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再审康有为的“主权在国论”0 y. b' u: {& Q. _9 W, p http://www.phoer.net
梁启超将德语概念volk直接等同于国家(staat),目的在于强调volk是一个异于其组成部分的有机整体。而法文的nation在一般文义中是与德文volk对应的,指的都是具有政治意志资格的人民统一体。可以想象,一个不熟悉外文,但又受到梁启超写作影响的读者,会很容易在nation、volk 和staat之间划上等号。这可以为我们解释康有为在其宪法草案中将nation理解为与“民”相对的“国”提供一个解释思路。换而言之,康有为在起草他的宪法草案时,已持有某一种先入为主的国家观念。
http://www.phoer.net * g% Q9 G; D9 ^$ J* p 但与梁启超的多变不同,康有为的基本理论框架与主张是“一以贯之”的。他关于“主权在国”的表述可能受到梁启超的一些影响,但基本的理论倾向却早已存在其早年的思想之中。在大约1890年代初改定的《实理公法全书》中,康有为试图探讨“出自几何公理及最有益于人道”的制度。其中“君臣门”一节即提出处理君臣关系的最佳“公法”:“立一议院以行政,并民主亦不立。”按语为:“君臣一伦,亦全从人立之法而出,有人立之法,然后有君臣。今此法权归于众,所谓以平等之意用人立之法者也,最有益于人道矣。”以下又批评了若干其他提议,包括“民主”、“君民共主,威权有限”以及“君主威权无限”。在此,康有为“法权归于众”的说法表明他已意识到,绝对君权与纯粹的民主皆不可行。而“众”在《实理公法全书》中乃是与“公”这一核心价值紧密相随,康有为常以“公”、“众”并举。因此,我们可以粗略地将“法权归于众”理解为“法权归于公”。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表述与其1913年《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衡量一个国家是否为共和国的标准相互呼应,这一标准是:国家是否“公有”,而不在于有君或无君。而国家是否“公有”,又有一个形式的衡量标准,即是否开议院。《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的政制方案与“立一议院以行政,并民主亦不立”的主张从精神上是一致的。
http://www.phoer.net 8 U* S2 v3 r* y; @1 H, G Y# W 从1890年代初的“法权归于众”到1913年的“主权在国”,在这二十年左右的时间里,康有为的基本思想倾向并没有明显的急剧变化。他在春秋公羊学“三世说”的框架里把握各种政治主张,认定无君的民主只可能在未来的太平世实现,但并不适用于万国竞逐的今世。而绝对的君主专制属于过去,在今世却是有害的。适合今世的主张是开议院,“君民共治”。但“主权在国”的具体表述的出台,还是与他的德国经验密切相关。! h( V, x' }- \' S2 e5 l http://www.phoer.net
与梁启超主要通过日文文献来了解德国不同,康有为曾“九至柏林,四极其联邦,频贯穿其数十都邑”。在1907年所作《补德国游记》中,他指出德国在三四十年前,是“小国杂乱,破政不修”,但自从统一以来,“大跃为万国冠”。康有为一气列举了德国的十一个“第一”,从武备、政治数到音乐。德国在短时期内的飞速发展,给他留下了深刻印象,这甚至使他发出“德政治之美,实甲百国”的感叹。" Y9 M; K0 p- {( p$ b2 G, I http://www.phoer.net
在康有为看来,德“政治之美”,核心在于强势君权与议会政治的结合。在罢免俾斯麦之后,德皇威廉独揽行政权,兼任议长的首相只起到辅政作用。议会之中虽然党派众多,但党争受到君主抑制,不至于妨碍大政方针。但同时,康有为也并不认为德国联邦议会是橡皮图章。联邦议会掌握着立法与定税两项大权,“君虽有行政之大权,而不能出法律之外,故民不蒙专制之害。”一位“明察勇敏”的强势君主和一个有基本实权的议会相互补充,“既有议院以民权立法后,君主本难专横,而有贤君专制以行政,则配置适得其宜。”此外再加上“有地方自治以分之”,“有铁路、电话、电线佐之”,德国的崛起,便势不可挡。
http://www.phoer.net 7 a3 F' u. `: W8 ]- z- z7 p 这样一种“君民共治”的政治,既不能界定为“主权在民”,也不能界定为“主权在君”。在1912年5月所作的《国会选举案》(即康有为为民国新国会起草的选举法建议稿)中,康有为将德国政制的精神界定为“以国为重”:% @3 P4 U3 N7 g) Q. p0 c, U6 z/ w( M http://www.phoer.net
