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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翔 发表于: 2014-6-25 10:45:0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少数民族深化对土司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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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 方铁
  导语:土司制度是元明清王朝在西南边疆及其他南方类型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统治制度。土司制度存在600余年,在实行地区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1949年以来,我国对土司制度的研究持续升温,取得不少重要成果。目前进行的研究,涉及中原王朝统治边疆和少数民族的制度及其发展演变,土司地区社会与南方少数民族性格的变化,土司制度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等诸多方面。论文回顾近百年的研究,总结学界对土司制度的认识,提出拓展的方向,并就深化研究提出建议。  关键词:土司制度 羁縻之制元明清王朝

⊙ 作者简介
  方铁(1949-),男,吉林扶余人,云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中国边疆史、民族史与边疆历史地理,云南大学西南边疆少数民族研究中心。
  一、土司制度研究回顾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王朝在西南边疆,以及其他南方类型蛮夷地区实行的一种统治制度。《明史·土司传》有一段话描述土司制度的特征,虽较简单但大致准确。其言:“迨有明踵元故事,大为恢拓,分别司郡州县,额以赋役,听我驱调,而法始备矣。然其道在于羁縻。彼大姓相擅,世积威约,而必假我爵禄,宠之以名号,乃易为统摄,故奔走唯命。然调遣日繁,急而生变,恃功怙过,侵扰益深,故历朝征发,利害各半。其要在于抚绥得人,恩威兼济,则得其死力而不足为患。”[1][p.7981]
  土司制度源自元朝的土官制度,明清时进一步发展完善形成土司制度。①明代后期与清代前期,统治者废除部分土司代以流官,史称“改土归流”。剩下的土司历经清代和民国,残余的部分保留到20世纪50年代,经过民主改革最终废除。土司制度存在600余年,在实行地区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其印痕和流波至今犹存。从1908年云生发表文章《云南之土司》算起,对土司制度的考察和研究已超过一个世纪。百余年来学界对土司制度的研究,可说是一个动态起伏及遍布时代烙印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可分为1949年以前、1949年至1989年、1989年至20世纪末、20世纪末至现今等4个时期。[2][3][4]
  1949年以前学界对土司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边疆土司状况的考察和情况介绍等方面,一些文章还探讨土司制度的利弊和废存等问题。因受当时危机意识的影响,有关研究表现出关心时政及寻求解决边疆危机对策的特点。至于土司制度形成、发展和演变的过程,以及与土司制度有关的其他历史问题,关注的人尚少。
