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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事故杭州一女子对物业不满从四楼扔下玻璃杯,涉高空抛物罪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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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它曾与“乱扔垃圾”齐名,排名第二。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抛砖砸死婴儿”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人们在为百日婴儿过早地离开这个世界、父母悲痛欲绝而扼腕的同时,一个有关城市高空抛物威胁人们“头顶安全”的社会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热议。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责任。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了高空抛物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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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删除 中华医学会生殖分会主委黄国宁:法律和道德,都容不下代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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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菜花 发表于: 2021-4-14 16:26:00|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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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女子对物业不满从四楼扔下玻璃杯,涉高空抛物罪被刑拘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杭州一女子对物业不满从四楼扔下玻璃杯,涉高空抛物罪被刑拘

  因为对物业不满,从四楼往楼下住户必经的过道扔玻璃杯等物,40岁的杭州女白领王某某(化姓)涉嫌高空抛物罪被刑事拘留。
  3月29日晚,杭州萧山区蜀山派出所接到某物业公司报警,称小区内有人高空抛物。抵达现场后,民警发现一幢单元楼下散落着半瓶矿泉水、半袋茶叶、破碎的玻璃杯等,推断抛物位置在3单元4楼,传唤了住户王某某。
  王某某是一名白领。据自述,当天中午她开车回小区,因传达室保安在看手机,没及时开门,她与其理论并投诉至物业公司,等待后续处理。当晚,王某某在家里泡茶,在阳台看到楼下一名大伯边分拣垃圾边与物业人员聊天,“垃圾桶正对着我家阳台,想到中午的事就搓火。”随后,她与物业人员、大伯发生言语冲突,先进行辱骂,又将玻璃杯、茶叶袋等扔下,还拿起阳台上的矿泉水瓶往下扔,扔完回屋打电话向物业投诉。
  警方调查认为,虽然王某某扔的东西没有砸到人,但掉落地点在楼下业主必经的过道,危害很大。而王某某坚持认为,只要没砸到人,自己就没有责任,直到警方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后才意识到严重性,称自己不懂法。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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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梦幻意境 发表于: 2019-8-24 07:28:50|只看该作者

中国法学会:应明确规定高空抛物属于违法行为

源自:人民日报
原文标题:应明确规定高空抛物属于违法行为

  本报北京8月23日电(记者:魏哲哲)8月23日,中国法学会组织召开高空抛物坠物法治工作座谈会,来自各方面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参会发表意见。
  针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问题,与会者一致认为,应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从法律上明确规定高空抛物属于违法行为、明确予以禁止,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方面都要充分认识这种危害,对违法犯罪者严加惩处。
  会议建议,要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建议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将高空抛物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确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并明确处罚措施,对高空坠物情形,有关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也应明确予以相应处罚;在民法典立法过程中,对高空抛物坠物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建议在刑法修正案中,在明确抛掷物品类型和重量、抛掷高度等条件的前提下,将“高空抛物”行为作为刑事犯罪予以惩治。
  会议建议,公安机关应加大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调查、侦查力度,依法及时准确查明相关案件的责任人,严格执法;进一步加快“雪亮工程”建设,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实施“技防入户”工程,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做好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证据固定、留存工作。
  高空坠物事件频酿惨剧
29#
 卡罗门 发表于: 2019-8-22 23:22:48|只看该作者

新京报:“高空抛物坠物”新规 厘清责任彰显公平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高空抛物坠物”新规,厘清责任彰显公平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拟增“高空抛物坠物”5条新规,明确致害人的侵权责任、职能机关的主管责任、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等,法律责任更加清晰,法律救济更加得力,进一步放大法律的公平精神。

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事件频发,成为了“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资料图。图片源自:新京报网  152303jo2upynkwpoccw2n.jpg  保存到相册

