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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如此“吃瓜”必要坐牢!寻衅滋事罪2021最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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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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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白领健康杀手 全国政协常委裘援平:中美经贸摩擦的根子在对华遏制政策
7#
 蒂曼 发表于: 2021-2-22 12:05:22|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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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吃瓜”必要坐牢!寻衅滋事罪2021最新标准

源自:平安北京
原文标题:如此“吃瓜”必要坐牢!寻衅滋事罪2021最新标准

  北京警方:发布侮辱性言论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

  2月21日,@平安北京 发布通报:2月20日,有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有网民在微信群中发布多条侮辱诋毁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言论,引发群内成员强烈不满。对此,警方迅速开展调查,于当日21时许,将该网民陈某强(男,28岁)查获,该人对为发泄个人情绪发表违法言论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海淀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警方表示,英雄不容亵渎,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于公然诋毁侮辱英雄的行为,警方将依法坚决严惩。


  此前,2月20日,@平安南京 发布通报:2021年2月19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网民“辣笔小球”在新浪微博发布恶意歪曲事实真相、诋毁贬损5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违法言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南京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于2月19日晚将发布违法言论的仇某某(男,38岁,南京人,网名“辣笔小球”)抓获。目前,南京警方已对仇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留言发帖为什么会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否定英烈事迹、寻衅滋事,会被追刑责!这里奉劝大家一句:网络时代,谨言慎行,有时甚至一个平常很不以为然的行为,只要经过网络传播放大,就会有大麻烦了。平时看似问题不大的口无遮拦、为所欲为,随时都可能成为你身陷囹圄的大坑。
  上一分钟你还是悠然自得的吃瓜群众,下一分钟就可能成为全城通缉的犯罪嫌疑人。今天我们又不得不说说,这几年让人没想到的寻衅滋事罪的那些事。

一:骂街涉及“地域黑”,寻衅滋事罪

  2018年8月,在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曹某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与一骑电动车男子发生纠纷,并对对方进行辱骂。因辱骂中使用了“北京傻*”“穷*”等字眼,一经网络传播,引起了北京市民广泛关注,激化了北京人与外地人之间的矛盾,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针对其在公共场所公然辱骂行为,丰台公安分局以寻衅滋事罪对其刑事拘留。
  因琐事在大街上骂人会犯罪,这也超乎了一般人的认知范围,当然不是只有骂北京人才会获罪,同样汤某某在自己的朋友圈里骂了一回郯城人,同样引发群愤!看来不管你骂哪个地方人,在网络时代都是很危险的,一旦引起众怒都不是好玩的。


二:微信留言辱警,寻衅滋事罪

  2018年8月6日上午,仁寿县公安局富加派出所发生一起个人极端案件导致2名警察重伤牺牲。事发后,整个仁寿举城哀伤。而微信平台上,一位昵称“高山流水,川流不息”的网民在名为“和谐中铁”的微信群内发布“杀人者是英雄好汉,警察是拿了证的土匪”等辱警言论,其发布的辱警言论涉及广泛,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被以寻衅滋事罪刑拘。
  当然这绝对不是第一次,此前有沈阳民警牺牲,有两人因发辱警言论以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据悉,全国因辱警有多人被以寻衅滋事罪被刑拘,因寻衅滋事被处以被行政拘留治安处罚的就更不计其数。网上辱骂警察要不得,侮辱牺牲民警更是“零容忍”,言论自由但不能任性,要有敬畏之心。

三:网上发文失察,寻衅滋事罪
  2018年,郭某受托发布《内蒙古大宗土地违法问题引发官民关系趋于紧张》一文,内容被认定存在虚假信息,被内蒙古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这样的事件并不是一起,媒体人秦某某,受托写了一篇《乌木木齐谁推动了某某兄弟的奶酪》等三篇文章在其经营网站上发表,一审判决书认定“没有核实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公开发布”,并认定文章中有三处虚构事实。最终包括秦某某以及介绍人魏某某,委托人潘某某均被法院判处寻衅滋事罪。
  发表文章为什么会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上述案例中所发文章均被认定具有虚假信息成分,损害了政府公信力,进而扰乱了公共秩序,可见舆论监督有风险,文章不是可以随便发的,切忌夸大事实。

四:幸灾乐祸,寻衅滋事罪

  2018年5月28日凌晨,吉林松原发生了5.7级地震,灾情牵动了全国网友的心。然而,就在这一天,却有人借地震大肆辱骂东北同胞,被全国网民人肉。当天下午,警方即查明发帖网民为伏某某,女,44岁,江阴人。伏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江阴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审查中,伏某某交代,其根本没想到自身言论会造成如此恶劣的影响,尽管在第一时间将帖文删除,但她还是收到了大量网民的声讨,最终等待她的是法律的严惩,这件事告诉我们,做人要厚道,不要愚昧无知,口无遮拦。

