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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查贪官侵吞上千万国有资产 称赃款捐给寺庙是做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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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正义网
原文标题:检察官连发三问,被告人幡然醒悟

  由重庆市大渡口区检察院依法起诉的重庆大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田世荣等三人贪污、受贿2400万元一案近日开庭,大渡口区人大代表、机关干部及社会各界群众150余人旁听了庭审。

公诉人向被告人提问
公诉人说案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荣辰

  公诉工作是检察机关最重要的职能之一,检察长带头办一案,比台上讲千遍更有说服力。在承办此案过程中,我按照亲历性的要求,和办案组干警分别讯问了三名被告人、修改了起诉书、反复研究了举证计划、质证提纲、答辩要点,亲自撰写了公诉意见,并与法院作了工作沟通。
  此案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大,主体特殊,犯罪手段较为隐蔽。出庭公诉不只是要指控犯罪,更要揭露犯罪、揭示危害、警醒来者,所以我重点在这三个方面揭露了被告人的犯罪危害。
  一是损害公共利益。被告人田世荣贪污1700万元,直接侵吞的是国有资产。另外他还受贿735万元,这些钱形式上是对方业务单位支付的好处费,但“羊毛出在羊身上”,实际上仍源于大晟公司所支付的高额利息,归根结底是大渡口区广大群众的公共利益。
  二是破坏公平正义。田世荣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巨额贿赂,从表面上看,这种权钱交易是你情我愿的“双赢”行为,但从本质上看,这种交易必然拉高市场交易的成本,破坏正常经济秩序,同时将遵纪守法、不愿参与权钱交易的市场参与者排除在外,严重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是侵害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公职人员最大的身份特征和行为特征是姓“公”,他们基于法律授权或组织委托进行的职务行为,必须遵循必要的规则,而不能随心所欲,更不能为所欲为,这是现代社会普遍的共识。我国的法律法规、党内纪律对公职人员廉洁履职有着明确、严格和详尽的规定,被告人田世荣作为国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大肆贪污受贿,显然是对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的严重侵害。
  对被告人犯罪手段的揭露,是想让旁听者在较短时间了解被告人经过包装、掩饰的犯罪本质。庭上“三问”则是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田世荣对自己的犯罪认识不深刻,甚至他一度认为,将相当一部分贪污、受贿的赃款用于捐赠寺庙,这是做善事、行善举。公诉人通过这种发问的方式对他“猛击一掌”,可以达到使其认识错误、真心认罪悔罪的效果。
  对重庆大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原董事长、总经理田世荣等三人贪污、受贿一案进行审查起诉,是重庆市大渡口区检察院自建院以来办理的涉案金额最大的职务犯罪案件。
  近日,大渡口区检察院检察长李荣辰作为该案审查起诉的承办人,率两名助理出庭公诉并担任第一公诉人。在法庭上,李荣辰面对三名被告人,义正辞严,连发三问,被告人幡然醒悟,当庭认罪悔罪。

三人团伙的“敛财术”
  法庭上,公诉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勾勒和揭露了田世荣利用职务之便,伙同黄升涛、黄志农骗取、侵吞巨额国有资产,非法收受巨额贿赂的三种“敛财术”:明修栈道,公然索要;瞒天过海,化公为私;移花接木,暗度陈仓。
  据公诉人指控: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田世荣利用担任大晟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在从事融资、发债等经营活动中,伙同其关系人黄升涛贪污公款1743.31万元,单独或伙同黄升涛、黄志农收受相关单位及个人贿赂735万元,其中,黄升涛共同受贿180万元,黄志农共同受贿280万元。
  法庭上,公诉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勾勒和揭露了田世荣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骗取、侵吞巨额国有资产,非法收受巨额贿赂的三种敛财手段。
  明修栈道,公然索要。大晟公司委托某证券公司发行8亿元企业债成功后,当田世荣得知中间人邓某获取了240万元财务顾问费后,即向其索要好处费,后获得了邓某支付的70万元现金。
  瞒天过海,化公为私。在大晟公司与某信托公司洽谈10亿元融资业务过程中,田世荣多次向信托公司相关人员提出,虚增一个点的融资成本,由大晟公司支付给信托公司后,再由信托公司支付给他指定的关系人。信托公司深知此事法律风险极大,最终拒绝了他的要求。在此情况下,田世荣决定铤而走险,先是安排自己的关系人、被告人黄升涛成立上海奕曜公司,而后利用职务之便以大晟公司名义向区政府打报告,谎称奕曜公司在大晟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融资业务的过程中提供了融资顾问服务,需支付一个点的服务费。骗取区政府同意后,又以大晟公司名义与奕曜公司签订了虚假融资顾问服务协议,从而侵吞国有资产1743万余元。
  移花接木,暗度陈仓。田世荣在大晟公司发债和融资过程中,分别与业务承接方两家信托公司人员达成按比例收受好处费的协议。为掩人耳目、规避法律,田世荣分别安排自己的关系人、被告人黄升涛、黄志农寻找公司与两家信托公司签订虚假中介服务协议,以提供中介服务的名义共计收取两家信托公司好处费665万元。

