闻业的春天已经来临,其实大谬。自上世纪90年代已来都市报的兴起,只不过证明报纸市场化的春天已经来临。 目前有哪家报纸可以批评自己的上级政府?没有。除了一度沸沸扬扬的吕日周主政长治期间,《长治日报》可以点明道姓地批评市政官员,可从没见批评过吕日周本人,那不过是个不完整的特例罢了。 新政府初期提出的新闻报道的“三贴近”原则,提出的不要过多地报道官员,提出的人民利益无小事,这三点全是一种态度,是一种看法,即便可抵圣旨,可也却能像“正义”一样成为行凶做恶的挡箭牌。 那不是法律。那与毛泽东将民主当做一种工作方法而不是制度进行建设一样,是一种曲解。 中国的新闻环境历来不宽松,希望政府保护一家报纸是靠不住的,希望领导人的一句话“要加强舆论监督”也是一厢情愿的。没有独立的司法,人事与编制受制于政府,媒体做不了无冕之王,也成就不了第四权力。 没有几家乃至数家媒体的共同进步,独有一两家报纸猛突于前是不现实的。我们的媒体失去了一次挽救同道的机会。新闻工作者如果不能意识到这一点,如果不能在危及整个新闻环境时为同类叫疼,为同行鼓与呼,那我们的未来将是何等可叹! 此外南都得不到同情,也因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中国新闻业内产生了一批既得利益者,他们既想做官又想赚钱,既当婊子又要牌坊只顾自打算盘的混混作风正在消弥他们的进取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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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宦嘉煜 发表于: 2004-5-3 21:44:56|只看该作者

回复:(河曲马)这个春天有点冷──一件不可以不知道...

[move]会有人认认真真的看完吗???[/m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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