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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机构·社团监察委与纪委有何不同?一张图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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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稿里一字之差,透露“重大政治改革”的未来走向
源自:侠客岛
十八届六中全会现场

  昨天其实有很多大新闻。比如,除了侠客岛解读过的全国人大对基本法的释法,昨天晚上8点,还有一条重磅消息悄然发布: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照此方案,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将成试点,设立由人大产生的监察委员会──这一全新的机构,将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虽然新闻通稿文字不长,只有400多字,但满满的都是信息量。用《方案》中的话来说,这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要知道,像“重大政治改革”这样的字眼,十八大以来也非常少见。
  所以,这一新闻意味着什么?

问题
  当一个新的职能机关需要被设立的时候,就说明一定有其设立的背景,也有需要其解决的问题。
  用通稿中的话说,试点设立这一机构的目标,在于“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
  如果把这些需要达至的目标进行反义或折扣,就可以看到其希望解决的问题。而在侠客岛看来,此次试点希望解决的最核心问题,就是反腐力量分散、反腐范围未达到全覆盖──换句话说,力量没有聚焦一处、覆盖所有的广义“公职人员”。
  先说分散。按照目前中国的架构,关于“反腐败”这一工作的职能,大家最熟悉的,肯定首先是纪委,这毫无疑问;检察院内设的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也算此类;而在国务院的内设机构中,则还有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等;公安、法院等机构,则也有侦查、审判等职能。不同的部门,适用于不同的人群范围,或者在反腐败这个条线上的不同阶段承担不同任务。
  又比如全覆盖还不够。这很容易理解:理论上讲,纪委系统管的是全部的党员;而监察部的条线,则属于政府机构内设部门,只能管政府系统内部的公职人员。但在中国,“公职人员”的外延则不仅限于政府公务人员;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广义“吃财政”的,都属于“公职人员”。这些人员有的是党员身份,有的则不是;按照目前的《行政监察法》,还有一些虽然不在公职队伍内、但从事政府授权行为的人员(比如村主任)。
  按照现有架构,从理论上讲,这存在着监督的盲区;又或者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授权不充分、手段缺乏或需要多头协作的情况。而在这三地进行试点的监察委员会,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

操作
  很多人曾经呼吁成立监管的独立机构,类似于香港的廉政公署那样,集侦查、审讯、审计等功能于一身。但毕竟牵一发而动全身,很多事情要一步一步来。
  比如,从目前来看,审计署的功能就不太可能拿到监察委员会中去。一则,从现实上看,审计本身就是很大一摊,对于机构架设可能负担很重;二来,在六中全会的公报中,也将监察机关、政协、审计机关的监督方式平行列为三种(依法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看上去没有合并的趋势。
  从现实操作的层面看,目前最有可能的机构调整,应当是原有的监察部门同检察院负责反贪部门的功能合并进入监察委员会。这样做,首先是减轻了改革的压力,比较容易操作;同时,它赋予了监察委以更多的手段。
  按照《方案》,监察委将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也就是说,这样的“一套人马”,就将实现对公职人员的全覆盖,无论党员还是非党员,无论政府部门还是其他部门,都在监察范围内。而如果将纪委、监察部门、检查机关反贪部门的功能归于一处,在监察的手段上就将得到丰富:纪委的执纪功能现在已经很明确,但是对于监察来说,有时还需要执法手段,这些在目前的机构架设中是没有的。

重大
  为什么说这将是一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
  首先,是在提法上。六中全会的公报中,首次将“监察机关”与“权力与立法机关”(人大)“行政机关”(政府)“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并提,甚至按照合理推测,未来也许会出现“一府两院一委”(政府、法院检察院、监察委)的架构。这是一个全新的垂直条线,由权力机构人大产生。
  其次,是法律需要随之修订。比如,在宪法中,其实并无“监察机关”这一概念,未来如果需要提升其位格,就面临修宪可能。又如,现行的《行政监察法》,监察的对象、手段也和国家监察委员会所需的不完全一样。未来监察委究竟监察的对象有多广、可以获得怎样的监察手段与权利,都需要法律予以确认。
  另外,还有领导层级的重视。新闻通稿已经提到,中央成立了“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但没有更多信息;但在地方上成立的相应小组,则由地方一把手担任组长。想来也是,这一工作可能牵涉面非常广,涉及到党委、纪委、政府、政法委、人大、政协等多个条线,因此需要统领和协调的工作会非常繁重。
  但同样,这一工作的未来前景亦相当可期。
  比如,在六中全会的公报中,就曾有鲜有人见的“一字之差”:过去我们熟知的“党风廉政建设”,被新的表述“党风廉洁建设”所替代。这就意味着,廉洁将不仅仅是“党”“政”两个系统的工作,更将拓展到所有的公职范围;甚至是与公权力、公职人员打交道的整个社会,未来也许也都将纳入到这一范畴。换句话说,反腐败将不仅是政党内部的事情,更是整个国家、整个社会的职责与风气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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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座无性别公厕将启用:为减少女性如厕排队 客车被撞击致多人受伤 司机宁死不松方向盘
4# 金佛山
 嗨哟嗨哟 发表于: 2018-3-19 11:08:01|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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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增国家机构监察委 首位主任杨晓渡啥来头?