国会者,国民之所会也。广土众民,国民不能尽会,则选代议士以代表国民之意,于是选举法出焉。法初选举时,天赋人权之说盛,则以民为主。继而德争霸于国竞之时,则以国为重;今各国从之,盖时宜也。固凡议员皆代表全国,而非以代表人民地方焉。, d: q/ E1 x, F http://www.phoer.net
在这里,康有为将德法两国的差异表述为“以民为主”与“以国为重”的分歧。落实到议员选举上,就成为议员到底是代表“人民地方”还是代表“全国”的差异。这里的“全国”,根据语境中的意思来看,应该对应着法文的nation或者德文的volk,即具有政治资格权的国民全体。但不通外文的康有为用的是“全国”而非“国民全体”,说明他对于二者之间的概念区分并不敏感。他对“法初选举时”的理解也有与历史事实有较大出入:1795年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第52条即已规定,议员代表的是全体国民,而非选举他们的省。极端反对法国大革命的迈斯特(Maistre)即以此为据,指出共和国制度下代议制实践和“人民主权”主张的矛盾:“人民的权力仅限于推选那些被指定的人,人民不仅不能给自己选出的代表以特别委托,而且法律总是力图切断代表与其各自省份的一切关系.。。”+ o+ e9 B; K( F7 K: K http://www.phoer.net
康有为显然未能从理论上把握代议制与人民主权理论之间的张力。他从其所处时代的激烈“国竞”状况入手,得出“固凡议员皆代表全国”的结论。为了在“国竞”中取胜,就有必要对“内竞”采取一定的节制措施。最直接的意涵是:应当节制议员的党争,使得他们围绕国家的目标而团结起来,提出有建设性的大政方针。这一思考具有强烈的时代针对性。如上文针对李庆芳分析所表明,民初“主权在民论”中的“民”所重不在其整体性和组织性,而在于其自发性和多样性,因而可能与国家整体的目标存在张力。落实到具体实践上,晚清新政时期所建立的地方谘议局很大程度上成为了大清帝国的掘墓人,也成为民国政治统一的重要障碍,地方主义的诉求可以很容易地通过诉诸“主权在民”话语而得到辩护。康有为期待中央层面的国会能对民国的团结起到积极作用。但现实与他的期待恰恰相反:民初国民党主导的国会成为掣肘乃至对抗行政的力量。! h* d; p5 Q7 R" T- e( c http://www.phoer.net
现在让我们回到康有为在《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的表述:“中国民权已极张,而邻于列强,当以国权为重,故宜主权在国。”在这里,“民权极张”并不仅仅是修辞,它是康有为周游列国之后得到的一个切身感受──比如说,他在《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就指出,中国老百姓从商不需要行政审批,而他在欧美办银行,却要经过繁琐的行政审批程序;“民权极张”的判断也指向民国初年地方议会中体现的离心力,针对是是那种将“主权在民”与地方自治绑定在一起的观念。不管如何,“主权在国”最迫切的原因是“邻于列强”──正是民族国家激烈竞争的现实要求中国尽快完成国内整合,以像德国那样在“外竞”中取胜。救国心切的康有为没有兴趣对volk、staat等概念进行细致的辨析,他期待中国产生一个真正强大的中央权威,尽快推动物质建设与制度变迁,摆脱积贫积弱的局面。0 m. i) k9 }2 S7 v9 W, | http://www.phoer.net
如果说“主权在国”在德国主要解决君主与人民的兼容性问题,在君主已经倒台的1913年,康有为又有何必要诉诸这一理论来建构政治秩序?“主权在国论”在康有为宪法草案中的现实指向,只有通过当时政治斗争的情境才能得以理解。当国民党及其同盟党派控制议会,并以“主权在民”为基本理论依据来造就一个“议会中心主义”的政体的时候,康有为忧虑在中国不成熟的政党制度之下,议会控制行政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在国内,会进一步稳固各地的军事割据局面;在国际上,不利于中国向列强争取权益。他更倾向于出现一个强势的行政权,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中国的国内整合。