  1949年至1989年的40年间,是土司制度研究预热的时期。这一时期可分为“文化大革命”以前、“文化大革命”时期和“文化大革命”以后3个阶段。“文化大革命”前我国学界对土司制度的探讨,体现了关心民族平等与民族问题,踊跃学习马列主义并应用于历史研究的热情。土司制度实行时间的起止,封建王朝实行土司制度的原因,土司制度是否存在经济基础,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的影响等,是研究者热衷的话题。通过研究人们逐渐熟悉马列主义与唯物史观,涌现出一些在史观、学术观点与研究方法方面,与此前的研究截然不同的成果,亦不乏有一定厚度和深度的论著。但某些研究成果,难免带有“左倾”及教条的色彩。“文化大革命”10年人们噤若寒蝉,少有探究土司制度的论著面世。“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对土司制度的探讨逐渐恢复。人们认真反思此前的研究。诸如认为“改土归流”必以地主经济在土司地区充分发展为前提等一度流行的观点,原先耀眼的光环逐渐退去。研究的范围也不断拓展,如各省区的土司制度、对土司制度的评价、土官土司等土职的含义、改土归流的地位与各省区的改土归流,都是研究者积极探索的对象。
  1989年至20世纪末,为土司制度研究渐趋兴盛的时期。这一时期的特点,一是研究成果的数量不断增多,研究质量也有所提升,时见精彩之论。二是注重纵向演变视角与横向剖析视角的研究,在以下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土司制度的起源、形成与发展的过程,土司制度的主要内容与特点,土司制度的积极作用与弊病,明清两朝“改土归流”的异同等。三是研究选题相对集中,如边疆地区的土司尤其是近代的土司,各省区的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土司家族及其传承与演变等问题较受关注。四是一些学者不满足对土司制度做一般性的讨论,转而研究各地区与各种类型的土司制度,并选择具体问题做较深入的探讨。上述情形表明,研究者已逐渐摆脱教条及固化的思维方式,进入更广阔的学术天地;相关探讨亦逐渐扩展和深入,显现出土司制度研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20世纪末至现今,是土司制度研究趋于繁荣的时期。这一时期的研究在此前积累的基础上形成厚积薄发,研究成果的数量迅速增长,研究质量也明显提高,目前发展仍呈方兴未艾之势。据初步统计,近年全国研究南方地区民族史与边疆史的论文,有近1/3与土司制度或“改土归流”有关,表明土司制度是深受关注的一个领域。这一时期的探讨有以下特点。
  一是新选题不断增多,研究呈不断深入的态势。研究中采用新视角、应用新方法的论著也明显增加。学界不仅继续关注边疆地区的土司制度,对湖广、重庆等靠内地区土司制度的探讨也取得长足进步,一些学者还涉足甘青、川边与木里等地的土司制度。鉴于土司制度研究的蓬勃发展,有学者提出构建土司学的建议,并讨论土司学的概念与学科建设等问题。
  二是土司研究学界加强合作并形成合力,连续数年召开全国性的专题研讨会。2010年,中国社科院历史所等单位在广西召开土司制度及其文化研讨会;2011年,中国边疆史地中心与吉首大学合办首届中国土司制度与民族文化研讨会;2012年,中国社科院历史所、云南师范大学与景东县政府合办第二届土司制度与边疆社会国际学术研讨会;2013年,中国边疆史地中心与长江师范学院等单位,合办第三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暨秦良玉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商定2014年的全国土司制度研讨会在广西召开。
  三是土司制度研究领域涌现不少新人,大部分是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朝气蓬勃的青年学者。近年出版不少土司制度方面颇具分量的专著,作者的主体便是青年学者。看到土司制度研究后继有人,人们甚感欣喜。土司制度研究还得到国家社科基金尤其是西南边疆历史与现状综合研究项目,以及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有力支持,有数十项与土司制度有关的项目先后获准立项。一些高校成立了研究土司制度的学术机构,或选择土司制度作为主攻方向。现今的研究也存在一些弱点,如研究地域仅限于南部边疆及南方类型的蛮夷地区,基于整体边疆制度与比较研究的视角,研究者关注的范围可进一步拓展。又如探讨细小问题及重复研究的选题仍然偏多,对土司制度问题的理论构架、土司制度的制度建设及规范、土司制度领域其他重大及深层问题的探讨,都还需要加强。
  二、对土司制度的认识与拓展的方向
