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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nekoda 发表于: 2018-8-31 12:06:00|只看该作者|只看大图|正序浏览回帖奖励|阅读模式

[经济犯山东烟台原副市长聂作坤一审获刑13年 罚2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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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聂作坤,男,汉族,1965年5月出生,山东昌邑人,在职大学,管理学博士,1985年10月参加工作,1987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副厅级)。
  2018-8-31日,烟台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聂作坤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山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9年7月23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聂作坤受贿案,对被告人聂作坤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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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青城山
 雏菊花 发表于: 2019-7-23 13:35:44|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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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原副市长聂作坤一审获刑13年 罚230万元

源自: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文标题:山东烟台原副市长聂作坤受贿一审获刑13年,罚金230万元

  7月23日上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烟台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聂作坤受贿案。对被告人聂作坤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三十万元;查封、扣押受贿所得款物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聂作坤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8年,被告人聂作坤利用担任山东省安丘市公安局局长、寿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山东省公安厅组织教育处处长、烟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荣誉表彰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25.5487万元。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作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聂作坤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图片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媒体记者和社会各界群众共计30余人旁听了宣判。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5# 华蓥山
 蓝色简单 发表于: 2019-4-2 13:52:59|只看该作者

山东烟台公安局原局长聂作坤案开庭 被告神情落寞

源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原文标题:刚刚!烟台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聂作坤涉嫌受贿案一审开庭

  4月2日上午9时,在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聂作坤──这位曾经的副市长、公安局长,身着黑色夹克、白色衬衣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与以往敢想敢干、神采飞扬的他有些不同,这个留着黑色平头的男人神情落寞,在旁听人群的注目下走上了被告席。人们不无感慨他的“轰然倒下”,起步于民办教师、仕途始于公安基层,历经层层选拔被拔擢至省厅……这样的人生阅历并未成为他官场“筹码”,或许他从未想过,距他曾主政的烟台公安局700多公里的菏泽,他的一切过往将黯然失色。
  今天,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烟台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中共烟台市公安局委员会原书记、公安局原局长聂作坤涉嫌受贿罪一案,在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从左至右分别是任孔全、宋林、王磊、丁心
  受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任孔全、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宋林、曹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王磊、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主任科员丁心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指派员额检察官杨红光、吴娜全程指导。
  聂作坤
  人物履历
  1983.12~1985.10,山东省昌邑县太堡庄乡新河头联中民办教师(计算连续工龄);
  1985.10~1989.07,山东省昌邑县公安局岞山派出所民警;
  1989.07~1990.09,山东省昌邑县北孟派出所副政治指导员;
  1990.09~1994.09,山东省昌邑县北孟派出所所长;
  1994.09~1998.05,山东省昌邑市公安局副局级侦查员、饮马派出所所长;
  1998.05~1998.11,山东省昌邑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城区分局局长;
  1998.11~2000.07,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峡山分局政治委员(1997.08~1999.12,在中央党校函授本科班政法专业在职学习);
  2000.07~2001.07,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峡山分局局长;
  2001.07~2003.03,山东省安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03.03~2006.04,山东省安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享受副县级待遇)(2004.03~2006.01,在西南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工商管理专业在职学习);
  2006.04~2007.01,山东省安丘市副县级干部、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07.01~2010.07,山东省寿光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2005.10~2008.06,在南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在职学习,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010.07~2016.09,山东省公安厅组织教育处处长(2009.06~2012.06,天津大学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在职学习,获得管理学博士学位);
  2016.09~2017.03,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
  2017.03~2018.09,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
  菏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01年至2018年,被告人聂作坤利用担任安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寿光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山东省公安厅组织教育处处长、烟台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中共烟台市公安局委员会书记、公安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家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荣誉表彰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00余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聂作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鲁检君了解到,本案25笔受贿事实中,19笔事实的行贿人是企业老板,占受贿数额的78.11%,其中数额最大、次数最多、持续时间最长的受贿犯罪的行贿人均是企业老板。这些企业老板为了谋取私利,长期经营与聂作坤之间所谓的友情,投其所好,有的借购置房产、装修房屋而拉拢感情,有的抓住其爱好摄影送给高档相机、名牌镜头,有的干脆赤裸裸的送现金、送黄金,其下属为了职务提拔、调动工作,也通过企业老板打招呼、求照顾,进行利益输送,给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严重损害。
  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指出,从2001年第一次实施受贿犯罪,到2018年8月收受最后一笔贿赂,长达17年的时间里,聂作坤从收受1万元的忐忑不安,到收受上百万元的心安理得,从半推半就到主动索取,直至党的十九大之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用手中的公权力为行贿人谋私利,收受近千万元的房产及装修却安之若素,最终走上被告席,接受法律的审判。本案警示我们: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以“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谨慎之心对待自己的一言一行,以“夙夜在公,殚精竭虑”的公仆之心对待自己的一职一责,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待和要求。
  据悉,本案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调查,次日对聂作坤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11月27日,山东省监察委员会以聂作坤涉嫌受贿罪移送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2018年12月6日,由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9年1月17日,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有关证据、被告人聂作坤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
  办案人员介绍,案发后,被告人聂作坤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上午11:35,庭审结束,聂作坤在最后陈述时,深刻剖析了自身走上犯罪不归路的动机和原因,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可,表示服从判决。法庭将择期宣判。
  山东省、市两级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相关人员参加庭审。
4# 金佛山
 雏菊花 发表于: 2019-1-23 17:23:00|只看该作者

