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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受贿超千万,内蒙古赤峰市委原副书记王东伟获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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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东伟,男,汉族,1965年7月出生,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7年1月参加工作,199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委党校校长。
  2019年1月9日,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赤峰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东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向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自首,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9年1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原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东伟受贿、贪污案在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王东伟被判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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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小姐 发表于: 2019-12-13 12:36:00|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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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超千万 内蒙古赤峰原副书记王东伟获刑6年

源自:中国新闻网
原文标题:受贿超千万 内蒙古赤峰市委原副书记王东伟获刑6年

宣判现场。 法院供图 摄
  中新网乌海12月13日电(记者:张林虎)13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原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东伟受贿、贪污案在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王东伟被判有期徒刑6年。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东伟担任中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和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常委、伊金霍洛旗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催要工程款、补偿款、企业经营、职务提拔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索取财物共计1004余万元。2010年和2017年,王东伟利用担任中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和赤峰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指使他人多次虚列支出,非法占有国有财物共计81余万元。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东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他人虚列支出侵吞国有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数额巨大。
  鉴于王东伟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贪污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在归案前主动向部分行贿人退还受贿财物折合779余万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缴剩余受贿财物折合225余万元、贪污款81余万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最终,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东伟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8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对王东伟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王东伟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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