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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朝云梦断|查看: 8412|回复: 30
[灾害·事故

杭州一女子对物业不满从四楼扔下玻璃杯,涉高空抛物罪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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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兔子 发表于: 2019-7-11 18:07:52|只看该作者

高空抛物遭全楼驱逐,这个教训需谨记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高空抛物遭全楼驱逐,这个教训需谨记

  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小区业主要求驱逐“始作俑者”──这并非不近人情,而是对自身权利的一种捍卫。
  ▲郑州13岁男孩高楼扔2灭火器,被全楼要求搬离,男孩和家长致歉。新京报“动新闻”出品。
  高空抛灭火器的13岁男孩和他的父母最终还是搬离了小区。
  7月8日晚上,郑州某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灭火器事件。经排查,该小区租户家的一名13岁男孩从16层先后抛下2个灭火器和一盒牛奶,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7月10日,男孩及其家属写下道歉信和保证书,贴在事发楼栋3个单元门口,向业主道歉,但大多数业主仍要求他们全家搬离小区。7月11日,男孩一家已经同意搬离。
  7月2日,贵阳10岁男童高空抛灭火器,一名女子被砸中身亡;不到一个月前,深圳5岁男童被坠窗砸伤去世……最近一段时间,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频发,致死致伤的悲剧让大家胆战心惊。说实话,很多人现在如惊弓之鸟,每一次行走在高楼之下,都觉得是一场生死考验──难道真的要戴着安全帽出行?
  高空抛物的危害无需赘述。在高空之下,一颗鸡蛋都是杀伤性武器,更何况是灭火器。新闻中的熊孩子,居然连续两次从16层扔下灭火器,如果砸在人身上,结果不堪设想。
  杜绝高空抛物,对成年人而言,做到慎独、约束自己并不难,但须知,管好家里的孩子,培养他们的文明习惯同样必要。
  事实上,在高空抛物的悲剧中,肇事者是孩子的案例占据了高比率。在这个男孩的“道歉信”中,他写道:“我本来是想扔下看看会怎样”──这恐怕也是很多熊孩子高空抛物的动机所在。然而不管是出于好奇还是故意搞恶作剧,都已然超越了“自娱自乐”的范畴,而侵害到了不特定人的人身安全,引起公愤是注定的。
  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小区业主要求驱逐“始作俑者”;甚至在看到家长和孩子的道歉信后,仍然选择“不原谅”──这并非不近人情,而是对自身权利的一种捍卫。
  尤其是这个男孩并非是完全年幼无知,他已经13岁、上了初一。14周岁的孩子,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从这个角度看,13岁早该懂得最基本的生活常识。而如果他确实不知,也从侧面反映了家庭引导和家庭管教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如何教育孩子是一个家庭的自由;但一旦孩子侵害了公共利益、对他人造成侵权,监护人就必须承担起相应责任。
  高空抛物被全楼驱逐,然后无奈搬离,这恐怕是现代版的“择邻而居”,只不过,这次是“被择邻”。业主们的要求虽然看似无情,却也不难理解──毕竟,没有人能承受自己或家人、孩子被“高空炸弹”击中的惨痛后果。
  而对于男孩一家来说,这也是一堂教训深刻的“公德与法制课”,警示他们,不顾及他人的安危,那自己在这个社区将无立足之地。这个社会包容个人自由,但“你挥舞拳头的自由到我的鼻子为界”。
⊙黄齐超(职员)

  编辑:孟然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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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听风语 发表于: 2019-7-9 19:05:49|只看该作者

高空抛物砸碎青岛公交车玻璃:顾客受惊吓警方介入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高空抛物砸碎青岛公交车玻璃:有顾客受惊吓,警方介入调查

高空抛物砸碎青岛公交车玻璃。微博网友 图
  又见高空抛物!
  7月7日晚9时许,山东省青岛市一辆牌照为鲁BN3850的20路公交车在行驶到馆陶路站附近时,被一个从天而降的塑料袋砸中车厢右侧中部的车窗,塑料袋中内含两个白酒酒瓶。
  针对“天降酒瓶”事件,9日上午,20路公交车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他们就此事已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车内监控视频等材料已交给警方。
  该名工作人员介绍,被砸的车窗材质为钢化玻璃,被砸中后呈蛛网状碎裂,所幸没有乘客受伤,但一名坐在该车窗附近的男乘客因玻璃渣飞溅衣服破损,受到惊吓。
  据他初步估计,公交公司因此损失约在两千元左右。
  澎湃新闻就此事向受理此案的即墨路派出所致电,派出所工作人员未予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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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有信仰 发表于: 2019-6-27 07:38:00|只看该作者

高空抛物:垃圾从天而降 监控护网上阵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高空抛物:垃圾从天而降 监控护网上阵

