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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曲马 发表于: 2009-8-27 18:27:07|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2009年论法官的“狗日”与草民的“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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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说,法院在人们的印象中是庄严肃穆的,但现在,却屡屡有滑稽之事在法院发生。譬如,深圳“操”字案刚刚过去不久,广西钦州又传出“狗日”案。据《重庆晨报》昨日报道,钦州有位原告到法院查阅案件材料,发现有人在其诉状上写下“狗日的”等不雅字眼。经查,这是钦北区法院一名副庭长所为,当时是随意写的,没有任何指向。目前,法院已对该法官进行批评教育。
  对于这件事,人们立马会联想到不久前发生在深圳的“操”字案。一位深圳市民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出上诉。但他在上诉书中仅写了一个“操”字。结果,福田区法院以“使用粗俗语言直接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为由,对该市民作出了拘留15天的决定。草民写一个含义中性的“操”字,被指侮辱了法官;而法官写下明显有辱骂性质的“狗日的”,却被宽容地认为“没有任何指向”,这事儿不让人们产生“只许法官‘狗日’,不许百姓说‘操’”的感叹,是很难的。
  从文字意义上讲,“操”与“狗日”在日常口语中词义相近。但在权威的词典中,前者显然是中性词,譬如,“操”可以理解为品行、操练、操作等。必须在特定语境中或联想状态中,这个字才能产生粗俗的意义。而“狗日的”则完全不同,在任何情况下,它都是粗俗性的词儿。更为重要的是,钦州这名法官在“狗日的”的下一行还有“补充说明”的字样:“没有需要补偿的义务、事项和理由”。言外之意连我这个非法律人士也明白,这是讽刺原告不该向被告的企业提出更高的补偿。可见,比较而言,写“操”字的草民比写“狗日的”法官,要文明许多。但在罪行定性方面,却有着惊人的反差。
  老实说,两起事件发生不在同地方,处理结果由不同的法院作出,原本不该有什么参照价值。但是如果放在整个司法状态下审视,却也揭示了一些问题。譬如,市民说“操”,只是对法官的不满,但法官说“狗日”,并非仅仅污辱原告,实质是对法律的污辱。理论上讲,法官是法律的化身,在审理案件时是不该有个人意志的。法官对原告或被告发泄个人主观情绪,就是对法律的冒犯。但吊诡的是,法官枉法断案、污辱或殴打当事人的事例,却时有发生。并且执法部门在很多情况下,对这些法官却是温柔有余。
  草民的一个“操”字使其失去自由15天,而法官写下“狗日”却不被追究,也只是案件新鲜有趣而备受关注罢了。事实上,法官写“狗日”骂人算是很温和的了。前不久,云南有位法官将被告律师铐在篮球架上暴晒,也被舆论认为不过是法官嚣张的个案罢了。法官与原被告地位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就拿在诉状上胡乱涂鸦案例来讲,法律有“粗俗语言污辱司法工作人员”的罪行,而对“粗俗语言污辱原、被告”的法官责任却是语焉不详。至于对双方违规情况的调查处理,也都是由法院一方说了算。在如此不平衡的法律状态下,“操”案与“狗日”案出现什么样的处理结果,都不足为怪。 (椿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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