爱做“善事”的贪官
  在检察机关办案与审查起诉过程中,田世荣对自己的行为并没有清醒认识。他一度认为,他将相当一部分贪污、受贿的赃款用于捐赠寺庙,是做善事、行善举。在法庭上,公诉人面对三名被告人,连发三问。
  据介绍,田世荣是土生土长的大渡口区人,大学毕业后便被分配到大渡口区财政局工作,从一般办事员到中层干部再到区管处级干部,一路走来,付出良多,业绩突出,也屡被委以重任。从筹建大晟公司,到担任大晟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组织给了他充分的信任。
  随着手中权力的增大,田世荣本该更加努力工作,为养育和培养自己的大渡口区人民作出更大的贡献,但他却放松思想改造,精神懈怠,热衷于“迷信”,广交“迷信”同道之人,另两名被告人黄升涛、黄志农就是田世荣的同道朋友。
  田世荣在实施贪污、贿赂犯罪后,为掩人耳目、逃避法律制裁,精心选择远在上海、湖南,且是自己朋友的黄升涛、黄志农作为关系人玩“白手套”。田世荣自认为自己的手段天衣无缝,难以被发现。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17年,大渡口区检察院通过对一起相关线索的深入挖掘,层层剥笋,成功办理了这起大渡口区建区以来涉案金额最大的职务犯罪案件。
  在检察机关办案与审查起诉过程中,田世荣对自己的行为并没有清醒认识。他一度认为,他将相当一部分贪污、受贿的赃款用于捐赠寺庙,这是做善事、行善举。
  在法庭上,公诉人李荣辰面对三名被告人,连发三问,义正辞严,掷地有声──
  “其一,被告人田世荣利用职务之便,勾结被告人黄升涛,一次性骗取侵吞公款即达1700万之巨,而当时的大渡口区一年的财政收入还不足10亿元,大晟公司当时的融资工作就是借钱来搞建设、求发展。作为大晟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田世荣对此困难局面比普通人有更深的认识,却为一己贪欲,将本应用于大渡口建设发展和民生福祉的巨款占为己有,你于心何忍?情何以堪?其二,必须强调的是,这些巨额的犯罪所得,被告人田世荣至今未退缴一分,公共利益的损失难以弥补。你何以面对培养你的大渡口区?何以面对30多万大渡口的父老乡亲?其三,做善事是不做非分之想,不取不义之财,而被告人田世荣用贪污、受贿所得的不义之财来捐赠寺庙,所谓的善举,善从何来?相反这恰恰背离了善的理念。”
  面对三问,在法庭最后陈述中,三名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幡然醒悟,均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将择期宣判。
  旁听评议:公诉人以案释法效果好
庭审现场
  该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庭审当天,大渡口区法院将该案庭审过程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了现场直播,当天的点击率达7000人次。据悉,目前播放量已突破2万人次。据法院相关人士介绍,该直播视频创下了重庆市法院系统庭审直播点击率之最。
  庭审中,公诉人和被告人围绕控辩焦点进行充分举证、质证和辩论,在审判长严谨的组织下,整个庭审过程井然有序。
  为推进法治建设,做好普法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渡口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组织20余名人大代表和大渡口区政府法制办、征地办、大晟公司等12家单位负责人旁听观摩了此案庭审。在庭审结束后,大渡口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又召开了座谈会,组织旁听人员对庭审进行评议。大家一致认为:此次庭审由检察长亲自担任公诉人,充分说明了检察院对该案的高度重视。庭审期间,公诉人精神饱满、言语规范、论点鲜明、论据详实、法律适用准确,充分展示了国家公诉人员严谨、干练、文明的良好形象。尤其是对犯罪危害和犯罪原因的剖析,深刻、透彻、直击要害,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庭审结束后,面对前来旁听的机关干部,公诉人李荣辰深入剖析了田世荣从体制内的精英,蜕变为大渡口区建区以来的“头号巨贪”的原因。虽然客观上存在制度不完备,制度执行不严格,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领域的监管,尤其是对“一把手”的监管不到位等原因,但从根本上讲,是田世荣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等“三观”上出了问题,是“德”上出了问题。
  随着手中权力的增大,田世荣放松思想改造,精神懈怠,热衷于“迷信”、广交“信友”。从本案分析,田世荣不论是选择他的“信友”黄升涛、黄志农作为贪污、受贿的关系人,还是将相当一部分赃款用于捐赠寺庙,充分说明他的“三观”已发生变化。什么理想信念、什么党纪国法、什么为官之德,在所谓的“法”面前尽可抛去。
  李荣辰指出,本案给我们最大的警示就是,我们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把立德作为首要任务,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戒,严格约束自己的操守和行为,不逾矩、不越轨、戒贪止欲,保持廉洁操守,筑牢道德底线。同时要做到德治和法治的统一,心中高悬法纪明镜,手中紧握法纪戒尺,时刻怀有对党纪国法的深深敬畏,如此才能不蹈田世荣的覆辙,为国家、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加座谈的大渡口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过旁听庭审和公诉人的案后说法,受到一次强烈的精神震撼,也加深了对依法行政、廉洁履职的认识,今后将坚决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在法律的框架下用好手中的权力,为老百姓谋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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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姑娘山
 你不在 发表于: 2018-5-15 23:01:01|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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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1743余万贪官将部分赃款捐寺庙 宣称在做善事