  多地高空抛物伤人,记者探访北京部分小区存类似现象,小区安装摄像头和防护网减少隐患。
  近期,全国各地发生多起高空坠物、抛物伤人事件,引发社会关注。
  新京报记者调查发现,在生活中,故意的高空抛物时有发生,非故意的高空坠物隐患也较常见,造成的伤人后果,则让人痛心。
  朝阳法院双桥法庭法官袁书亮表示,故意抛物砸人可被追究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即使是非故意,也可被追究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6月13日,深圳市福田区,一名5岁男孩被20层坠落的玻璃砸中身亡。6月19日,南京市鼓楼区,一名10岁小学女生被高空抛物砸中头部,送往医院抢救。6月22日,深圳一名居民在家中打扫卫生时,不慎致使一块杠铃片坠落,砸中一名过路女子。
  近期多地发生的高空坠物、抛物伤人情况引发讨论。近日记者探访北京一些小区发现,高空抛物的现象时有发生,多为高层住户向下扔垃圾。此外,小区户外空调机上放花盆养绿植的情况也有,存在高空坠物的隐患。有些小区采用装摄像头等办法来监督震慑高空抛物的情况。
6月25日,双井北里小区,防护网上有不少垃圾。新京报记者 郑新洽 摄
  小区住户从高空扔垃圾
  戴峰(化名)住在丰台青塔蔚园小区23号楼。今年5月初的一天早上,他送儿子上学,在一楼忽然听到“砰”的一声响。戴峰扭头一看,离儿子约4米远的地方掉落一袋垃圾。
  “差点砸到我儿子。”戴峰说,他当时很生气,但抬头观察时并未看到人。在那之后,他特别留意该区域的垃圾,想找到“肇事者”。
  大约一周后,高空抛物再次发生。事发在清晨,戴峰看到一位捡破烂的老太太路过23号楼时,又有一袋垃圾砸了下来。老太太抬头大骂,但同样没见着人。
  戴峰留意到垃圾中有一个快递箱,上面印有收件人电话及住址。他打电话报警,与警察一同上门,一名住在14层的老太太承认快递箱是其所扔。“她当时不以为然,还说以后不扔了还不行吗。”
  据戴峰介绍,青塔蔚园小区高空抛物现象很普遍,主要是厨余垃圾。他曾向物业公司反映,但物业公司称,如无证据,很难处理。
  此外,23号楼多个单元门的楼顶平台,也有从高处抛下的垃圾。他出示的照片显示,6月21日,楼顶平台散落着塑料袋、烟头、纸屑等杂物。
  市民李磊(化名)也称,自己近日在阜成门附近一条街道行走时遭遇高空抛物。他拍摄的照片显示,人行道上,一个透明塑料袋中疑似装着食物残渣。“眼睁睁就落在眼前,差点被砸到。”
  记者注意到,微博网友“666小鲸鱼儿666”曾于5月25日发微博称,劲松三区312楼西侧长期有高空抛物、扔生活垃圾的行为,反映后好转几日又继续扔,此行为愈演愈烈。
  对此,北京12345官方微博6月初回应称,社区联合该楼楼门长通过走访、入户等方式,通过多方调查和居民提供线索,找到一户疑似抛物的住户。但该住户称自己没有此行为。对此,社区会继续查找高空抛物的住户。此外,社区在楼门口、电梯门口及电梯间分别张贴提示,禁止高空抛物。同时将加强巡视,通知负责辖区环境卫生的保洁公司,加强对该处的清扫及巡视工作。
  户外空调机上放花盆
  与高空抛物不同的是,新京报记者近日探访发现,北京多处住宅楼有居民在户外的空调机上放花盆养花,且无任何防护,存在坠落隐患。
  6月22日中午,在工人体育场东路14号院,一栋住宅楼三楼的户外空调机上,摆放一个纸箱。箱子被塑料布覆盖,但无任何防护。同样在这一楼层,一个阳台的外侧,安装着一个铁架,铁架上摆放一盆鲜花。时值中午,紧挨着住宅楼的道路不时有行人经过。
  一位路人对新京报记者表示,空调机上养花安全隐患很大,因为刮风下雨或空调机工作时引发的震颤,可能导致花盆掉落、砸伤行人,“就这么搁着没有任何防护,感觉随时可能掉下来。如果知道上面放着花盆,路过的时候肯定不会靠得太近。”
  事实上,此现象在北京不止一处。
  6月22日,工人体育场东路小区2号楼的一个三层窗户外,空调机上也摆放一盆绿色植物,且无任何围挡防护。该住宅楼距离人行道约10米,楼外有围墙围挡。但小区内,这栋楼下同样有居民走动。
  6月23日,双井北菜园小区。一处高楼层的窗户外缘,摆放着7盆大小不等的绿色植物。另一栋居民楼共5层高,5楼一个窗户外的空调机上,放着一盆绿植,其右侧的窗户外搭建围栏,多根竹竿竖立,延伸至楼顶。
6月26日,大屯里小区两个摄像头,监控两栋高楼的抛物行为。
⊙记者:郑新洽 实习生:陈婉婷 摄