源自:解放日报
原文标题:我国新增国家机构“监察委员会”,首位主任杨晓渡来自上海

  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新增“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为其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奠定了宪法基础。

杨晓渡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3月18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国家监察委员会首位主任
  亮相──他就是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纪委副书记杨晓渡
  日前发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提出:“监察部并入新组建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预防腐败局并入国家监察委员会。不再保留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
  杨晓渡的另一个身份为监察部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今起,最后一任监察部长成为首任国家监察委主任。

杨晓渡
  杨晓渡,男,汉族,1953年10月生,上海市人,1970年5月参加工作,1973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

  现任中共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1970~1973年 安徽省太和县宋集公社高庙大队知青

  1973~1976年 上海中医学院药学系药学专业学习

  1976~1984年 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医药公司股长、副经理、党支部书记

  1984~1986年 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医院党委书记

  1986~1992年 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行署副专员(其间:1988~1989年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2~1995年 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委副书记、行署副专员

  1995~1998年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厅长、党组副书记

  1998~2001年 西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财政厅党组书记

  2001~2006年 上海市副市长(1998~2001年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在职研究生班法学理论专业学习)

  2006~2012年 上海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2012~2014年 上海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其间:2013.11~2014.01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14~2016年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

  2016~2017年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2017.01)

  2017~2018年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

  2018~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中共第十九届中央委员,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共第十八届中央纪委委员,2014年1月增选为中央纪委常委、副书记,十九届中央纪委委员、常委、副书记。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他在“部长通道”就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回答了媒体提问。
  人民日报记者提问道:现在社会上有一种担心,纪委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以后,会不会成为超级机构?如何加强对监察委员会的制约?
  杨晓渡表示,纪委和监委合署后并非超级权力机关,并没有过多增权的行为,“我们做的大量工作,大概是日常拉拉袖子、提个醒的工作,是监督的工作,是防止人由犯小错误变成犯大错误”。
  关于监察委如何监督自己的问题,杨晓渡说:“我们内部有非常严格的监督机制,有干部监督室,将来要负责监督监察委的工作和监察委的干部;内部有机关纪委,负有党纪的监察职能和监察法规定的监督职能。

  十九大以来,我们内部清理门户,处理数量是很大的。同时,我们还要接受党中央的监督,全国人大也要依法对我们进行监督。监察委也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包括舆论监督。”

肖培谈监察委员会写入宪法:真正把权力都关进制度的笼子
  日前,人民日报记者就宪法修改中关于监察委员会有关内容采访了中央纪委副书记肖培。
  他认为,宪法修改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国家机构一章中,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必将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奠定坚实宪法基础。
  对于“如何理解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的提问。
  肖培谈到: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是我们党始终不懈探索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在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条件下,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我们党既要完善自我监督,又要加强对国家机关的监督,这体现了我们党在进行社会革命的同时一以贯之推进自我革命的使命担当。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既是党的机构,又是国家机构。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既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和互补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实现监督全覆盖。这就要求适应形势发展构建国家监察体系,对党内监督覆盖不到或者不适用于执行党的纪律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使监察对象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补齐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空白”,解决反腐败力量分散的问题,真正把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有利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国家监察委就是中国特色反腐败机构
  3月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发言人张业遂表示,制订监察法、推行监察体制改革,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
  张业遂说,国家监察委员会就是中国特色的反腐败工作机构。国家监察委员会同中央纪委联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
  《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通过制定监察法,实施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对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构建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
  他介绍说,去年常委会两次审议监察法草案,认真研究吸取了各方面意见建议,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确保制定好这部重要法律。

关于纪检体制和监察体制改革
这篇文章讲得很透彻</p>

  3月18日,人民日报刊发中央纪委副书记肖培的署名文章,题目为《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文章开篇便指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关键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这篇近五千字的长文,就如何准确领会、把握党中央意图和确定的改革目标,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进行了深入的解读与分析。

