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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新闻深圳赛龙突死之谜:339万“公司逃税罪”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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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钛媒体
  本文摘选自钛媒体文章《深圳赛龙突死之谜:创始人离奇被捕 被指逃税339万》

339万“公司逃税罪”详情
  2017年1月24日,共青城检察院以共青城赛龙逃税339万元罪名将赛龙和其法人代表代小权起诉。在此之前,代小权在2015年1月是以涉嫌“高管逃税罪”被逮捕,后因证据不足迟迟未被定案,代小权也被监视居住。
  然而,公司逃税罪就可以坐实吗?2017年4月26日,代小权的律师、公诉方和共青城法院开了一次庭前会议。三小时里三方针锋相对。主要围绕几个关键点。
  1、共青城赛龙339万逃税案是否成立?
  对该罪名,检察院对共青城赛龙公司的起诉依据是,共青城赛龙在2010到2013年期间,未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共计339万元,构成犯罪。代小权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依据招商引资初期赛龙公司与共青城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出口创汇奖励款加上税收返回奖励,赛龙公司本该获得政府超过4600万元的奖励款。这笔《协议》中本该2014年发放的奖励金,直至2017年1月23日才由现任共青城政府偿还。共青城政府在偿还证明中清楚写到:2010年至2016年共青赛龙共完税1.91亿元、应返还税务约为3665万余元。
共青城政府补缴4600万元奖励款明细
  另写到,在4600万元的奖励款里,其中2057.5万余元用以抵扣共青城当地税务局认为共青赛龙欠缴的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也就是说在政府偿还4600万奖励款的同时,339万的欠税已经被全数抵扣。同时,在抵扣完共青赛龙公司欠款罚金后还剩下的约2500万元,至今留在财政局专属账目上。
  然而,在一审庭审上,上述重要证明材料由代小权的律师提交检方和法官,却丝毫没有被理会。
  其次,刑法规定,如果企业逃税的金额占该企业应纳税金额的10%以上才构成犯罪。在本案中,应纳税额等于赛龙实际缴纳税款加上欠逃税款的总额。
  一审判决书上,公诉方与共青城地方法院对于赛龙逃税超过10%的认定理由为:2013年度赛龙公司逃避缴纳税款93万余元占其当年应纳税额770万余元的12.11%,已达10%以上,故构成逃税罪。
共青城法院一审判决书中,关于共青城赛龙公司“逃税罪”成立的认定理由。
  判决认定理由落在,共青城赛龙公司2013年未缴纳的税款占当年应纳税额的12.11%上。
  而在钛媒体最新掌握的资料中,来自2013年深圳海关关税单的材料统计显示:2013年仅在深圳海关,共青城赛龙缴纳完成并上交国库的税款就有763万余元。这部分已缴纳税款并没有被计算在一审法院认定的应缴纳税款里。一审法院认定逃税罪成立的理由在2013年,赛龙欠缴税额共93万余元,当年应申报税额总数的770余万元。加上这次申报完税额763万元,已总计1533万元。2013年赛龙即便按检察院和法院认定标准的未纳税93万,占当年应申报税款总额1533万元的比例,也已远远低于法律规定的10%标准,仅6%。逃税罪名不应成立。
  来自2013年深圳海关缴纳的关税票显示,2013年共青城赛龙公司完税共计763万余元,税款上交中央金库。(注:税票抬头上名为怡亚通的公司,是共青城赛龙委托报关的代理公司。)
  在这份深圳海关资料出现之前,控辩双方最大的争执在“逃税罪名”计算金额的方式上。其争议的核心是:地方政府“调库”的资金究竟算不算共青城赛龙公司的实际纳税款。
  2、隐秘腾挪的税收“调库”算什么?