于是,在《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出现了一个这样的总统:他既是国家元首,也是行政首脑;他由国会两院加上地方特别代表组成的国民大议会选举产生,而非由国会两院选举产生;他拥有自主任命国务员和不需上议院同意即解散国会的权力,但国会对之并不具有议会制模式通常有的不信任提案权。对总统命令的合法性审查,也交由独立的司法部门而非议会来审查。议会可制定法律和定财政预算,有基本的实权,但对总统行政的制约能力较弱。康有为宣称他的宪政体系是在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议会制模式基础之上改进而形成的,但他所推出的大总统的权力实际上已经超过了采取总统制的美国宪法下的总统权力。- t. q Z: X: ] http://www.phoer.net
康有为以孔教为国教的建议,与“主权在国”论下的强行政主张也具有内在的关联。北洋政府行政系统中的领导人物多为前清旧臣,素受旧学熏陶;而首届国会人士则是新旧学人士混杂。以儒教为国教,体现出康有为以行政系统精英为基础建立一个政治精英联盟的策略,孔子之道不过是这个精英联盟的意识形态共识罢了。在《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康有为给出了两个不同的论证:第一,孔教是中国历史上的主流传统。在康有为看来,中国以“万里之广土,四万万之民众”,传至今天,能够避免像埃及、巴比伦、亚述、希腊、印度等诸文明的历史命运,仰仗的正是“孔教大义”的结合作用。第二,孔教具有内在的优越性,即便非中国所产,也应为中国所用。与耶、佛等在“人道政治”方面义理不详的宗教相比,孔教“本末精粗、四通六辟、广大无不备,于人道尤详悉,于政治尤深博”,因此,“…… 为中国立国计,即孔教非吾特产,亦当尊从之。”而且,由于孔教在历史上就实现了国教与信仰自由的兼容,今日立孔教为国教,也并不妨碍信仰自由。考虑到中国多元的民族文化格局,康有为同时建议在蒙藏以佛教为国教。
http://www.phoer.net # ?$ _. C; R4 |" d7 O8 H 在提出这一建议时,康有为忧虑的是民初已经出现的“焚书坑儒、毁庙收田”(这一表述当然有相当夸张)现象。在他看来,骤然革除“旧传经义、典章、律例、法规”,必然造成权威的真空,使得人民无所适从。他对国会的进一步建议,更是体现出了“主权在国”与“主权在民”的差异:国会作为人民的代表机关,无权革除中国的旧有传统。它只可以删除那些与当下政体有所违背的内容,但应继承那些不相违背者。康有为引用了英国的先例作为佐证:“英国者,宪法之导师也,其不成文之宪法,乃英合集千年来典章为之。克林威尔既改共和,亦未有尽去千年之典章,而令议员一切新议之。”由此看来,康有为将共和立宪视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中国既有的宪法传统的增益,而非对原有宪法的全盘颠覆。即便宪法文本是全新的,它的运行也依赖于无数不成文、甚至不可见的规范。中国的儒家传统,以及从这一传统中生长出来的经义、典章、律例、法规,在经过必要的增益之后,仍然应当成为中国共和宪法的渊源。
http://www.phoer.net $ ^; \ ]: @3 e0 W( k+ s 在1913年7月所作的《中国颠危误在全法欧美而尽弃国粹说》一文中,康有为又进一步发展了他关于文化传统与共和之间关系的论述。他首先提出“国魂”概念:“凡为国者,必有以自立也。其自立之道,自其政治、教化、风俗,深入其人民之心,化成其深思,融洽其肌肤,陶冶其群俗,久而固结,习而相忘,谓之国魂……人失魂乎,非狂则死;国失魂乎,非狂即亡。” 对“国魂”的这一界定,表明了他的如下国家观:(1)国家是一个历史文化的共同体;(2)国家是一个有机体,因为“魂”只能为有机体所具有。这一思想与晚清“国粹派”对“国魂”的思考相通。但康有为的独到之处是在“国魂”与共和的“自治”之间建立了关联。首先,“夫共和之立国也,去其治我者,而令人民自治也。”但人民要做到“自治”,首先就是要治自己之心,因此孔子所说的“克己复礼”就成了“自治”的题中应有之义了。没有心的自治,政治上的自治制度,必然无法运作。“故共和者,以道德为先,以政治为后者也。”