  近百年尤其是近60年来取得的成绩,深化了人们对中原王朝的边疆及蛮夷统治制度的研究,也为以后的探讨展现出广阔的前景。目前研究视角向多样化的方向发展。在继续探讨土司制度具体问题的同时,一些学者将研究重点从民族史转向边疆史,从局部边疆史扩大至全国边疆史;从一般的边疆史,扩大至边疆地区的形成、治理与古代的邦交史、国际秩序史等方面。在研究对象方面,流行微观与宏观相结合的方法,宏观研究逐渐受到重视,一些学者从细小问题转向整体史和历史发展规律等方面,这些都是可喜的现象。
  (一)随着研究不断深入,人们对土司制度有了新的认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土司制度形成与发展的过程。土司制度的前身是羁縻之制。羁縻之制盛行于秦至宋代,是基于中原王朝的疆域还在变动游移、对边疆的统治骤难深入,以及边疆与邻邦尚未明确划分的事实所制定。羁縻之制以管控方面的宽松和随意、普遍施用于各地边疆与徼外相邻地区为主要特点。汉朝的边郡、唐朝的羁縻府州与宋朝的羁縻郡县,代表了羁縻之制在不同阶段的主要类型。元朝将羁縻之制发展到土官制度,明清两朝对土官制度进行完善深化,形成更具成效趋于规范的土司制度。羁縻之制主要施用于边疆地区。初期的土司制度也是作为边疆的统治制度而设计,在实践中获得成功后,进而推广到湖广、重庆等地的蛮夷地区,成为治理南方类型蛮夷的一项重要制度。
  土司制度的制度性特征。土司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中原王朝将接受统治的边疆蛮夷首领正式纳入国家官吏体制,明确规定各级土司的职责和义务。土司可以世袭,但须经朝廷审核批准。朝廷准许大中土司统辖一定数量的土军,土军依附于相关土司,但纳入国家军队系统进行管理,除负责维持土司地区的治安外,土军或受朝廷的调遣外出征讨。上述内容与羁縻之制均有明显区别。
  实行土司制度与边疆治理的关系。作为中原王朝治理边疆和蛮夷的一项重要制度,土司制度及其前身从草创、繁荣到衰落经历了复杂的变化。这些改变也反映出中原王朝治边的思想、方略与措施演变的过程,由此不仅可了解历朝统治的特点,还可进一步弄清中国历史疆域形成发展的轨迹。研究这些问题,若采取边疆和蛮夷统治制度的视角,将扩大研究者的视野,有助于探讨历朝的政治制度同治边思想和治策、中国历史疆域形成等问题的关系。
  施行土司制度的社会基础。土司制度有特定的基础,即南部蛮夷地区具有的蛮夷及其首领与当地的土地等资源紧密结合,三者的依附关系世代相传所形成的特殊社会结构。在南部蛮夷地区,蛮夷以占有土地等资源为基本生存条件,首领必须牢固控制所辖百姓及其依赖的土地等资源。朝廷为此规定土官世守其土、世辖其民,允许其职务世袭。朝廷将归顺的蛮夷首领任命为正式官吏,使之在与其他蛮夷的争斗中处于有利地位,因此得到归顺蛮夷首领的拥护,土司制度得以顺利施行。[5]
  中原王朝边疆治策的重大改变。羁縻之制到土司制度的发展变化,经历了从初期的简单、混同到后期的细致化及个性化发展的过程。中原王朝的边疆治策出现多样化,并明确区分边疆治策与藩属国制度,堪称以土司制度为肇始。元朝的土官制度创建于云南行省。在占领云南之初,蒙元亦推行传统的万户制度,但效果不佳且动乱不止。统治者在蒙古汗国委降附者继任原职做法的基础上,吸收南宋在广西设置土官与壮丁的经验,在云南始创土官制度,取得明显成效后进一步推广。土司制度仅推行于南部边疆与其他南方类型的蛮夷地区,在北部草原等其他边疆地区,中原王朝仍实行万户等传统的统治制度。另一方面,实行土司制度的地域,仅限于纳入王朝有效统治的边疆或其他蛮夷地区,对朝鲜、安南与缅甸等邻国,元明清王朝实行藩属国的制度。因此,在施用的范围、朝廷与土司的关系、施治的具体做法、王朝对蛮夷地区统治深入的程度等方面,土司制度与羁縻之制存在明显区别。土司制度深受元明清统治者的重视,还由于它以蛮夷地区的土司和土军,一定程度上代替了原本由朝廷遣发的官吏和军队,大量减少朝廷治边的行政成本,并成功实现了前代统治者梦寐以求的“以夷制夷”的策略。目前对上述问题的研究仅属初启,涉及的内容既多又复杂。
  (二)从上述视角出发,我们可拓展以下的研究方向
  土司制度与其他重要制度在发展演变方面的互动关系。如汉代的边郡制度、唐代的羁縻府州制度、宋代的羁縻郡县制度的具体内容与特点,这几种治边制度的异同以及相互关联。元朝的土官制度与明清土司制度的异同,土司制度对土官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清朝“改土归流”对土司制度的改革及其局限。以上制度在中原王朝边疆统治史上的地位,以及与其他制度演变发展的互动关系。中原王朝的重要制度,包括封贡制度、行政管辖制度、官吏制度、军事制度、文化教育制度等对治边的影响,两者之间的互动变化关系。
