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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贡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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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受贿超千万,内蒙古赤峰市委原副书记王东伟获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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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东伟,男,汉族,1965年7月出生,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7年1月参加工作,199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委党校校长。
  2019年1月9日,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赤峰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东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向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自首,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9年1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原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东伟受贿、贪污案在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王东伟被判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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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青城山
 大小姐 发表于: 2019-12-13 12:36:00|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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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超千万 内蒙古赤峰原副书记王东伟获刑6年

源自:中国新闻网
原文标题:受贿超千万 内蒙古赤峰市委原副书记王东伟获刑6年

宣判现场。 法院供图 摄
  中新网乌海12月13日电(记者:张林虎)13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原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东伟受贿、贪污案在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王东伟被判有期徒刑6年。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东伟担任中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和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常委、伊金霍洛旗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催要工程款、补偿款、企业经营、职务提拔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索取财物共计1004余万元。2010年和2017年,王东伟利用担任中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和赤峰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指使他人多次虚列支出,非法占有国有财物共计81余万元。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东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他人虚列支出侵吞国有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数额巨大。
  鉴于王东伟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贪污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在归案前主动向部分行贿人退还受贿财物折合779余万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缴剩余受贿财物折合225余万元、贪污款81余万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最终,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东伟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8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对王东伟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王东伟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5# 华蓥山
 卡罗门 发表于: 2019-7-2 10:38:00|只看该作者

内蒙古检察机关依法对王东伟涉嫌贪污、受贿案提起公诉

源自:正义网
原文标题:内蒙古检察机关依法对王东伟涉嫌贪污、受贿案提起公诉

  正义网北京7月2日电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消息,日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原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东伟(副厅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乌海市人民检察院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东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东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先后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副书记、区长和鄂尔多斯市委常委、伊金霍洛旗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 金佛山
 幻想式流浪 发表于: 2019-5-24 16:08:00|只看该作者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政法委书记王东伟被逮捕

源自:最高检网站
原文标题:内蒙古检察机关依法对王东伟决定逮捕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原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东伟(副厅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由乌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乌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对王东伟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3# 峨眉山
 零距离 发表于: 2019-5-23 17:07:29|只看该作者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原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东伟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源自: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原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原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东伟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赤峰市委原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东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东伟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宗旨意识,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有关问题;把公权力当作谋取利益的工具,利用职权为亲属安排工作,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多次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及下属所送礼金,骗取财政资金购买轿车供家人使用,违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
  王东伟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职务犯罪,应予严肃处理。王东伟主动自首,积极配合监察机关调查工作,并在案发后通过其亲属全部退赃,真诚悔罪悔过。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员会会议研究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王东伟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王东伟简历
  王东伟,男,汉族,1965年7月出生,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7年1月参加工作,199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7年1月至1995年8月,伊化集团车间技术员、厂长、副总经理;
  1995年8月至1997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副旗长;
  1997年11月至2000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副旗长;
  2000年2月至2004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外经贸局党组书记、局长;
  2004年9月至2006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经委党组书记、主任;
  2006年11月至2010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党委副书记、政府区长;
  2010年9月至2011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委书记;
  2011年8月至2014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常委,伊金霍洛旗旗委书记;
  2014年10月至2016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委委员、副盟长;
  2016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
2# 四姑娘山
 楼主|浊气 发表于: 2019-1-9 09:20:28|只看该作者

内蒙古赤峰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东伟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源自: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原文标题:内蒙古赤峰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东伟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赤峰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东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近日已向自治区纪委监委自首,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王东伟简历
  王东伟,男,汉族,1965年7月出生,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7年1月参加工作,199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7年1月至1995年8月,伊化集团车间技术员、厂长、副总经理;
  1995年8月至1997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副旗长;
  1997年11月至2000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副旗长;
  2000年2月至2004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外经贸局党组书记、局长;
  2004年9月至2006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经委党组书记、主任;
  2006年11月至2010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党委副书记、政府区长;
  2010年9月至2011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委书记;
  2011年8月至2014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常委,伊金霍洛旗旗委书记;
  2014年10月至2016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委委员、副盟长;
  2016年7月至今,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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