源自:中国青年报
原文标题:贪污1743余万的贪官,竟然敢说自己是在“做善事”……

  近日,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的重庆大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原董事长、总经理田世荣等3人贪污、受贿2400万元一案,在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为此,《检察日报》特地采访了办案人员,为此案撰写了专题稿件,披露了一系列重大事实。其中,有一点颇为引人注目,那就是被告田世荣将相当一部分赃款“捐赠”给了当地的寺庙,并因此理直气壮地宣称:自己是在做善事。
  此案是大渡口区检察院自建院以来查办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大渡口区检察院检察长李荣辰主动承担此案的审查起诉工作并出庭公诉。三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在法庭上,李荣辰面对三名被告人,义正辞严,连续发出有力的质问,最终,被告人幡然醒悟,当庭认罪悔罪。
  据公诉人指控: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田世荣利用担任大晟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在从事融资、发债等经营活动中,伙同其关系人黄升涛贪污公款1743.31万元,单独或伙同黄升涛、黄志农收受相关单位及个人贿赂735万元,其中,黄升涛共同受贿180万元,黄志农共同受贿280万元。
  田世荣是土生土长的大渡口区人,大学毕业后便被分配到大渡口区财政局工作,从一般办事员到中层干部再到区管处级干部,一路走来,付出良多,业绩突出,也屡被委以重任。从筹建大晟公司,到担任大晟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组织给了他充分的信任。
  随着手中权力的增大,田世荣本该更加努力工作,为养育和培养自己的大渡口区人民作出更大的贡献,但他却放松思想改造,精神懈怠,热衷于“迷信”,广交“迷信”同道之人,另两名被告人黄升涛、黄志农就是田世荣的同道朋友。
  作为党员干部,田世荣本应做一名坚定的唯物主义者,然而,他却未能抵挡住迷信的腐蚀,并且自认为可以靠求神拜佛弥补自己的罪过。也正是因为陷入了“迷信”的陷阱,田世荣才做出了本文开头提到过的,将赃款“捐赠”给寺庙的荒诞举动。
  在检察机关办案与审查起诉过程中,田世荣对自己的行为并没有清醒认识。他一度认为,他将相当一部分贪污、受贿的赃款用于捐赠寺庙,这是做善事、行善举。
  然而,面对田世荣的荒谬言论,公诉人李荣辰连续发出了有力的质问,彻底驳倒了田世荣脆弱不堪的自辩。
  田世荣关于“自己在做善事”的说法,瞬间就被李荣辰无情戳破。李荣辰表示:“做善事是不做非分之想,不取不义之财,而被告人田世荣用贪污、受贿所得的不义之财来捐赠寺庙,所谓的善举,善从何来?这恰恰背离了善的理念。”
  庭审结束后,面对前来旁听的机关干部,公诉人李荣辰深入剖析了田世荣从体制内的精英,蜕变为大渡口区建区以来的“头号巨贪”的原因。
  随着手中权力的增大,田世荣放松思想改造,精神懈怠,热衷于“迷信”、广交“信友”。从田世荣选择他的“信友”黄升涛、黄志农作为贪污、受贿的关系人,并将相当一部分赃款用于捐赠寺庙,都充分说明他的“三观”已经发生了变化。