  边疆社会环境,周边环境的变化与中原王朝的应对。如土司地区之资源占有和利用的方式、社会关系及其结构、文化传统与人文环境,以及上述因素对中原王朝治边的影响。不同土司地区及其统治制度,其个性化、阶段性的发展及其特点,对其相互之间异同的比较等。边疆各地与内地一体化发展的路径及其成熟的时间与程度,进而剖析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过程的复杂性与发展不平衡性。中原王朝与邻国的关系渐趋明确,经历了中原王朝边徼之地演变分割,以及中原王朝与周边邦国关系演化的长期过程。以土司制度为基本分界的视角,可探讨历朝对边疆地区、外邦及邻国关系的认识,其应对原则、相关制度与文字表述等类问题。
  元明清王朝对土司地区的统治与治理。土司制度的形成、完善及推行是在元明清时期。这一时期中央政府对土司地区的统治进一步深入,土司地区的社会也发生显著变化。其具体的表现,一是中央政府对南部类型蛮夷地区的统治更为重视,管辖深入各地乃至基层。二是积极发展土司地区的交通业、种植业和矿产业,从中获取税收、有色金属和木材,有力推动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三是通过发展教育、变更旧俗等途径改造土司地区,推动了边疆与内地一体化的进程。近年关于元明清诸朝对边疆和蛮夷的治理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其中土司制度是重要的切入点。
  元明清三朝统治土司地区异同的比较。元明清三朝治边,在目标、方略、措施与成效方面各不相同,与此三朝统治者的天下观、边疆观和胸怀见识等有很大关系,在治理南部类型蛮夷方面也表现出来。蒙元在南部蛮夷地区创立土官制度并取得很大成功,与统治者具有独到的天下观与边疆观,信任和大胆使用当地蛮夷首领,以及行事奉行灵活简便的原则等有关。元朝享国日短且中后期迅速腐败,未能对土官制度予以完善。明朝将土官制度发展为土司制度并积极推广,在土司制度的充实与规范化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仍有其局限。明代后期云南麓川土司发动叛乱并向外扩张,朝廷出动数十万军队3次征讨,虽予平定但隐患未除,其后南部边疆失守疆界内收。今湖南、贵州的苗、瑶等也多次大规模起事。南部边疆的卫所地区十分繁荣,设置土司的地区则明显滞后。明代土司制度仍存在不少问题,与统治者较为保守、并继承唐宋治边传统的一些消极部分有关。
  清朝治边较有全局意识并刻意经营,对南部边疆的治理与开发十分重视。尤其是康雍乾诸朝的治理和开发达到空前规模,深入、完善的程度均非前代可比。雍正朝先后改流南方各地的土司,总体目标是扫除阻挠统治的障碍,夺回被霸占的土地等资源,某些改流则为巩固边防或消除社会隐患。清廷在滇、黔、川、桂等省进行改流,在认真进行调研的基础上,针对各地的情况制订不同方案,于打击对象亦注重分化瓦解及各个击破。一些研究者指出,清朝的改土归流是对土司制度进行改革并非彻底否定,有清一代土司制度(尤其在沿边地区)仍继续发挥作用,过去称清朝改土归流不彻底的看法有待商榷。对以上所说的问题,学界近年虽有一些研究,但进一步探讨的空间仍很大。
  元明清时期政府对土司地区的管控。实行土司制度后,中原王朝对南方类型蛮夷地区的管控,长期局限于县级政区的状况有所改变,中央政府对蛮夷地区基层的控制亦明显深入,内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深刻影响了这些地区。我们可引入政治学的概念和方法,从新的视角研究土司制度之下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政府对各级政权包括基层的管理和控制,蛮夷地区基层的行政管理及其效率,各级官吏的培养、使用和监督等问题。