  ▲措施
  小区安装摄像头监督震慑
  为防抛物、坠物伤人,有小区装上摄像头监督震慑。朝阳区大屯里小区采用此举。
  此前网络流传一段视频:一个老人从七楼打开窗户,将一盆脏水泼下。视频发生地,就是大屯里小区。据居民介绍,大屯里小区103号与105号楼的高空抛物现象时常发生。两栋楼都有28层,清洁工甚至要戴头盔作业,以防被高空抛物砸到。
  大屯里社区居委会一位工作人员6月25日称,此问题被媒体曝光后约2周,他们安装了两个仰拍摄像头,监控两栋楼的高空抛物行为。由于角度朝上,并不会侵犯到居民隐私。自安装以后,“高空抛物现象明显减少”,至今尚未拍到高空抛物行为。
  “对这些从高处扔垃圾的人也是一种震慑和监督。”这位工作人员表示,“效果还是很明显的,所以我们还会继续安装。”
  朝阳区的双井北里2号楼采用的是安装防护网的办法。
  该楼所属的九龙社区居委会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双井北里2号楼位于东三环边上,人流量大。加之有12层高,居民人数多,高空抛物风险较大。大约5年前,街道办了解到居民的需求后,进行牵头,最终由九龙社区居委会建成防护网。
  “我们会定期对防护网上的垃圾进行清理。由于社区和各个楼门长的宣传教育,现在高空抛物的现象比以前少了。”
  ▲讲述
  受害者被砸成伤残疼起来“撕心裂肺”
  2010年,来北京看病的史凤霞为救一对母子,被高空坠物砸中致残,患上复杂性疼痛综合症。9年过去,史凤霞历经9次手术,疼痛依然如影随形,“每天都疼。无法用语言形容,是撕心裂肺的痛。”
  史凤霞至今记得9年前那一幕。在西直门南大街15号楼,位于17层的一块塑钢窗忽然脱落,眼看即将砸中一位抱着孩子的母亲,史凤霞呼喊一声,将母子搂住。掉落的窗户砸到她后背,她的身体多处受伤致残。复杂性疼痛综合症带来的痛苦,随时折磨着她。时至如今,有时在夜里,她疼得在屋中走来走去,睡不着觉。
  受伤之后,史凤霞经历9次手术,每次都与高空坠物引发的伤情有关。她不能再干活,双臂麻木得已经拿不起东西,连吃饭都要晃晃悠悠地把饭菜送到嘴里。前段时间,她还因长期吃止痛药伤到肠胃,在老家的医院做了个手术。
  法院最终判决涉案房主范某及房屋实际使用人纪某对此次事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赔偿史凤霞的合理损失(含医疗费、残疾补助金等)12万余元。
  ▲释法
  找不到侵权人全楼住户或全变成被告
  朝阳法院双桥法庭法官袁书亮介绍,一年审理高空坠物、高空抛物砸到人的案例在5件以内。此类案件具有审理过程中实际侵权人很难查清、被告人往往众多的共同特点。
  袁书亮介绍,高空抛物的情况,因楼房住户很多,往往被害人被砸到后无法找到是谁进行抛物。如能确定实际侵权人,应由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侵权人难以找到的情况,侵权责任法对此类案件有明确的规定,第87条抛掷坠落物品致害责任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被告众多的情况,“甚至一整栋的住户都成为了被告”,因为他们都属于可能的加害人。
  袁书亮说,此类纠纷的归责原则是公平原则,即在未能查明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出于公平角度的考虑,确定由可能加害的人进行补偿;此类纠纷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即被告须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以“自证清白”,否则均要对被害人进行补偿。比如在他了解的一起案例中,一个烟灰缸从楼上飞落将被害人砸至重伤,因为无法找到侵害人,可能扔烟灰缸砸中被害人的住户们都成了本案被告,一共有20多家被告。
  高空抛物若情节严重将被追刑责
  此类案件,如果能找到侵权人,侵权人则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袁书亮介绍,高空抛物已经涉嫌违法,如果确定其是故意抛物砸人则可被追究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其是在非故意砸人的情况下,随意抛物将人砸伤,如果被害人受到重伤甚至死亡,抛物人则可被追究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在记者探访中,很多住户质疑物业管理不到位,导致小区居民总顺窗抛物。那么物业是否应承担共同责任?袁书亮表示,建筑物上的悬挂物脱落、附属设施坠落的情况下,建筑物的管理人物业承担责任,比如楼房的公共区域墙皮脱落砸伤人需要物业担责。但高空抛物中,已经有明确的侵权方,物业作为小区管理者,只能对居民抛物行为进行规劝,并无执法权,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应和抛物者一起被追责任。
  袁书亮说,实际审判中,对于花盆是建筑物搁置物还是坠物在性质认定上各个法院有不同判例,他倾向于认定花盆属于坠落的物品,不属于建筑物的一部分。如果造成损害,则要由具体的侵权人赔偿,如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则由可能的加害人进行补偿。
  案例1
  车被落石砸中34户业主被判共同补偿
  去年5月,北京市昌平法院判决一起高空抛物砸坏车的案例,楼上34户居民无法“自证清白”,被全数判决共同承担补偿责任。该案终审维持原判。
  事发2017年4月28日晚,杨先生将自己的车辆停放在昌平区某小区一栋单元楼边,办完事回到车旁发现前风挡玻璃被一块落石砸裂。他通过小区物业监控录像、入户走访,也没能找到明确的责任人,只能确认石头从3层以上坠落。为此,杨先生将停车位上方的该单元楼1号、2号三层以上全部34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修车费。
  虽然居民尽力寻找自己不是加害人的证据,比如单位打卡记录、会议记录、诊疗记录等证明事发时他们不在家中,但均未被法院采信。最终,昌平法院根据案情,酌情确认34名被告承担总计80%的补偿责任。
  案例2
  抛物砸车犯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
  去年,房山法院通报了一起高空抛物的刑事案件。据介绍,2014年11月9日至20日期间,张某为发泄情绪,从家中阳台及四楼与五楼之间的楼梯处,多次朝楼下抛掷花盆、玻璃罐、灭火器等物品,导致多辆汽车被砸坏。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人员及车辆密集的小区里,以高空抛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房山法院法官表示,高空抛物危险性极高,尤其在人群及车辆密集的生活区,高空抛物会对过往的行人以及车辆造成损害,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在公共场所故意抛掷物品致人损害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高空抛物伤人案中,被告须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以“自证清白”,否则均会被认定为可能的加害人,都要对被害人进行补偿。
  高空抛物已经涉嫌违法,如果确定其是故意抛物砸人则可被追究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其是在非故意砸人的情况下,随意抛物将人砸伤,如果被害人受到重伤甚至死亡,抛物人则可被追究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朝阳法院双桥法庭法官袁书亮
  新京报记者潘闻博刘洋实习生陈美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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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灰头 发表于: 2019-6-24 07:50:26|只看该作者

高空抛坠物致人伤亡事件频发 高空抛物是否入刑?

