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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文星 发表于: 2013-6-29 12:31:0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纪实·新闻拍卖私信是否合法众说纷纭 杨绛应尽早诉诸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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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钱钟书杨绛书信及手稿将首次大规模面世并在京拍卖”,近日,一条拍卖公告引发轩然大波。
  据悉,这些信件涉及不少对历史和学人的批判,有钱钟书认为“不能公开说的话”,如今却因拍卖公司前期寄出的大量影印件宣传资料而被公之于众。前日,102岁高龄的杨绛发表声明,明确表态“坚决反对”私人书信被拍卖,希望有关人士和拍卖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否则“将会亲自走向法庭,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利”。而拍卖方则表示拍卖会将如期进行。
  在艺术品市场整体趋冷的情况下,名人信札手稿逆市上扬,成了各大拍卖公司竞相追逐的热点。当私人信件与利益碰撞,有网友感叹,“名利莫绝友情义,金钱别伤大师心。”

争论
  就在杨绛发表声明的当天,来自清华、人大、北大三所高校的权威法律专家,对私人信件拍卖引发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而多位拍卖界、法律界、收藏界的业内人士,也向本报记者表达了各不相同的观点。

法律界说
1
私人书信上承载着哪些“权”?

  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讨会与会者之一):
  一封信件,涉及到多种权利。信件的纸张归收件人所有,但信件本身也是作品,上面承载着的著作权、隐私权,是归作者所有的。作者去世后,相应权利便自动归作者的继承人所有,进行继承与保护。
  张思星(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拍卖师):
  与书画、文物不同,信件不属于公开艺术品的范畴。受赠人虽拥有信函的所有权,但不意味着其拥有信函的完全处置权。这还要看信函主要内容是什么,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的意愿。
  从常理而言,两人之间的信函,将不可避免地涉及书信往来双方的隐私。因此杨绛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终止这场拍卖。当然,若相关权利人双方均对拍卖没有异议,拍卖也是可以继续的。

拍卖界说
  王凤海(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名誉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著作权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作品转让给他人的,作品的物权和著作权就发生了分离。拥有者取得作品的物权,作者则依法保留了著作权。
  拥有者对作品享有的是物权,而作者的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当两项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坚持物权优先的原则。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应享有作品的展览权。

2
私人书信没有作者允许是否可以拍卖?

  程啸:即便参加拍卖的人声称“我只想拍得信件收藏,不会公开内容”,也是侵权。就像我写给你的信被第三人看到、获取,即便第三人并没有将它公之于众,也只是没有侵犯发表权,但还是侵犯了隐私权。
  此外,依据《宪法》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秘密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受法律的严格保护。未经许可,拍卖私人信件势必侵犯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权。
  张思星:作为知名学者和作家,钱钟书、杨绛所作书信,未来是否能够拍卖,还将存在新的争议。
  例如目前拍卖市场上也有一些名人的书信,这已经从一个普通收藏品的层面,上升到文物层次。尤其是书信中涉及的人已经去世后,其隐私是否还应该继续受到保护?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予以规定。相关书信是否有一个“解禁”期限?目前也没有明确说法。
  王凤海:委托人作为原件所有人,应对拍卖标的享有物权和展览权。拍卖人接受委托,对信件进行拍卖是符合《物权法》、《拍卖法》和《著作权法》规定的。
  根据物权法精神,动产的占有人即所有人(除非有证据显示为非法占有)、物品所有权人可以自主决定采用何种方式转让自己的物品。非法律禁止流动物品的所有权(处分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物品。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按拍卖法规定程序进行拍卖,而标的展示是法定程序之一,应得到法律保护。

3
拍卖公司是否应承担审核职责?