  元明清时期边疆各地统治制度的发展变化。元朝的土官制度主要实行于南方地区,遂开创中原王朝治理边疆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统治制度的先河。以后为适应不同地区自然环境与资源类型、受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影响形成的社会结构、边疆文化及民族关系等方面的差异,明清两朝在南北边疆及西部边疆实行不同的统治制度,并纵向发展形成各自的制度体系。如南方类型蛮夷地区的土官制度演变为土司制度,蒙古草原的万户制度发展为盟旗制度,万户制度在新疆演化为伯克制度,在西藏则发展为金瓶掣签制度。土司制度为何不在草原等北部边疆普遍推行?上述边疆地区实行的万户制度、盟旗制度、伯克制度和金瓶掣签制度,实行的社会文化基础及施行的成效如何?研究这些问题,有助于增进我们对中国历史发展具有之多样性、复杂性的认识。
  土司制度对土司地区社会发展的影响。土司制度统治之广泛和深入,产生影响之广泛与深刻,均远超此前的其他统治制度。[6]由于土司制度适用于南方类型的蛮夷地区,使中原王朝在这些地区的统治得以深入,中央政府对上述地区的控制程度大为加强。为提高各级土司的素质和培养其接班人,元明清王朝在土司地区积极兴办各类学校,不仅有效提高了土司地区的文化水平,培养广大蛮夷对国家的认同,还有力地推动边疆与内地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元明清时期,土司地区的社会发生很大变化,既表现在外来移民不断进入土司地区并与当地民族融合,也反映在土司地区的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和民族关系等方面发生了明显改变。这些都是颇具学术价值的选题。
  土司地区的社会史与草根史。近年来国内外学术界较多关注社会下层史、草根史的研究。在社会培育成熟的程度、对历史文化的整理研究等方面,南方少数民族与内地相比可能存在差异,但南方少数民族的历史,具有内容丰富、复杂多样、某些部分与内地迥然不同等特点。出自资料有限和受传统偏见影响等原因,过去学界对南方少数民族社会的研究十分薄弱。凭借土司制度这把钥匙,我们可以打开南方民族社会史研究之门。实行土司制度后,少数民族地区的利益和资源分配的格局、社会的结构和社会关系、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关系、相关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等都发生变化。利用丰富的地方志、家谱、契约和考察记等资料,可就此进行具体深入的研究。我们还可探讨土司地区社会的演变与文化传承的历史。在民族关系、国家认同与民族性格等方面,曾实行土司制度的地区,与未实行土司制度的地区存在明显区别。其中原因何在?中原王朝的统治制度尤其是土司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产生的历史影响,以及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形成等方面的作用,都值得深入研究。
  土司地区民族的群体性格与相关文化。在实行土司制度的约6个世纪中,少数民族对内地的感情和对国家的认同明显增加。土司制度还影响到少数民族的群体性格和行为方式。在土司制度之下,一些人愚忠于朝廷,惧怕官府与汉官,循规蹈矩而缺乏进取心,一些人则惯于弄虚作假,欺骗政府或上司。土司制度的一些部分,甚至融合入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传承演化一直影响到现今。实行改革开放后,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发掘和研究成为热点。目前,研究的重点从少数民族的衣食住行等内容,逐渐转移到较深层次的思想、观念、性格和文化遗产等方面。受土司制度的影响,南方少数民族的思想、观念、性格等发生了哪些变化,留下哪些重要的文化遗产,均值得进一步发掘和探讨。
  三、深化研究的若干建议
  建议以下述内容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对土司制度的研究:
  (一)深入发掘、整理和研究土司制度相关史料
  研究土司制度问题一个有利的条件,是其时限以元明清为重点,向前可延伸到汉唐,向后可延续到“民国”乃至20世纪五、六十年代。在漫长的历史时期,官方和民间保留了极为丰富的文献资料和考古材料,但迄今做过的发掘整理还不多,继续前行的余地仍很大。对土司制度有关史料进行系统、全面地收集和整理,不仅可为以上所说诸多选题的研究提供坚强有力的支撑,也将催生新的研究领域和方向。新材料必然产生新学科,已为众多的事例所证实。