  一直以来,为鼓励民企出口创汇。依据出口额所缴纳的税款,国家税务总局有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依据国家该政策,2010年至2011年,共青城赛龙巨大的创汇额度应获得出口退税额1.2亿元,该资金在共青城税务局的账上迟迟不退还给赛龙公司,一定程度截断了企业现金流。在赛龙公司反复追要下,税务局答复是:我们今年要完成任务,暂时这些钱先放在税务局账上。这些应退还的出口退税资金就作为赛龙公司以后的预支税款。
(图为共青城赛龙公司多次打报告,希望政府兑现退税优惠政策的协议承诺,没有得到理睬)
  人为节流国家返还给出口企业的退税款,把这笔钱的名目转为该企业未来在当地预交的税款,最后将这笔退税款留在地方国税局账户上。这种做法,被共青城税务局称作“调库”。
  “这种行为肯定不合法”,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著名税务筹划专家朱鹏祖对钛媒体说。从税务局的工作职责和内容上,这也是重点检查重点处理的违法事项。税款及时入案入库,你入错了库,对税务局来说负有重大责任。预算花钱的时候是按照级库各自算各自的钱,入错了库相当于把该入这个库里的钱,放到别的库里去花,审计署查账的时候这也是重点。
  朱鹏祖解释,“调库”一词属于财政体系用语,是转移支付的概念。严格意义说,税务局是没有权力“调库”的,面对地方政府和财政的时候,税务局仅仅是收款员的角色,没有“调库”一词。
  企业出口退税是直接从国库里退税,不影响地方财政。走完手续就必须及时向企业退还。按照出口退税申报表格来看,当月申报的在次月就应该退还企业。实际上,由于财政资金的原因总会有一定程度的延迟,但一般来说也不会超过三个月。
  “像本案这样的案例,之前我从未见过。”
  朱鹏祖分析,本案来看,“调库”1.2亿元退税额肯定不是税务局一家能干出来的事,必须有地方财政局的配合才能走完这个流程。出口退税的钱是中央库的钱,地方财政拿不到。地方财政局要把国库里1.2亿元截留地方库里去,必须通过国税局走几道“打出打入”程序,才能把1.2亿转移出来。
  中央地方各是各的库,正常办理出口退税时,有一套审核机制。从税务局从财政系统有一个比对,比对完成后,有一个退库手续,钱必须要打到企业的账户上。但本案1.2亿至今没有打到企业账户上。
  可流程上,税务局不能将该退税款拨到自己账上。朱鹏祖猜想,当地应该是虚拟了一个企业账户,退税款还是按退税的名义从国库里支了出来。地方国税务局将这笔钱打入了该虚拟企业账户中,然后再由该虚拟企业走了一个预缴税款的手续,最后该笔退税款再次从该虚拟账户上打到了地方地税局收缴税款的库里来。至此赛龙公司的1.2亿元就变成了地方正常的收税款,按照中央地方五五分成的原则,地方财政就可以拿走赛龙这笔1.2亿退税额的一半。
共青城国家税务局开具的调库证明
(图为把本应退还给赛龙公司的退税款,通过调库变成了赛龙公司预支给地方税务局未来的税款。)
  以上共青城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调库”证据,共青城法院一审法官没有采纳。对此朱鹏祖认为,共青城法院的一审判决意见中,关于“调库”证据认定不足的理由不充分。在地方国税局出具的“调库”证明的内涵和事实都没搞清楚的情况下。只是对“调库”一词做了名词解释,并没有结合调查和本案相关的实际情况。
  “如果按照法院的理由,这些国税局盖章的“调库证明”都没用,那么当初地方国税局为什么要开具这些没用的证明给企业呢?”朱鹏祖反问。
一审判决书中,共青城法院对“调库金额”不予采纳的理由。
  3、赛龙是不是“出口企业”,是否欠钱?
  2017年5月18日,赛龙公司339万元逃税案一审开庭。庭前,周彤先把代小权带到一边,不准提任何与非法拘禁、敲诈股权有关的事情。随后再次将同样的话嘱咐了代小权的三人律师团。控诉双方陈述时,代小权和律师说出了造成今天赛龙局面的所有历史背景,并递交了出口退税和创汇奖励等证据文件,做无罪辩护。
  面对证据和陈词,检察官随后给出的反驳是,“赛龙不是出口型企业”。
  “当时我们都蒙了“,代小权的辩护律师谢民说,“赛龙是出口企业人尽皆知,而且当庭我们还提供了出口退税和创汇奖励的证据文件。公诉方这样的反驳实在是令人哭笑不得。”对代小权律师的这些供证,当庭法官没有理睬。
共青城赛龙公司每个月的出口关单与税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1.2亿出口退税款到底去哪儿了?”代小权律师谢民当庭向公诉方甩出了这个问题。1.2亿元的出口退税款,本应由国家税务总局退给共青城赛龙公司,中间经由共青城地方财政局转交。但这笔钱从来没有到过赛龙公司的账上。
  上述材料显示,这1.2亿元应退税款,被共青城税务局以“调库”的名目,在抵减预支的企业税款之后,剩下的钱扣在了共青城国税务局账上。
  “如果公诉方不承认所谓的逃税款在这里早已被‘调库’的方式抵扣,那这1.2亿元出口退税款,到底去哪儿了?”一审庭审上,代小权的律师情绪激动。
  但面对所有这些证据,公诉方均不承认。
  代小权律师团在庭后提交的,证明赛龙系出口型企业的22亿元国税原始报关单等新证据,一审法院拒绝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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