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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耿纪朋 发表于: 2006-11-26 21:20:41|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手稿·书籍·文献[转帖]关于对书法作品鉴定的一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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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志培
  国家文物鉴定比较权威的部门还是国家文物部门。刑事犯罪中涉及文物的盗窃、抢劫、偷运、走私等,公安、司法机关如果没有相反证据,一般也是以他们的结论为根据的。当然,在诉讼中,如果辩护律师提出确有理由的疑义,可能另外再作鉴定。
  在对书法鉴定有争议的案件中,我想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尊重法治。如果不尊重法治的话,一切都无从谈起。
  据我所知,现在国家还没有明确规定法定的书法作品鉴定机关,但我想,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鉴定有反对意见,可以提出更有力的证据来驳倒对方。任何笔迹鉴定对法官来说,只是一项证据,不等同于判决书。如果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可以并且应当在法庭上向法官提出,经过质证确实的,法官就不得不采纳;对需要重新鉴定的事项,也可以重新鉴定。
  我认为,作为诉讼来说,不能认为笔迹鉴定全是对付犯罪的,在民商事诉讼中也用得着笔迹等痕迹鉴定。它也有其专业性,也是一门科学。比如,先签的名后盖的章还是先盖的章后签的名,文书的真伪等都需要笔迹鉴定。对于法院来说,需要笔迹鉴定,作为双方当事人来讲,都应该并且学会充分行使民诉法赋予的诉讼权利,如质证的权利,你的举证我不同意,我还可以提供新的证据。这时候法官应该公平采纳、慎重判断。
  我们应该努力在鉴定上追求完全的客观真实,但由于种种原因,有时候不可能。有些案子只能到此为止了,他必须做出一个结论,当然在诉讼法上还规定了纠错的审判监督程序。
  书法鉴定问题,我建议是当事人双方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协助法官查明事实真相。
  我想,越来越多的此类案件会积累一些司法经验。能不能在书画这方面搞一些约束机制或规范,如事先与权利人协商,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订立合同,把一些话说清楚,尽量减少纠纷。如出现了纠纷,要及时解决。好事要努力办好,避免产生纠纷,造成不良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也想在书画鉴定上更科学、准确,希望大家多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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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画鉴定的铁证 第13届中国图书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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