  迄今对土司制度史料做过认真发掘整理的部分,主要是正史、专史和一部分地方志。近年发掘整理的重点,逐渐转移到中央和地方的相关档案,历代的官书、文集与各类地方志,以及碑刻、家谱、近代口述史料和新发现的考古材料方面。2012年获准的《中国土司制度史料的收集、整理与研究》,是我国研究土司制度迄今唯一的国家级重大项目。②该项目组织中国社科院、中央历史档案馆与云南大学等单位的研究人员,计划用5年时间,对全国元明清时期土司制度的史料做系统的收集、整理和研究。项目的最终成果,为不少于500万字的史料汇编和一部研究著作。史料汇编不求全部收全,计划在集齐重要史料、形成史料的科学编纂体系方面取得突破。研究著作包括土司制度的重大理论问题、史料编纂体系探讨方面的最新成果。该项目的一个亮点,是将收录中央历史档案馆所藏珍稀史料与台湾故宫博物院”所藏的清代档案史料,以及近年新发现的地方志、碑刻、家谱与考古材料。该项目的获准及实施,对我国土司制度领域的研究,将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提倡研究视角与方法的多样化,充分体现采取不同视角与方法形成的优势
  鉴于土司制度涉及的领域十分宽广,研究的类型复杂多样,研究中采取的视角与方法是否得当,对研究成果的质量有明显的影响。注重分析、总结和演绎的传统方法,仍是探讨土司制度问题的基本方法。根据研究对象的差异,可采用宏观、微观等不同的视角。前者主要研究土司制度发展演变的过程,土司制度与治边思想等问题的联系,土司制度在古代国家发展史上的地位等较宏观问题。后者可选择具体的省区、民族或类型进行研究,或探讨某一土司的兴衰及土司地区的某一问题等。在研究思路方面,可采用纵向或横向的视角。前者主要是探讨在较长时段,土司制度有关问题发展变化的轨迹,如土司制度从草创、繁荣到衰落的变化,元明清不同时期土司制度的内容、特点和实践效果等。横向视角主要研究在较短时段,与其相关的诸多因素以及相互间的联系,如元朝的土官制度,与行省制度、蒙古贵族的蛮夷观等因素间的关联。若将纵向、横向的方法结合进行研究,可使读者既明了研究对象的发展变化,又了解相关因素的内在关联。
  除传统的历史学方法外,还可采用历史时段法、系统研究法、比较法等较新的方法。法国年鉴学派提倡的历史时段方法,将历史时间分为长、中、短3种时段,认为3种时段在历史运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各不相同。历史时段法强调不同时段的研究内容,重视发掘中长历史时段下隐藏的深层因素和事物发展规律,在研究的时间和空间方面,极大地扩展了人们的视野。从划分历史时段的视角审视,有助于探讨以下问题:土司制度与此前羁縻之治的关系,元明清三朝之土司制度的异同,土司制度与中原王朝疆域形成的关系,统治者的观念、思想与作派对边疆、蛮夷统治制度的影响等。系统研究法又称“整体史研究法”,该方法视研究对象为一个由诸多要素组成的系统,总系统可细分为子系统及次子系统,不同系统之间以及诸多要素之间,都存在复杂的关联并呈现持续运动的状态。该方法注重事物内部诸多因素间的联系,并以动态变化的观点看待事物,与历史唯物史观有类似之处。基于系统研究法,可深入探讨在土司制度发展演变的过程中,其与土司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土司制度所蕴含的精华、糟粕及其留下的历史遗产等问题。比较法应用于土司制度研究也有优势,如可将土司制度与盟旗制度、伯克制度、金瓶掣签制度等进行比较,以及比较南方各省的土司制度等。
  (三)在土司制度、土司社会与土司文化方面,形成新的突破口
  近年较新的研究选题,在土司制度史方面,大致有土司制度的核心内容与制度性特征,土司施治的策略与统治方法,土军的组建、体制、训练与征调,民国时期土司制度的变化,1949年以后的土司残余及其消亡过程等。我们还应关注以下问题:土司制度的制度化建设及其演变,朝贡、承袭、考核等与土司制度有关的规定,土司制度有关的学术史,不同区域土司制度的个性化差异,元明清王朝统治各蛮夷地区制度的比较,“改土归流”产生的短时效应与深远影响,“改土归流”前后社会矛盾的变化与统治者的应对,土司制度、“改土归流”与边疆社会发展、边疆内地一体化的深层联系等。