源自:央视
原文标题:多地高空抛坠物致人伤亡事件频发 追问高空抛物是否入刑?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高空抛物能否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需多方考量。首先,地点是否属于密集的人群聚集场所或是明显的公共场合;其次,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的意外事件。虽然发生伤亡,但因不能预料的事情导致,则属于刑法所称的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若为主观故意,便构成故意犯罪
  ▲杜绝高空抛物,首先应规范侵权人行为,尤其是高层住户。小区物业管委会在签订物业协议时,要将高空抛物等行为写入协议,说明此行为带来的危害性,利用文明公约的方式从根源上做好保障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丽 罗莎莎
  6月19日下午,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东宝路附近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伤人事件,一名女童被砸中,当即倒地失去意识。
  同日,江苏省江阴市一名10岁男童在上学途中路过一建筑工地时,被坠落的钢管砸中头部,后被紧急送医。6月20日,江阴市中医院宣传科工作人员证实此事,称受伤男童目前已脱离生命危险。
  无独有偶。6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一整块玻璃窗从天而降,砸中一名5岁男童,这名男童于事发3天后抢救无效去世;6月5日,江苏省昆山市首个安全示范区新江南社区内,一名4岁男童被一块200斤的钢化玻璃砸中身亡。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这个威胁“头顶安全”的社会问题,如今再次引起社会公众热议,尤其是在侵权行为人的民刑责任承担方面。杜绝高空抛物,确保居民安全,是城市安全文明的底线。
  高空抛物砸人频发 谁来担责具体分析
  6月19日下午5点40分,南京市鼓楼区东宝路8号时代天地广场北侧路面,一名女童被楼上高空抛物砸中。次日凌晨1时55分,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发布通报称,这名女童系被楼上一名8岁男童高空抛物砸中,女童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目前生命体征平稳,暂无生病危险。
  《法制日报》记者从鼓楼警方获悉,案件发生后,警方即投入大量警力进行调查,并于当日查实案件事实情况。“事发后,双方家长均比较理智,将全部精力聚焦到女童救治上,警方也将依法依规进行后续处理。”鼓楼公安分局相关工作人员说。
  现场照片显示,当日事发现场地面血迹斑斑,距离事发地数米远的地方,有一个露天垃圾池。附近小区居民称,此前也有人图方便,直接往楼下扔垃圾。
  值得注意的是,6月20日凌晨1时51分,南京市儿童医院也发布通报称,其河西院区抢救室接收一名被高空坠物砸伤的患儿,经数小时紧急救治和急诊手术,截至6月20日凌晨1时,患儿各项生命体征平稳,后续还需重症监护和对症治疗。
  近年来,城市高空抛物、高空坠物事件屡屡发生。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对记者分析,如果是楼上有人往下扔东西,属于抛掷物。砸到人后,按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处理。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中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深圳玻璃窗坠落砸中5岁男童事件属于玻璃掉了砸到人,可能是有人往下扔,但这种可能性不大。主要还是维修存在问题,这属于建筑物脱落致损事件。建筑物及建筑物搁置物掉下后,给下面的人造成伤害,这种情况有两个责任主体。一是建筑物区分的所有权人,如哪块玻璃是谁家的;二是公共领域,如走廊管理人是物业,如果物业说与自己无关,而是建筑本身问题,那么责任人可能涉及开发商。”朱巍说。
  朱巍认为,谁是责任人,应该具体分析,要么是所有权人,要么是管理人。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这属于过错推定责任。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则认为,南京鼓楼女童被砸事件和深圳玻璃窗坠落砸中5岁男童,都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规定的高空抛物或者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这类案件中,在高层建筑物中作出抛物行为的人或发生坠物的建筑物使用人是侵权人。如果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就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就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进行补偿。”
  连带担责意义深远 发挥社会救助功能
  近年来,高空抛坠物致人伤亡的案例不断见诸报端。澎湃新闻以“高空坠物”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得到1400多个结果,高空坠物轻者致人伤残,重者致人死亡。
  “目前,各地发生的案件中,从高楼抛下或坠落的物品五花八门,小到螺丝、铁钉、苹果、瓷砖,大到烟灰缸、菜刀、切菜板、铁叉晾衣杆、砖头、混凝土块、猫狗、窗户等,还有扔避孕套和粪便的。这些物品携重力加速度从高层呼啸而至,受害人被击中后非死即伤,后果十分严重。”孟强说。
  有数据证明,一枚60克的鸡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的头部起肿包,从8楼抛下就可以让人头皮破裂,从18楼抛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据孟强介绍,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近年我国发生较多的侵权案件类型,“在我国城镇化加快、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城市土地价格昂贵、城镇人口高度集中的现状下,这类案件的发生较频繁,如重庆发生此类案件较多。如果在地广人稀、建筑物较矮小或独门独栋、道路宽广、离建筑物较远等环境下,此类案件就不易发生”。
  朱巍对记者称,在高空抛坠物事件的起始阶段,我国有三种判决模式。第一种是全国首例高空无主坠物连坐赔偿案──2000年发生的重庆烟灰缸案,整栋楼的用户,除非能够证明不是自己砸的,否则都要连带赔偿;第二种是2010年发生的济南菜板案,判决要求被侵权人找出究竟是谁扔的,否则不能提起诉讼,如果被侵权人找不到加害人,则起诉被驳回;第三种是2006年发生的深圳玻璃案,经过4年,最后二审判决,涉事大厦的相关73户业主每户补偿4000元,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不过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是“本案属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应由物业管理公司对受害人父母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他业主不承担责任”。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其中第87条被许多人称为“高空坠物连坐”条款。其中“连坐”一词意味深长,毕竟在惩戒的群体中,除了真正的抛物人,剩下的绝大部分人都是无辜的。
  侵权责任法实施第二年,2011年3月7日,重庆的肖某在楼门口晒太阳时,被楼上掉落的一只酒瓶砸伤左腿,共花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45343.06元。此案涉及楼上掉下酒瓶砸伤路人,但因无证据证明认定具体侵权行为人,为维护伤者的合法权益,重庆市渝北法院判定由可能加害的事发地楼上房屋的全部实际使用人,对原告所受损失予以平均补偿。
  受访专家认为,不能忽视“高空坠物连坐”条款发挥的社会救助功能及预防功能。