1、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必然要求
  文章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既是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也为改革的深化与推进提供根本保证。
  为强化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体系提供有力支撑。纪检监察机关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纪检监察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供坚强保障。有效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法纪意识淡漠、责任落实不力、担当精神不强问题,推动解决一些领域体制机制不畅、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力问题。
  为增强党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能力探索有效路径。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巡视监督、派驻监督以及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三个全覆盖,同时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

2、深入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目的在于进一步增强党内监督实效
  文章指出,深入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目的在于进一步增强党内监督实效,健全和加强全面从严治党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
  在新起点上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必须着力在推进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上下功夫。
  一是进一步完善全面从严治党以及党领导反腐败的工作体制、决策机制和实施举措。
  二是推进建章立制,根据党章对纪律建设的新要求,总结实践经验,研究修订制定党纪处分条例、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
  三是加强中央纪委对省级纪委、派驻(派出)机构的领导。
  四是深化派驻机构改革,赋予和明确其监察权限和工作程序。

3、全面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本质上属于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
  文章指出,国家监察是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本质上属于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将触及更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必须统筹安排、精准施策,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一是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二是推动机构、职能和人员全面融合。
  三是加强党规党纪和法规制度建设,研究制定监察机关案件管辖规定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规定。
  四是强化教育培训、增强工作本领,使纪检监察干部熟练掌握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
  五是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监督。

监察法草案有何亮点?

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的简单叠加

  监察法草案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大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实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转化,填补了“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党内监督空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则是以法律为尺子,填补国家监督的空白。
  过去,行政监察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检察院主要侦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不管职务违法行为。改革后,将监察机关从政府系统中分离出来,专司国家监察职责。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可以说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但又决不是司法机关。这实际上是新的拓展、新的开创,监督对象和内容增多了,实现了“一加一大于二、等于三”。
  可以看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首先是监督全覆盖,而不是办案全覆盖,监察委不是一个单纯的办案机构。要把纪委监督与监察委监督贯通起来,防止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小错误发展成大祸患,防止好人变坏人,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始终用于为人民服好务。

6类监察对象范围实现全覆盖
  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在过去,由于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范围过窄,还有相当一部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处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不到的空白地带。这一情况将得到改变。
  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对6类监察对象进行监察: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这6类监察对象,涵盖了我国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补上了目前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有利于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
  “监察体制改革后,山东省监督对象由改革前的62.7万增加到215.2万,消除了监督的空白。”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陈辐宽认为,监察法在监察对象上,把行政监察的“小监察”变成国家监察的“大监察”,有效解决了过去行政监察覆盖面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

留置措施不是刑事强制措施
  在监察法中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权限和调查措施,目的是为了保证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各级监察机关履行好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监察法草案将纪检监察机关目前实际使用的调查措施以国家立法形式固定下来。一是将现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查询、复制、冻结、扣留、封存等措施,完善为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二是将实践中运用的谈话、询问等措施确定为法定权限。三是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过程中,对已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的被调查人,经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进行调查。四是对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为保证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监察法草案专设监察程序一章,从审批权限、操作规范、调查时限和请示报告等方面,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包括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要求讯问和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录音录像,严格涉案款物处理。
  草案中对留置调查措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限制条件,明确了留置场所、时限等相关要求。例如,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最长期限为六个月,等等。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同时,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严格规范留置措施的使用程序,有利于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
  留置调查措施不是刑事强制措施。留置调查措施适用于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调查。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适用监察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适用刑事诉讼法。监察机关调查结束、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律师可依据刑事诉讼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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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峨眉山
 你不在 发表于: 2018-3-15 20:28:00|只看该作者

监察委与纪委有何不同?一张图看懂

源自:央视新闻
原文标题:一图|监察委与纪委有何不同?

  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作为国家反腐败立法,监察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过去,行政监察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检察院主要侦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不管职务违法行为。
  改革后,将监察机关从政府系统中分离出来,专司国家监察职责。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
  既然监察委本质上也是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机构,那和我们熟知的纪委相比,监察委有什么不同呢?一图看懂↓
  按照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对6类监察对象进行监察:
  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这6类监察对象,涵盖了我国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补上了目前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有利于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促进全面扎紧制度之笼,深化标本兼治,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2# 四姑娘山
 楼主|小姑凉可爱 发表于: 2017-1-20 13:28:01|只看该作者

明年将设立国家监察委

源自:新文化报
原文标题:明年将设立国家监察委

  中纪委书记王岐山1月6日在中共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报告题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召开》。
  报告部署了2017年的工作任务,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严明换届纪律;扎实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央纪委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国家监察法一审、二审,并抓紧筹备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监察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等做好准备;同时立足本届完成纪检体制改革任务,继续对省市区进行“回头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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