山东检察机关依法对聂作坤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源自:正义网
原文标题:山东检察机关依法对聂作坤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正义网北京1月23日消息,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消息,近日,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烟台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聂作坤(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聂作坤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1年至2018年,被告人聂作坤利用担任安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寿光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寿光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山东省公安厅组织教育处处长,烟台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烟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3# 峨眉山
 午夜思 发表于: 2018-12-10 17:08:00|只看该作者

山东检察机关依法逮捕原烟台市公安局长聂作坤

源自:最高检网站
原文标题:山东检察机关依法对聂作坤决定逮捕

  山东省烟台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烟台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聂作坤(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菏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聂作坤决定逮捕。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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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姑娘山
 不取 发表于: 2018-11-28 18:23:00|只看该作者

山东烟台原副市长聂作坤被双开:捞取政治资本

源自: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原文标题:山东省烟台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聂作坤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据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山东省纪委监委对烟台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聂作坤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聂作坤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搞利益交换,捞取政治资本;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利用职务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从事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民间高利借贷活动,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利用职权侵占非本人经管的财物;违反工作纪律,违规插手工程项目承包,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聂作坤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并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山东省监委委员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聂作坤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山东省纪委监委)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1# 贡嘎山
 nekoda 发表于: 2018-8-31 12:06:00|只看该作者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8年8月31日,烟台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聂作坤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山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免去职务
  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免去聂作坤的山东省烟台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职务。

依法双开
  2018年11月,据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经中共山东省委批准,山东省纪委监委对烟台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聂作坤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聂作坤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搞利益交换,捞取政治资本;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利用职务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从事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民间高利借贷活动,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利用职权侵占非本人经管的财物;违反工作纪律,违规插手工程项目承包,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聂作坤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并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山东省监委委员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聂作坤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8年12月,山东省烟台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烟台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聂作坤(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菏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聂作坤决定逮捕。

提起公诉
  2019年1月,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烟台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聂作坤(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聂作坤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1年至2018年,被告人聂作坤利用担任安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寿光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寿光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山东省公安厅组织教育处处长,烟台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烟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9年4月2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烟台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烟台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聂作坤受贿一案。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任孔全出庭支持公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维担任审判长。
  菏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1年至2018年,被告人聂作坤利用担任安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寿光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寿光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山东省公安厅组织教育处处长,烟台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烟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公安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25家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荣誉表彰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25万余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聂作坤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意见。聂作坤作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共计6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9年7月23日上午,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烟台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聂作坤受贿案,对被告人聂作坤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三十万元;查封、扣押受贿所得款物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聂作坤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8年,被告人聂作坤利用担任山东省安丘市公安局局长、寿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山东省公安厅组织教育处处长、烟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荣誉表彰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25.5487万元。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聂作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聂作坤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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