  “正是因为所有的人都要连带担责,以后再出现这种问题,可以起到监督作用。”朱巍说,“窗户、外墙皮、走廊里的挂件掉了,物业的责任也很大。法律责任明确之后,物业在管理的时候就要尽到自己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是权衡各种方案之后作出的选择,因为如果让受害人自己指出具体的加害人,是极困难甚至不可能的。如果不能指出具体加害人就得不到赔偿,那么相当于让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后果,不仅极不公平,而且会造成人人自危、不敢出门的局面。所以侵权责任法的方案是让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一起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使用的是‘补偿’字样,表明这不是一种侵权责任,而是一种对受害人损害的补偿。”孟强说。
  据朱巍介绍,在实践过程中,“很多人都认为应当是找到侵权人之后再处理,但存在的问题是受害人无法耽误。受害人已经被砸伤甚至被砸死了,这时候再来找侵权人很困难。所以按照公平的原则立法,强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侵权责任法第87条能在最大程度上解决被侵权人的燃眉之急”。
  2018年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再次审议《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在作修改情况汇报时称,草案第1030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已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条规定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未作修改。
  高空抛物是否入刑 科学判断犯罪构成
  然而,即便“高空坠物连坐”条款试图发挥社会救助作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受害者维权依旧艰难。
  根据瞭望周刊社官方政务号瞭望智库的调查,在近百起高空坠物伤人事件中,只看到一例自发承担责任,绝大多数案件都找不到抛物者,受害者最终只能诉诸法律。
  例如,近两年备受关注的“广州黄狗砸人”事件,依旧停留在审理阶段。2018年4月来广州打工的湖北女子张秀美被一条从天而降的黄狗砸伤,造成颈椎多发性骨折、颈髓损伤伴截瘫等,整个身体只有头部能活动,不能说话,关节变形,没有痛感。
  因为砸人的黄狗是可以自主移动的活物,且早已跑得无影无踪,责任人的认定也成为本案最大的难点。
  孟强分析,这类案件一般被作为民事案件对待,除非造成重大伤亡,否则警方一般不会动用技术侦查手段。加上受害人或群众往往证据意识不足,物品上的指纹、使用痕迹、案发现场等,第一时间可能就被破坏。抛坠物大多是种类物,较少有明确的私人印记,或者物品在高速撞击下发生变形、碎裂,这些都导致取证困难。在高楼环立的情况下,要确定物品是从哪一栋楼抛出坠下也很困难。地面的摄像头无法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加上风速、风向等不确定因素,都使得这类案件的取证十分困难。
  除了民事侵权,也有高空坠物伤人事件肇事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年9月的一份判决显示,刘某及雇员向某在安装窗户时,由于刘某不按规范操作致使正在安装的一扇窗户从高空坠落,砸中行人王某,致其当场死亡。
  法院认为,刘某在施工操作时因疏忽大意,导致高空坠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刘某自首、悔罪态度及事后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的情节,法院最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年8月的一份判决显示,陈某在帮人清运杂物中,将拆好的木板从三楼阳台扔下,砸中路经此处的被害人伍某。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陈某系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加上其有积极悔罪表现,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
  有网友称,高空抛物行为应该入刑,即使未造成后果也要承担刑事责任。也有专家建议,无论情节严重与否,都应将高空抛物行为列入刑事司法规制范畴,通过立法和司法手段威慑此类行为,警示高楼住户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高空抛物造成人员伤亡,包括财产损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刑法规定,看它是否符合特定的犯罪构成,作出科学合理的判断。”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对记者分析,高空抛物能否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需要多方考量,“首先,地点是否属于密集的人群聚集场所或者是明显的公共场合;其次,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的意外事件。虽然发生了伤亡,但因不能预料的事情导致,则属于刑法所称的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是主观故意的,就构成故意犯罪了”。
  “如果是故意犯罪,那么到底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危及公共安全,那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没有危及公共安全,那就按照伤害程度算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彭新林向记者进一步分析说,如果需要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要确定发生的具体地点以及主观因素等,但这样的具体认定过程非常复杂”。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补充说:“在施工、生产作业中出现高空抛物致人死伤的,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高空抛物致人重伤亡的,在我国有法律规制,但现在刑法对于高空抛物没有造成重伤亡的情况,确实存在一些空白,一般被当作民事案件来处理。”
  多措并举排查隐患 技术法律缺一不可
  高空坠物关乎公共安全,究竟应当如何从根源上解决高空抛物问题?
  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最终需要依靠城镇居民道德素质的提高,要有安全意识、风险意识,养成不乱扔东西的好习惯,高层住户小心谨慎,对重力加速度可能造成的打击要高度警惕。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周军认为,小区物业公司要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发现楼层外墙及玻璃等破损时,要及时修缮;社区街道、基层司法部门要作好普法宣传工作,提高住户的安全意识。
  “有条件的小区还可以加装隔离栏,安装警示牌等,并及时巡查提醒住户注意安全防范。”周军说。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波对记者称,要求受害人在正常行走中“走路眼看天”既不现实,也不合理。杜绝高空抛物,首先应规范侵权人行为,尤其是高层住户。
  孙波建议,小区物业管委会在签订物业协议时,要将高空抛物等行为写入协议,说明此行为带来的危害性,用文明公约的方式从根源上做好保障。
  除了法律手段外,技术手段也不可或缺。
  在孟强看来,从我国的现状来看,要想较快解决这一问题,恐怕只能借助于技术手段,推动各个小区在高层建筑物上安装能够捕获高速运动的摄像头,“有些城市打造智慧小区,在高层建筑物的不同角度安装了一些高清摄像头,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取证,找出真正的侵权行为人;另一方面,可达到震慑和教育的效果,使小区居民注意自己的行为,否则将会承担法律责任。在安装摄像头时,也要妥善处理好安装位置等问题,不能侵犯住户的生活隐私,也不能泄露居民个人信息”。
  记者了解到,浙江省杭州市某小区就购置了47个广角摄像头,呈现60度至80度朝天仰拍,每个距离单元楼约10米。据工作人员介绍,监控内容可存1个月,24小时可查看,且有特定角度,不会侵犯住户隐私。至今,这个小区未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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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雁过无痕 发表于: 2019-6-21 02:10:57|只看该作者