  近年关于土司社会史较新的研究,主要是土司地区的行政管理与社会控制,“改土归流”后当地社会的重构,“改土归流”后土司地区行政隶属关系的变化,部分土司家族的儒化演变倾向,土司地区的外来移民与民族关系等。可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有土司地区的社会及其运作,土司地区习惯法与国家法律的矛盾与兼容,明清两朝及其主要时段“改土归流”的异同及其成效比较,“改土归流”后当地社会关系的变化与调整。一些学者注意到土司制度与边境内外关系的问题,重点研究了明清王朝对沿边土司的设置和倚重,西南沿边土司的内外皆贡现象,境外土司的活动及其作用等问题。建议进一步探讨下述问题:沿边土司对跨境民族关系的影响,边疆土司家族在境内外地区的承袭与相互关系,土司制度与中国南部疆界形成的关系等。
  土司文化是人们十分关注的领域。有人提出土司文化的概念并予论证。探讨较多的问题,还有土司文学及其论著,土司家族中的作家群,土司地区的儒学教育及其影响,土司地区的移风易俗与国家认同的关系,土司文化遗产及其保护与开发,土司建筑艺术,土司家族的饮食、歌舞和服饰,土司遗存与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等。可深入研究的问题还有:土司文化的界定及其系统研究,土司思想意识、群体性格的形成及其影响,土司制度与少数民族文化的关系,土司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与文化遗产申报工作等。③
  土司人物也是备受关注的一个热点。研究较多的是知名的土官与土司,土司的承袭与家族世系的演变;土官土司中的杰出人物,如元代的云南行省十一任大理总管、修建龙场九驿的贵州水西女土官奢香,以及明代率土军抗御倭寇的巴渝女土司秦良玉等。以后研究可扩展至以下方面:土司人物与重大历史事件的联系,对土司家谱系统的收集、整理和研究,对土司论著的收集、整理和研究,土司后裔及其参加政治、经济活动的情形等。
  应该指出,我国大陆学者与海外同行的合作与交流亟待加强。海外学者过去关注土司制度不多。日本学者与大陆学者合作,对壮族土司家谱做过整理和研究。近年港台和外国的学者发表不少探讨土司制度的论著,以应用人类学方法的成果较引人注目。我们应通过学术交流、发表笔谈与课题合作等形式,与海外同行积极进行合作与交流,把研究土司制度问题的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 注释
  ①土官制度、土司制度在完善程度与施用范围等方面虽有区别,但内容与特点大致相同。为叙述简便,以下概称“土司制度”。
  ②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土司制度史料的收集、整理与研究》,中国社科院李世愉研究员主持,项目批准号:12&ZD135。
  ③近年贵州播州(遵义)、湖南永顺、湖北唐崖三处土司衙署古建筑,被有关部门列入2015年中国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名单,引起人们很大的兴趣,推动发掘、整理土司遗存热潮的形成。

§ 参考文献
  [1][清]张廷玉等撰.明史(卷310)土司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点校本
  [2]方铁.40年来我国西南民族史研究情况综述[J].民族研究动态,1990,(3、4)
  [3]方铁.西南疆域史研究综述[J].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1,(4)
  [4]方铁.西南边疆研究60年的回顾与展望[J].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9,(3)
  [5]方铁.论羁縻治策向土官土司制度的演变[J].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1,(2)
  [6]方铁.土司制度及对南方少数民族的影响[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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