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原文标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鱼峰法院公开宣判该院首例涉恶案件4名被告人均被判刑
12月3日上午,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该院审理的首例涉恶案件,陶某居等4名被告人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1年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此次案件宣判邀请了鱼峰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鱼峰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代表及媒体记者等50余人旁听。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初,被告人陶某居、覃某、韦某欢发现在柳州市鱼峰区车园纵四路的职工之家门前经营早餐生意有利可图,为垄断该处早餐生意,三被告人商量由陶某居负责纠集他人(包括廖某英),并准备对讲机、甩棍等物品,用于被告人相互间的联络及驱赶职工之家附近的早餐经营者。2017年12月25日至27日,陶某居、覃某、韦某欢、廖某英纠集覃某军、李某、覃某云(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到柳州市鱼峰区车园纵四路的职工之家门前,以口头威胁恐吓等方式,对在职工之家东门前摆摊卖早餐的被害人王某河、罗某、左某勤、左某广、李某海、韦某华等人进行驱赶。因罗某、韦某华不听劝离仍继续在该处经营早餐生意,陶某居遂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对罗某、韦某华的早餐摊点进行打砸。并于2018年1月3日,陶某居对王某河及在其摊位上购买早餐的顾客进行驱赶时,两人发生冲突。在冲突中,陶某居、韦某欢使用甩棍将王某河头部及其岳母廖某娇手背打成轻微伤。
鱼峰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居、韦某欢、覃某、廖某英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陶某居、韦某欢、覃某、廖某英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为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是恶势力。
鱼峰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主、从犯作用、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及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对被告人陶某居等人给予相应从重或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陶某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韦某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覃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廖某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