http://www.phoer.net * \# u3 V$ {0 P1 I2 S% L: h0 F 在卢梭“社会契约论”的视野中,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只包括活着的人,他们就过去、现在和未来可以作出一切决定。他们可以决定尊重传统,也可以决定彻底抛弃传统。但在康有为看来,活着的人并没有这样的决定权。他们生活在过去和未来之间,承担着对祖先和子孙后代的责任。主权所在的“国家”,因而也不仅仅是活着的一代人意志的产物,而是无数代人的实践层层累积而成的文化共同体与政治共同体。文明历古人、今人和后人传承不息,便是其价值的佐证。在法国大革命的批评者柏克那里,我们或许可以听到一种类似的国家观:
http://www.phoer.net 0 [1 T+ R5 P2 k. Q( ]0 Y# Z 我们应当怀着另一种崇敬之情来看待国家,因为它并不是以单只服从属于暂时性的、过眼烟云的赤裸裸的动物生存那类事物为目的的一种合伙关系。它乃是一切科学的一种合伙关系,一切艺术的一种合伙关系,一切道德的和一切完美性的一种合伙关系。由于这样的一种合伙关系的目的无法在许多代人中间达到,所以国家就变成了不仅仅是活着的人之间的合伙关系,而且也是在活着的人、已经死了的人和将会出世的人们之间的一种合伙关系。: A' R3 P# u7 D4 ~8 A http://www.phoer.net
http://www.phoer.net & \/ u6 @' g. I% k) g j+ I9 N6 {五:“主权在国论”:理论反思; c' _, Q" f# G6 E1 k. V http://www.phoer.net
上文的分析指出,在其原产地普鲁士-德国,“主权在国论”有两个重大功能:第一功能是为了回应避开中世纪政治理论中的二元论在主权兴起的时代所遭遇到的尴尬。第二功能则是为一个以公共行政为本位的政治体系进行意识形态辩护。康梁将君主立宪制条件下产生的“主权在国论”移植到中国,在语境上既有亲和性,也有一定的紧张。相似性在于,19世纪上半叶的德国与民初的中国都面临着在险恶的国家环境中克服割据局面、建立强大国家的任务。紧张在于,在中国,由于君主的倒台,“主权在国论”已经不再可能是“主权在民”与“主权在君”之间的“延迟决断”,它的第一功能已经消失了。因此,核心问题就变成了,在一个“后君主”时代,中国应通过一种什么样的路径来实现政治整合与国家建设?$ Z, }& n+ ` Y7 P( ?$ f http://www.phoer.net
国民党将“主权在民”话语与其议会中心主义政体主张绑定在一起,其实质是通过政党-议会来对国家实现政治整合。但在1913年,这样的期望是很不现实的。晚清废除科举制度之后,大批人欲晋身仕途而不能,到了民初,都将组党、入党作为谋取仕途的捷径。一时政党遍地开花,“大党并立割据,小党星罗棋布”。政党多以暂时利益合,而不以政纲合,纪律松散,跨党现象盛行,甚至国会中的政党也对本党议员缺乏实质控制力。这些因素使得首届议会中争论纷纭,却难以达成共识。如果中国国内国际环境稳定,假以时日,中国的政党与议会制度也许不无逐渐发展成熟的机会。但问题是,中国面临着深重的国家危机,时不我待。中国的政党和议会制度尚处于婴儿时期,就要面对着举起泰山的重任。任务愈重,它们愈发显得混乱与无能。
http://www.phoer.net 4 W0 |0 E) Y4 g _4 \+ z6 `) `2 z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康梁主张赋予总统领导下的公共行政体系以更大的政治整合职能,并以行政精英普遍信奉的儒家思想作为国家重新整合的意识形态工具。在当时的语境下,政治整合的重任自然落到北洋集团手上。然而,普鲁士-德国的公共行政之所以能够发挥政治整合重任,和一系列条件密切相关:(1)它们的公共行政掌握在作为社会领导阶级的容克地主手里;(2)它们的公共行政是理性化的,以科层化的公务员制度为依托;(3)它们的公共行政得到了强大的军事与财政支持。但1912~13年的北洋集团根本不具备这些条件。中国社会的领导阶层士绅阶层自从科举制废除之后,出现了高度分化,中国的社会权威趋于碎片化,北洋集团只不过是一个漂浮在一个碎片化的社会之上的官僚与军人集团而已;此外,由于君主的倒台与军省格局的形成,原有的与皇帝制度绑定在一起的理性化的官僚制度也出现了衰变;由于各省坐大,不给中央交税,中央政府的财政捉襟见肘,却不得不面对镇压白朗叛乱的庞大军费,以及承诺拨付给逊位清帝的优待款项。袁世凯的境况根本不像从容的普鲁士腓特烈大帝,而是一个救火队长。这样一个行政体系可谓先天不足,要发挥政治整合作用,谈何容易。& E! \7 u! e5 i# L! v. R http://www.phoer.net