  治理高空抛物坠物又有新动向。据新京报报道,8月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增加5个新规,包括“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等规定。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事件频发,成为公众高度关注的“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今年6月,广东深圳5岁男童被高坠玻璃砸中,最终抢救无效离世的悲剧,尤其令人痛惜反思。目前,尽管这些新规尚未通过立法程序,还不具备法律效力,却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立法者反对侵权、保障权利的鲜明态度。
  审视5条新规,明确致害人的侵权责任、职能机关的主管责任、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等,法律责任更加清晰,法律救济更加得力,进一步放大法律的公平精神,有利于遏制高空抛物坠物乱象。
  关于“高空抛物坠物”的举证责任,与一般情况下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同,《侵权责任法》第87条确立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可能致害人举证证明自己与事件发生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这是因为,考虑到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的复杂性,要求被侵害人举证过于困难,故而立法倾向于保护被侵害人,加重可能致害人的举证责任。应该说,如此规定也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问题是,这种立法倾斜和简单指向,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后遗症”。比如,造成“一人被砸伤,整栋楼居民被集体起诉”等现象,对于实际上的非侵权人,“连坐”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显然并不公平。又比如,一些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事件发生后,却陷入职能部门推诿不管、建筑物管理人自视无关的尴尬境地,最后只好由受害人或建筑物使用人来承担责任。今年6月深圳男童被砸身亡,靠的是三方协商而非诉讼程序,结果是业主赔180万元,租户赔20万元。
  其实,法律的公平精神,不仅体现在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上,更体现在法律责任的合理分担上。审视酝酿中的5条新规,前两条与侵权人直接相关,强调“谁侵权谁担责”原则;第三条与职能机关相关,确定了赔偿补偿的“前置调查程序”;第四条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相关,确定了补偿之后的“追偿权”;最后一条与建筑物管理人有关,确定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从最初简单的“二人转”到现在的“四位一体”,侵权人、建筑物使用人、职能机关、建筑物管理人等主体,分别对应“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主管责任”和“安全保障责任”,“精准到人”的法律责任体系,也变得更加公平合理。
  遏制高空抛物坠物乱象,需要打出立法、执法、司法组合拳。从司法实践看,近年来加大了对严重侵权人的惩罚力度,所涉及的罪名包括过失致人重伤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亦不乏行拘高空抛物者的案例。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中增加新规,顺应了公众呼声,有利于从民事责任上打造“闭合锁链”,以更公平、更权威的法治力量阻击“防不胜防的飞来横祸”,切实维护公众的人身安全。
  高空坠物事件频酿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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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格键 发表于: 2019-8-22 12:06:35|只看该作者

高空抛物坠物“全楼买单”规定有望作出调整

源自:新华视点
原文标题:高空抛物坠物“全楼买单”规定有望作出调整

  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对此作出调整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记者:罗沙、白阳)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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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雏菊花 发表于: 2019-8-22 10:38:00|只看该作者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高空抛物要明确责任

源自:人民日报
原文标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高空抛物要明确责任

  人民日报客户端杜文明

  8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京举行。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作关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汇报指出,近一段时间以来,“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频发,“头顶上的安全”引发社会关注。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保护公众安全,建议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综合施策。对于造成损害后果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对责任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需要明确建筑物管理人、施工者、作业者的责任,做到多管齐下,共同发力。
  据此,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千零三十条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二是增加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三是增加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四是增加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五是增加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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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雪 发表于: 2019-8-21 12:23:00|只看该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高空抛物坠物问题作为重点研究

源自:新京报
  新京报快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21日举行第一次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同志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近期,各地频频发生高空抛物坠物,给他人带来损害的事件,也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请问如何从立法的角度对这种现象进行治理和防范?
  臧铁伟:我们也关注到,近来发生了一些高空抛物和坠物的致人伤害,严重的还发生了致人死亡的案件,头顶上的安全也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对这个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等方面做了非常全面明确的规定。首先,这类行为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虽然没有专门规定高空抛物的罪名,但是对于以故意杀人、伤人为目的进行抛物的,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是故意伤害罪。对于高空抛物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也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过失致人伤害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还可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也要依据现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考虑追究行政方面的责任。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要给予治安拘留。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能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85条、第87条也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针对责任人明确的情况下,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87条规定:对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对这个问题,最关键的一个难点主要在于要及时准确地查明责任人,也就是高空抛物和坠物的责任人,这就要求公安机关等相关机关及时调查、认真查清责任人。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查明责任人之后,该承担什么责任就要承担什么责任,严格执法。另外,还要提高建筑物设计施工的质量,提高公民的素质,切实减少高空抛物和坠物情况的发生。在立法方面,目前正在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在二审时已将这个问题作为一个重点予以研究,草案三审稿将在现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础上对这个问题做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我们立法工作机构也将持续关注这个问题,继续深入研究和完善相关的立法。
源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原文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高空抛物坠物问题作为重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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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篮铯锝情调 发表于: 2019-8-20 08:23:01|只看该作者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将提请三审 聚焦"高空抛物"