五:伤害民族感情,寻衅滋事罪

  2018年3月8日,南京警方通报称,据民众举报,微信昵称为“圣诞老人”的男子因在微信群中发布“南京就是一个坑,应该让日本人在(再)屠杀一次”的违法言论;昵称“落落”的网民在QQ群中煽动以驾车冲撞行凶等极端方式制造事端。随后,南京警方将嫌疑人王某、洪某抓获,并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此前,两男子在南京紫金山抗战遗址拍摄二战日本军服照,构成寻衅滋事,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15日。你以为你那是COSPLAY吗,实际是犯罪。用王毅部长的一句话,那就是“中国人的败类”。
  ……
  以上案例中,有罪有应得的,也有令人唏嘘的,寻衅滋事罪,是个“好”罪,关键看怎么用!

  1.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 量刑档次(两档):
  (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3. 行为标准(三种类型):
  (一)无事生非型: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
  (二)小题大做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的。(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三)拒不改正型: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4. 情节标准(四种表现形式):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以“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包括已经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可折抵)。二年内多次实施不同种类寻衅滋事行为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5. 升档标准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每次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均构成犯罪。
  二是每次寻衅滋事行为未经处理,包括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三是多次寻衅滋事行为的时间跨度,只要未超过法定的追诉时限期限,均可计入。

  6. 免刑从轻标准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此外,还有重点!
  诋毁英烈有新罪名了,3月1日起施行!

  7. 《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底,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三十五条明确: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近日南京、北京两起“侮辱烈士”的案件公安机关均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但寻衅滋事罪第一档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明显重于新罪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若3月1日后审判,上述两人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并符合新罪名的构成要件将适用新罪名。


  2021,各位看官,且“言”且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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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青城山
 灵动浚心 发表于: 2020-5-20 21:15:59|只看该作者

冯艺东委员:严格界定寻衅滋事罪定罪范围

源自:正义网
原文标题:冯艺东委员:严格界定寻衅滋事罪定罪范围

全国政协委员、山东省东营市副市长冯艺东(资料图)  05b2-itvqcca9112769.jpg  保存到相册

  正义网北京5月20日电(记者:胡玉菡)“口袋罪”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语境中一直存在争议,其中的寻衅滋事罪源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因罪状表述模糊,被一些学者称为司法的痼疾。为了减少实践中犯罪定性引发的不必要争议,全国政协委员、山东省东营市副市长冯艺东建议,尽快解开寻衅滋事罪的“口袋”,严格界定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
  “2013年至2019年,寻衅滋事案的数量呈上升趋势,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也在不断上升。”冯艺东委员表示,寻衅滋事罪内容庞杂,规定的一些情节具有高度模糊性,与其他犯罪的行为方式难以区分,且常常存在交叉与重合,适用时易引发争议。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争议点在哪儿?冯艺东委员给记者举例说,比如是否能够准确把握“无事生非”与“事出有因”的界限,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与侮辱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等之间常常出现界限模糊的情况等。
  “实践中,一些本属于治安管理范畴的案件可能被适用寻衅滋事罪。”对此,冯艺东委员带来《关于严格界定寻衅滋事罪定罪范围的提案》,建议将部分犯罪行为分别归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等。对于不能归入其他罪名且情节轻微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5# 华蓥山
 瓜子米米 发表于: 2019-12-27 11:23:36|只看该作者

法治课|你不以为然的这些事,都犯了寻衅滋事罪

源自:警眼看天下
原文标题:法治课|你不以为然的这些事,都犯了寻衅滋事罪

  上一分钟你还是悠然自得的吃瓜群众,下一分钟就可能成为全城通缉的犯罪嫌疑人。今天我们又不得不说说,2019年让人没想到的寻衅滋事罪的那些事。

一、幸灾乐祸,寻衅滋事罪
  8月10日,浙江台州等地正在遭受台风“利奇马”自然灾害肆虐。南京一网民却在微博谩骂侮辱受灾地区和市民。

  后警方发布通报,发表言论的王某(37岁,南京秦淮区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二、胡编乱造,寻衅滋事罪
  今年7月,微博用户@春秋两不沾-发视频称被一男子长期骚扰并威胁“奸杀”,报警求助无果,引起网友同情和关注。
  7月16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发布通报称,女子视频中的相关言辞均为编造。因视频点击量达5000多万次,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目前,该女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三、酒后撒泼,寻衅滋事罪
  6月22日凌晨,一女子在大连街头被殴打猥亵。
  大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6月27日凌晨通报称,认为嫌疑人王某涉嫌强制猥亵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四、85岁老妪频繁上访,寻衅滋事罪