北洋政府要实现国家的整合,就必须将辛亥革命后半独立的南方各省真正融合进北洋集团的行政体系。但在新形势下,“削藩”是困难的,因为南方各省不仅有自己的军队,而且手握共和革命的道统。作为一个军人-官僚集团,北洋集团并没有强有力的意识形态武器,只能使用武力“削藩”。1913年,袁世凯镇压了南方的“二次革命”,从组织人事上控制了南方多数省份。同年底,由于国会中的国民党人坚持“议会中心主义”的宪法方案,不愿对袁世凯的宪法主张作出让步,袁世凯解散国民党,致使制宪流产。1914年初,袁更是进一步解散国会,同时解散各省议会与地方自治会,将晚清新政以来议会政治的成果扫荡一空。同年,袁世凯成功炮制出一部“总统中心主义”的《中华民国约法》(1914年),赋予总统以总揽统治权的权力,将民意机关变成总统的咨询机构,其理论基础是:中华民国主权系从清帝转让而来,与法、美等国不同,因此可以采取独特的宪政体制。在排除体制内的反对派后,袁世凯的行政比以前更为顺畅,逐渐能够从地方获得一些财政收入。然而,袁世凯的这一系列动作,很难被视为一种真正的整合。北洋政府表面上的太平是通过将革命派人士排斥到体制之外来实现的,当这些原来的“体制内人士”转到“体制外”后,或者流亡海外,伺机革命;或者与地方军阀结合,试图东山再起;或者组织秘密革命政党,四处暗杀。1915年袁世凯称帝,更是将梁启超这样的同情与合作者都变成了自己的敌人。1916年袁之死亡并非国之福音,他留下的是一个巨大的权力真空,在他治下,北洋集团尚可勉强维持中国统一的表象,但因袁的死去,北洋集团出现实质性分裂,中国陷入军阀割据与军阀混战。
http://www.phoer.net 3 @+ M- r5 I; h! h1 n/ A 主张“主权在国”的康梁最终失败了。在袁世凯死后,“主权在国论”基本上从中国的政治与法学话语中消失了。这种消失并非是被刻意遗忘,而是失去与政治现实的相关性。当通过议会政治或公共行政来进行政治整合的方案失败之后,中国出现的是一种全新的政治整合机制:列宁主义政党。它不同于19世纪欧洲或民初中国的议会政党之处在于,它是直接通过社会运动来动员并塑造人民意志的政党,对议会政治并没有多少兴趣;它不同于普鲁士-德国的公共行政之处在于,它遵循政党的政治伦理,具有很强的反官僚科层制的特征。这种新型政党动员、组织人民,进行政治整合,并夺取和掌握国家政权。在动员、组织与代表人民的过程中,它诉诸的是最激进的“人民主权”的话语,将“人民”树立为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威。晚清以来的国家全面危机最终通过这一政治整合机制而得到缓解。当然,“人民主权”话语的盛行并不代表民主制度的确立,但至少,它已经在意识形态上成功地排除了“主权在君”与“主权在国”两个竞争者,将自身树立为唯一的主权话语。* d" B( T5 K8 }) K http://www.phoer.net
http://www.phoer.net 6 d$ @) \! B' g/ u, ?六:尾声2 e' | T4 M4 \0 j6 U* v1 \ http://www.phoer.net
“主权在国论”在晚清的出现,本身是晚清国家整合危机的产物,它所参照的是普鲁士-德国通过君主领导下的行政体系对国家实现政治整合的路径。在1913年的民国立宪争论中,以康梁为代表的“主权在国论”的主张者认识到不成熟的政党-议会政治无法克服中国面对的深重的国家整合危机,试图赋予总统及其行政体系以更大的权力,通过后者来实现政治整合。康梁对当时孱弱与混乱的政党-议会政治的批判是准确的,但他们所提供的替代路径,却同样未能走通。一方面,袁世凯领导的行政体系具有先天的不足;另一方面,袁世凯所采取的中央集权手段起到的是排斥革命派政治精英的效果,这就埋藏下了毁灭自身的种子。4 j- f' Q7 L) ~6 ~: \2 r; Q* J http://www.phoer.net
1913年的主权争论在理论上是有缺陷的,它建立在片面的对于“民”的理解之上。然而尽管其术语使用并不准确,它所针对的却是真问题。在清朝皇帝这一链接多民族王朝国家的纽带突然解开之后,中国突然陷入全面的国家整合危机。“主权在国论”是民初政治精英的思想-制度探索中的重要一环。虽然“主权在国论”最终失败了,但它能够帮助我们理解民初与“议会中心主义”绑定的“主权在民论”的失败,以及后来列宁主义政党兴起的历史逻辑──从某种意义上说,今天让中国宪法学学者们绞尽脑汁的人民主权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就是民初失败的宪政与国家建设所留下的遗产。不理解那场大失败,也就难以把握我们的当下与未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