  不过,说起将赃款“捐赠”给寺庙的腐败分子,他田世荣倒也不是第一个。
  “海运仓内参”(id:hycplb)注意到,2013年,被控犯有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深圳市原政协副主席、汕头原市委书记黄志光就曾试图用“赃款捐给了寺庙”这一借口为自己脱罪。
  2013年12月,黄志光因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然而,黄志光有一笔100万的款项未被法院认定为受贿款。
  当时报道此案的《京华时报》记者从司法机关获悉,黄志光任汕头市委书记期间,深圳商人李亚鹤有意投资汕头东部经济带填海项目。2008年,李亚鹤先托黄志光的儿子黄某伟将一箱藏有百万元巨款的“土特产”带回家,后又与黄某伟一同前往广东海丰县某寺庙,将这100万元以黄某伟的名义捐给了该寺庙。
  一审判决书显示,广州市中院认定这100万元不属于受贿款,主要理由是李亚鹤将100万元给黄志光,是为了捐资建佛,黄志光本人没有非法占有该笔款项的主观故意,且捐出后寺庙未返还任何款项,黄志光并未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利益,故对此项指控不予支持。
  一审的判决结果,意味着黄志光利用“捐款”脱罪的奸计,差一点就“得逞”了。而之所以说是“差一点”,是因为在二审之中,广东省高院最终纠正了这一判决。
  广州市检察院针对黄志光案一审判决提出抗诉,认为黄志光同意李亚鹤为其出资捐赠时,已经具备受贿的故意,而黄某伟将这100万元带回家,使之处于黄志光控制之下,受贿客观行为已完成。另一方面,黄志光通过捐赠获得的既是功德、也是名利,父子俩也获得了利益和好处。
  广东省高院二审审理此案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一审法院没有认定黄志光收受李亚鹤的贿赂款100万元,导致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对黄志光受贿罪的量刑,加刑一年,黄志光的执行刑期从一审的14年上升到15年。
  而这起案件,也成为了近年来涉腐案件中,少有的由检察机关抗诉导致被告人刑期变长的案例之一。
  贪官除将赃款捐赠给寺庙、学校外,还有将赃款捐赠给家庭经济状况不佳的病人、贫困学生、残疾人组织,甚至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的,使其赃款发挥了某些积极的社会作用,因此让一些人包括司法官员对所涉赃款的性质模糊起来。
  当时,《新京报》为此案专门撰写了一篇社论,社论建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可以作出司法解释,明确类似处理赃款的情形一律认定为贪污或受贿,维护国家法治执行标准的统一,也真正体现国家对惩治腐败的零容忍。
  而这一宗旨,不论是在当时、现在还是未来,都应该被贯穿在所有腐败案件的审理进程之中。
  (资料来源:《检察日报》、《京华时报》、《新京报》、《法制日报》等)
  编撰/杨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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