媒体:全面普及防高空抛物摄像头 能减少许多扯皮

源自:北京青年报
原文标题:防高空抛物需要落细落小落实

  如果城市建筑物普遍安装了防高空抛物摄像头,“就算丢根烟头都能找到人”,责任认定清晰,应当能够减少许多扯皮。全面普及防高空抛物摄像头,需要增加不小的成本,但这属于不得已而为之。当务之急必须高度警惕高空坠物的巨大危害,充分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尽最大努力在各个环节安装严密的“防护网”。
  近段时间,多地发生高空抛物坠物致死致伤事件,引发社会对防范高空抛物问题的高度关注。据报道,浙江杭州余杭区昌运里小区安装了47个仰拍摄像头,这些广角摄像头设置在每幢楼南北两侧的地面立杆上,距离单元楼10米左右,呈60至80度角仰拍,正好可以将整幢楼的窗户和阳台纳入拍摄范围,而特定角度拍摄不会侵犯住户隐私。该小区安装仰拍摄像头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监控高空抛物。
  据实验测算,一枚重30克的鸡蛋从4楼抛下,会把人头顶砸出肿包,从18楼抛下能砸破头骨,从25楼抛下足以致人死亡。永远无法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个先到──就在6月13日,深圳市福田区京基御景华城小区,5岁男童小宇航被高空坠窗砸中,虽经多方全力抢救,但男童最终因伤势过重去世。一个孩子就这么离去了,一个家庭就这么毁掉了。
  看到网上的监控视频,人们不仅为一条生命离去而痛心,也在为自己的命运而痛楚。近年来,高空坠物伤人甚至致人死亡事件频繁见诸媒体,就在深圳这个小区,半个多月前,还发生了另一扇玻璃窗从8楼坠落的情况。当然,这只是意外,可是这个意外的成本太大了。随着高楼越建越多,不必讳言,高空坠物已经实实在在地影响了幸福感和安全感。
  具体分析,高空坠物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素质的问题,比如说在高层的人把东西往下扔。媒体报道的案例,很多都是因为如此,区别只是在于扔下的东西不同,带来的后果不同。还有一种是建筑的问题,比如一些高层建筑由于质量不过关,或者存在自然老化而又得不到及时更换。这种情况也不鲜见。比如有很多高层采用了玻璃幕墙,时间长了,这些幕墙开始往下掉,简直防不胜防。
  在高空坠物事故中,责任认定一直是难题。特别是一些人为抛物,事后很难找到直接责任人,于是只能采取“连坐担责”,有一些住户确实属于无辜,属于“躺枪”。每当有这样的新闻出现,都会引起一些争议。如果我们的建筑物普遍安装了防高空抛物摄像头,正如杭州这个小区,“就算丢根烟头都能找到人”,责任认定清晰,大约不会再有扯皮发生了。
  有人可能会说,这也只是事后追究。确实,相对于追责和赔偿,更希望不要发生意外,但是,任何一种责任追究,只要有力有效,都必然起到倒逼作用。正如很多人为的高空抛物之所以高发,既有文明素质的问题,也有侥幸心理的原因。不少人就是因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鞭子不会落在自己身上这才肆无忌惮。可以预计,如果真要普及防高空抛物摄像头,肯定会大大减少高空坠物。据介绍,杭州昌运里小区安装仰拍摄像头之前,高空抛物现象时有发生,有些住户把垃圾直接往下扔,摄像头系统上线后效果突出,往下扔东西的人明显少了。
  当然,防高空抛物摄像头也不可能完全解决问题。很多问题的发生,不仅是素质的原因,还有管理,有时还涉及设计。比如说,关于建筑幕墙存在的安全和视觉污染问题,一直都有着讨论,但在所谓“美观”理由下,还是有人不以为然,而且有些玻璃幕墙质量不可靠,建起来后也没有正常的管理和维护。还有,很多高层建筑下往往直接是马路,如果向外设立一个隔离带,向上建一个天棚,万一有坠物,也不会与人发生直接接触,岂不是能有效避免意外?
  没有安全感就没有幸福感,防高空抛物需要落细落小落实,而安装防高空抛物摄像头就体现了落细落小落实。全面普及防高空抛物摄像头,需要增加不小的成本,但这属于不得已而为之。当务之急必须高度警惕高空坠物的巨大危害,充分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尽最大努力在各个环节安装严密的“防护网”。
  本报特约评论员
  深圳男童被坠窗砸中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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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忧忧我 发表于: 2019-6-20 11:07:59|只看该作者

杭州一小区装47个摄像头全部朝天:防高空抛物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杭州一小区装47个摄像头全部朝天:防高空抛物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在杭州余杭区昌运里小区,随处可见白色的仰拍摄像头,整整47个。这些广角摄像头安装在每幢楼南北两侧的地面立杆上,距离单元楼10米左右,呈60至80度角仰拍,正好可以将整幢楼的窗户和阳台包入拍摄范围,目的就是为了监控高空抛物!就算丢根烟头都能找到人,而它们的特定角度不会侵犯住户隐私。
杭州一小区装47个摄像头全部朝天。
  据了解昌运里小区是一个拆迁安置小区,1546户住户中有1000户左右都是出租户。为了方便管理,小区共安装了211个监控摄像头,其中47个是高空抛物摄像头。居民入住时,它们同步启用,物业与公安可以在小区智慧管理平台进行实时监控。从年底到现在,摄像头启用的半年时间里,还没有发生过一起高空抛物现象。
  编辑马浩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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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噗鼾如雷 发表于: 2019-6-8 21:22:57|只看该作者

高空抛物后果太可怕 一块豆腐砸碎汽车挡风玻璃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高空抛物后果太可怕 一块豆腐砸碎汽车挡风玻璃

  6月1日,黑龙江佳木斯的张女士发现自家车的前挡风玻璃碎了,而且玻璃上还有豆腐残渣。张女士认为是高层住户在高空抛的豆腐将车玻璃砸碎。而且这已经不是她第一次因为高空抛物而苦恼了,2019年的1月份,她的车就被高空扔下的豆浆砸中。目前,小区物业和警方已介入调查,并提醒业主不要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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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wer222 发表于: 2018-12-28 08:53:00|只看该作者