源自:界面
原文标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将提请三审,聚焦“高空抛物”

  据界面新闻8月20日报道,在即将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将提请三审,“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自助行为”制度、“自甘风险”规则等问题将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据新华社报道,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委员长会议15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8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届时将审议包括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在内的多部法律修正案草案议案。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是以现行《侵权责任法》为基础编纂而来。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经施行了9年。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在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2018年8月底,侵权责任编草案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相比《侵权责任法》,一审稿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网络侵权责任制度、生态损害责任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等多个方面作出了修改和完善。
  2018年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再次审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增设了“自甘风险”规则,也明确了“自助行为”制度,还对网络侵权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损害生态环境责任等作出了修改。
  不过,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在审议过程中,多个条文存在较大争议,这些条文是否作修改也成为了民众对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的关注点。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友军对界面新闻表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经验,也总结了改革的成果,这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提请三审,将对社会关注的一些问题再审议一遍,进一步完善。
  在草案二审稿引发讨论的条文中,“自甘风险”规则是其中一条。二审稿提出,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
  有学者指出,“自甘风险”规则在交通、体育比赛、自助旅游等领域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因“危险性活动”范围界定、“组织者”的判定未能立法明确也受到争议。
  周友军表示,“自甘风险”规则中危险性活动的范围未能明确,因为是免责条款,只要没有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就可以免责,所以大家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是否应限制适用范围,甚至在体育比赛领域中是否也应缩小适用范围。
  “自甘风险规则和我们的公序良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都存在冲突,自甘风险规则需要限制使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对界面新闻表示,自甘风险的规定,与网络经济中平台主体责任类型与范围存在很多重合,如果适用得不好很可能变成豁免平台责任和侵害用户权益的条款。
  “自助行为”制度也是草案二审稿中存在争议的条文。二审稿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有学者提出,应为自助行为设定严格的条件和程序,明确自助行为的适用范围,以防止滥用。
  朱巍指出,实际上,自助行为制度在民法体系中长期存在,因为不管是在交通事故中,或是在普通侵权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跑掉,受害人事后维权成本太高。自助行为制度对我们的民事救济能起到重要的作用,在国外也一直有这样的制度。
  不过,朱巍认为,需要明确适用范围来防止“自助行为”制度被滥用。“自助行为制度的风险还是很大的,在自助行为制度中,被别人采取措施的人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因为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会引起后面更多的纠纷。”他指出,自助行为制度需要设立大量的限制,但是现在的法律没有体现出来。
  接下来的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是否作出修改也是民众关注的焦点之一。现行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时,有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规定在实践中争议较大,执行难度也较大,还可能引发社会公众对法律规定的不满及对法院的不信任,建议删除或者修改该条规定。
  草案二审时,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认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是侵权责任立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争议较大,各方也高度关注。对该规定是否修改、如何修改,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侵权法理、保护受害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因素后慎重决策。据此,建议对草案的规定暂不作修改,继续研究。
  朱巍称,“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出现过三种情况,一种是找不到侵权人就立不了案,第二种是找不到侵权人,事发楼栋只要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都要承担连带补偿责任,第三种是找不到侵权人就由物业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如果不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就要承担连带补偿责任。不过,有人认为这个规定并不公平,因为对大多数人来说,高空抛物并不是他们扔的。”朱巍说。
  今年以来,我国多地高空坠物伤人事件频发。6月13日,深圳发生坠窗砸死男童事件,此后深圳又接连出现多起高空坠物伤人损物事件;同月,南京东宝路附近,一名10岁小学生被高空坠物砸成重伤;7月11日,济南槐荫区某小区居民楼上掉下三把刀,高空抛物问题再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朱巍指出,很多人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有着误区,认为高空抛物一定是民事责任,实际上是大家对民法万能的一个错觉,“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只有一小部分才是民事责任,大部分是刑事责任,只有在找不到侵权人的时候才使用民事救济,所以民事责任只是后续的补充。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即将迎来第三次审议,但朱巍认为,草案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仍难以作出修改。“现在的规定已经是各种不同意见的最大公约数,现行做法我觉得是最好的一种。”他说。
  记者 | 梁宙
  高空坠物事件频酿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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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屁巴虫 发表于: 2019-8-13 21:08:00|只看该作者

