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无证据证明酒瓶的自行爆裂系消费者以及销售者过错导致,作为产品销售者的某歌厅赔偿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后,向生产者进行追偿的理由成立,綦江法院遂一审判决支持了某歌厅的诉请。
重庆某食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涉案啤酒并非其生产及酒瓶破碎的原因无法确定为由,上诉至市五中院。
市五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因产品责任引发的追偿纠纷,案涉啤酒系某食品公司生产、啤酒瓶爆炸致伤消费者陈先生的事实已经法院生效裁决所确认,歌厅作为销售者也已进行了相关赔偿,重庆某食品公司虽诉称涉案啤酒并非本公司生产且根据某歌厅提供的证据无法确定酒瓶破碎的原因,但其并未提供证据加以充分反驳或者推翻,食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不予采纳。市五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缺陷产品受害人有权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索偿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徐兴权律师表示,《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徐兴权律师介绍,本案属于销售者因产品缺陷向消费者进行赔偿后引发的追偿权纠纷,重庆某食品公司对涉案啤酒自爆不能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充分举证证明,也未对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也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那么,其应对本案所涉啤酒瓶自爆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慢新闻—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原文标题:消费者开啤酒瓶发生爆裂伤眼 歌厅赔偿后向生产商成功索赔24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