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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生 发表于: 2018-10-15 09:51:0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纪实·新闻市高院通报追究拒执犯罪工作情况:51人被判拒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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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0月12日下午,重庆市高法院通报了全市法院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工作推进情况,并公布一批拒执罪典型案例。
  据市高院执行局副局长、执行裁决处处长苏福通报称,自2016年“基本解决执行难”以来,全市法院不断强化执行强制措施运用,对“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的行为,坚持公诉与自诉并重,加强自诉追究拒执犯罪,有力地推动了“基本解决执行难”。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理拒执犯罪刑事案件120件174人,已判处拒执罪46件51人;免于刑事处罚6件9人;有23件26人在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后因被告人自觉履行义务,自诉人或者公诉人撤回起诉;有45件案件仍在审理之中。
  其中,2018年1-9月全市法院审理拒执犯罪刑事案件79件124人,已判处拒执罪16件16人,免于刑事处罚3件3人,有15件17人在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后因被告人自觉履行义务而被起诉人撤回起诉,另有45件案件仍在审理中。
  据介绍,市高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统一拒执犯罪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程序、要求和标准,积极构建公诉追究拒执刑事犯罪齐抓共管格局。建立了与市公安局、检察院等部门的常态化联络机制,定期通报追究拒执犯罪的情况,交流通过公诉追究拒执罪中的问题及应对举措。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理以公诉方式追究拒执犯罪的刑事案件51件60人,判处拒执罪40件43人,有1件1人被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有10件案件仍在审理中。其中,2018年1-9月审理以公诉方式追究拒执犯罪的刑事案件21件27人,判处拒执罪11件11人,有10件案件仍在审理中。
  市高法院于2018年3月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细化了拒执刑事自诉程序,出台《自诉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需提交证据指引》,引导执行当事人正确提供提起拒执刑事自诉案件的证据材料,进一步提高追究拒执犯罪的针对性和准确性。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理以自诉方式追究拒执犯罪的刑事案件69件114人,追究拒执罪6件8人,免于刑事处罚6件9人,有22件25人在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后因被告人自觉履行义务自诉人撤回自诉,有35件案件仍在办理中。
  2018年1-9月审理以自诉方式追究拒执犯罪的刑事案件58件97人,其中追究拒执罪5件5人,免于刑事处罚3件3人,有15件17人因被告人主动履行义务自诉人撤回自诉,有35件案件正在办理中。
  在通报追究拒执罪情况和拒执罪典型案例的过程中,市高法院对有些问题进行了特别说明:

拒执罪追究的对象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即,拒执罪追究的对象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
  此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包括哪些具体情形?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包括: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6。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1。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2。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实况新闻-重庆时报记者 周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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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哥 发表于: 2018-10-15 09:51:00|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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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124名“老赖”因涉嫌拒执刑事犯罪受审

  新华社重庆10月14日电(记者:周闻韬)针对情节严重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老赖”,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正成为人民法院推进解决执行难的重要突破口。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9月,全市法院共审理拒执犯罪刑事案件79件124人,已判处拒执罪16件16人,另有15件17人在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后因被告人自觉履行义务而被起诉人撤回起诉。
  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苏福介绍,重庆高院与公检机关统一拒执犯罪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标准,积极构建公诉追究拒执刑事犯罪齐抓共管格局,打击“老赖”的高压态势正逐步形成。
  除通过刑事公诉追究拒执犯罪外,重庆法院还加强了拒执罪刑事自诉工作,引导执行申请人提起拒执刑事诉讼。全市法院今年1月至9月共审理以自诉方式追究拒执犯罪的刑事案件58件97人,其中追究拒执罪5件5人,有15件17人因被告人主动履行义务自诉人撤回自诉。
  在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中,被执行人重庆某塑胶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刘某明知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仍指使他人将本应进入公司账户的资金转移至他人账户,以逃避法院强制执行,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该案线索经合川区人民法院移送至合川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合川区人民法院最终对被告单位塑胶有限公司判处罚金10万元,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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