北京警方查处5起高空抛物案件 刑拘2人

源自:新京报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近日,北京朝阳区太阳宫地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致使车辆受损事件,警方工作查明,肇事者系一名儿童。肇事者尚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经批评教育已认知到此行为危害性。肇事者监护人对教管不严表达歉意,并已与被砸车主达成赔偿协议,同时警方已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据了解,最近一段时间,全国各地接连发生高空抛物致人伤亡事件。北京虽然没有发生类似伤亡情况,但也相继发生数起高空抛物事件。对此,市公安局组织相关单位成立专班,针对高空抛物事件加大调查处理力度。7月25日以来,先后查处5起高空抛物案件,刑事拘留2人,行政处罚1人,批评教育3人。
  警方表示,高空抛物是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肇事者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广大居民从我做起,养成文明生活习惯,坚决杜绝高空抛物,共同维护良好、安全的居住环境。
  警方提示:一楼以上住户要及时清理阳台、窗台上的摆放物品及室外悬挂物,检查窗户、空调室外机支架是否牢固,防止高空坠物事件的发生。特别是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要做好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管理,防止发生高空抛物行为。
  编辑:马浩歌
原文标题:北京警方严厉打击高空抛物行为
23#
 灰头 发表于: 2019-7-11 19:22:54|只看该作者

新华社谈“高空抛物”:社区治理水平也要“上楼”

源自:新华网
原文标题:高空抛物的拷问:社区治理水平也要“上楼”

  (新华时评)高空抛物的拷问:社区治理水平也要“上楼”
  新华社北京7月11日电
  高空抛物的拷问:社区治理水平也要“上楼”
  新华社记者王立彬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痰液、剩饭、潲水及花盆、铁钳、锅铲不时“从天而降”,不仅威胁市民生命安全,还污染生态环境、危害公共秩序,成为城市管理、社区治理一大顽症。各地援引法律、严肃惩戒,加装监控、威慑预防,但有关事件有增无减。
  西安某小区近日还成立了一支“妈妈防空队”,对相关事件进行拍照录像、留取证据等。据报道,这支“防空队”已形成一定震慑力。这对我们的基层组织和社区工作是一个启示。
  社区是城市治理“最后一公里”,是党委和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神经末梢。社区人口越来越多,楼房越建越高,社区治理水平也要更上一层楼。党中央高度重视社区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强调,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积极性,形成社区治理合力。可以说,改革创新基层治理方式,提高社区治理能力,是根治高空抛物等“城市病”的根本遵循。
  妈妈们行动起来了,基层党组织与社区机构都要动起来。城市管理和服务力量要下沉,尽快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基层组织建设上来,转移到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工作上来,从基层干起来,从居民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抓起来,建设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守望相助的社区,对高空抛物等不良行为釜底抽薪。基层党组织要敢担当、有作为,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依法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推进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发挥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的积极作用,弘扬公序良俗;充分运用网上社交平台,引导居民密切日常交往、参与公共事务,引导居民崇德向善;把居民维护公共利益的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基层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情况纳入绩效评议……总之,要通过法治、德治、自治的有机融合去根治陋习。
  “同住一栋楼,相逢不点头。”城镇化快速推进,深刻改变我国城市社会结构。不少人未完全适应城市生活方式,新型集体观念淡薄。某地陋习排行榜中,高空抛物与乱扔垃圾齐名。在街头乱扔垃圾的,跟高空抛物的很可能就是同一个人。
  不是每个人都住在高层,但是每个人必然会从地面走过。当你从楼下走过时,不妨想想上楼之后该遵循什么样的行为准则。
  高空坠物事件频酿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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