  刘双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我注意到媒体报道中,拍卖公司承认书信及手稿“均未曾公开过”。因此我认为,第一,拍品是否具有重要研究价值不应是支持继续拍卖的理由;第二,拍卖公司此前付出工作的艰辛程度和成本高低也不应成为支持继续拍卖的理由。拍卖能否继续进行应取决于一点,即委托人是否对拍品拥有法律上的处分权。
  拍卖公司对标的负有审核义务。像尚未公开发表的私人信函这样的标的,如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拍卖行应让委托人提供其享有处分权(含发表权)的证明。
  委托人拍卖其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标的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王凤海:按照拍卖法规定,拍卖公司要查验委托人的资质,但仅是查验,并非核实。也就是说,我要看你拍卖合法的证明,但我没有义务去检查你这个证明的真伪。无论最后委托人是否有权利拍卖这批信件,拍卖公司本身的作为并没有过错。

4
杨绛先生目前该如何应对?

  程啸:若拍卖公司执意拍卖,又发生在法院裁决之前,那么拍卖行为本身是有效的。
  所以对杨绛先生而言最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事前阻止对隐私权的侵害。否则一旦发生了拍卖行为,就覆水难收了,只能采用“亡羊补牢”的事后救济方式,要求对方赔礼道歉、经济补偿等等。
  拍卖公司已经印制了很多宣传册,也出了一些光盘,杨绛先生应该尽快以侵犯知识产权的名义提起诉讼,取得法院的诉前禁令,申请扣押拍卖信件。法院如果扣押了,就表示对拍卖行为持否定态度。接下来再马上以侵犯隐私权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拍卖公司马上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拍卖。
  王凤海:我建议杨绛先生尽快找公安机关和拍卖监管机关,时间上完全来得及,目前没有必要反复纠结于此事是否合法。
  而即将拍卖的信件是否侵犯当事人隐私,也应该由公安机关去鉴别,而非由个人去说如何如何。如果个人认为信件中有侵犯隐私的问题,应该向公安机关提供证据。
  目前公众对于这个问题的关注,集中在情感方面,是对于杨绛先生的一种同情,但解决这个问题,还要从法律层面入手。
一说
“杨绛先生激烈反对
刚好验证书信是真品”

  刘林(本人要求匿名,收藏界人士):
  在杨绛先生在世且反对之时,进行公开拍卖确实挺混蛋的,但这并不违法。拍卖行趁此机会,也是炒作了一把──杨绛先生激烈反对,刚好验证了书信是真品。作为公众人物,就必须接受常人没有的骚扰。比如偷拍明星海滩光屁股晒太阳没事,要偷拍普通人,估计要吃官司。
  我觉得收藏大师的手稿书信,是为了尊崇大师,可人家都反对了,还要买,那收藏者的品位就大打折扣了。不过,就算现在不卖,经过吵架确定为真迹,以后再卖还更贵了。
  西方人很重视手稿书信,而中国人重视艺术品,也就是名人字画,对书信不太重视。但这几年开始热了,收藏圈是轮番炒作,每个类型都要炒作到最高点,然后换一个类型继续炒。书信不仅有艺术价值,还有独特的一手资料文史价值。不过书信的收藏很难,不好找。我有一份书信,不算名人,但字很好,我也买了。

☆ 相关资讯
名人书信
备受藏家追捧

▲ 2005年,郁达夫致王映霞的“我很真心,我简直可以为你而死”等8封情书以34万元高价成交。
▲ 2005年,钱钟书致吴祖光信札,一张中国社科院文学所的便笺,不到10行字,以2.3万元成交。
▲ 2009年,陈独秀、梁启超与徐志摩等致胡适的一批书信,一举创下744.8万元的成交高价。
▲ 2009年,一页五行的张爱玲书信在香港新亚书店第二届古旧图书拍卖会上,被神秘买家以近6万港元拍走。
▲ 2010年,齐白石嘱托叶恭绰将卖画所得“三百二十四圆七角”汇入他的中国银行账户的书札,以33.6万元拍出。
▲ 2012年,《周作人致鲍耀明书札》以442.75万元的高价成交。
▲ 2013年春,曾国藩手书家训首次现身拍场成交价竟达230万元,超过起拍价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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