委员:高空抛物“大家共同背锅” 不符合正义要求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委员:高空抛物“大家共同背锅”不符合正义要求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责任认定,采用了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设计,暂未修改。12月26日分组审议草案时,田红旗、刘季幸、信春鹰、周光权、贺一诚、王超英、孙宪忠、丛斌、乌日图、殷一璀等10位委员均提出,现行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条款司法实践中执行难度较大,建议作出修改。
  刘季幸表示,“高层建筑物上面有东西掉下来或者扔下来,把行人砸伤了,有的后果还很严重,但是找不到抛掷物品的人,最后让这座楼里有可能扔东西的所有住户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我个人认为,这个立法的意图是好的,就是终究要有人出来承担责任,不能砸了人没有人负责,确保受害人得到补偿,这个立法也符合公平的要求,大家共同承担。但是,我觉得不符合正义要求。”
  “条文中讲的是,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都要赔偿,这个不符合正义要求。”刘季幸认为,“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从形式逻辑角度讲,‘自证其无’是很难的。那么在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情况下,就得和大家出来共同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作出这样的判决后,往往也很难执行,因为绝大多数人完全没有责任。”
  信春鹰也表示,制定侵权责任法时,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就有争论。“学理上称为不真正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有过错者承担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不一定有过错,但是不能证明你自己没有过错,所以共同对一个法律结果负责。比如从15楼扔下一个东西砸了下面一个人,如果不能够确定是哪一个房间扔下来的,根据现在这条规定,15楼的这一层楼的人共同承担责任。”
  信春鹰提出,这一规定在实践中有一些问题。“一是很难操作,在多数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判决很难执行,反而造成很多纠纷。二是造成实质不公平。本来是一个人的侵权行为,现在让多人共同补偿。三是对真正的加害人造成了放纵的后果。加害人自己不出来承担,或者查不到,那就大家共同背锅。有些被判承担民事补偿的人说这和我一点关系都没有,因为侵权责任法的这一规定,你再怎么冤,也得共同承担责任。现在编纂民法典,是把这个规定进一步更合理化的机会。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最早是德国民法上的规定,原来是债权的概念,后来延伸到侵权责任法。在侵权责任里适用不科学。”
  信春鹰建议,“如果实在找不到责任人,应该由管理者承担责任,或者由所有者承担责任。最后的救济渠道也可以考虑社会救助或者社会捐助来解决这类问题。”
  “高空抛物,通常是有人故意抛的,但是实际上有时候就是风大,把上面的一个牌子刮下来了,事后也找不到责任人,有的本来就安装得不牢靠,所以,东西是故意抛下来的还是自己飘下来的完全查不清,最后也要强行落实责任人,这样不太合理。”周光权表示,“对这个问题,有两种处理方案,一是删除这条。二是实践中也有最后判物业公司赔的判决,物业公司也认为自己多少有点监管责任,最后也把这个钱赔了。”
  周光权提出,“因此,能否考虑把第一责任落到物业头上,物业公司管理范围内发生这样的事故,巡视的责任、管理的责任,总是有一些责任,它不能说完全没责任,就只管收物业费,这个小区的事和它无关,这是讲不通的。所以,希望能有多种解决方案,物业公司有过错,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如果物业公司一点过错都没有,社会救助和保险能否解决?这个问题要解决,但是要分层次解决,不能一揽子把没有过错的住这个单元的人全部拿来承担责任,这样会导致新的不公平,被害人可能只有一个人,最后导致几十号人不满,这个事是没有处理好的,也不符合一般的理念。”
  “高空抛物的问题,我希望这次能够切实解决了”,孙宪忠说,现行侵权责任法高空抛物责任条款,“法学界肯定的人是非常非常少的。有些人辩解要证明你自己没有责任就行了,但是问题是一个人没有做的事情怎么证明? 2000年前的罗马法就提出法律不得强制自证其无。而且一个人受了伤把整个楼的人都连带进去,确实是有很大问题。”
  丛斌建议草案删除高空抛物责任条款,“我个人意见这条不能这么写,最好去掉。我们可以推理,在司法实践当中这样棘手的案子核心问题是不好查找责任人。高空坠落物如果是固定或摆放在建筑物某一部位的物坠落是可以查找到责任人的。如果有人故意抛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查找是有一定难度的。我们可以做个逻辑推理,抛物行为是非法行为,如果造成严重后果还会构成犯罪,对这样的加害行为人的查找,理应是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如果不能查找,应该是政府有关部门承担对受害人的救济责任,不能把这个责任分解到无辜的住户。”
  王超英则提出,高空抛物责任条款可以修改完善,但是不能删除。“因为这个条文在物权法立法当中,是一个非常引人关注的条款,而且在实践中,确实按这个条款处理了一些案件,当然因为案件确实很难执行,相当一部分判决可能当事人并没有履行,但是如果现在删除了,社会效果恐怕不太好。”
  乌日图建议,“我考虑类似情况是否应该由政府出资建立的救助基金支付或建立一种保险基金,也可以考虑从小区的物业费中列支。”
  也有委员赞同草案的做法,即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维持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委员刘修文认为,“对于草案说明中汇报的拟继续研究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考虑到该制度对受害人救济发挥了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考虑到该制度行之有年,已经形成非常广泛的法律风险预期和稳定的法律秩序,建议不作修改。”
⊙记者:王姝 见习编辑:刘丹

  校对: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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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坝河 发表于: 2018-12-23 17:38:00|只看该作者

“高空抛物” 侵权责任暂未作出修改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暂未作出修改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今天(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二次审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对于备受关注的“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二审稿暂未作出修改,继续采用现行规定。
  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对此,一审时,有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本条规定在实践中争议较大,执行难度也较大,还可能引发社会公众对法律规定的不满及对法院的不信任,建议删除或者修改该条规定。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认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是侵权责任立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争议较大,各方也高度关注。对该规定是否修改、如何修改,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侵权法理、保护受害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因素后慎重决策。据此,建议对草案的规定暂不作修改,继续研究。
  此外,一审稿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作了规定。有的地方、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对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损害责任和造成的民事主体人身、财产损害责任进行分别规定。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破坏生态环境一般会造成两类损害后果,一类是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另一类是对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损害。这两类损害后果在责任构成要件、请求权主体、赔偿范围等方面有所不同,中央有关文件对此作了区分。
  据此,二审稿作出修改:明确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能修复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鉴定评估费等损失和费用。
⊙记者:王姝

  见习编辑:马瑾倩 校对:陆爱英
13#
 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5-8-24 05:07:00|只看该作者

小区无法处理高空抛物 打算装摄像头锁定"黑手"

源自:新闻晨报

  漫画/李俊
⊙记者:姚克勤采访整理

■ 高空抛物物品
  卫生巾、避孕套、鱼肚肠、整只烂西瓜等

■ 高空抛物地点
  闸北区普善路390弄普善新苑小区

述人:
  沈阿姨,68岁,典型的上海阿姨。她的iPad里面藏有楼上住户将各种物品抛到她家天井后一地狼藉的情景。
  沈阿姨说,几年下来她对高空抛物已练就一颗“强大的心”:“楼上扔塑料袋、饮料瓶、烟蒂、瓜皮果壳下来,已见怪不怪了。但让人吃不消的是,居然还有卫生巾、避孕套、鱼鳞鱼肚肠等污秽之物,实在太恶心了。”
  “究竟是楼上哪户人家,或是哪几户人家抛的东西,至今也没有查出来。我现在去打扫天井,不管是不是下雨,都要撑着伞,以免被砸中。”

