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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娴 发表于: 2014-5-19 10:24:0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2014年足疗店经理强奸一川籍女技师 获刑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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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京华时报
原文标题:足疗店经理强奸女技师获刑

  足疗京粮大厦店经理史某,在店内强奸手下女足疗技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史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昨天记者获悉,市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维持原判。
  史某今年33岁,案发前担任良子足疗京粮大厦店经理。来自四川的女技师李娜(化名)案发时仅19岁。去年7月11日下午5点半左右,在该店一房间内,史某不顾李娜的反抗,强行与李娜发生性关系。
  李娜被强奸后报警,警方很快抓获了史某。
  案件一审过程中,史某否认强奸了李娜,其辩护人提交了证人证言、视频资料、消费账单、小票等各类资料,以证明李娜是自愿与史某发生性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史某辩护人提交的资料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但所反映的却都是案发后的情况,不能证明李娜是自愿与史某发生性关系,故不予采信。史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判处史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赔偿受害人1500余元。
  对于一审判决,史某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仅有李娜的陈述,不能定罪。史某因此提出了上诉。
  市三中院审理认为,本案的证据中有李娜的陈述,也有证人证言、司法鉴定、物证鉴定等,这些证据相互可以印证,结合案件的其他各项证据,足以认定事实。对史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综上,市三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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