入住新居后天天扫天井
  普善新苑是个老式高层小区,1999年竣工。我和丈夫在3年前买下这套底楼的二手房,天井面积约10平方米。但从我搬进来的第一天起,高空抛物就像噩梦一样缠绕着我。
  抛物的情况天天都有,搬过来后,我差不多每天都打扫天井,但扫干净后,地上转眼又遍布垃圾。对于高空抛物,物业也说没办法,最多也就安排个保洁阿姨来帮你打扫干净。
  你看这张iPad拍的照片,天井的水泥地面被五颜六色的垃圾覆盖,几乎看不出水泥地原本的颜色。你仔细看看这都是些什么垃圾?有空的食用油油瓶、方便面包装袋、塑料袋、一次性饭盒、果蔬皮,以及其它叫不出名字、凭外观无法分辨的垃圾。这是扔得最厉害的几次之一,我光清理就扫出十几畚箕的垃圾。
  你不相信楼上扔得这么厉害?那你跟我一道到天井来看一看。你看,我早上刚刚清理过的地面,又出现了半枚鸭蛋的蛋壳,一条吃剩的鱼尾巴,还有星星点点的黄色污渍。
  这种黄色污渍较粘稠,每隔几天就会滴落一些下来,也不知道对人有没有害,成分究竟是啥、来源究竟为何处,也搞不清楚。

高空坠落污物让人作呕
  这几年清扫下来,说老实话,我对一部分高空抛物已经有了“免疫力”。如果仅仅是吐痰、烟蒂、饮料瓶这类的抛物,我也就忍了,用扫帚把地面扫扫干净,但楼上还扔了一些污秽之物下来,我实在没法忍受。
  我指的“污物”,包括卫生巾、避孕套,都是用过的,上面还有湿哒哒、黏糊糊的东西,反正恶心得不得了。因为找不到是谁扔的,只好用个塑料袋把东西裹了扔走。你说说看,扔这种东西的人,有没有考虑过我们住底楼的人的想法?是不是觉得晦气?
  我们家的天井上方正对着楼上居民的厨房窗户,还有一些厨余垃圾也经常被随手丢弃下来。最让人恶心的就是鱼鳞鱼肚肠了,有时是包裹在塑料袋里扔下来,“啪”地一下摔在天井里,塑料袋四分五裂,鱼鳞鱼肚肠溅得到处都是。无论用多少水去冲洗,地上总有一股难闻的鱼腥味,几天都散不掉,还容易招来苍蝇。
  如果我们楼里的抛物者看到这篇报道,我想对你说的是:大楼里每一层都设置有垃圾桶,只要走出家门几步路就能扔垃圾了,何必这样扔呢?将心比心,如果你住在底楼,楼上的人这样扔垃圾,你会作何感想?
  以前,我曾每月花20元,让小区的保洁员到天井里做一次大扫除。保洁员悄悄告诉我,在我搬来前,高空抛物更让人作呕:“有一次,一塑料袋的屎从天而降砸在天井里。”

养成扫天井必撑伞习惯
  2012年夏天发生了一件让我印象很深的事,一整只烂掉的西瓜从楼上坠下,就像炸弹一样,爆裂开的瓜皮和稀烂的瓜瓤遍布天井。从那时起,我就养成了一个习惯:不管是否下雨,清扫天井时必须撑伞。说实话,我也知道撑伞没啥大用处,只不过是给自己壮壮胆而已。
  上个月,我撑着伞清扫天井时,一些不明物体突然从天散落,发出噼噼啪啪的声音。我从声音判断,可能是有人在楼上扔石子,吓得赶紧逃命似地跑回屋里。等天井恢复平静后,跑到外面一看,顿时哭笑不得:地上洒满了大大小小的枇杷核。
  我们住的这幢高层共有24层,要说抛物,上面23户人家都有可能。我希望把高空抛物者揪出来,但每次发生抛物时,为了避免被伤及,谁都不敢跑到天井里抬头往上看。等到东西抛完了,再跑到天井里仰头查看,已无法分辨抛物来自哪一层。
  我觉得,只有安装摄像头才能杜绝这种行为。是不是能呼吁呼吁,有关部门尽快采取措施,在天井外设置摄像头,哪怕是临时摄像头也行。

[居委回应] 考虑在外立面装摄像头
  王宪文是该小区居委会党总支书记,他对沈阿姨反映的高空抛物问题也是一肚子苦水。
  我们居委会也曾多次接到居民反映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我们小区每周四都组织公共卫生清洁活动,结果发现,不管上周打扫得多么干净,一些大楼的底楼绿化带里,过了一个星期又变得一塌糊涂,扔满了各种垃圾。
  目前,我们小区已经陷入了“高空抛物发生-无法处理-再发生-再无法处理”的怪圈,无形中助长了抛物者的气焰。我觉得,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因为没有拿到抛物者抛物的切实证据。
  这个证据最好是有监控拍下,这样的话,证明力最强,抛物者想赖也赖不掉。今年,闸北区正在推进“美丽家园”老旧小区的综合治理项目,安装摄像头变成了一件有可能的事情。
  按照规划,小区内的电梯轿厢、底楼大堂以及小区公共部位都将安装多个摄像头。大楼有四个外立面,我们打算每个外立面都装一个摄像头,这样的话,不仅可以起到取证作用,还可以震慑抛物者,让他们不敢再肆无忌惮地抛物。

[专家说法] 业主大会可表决装监控
  方宇清是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第十工作委员会的副秘书长、黄浦区政协委员,他一直关注着高空抛物的问题。
  我觉得,从目前沪上各个小区整治高空抛物的情况来看,仅凭在公共部位张贴告示、召开居民代表座谈会等方式,收效并不大,也很难杜绝高空抛物再次发生。从治理的角度来看,安装摄像头取证是一个较好的方法。
  安装摄像头一个最大的问题是经费问题。居民可通过召开全体业主大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就“是否动用小区的维修基金进行工程施工”作表决,一旦获得通过即可着手施工。
  当然,加装公共摄像头对公共安全虽然有促进作用,但也要注意避免侵犯居民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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