  2018年10月,八旬老妪因多次上访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入狱2年半,申请保外就医被拒的新闻,引发关注。85岁李淑贤母女三人,因2013年村里启动土地平整项目,所种树木被毁,举报他人非法毁林,滦平县国土资源局滥用职权、包庇纵容。她们跑遍了镇、县、市级信访单位,并多次出现在北京,最终三人相继被捕入狱。李淑贤母女因到权力中枢周边撒大量上访材料抛,扰乱公共秩序,被判寻衅滋事罪。

五、20岁小伙街头涂鸦,寻衅滋事罪
  2018年9月12日凌晨,丁满和朋友在街头用喷漆留下了十多处涂鸦,涂鸦的地点有建筑物的墙壁、电箱,以及街道的宣传栏。当晚,丁满即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尽管相关单位为丁满出具了谅解书,但最终,他因寻衅滋事罪,被移送审查起诉。

六、骂街@北京人,寻衅滋事罪
  2018年8月2日,在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曹某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与一骑电动车男子发生纠纷,并对对方进行辱骂。因辱骂中使用了“北京傻*”、“穷*”等字眼,一经网络传播,引起了北京市民广泛关注,激化了北京人与外地人之间的矛盾,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针对其在公共场所公然辱骂行为,丰台公安分局以寻衅滋事罪对其刑事拘留。
  因琐事在大街上骂人会犯罪,这也超乎了一般人的认知范围,当然不是只有骂北京人才会获罪,同样汤某某在自己的朋友圈里骂了一回郯城人,同样引发群愤!看来不管你骂哪个地方人,在网络时代都是很危险的,一旦引起众怒都不是好玩的。

七、微信留言辱警,寻衅滋事罪
  2018年8月6日上午,仁寿县公安局富加派出所发生一起个人极端案件导致2名警察重伤牺牲。事发后,整个仁寿举城哀伤。而微信平台上,一位昵称“高山流水,川流不息”的网民在名为“和谐中铁”的微信群内发布“杀人者是英雄好汉,警察是拿了证的土匪”等辱警言论,其发布的辱警言论涉及广泛,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被以寻衅滋事罪刑拘。
  当然这绝对不是第一次,此前有沈阳民警牺牲,有两人因发辱警言论以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据悉,全国因辱警有多人被以寻衅滋事罪被刑拘,因寻衅滋事被处以被行政拘留治安处罚的就更不计其数。网上辱骂警察要不得,侮辱牺牲民警更是“零容忍”,言论自由但不能任性,要有敬畏之心。

八、网上发文失察,寻衅滋事罪
  2018年,郭某受托发布《内蒙古大宗土地违法问题引发官民关系趋于紧张》一文,内容被认定存在虚假信息,被内蒙古警方已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这样的事件并不是一起,媒体人秦某某,受托写了一篇《乌木木齐谁推动了某某兄弟的奶酪》等三篇文章在其经营网站上发表,一审判决书认定“没有核实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公开发布”,并认定文章中有三处虚构事实。最终包括秦某某以及介绍人魏某某,委托人潘某某均被法院判处寻衅滋事罪。
  发表文章为什么会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上述案例中所发文章均被认定具有虚假信息成分,损害了政府公信力,进而扰乱了公共秩序,可见舆论监督有风险,文章不是可以随便发的,切忌夸大事实。

九、伤害民族感情,寻衅滋事罪
  2018年3月8日,南京警方通报称,据民众举报,微信昵称为“圣诞老人”的男子因在微信群中发布“南京就是一个坑,应该让日本人在(再)屠杀一次”的违法言论;昵称“落落”的网民在QQ群中煽动以驾车冲撞行凶等极端方式制造事端。随后,南京警方将嫌疑人王某、洪某抓获,并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此前,两男子在南京紫金山抗战遗址拍摄二战日本军服照,构成寻衅滋事,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15日。你以为你那是COSPLAY吗,实际是犯罪。用王毅部长的一句话,那就是“中国人的败类”。

十、网上泄愤,寻衅滋事罪
  3月8日下午,洪某,系 钱宝网 集资参与人,因不满公安机关依法查办 钱宝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QQ 群 备用防走散旅游发布违法言论,煽动他人实施驾驶卡车冲击国家机关、劫持人质、持械行凶等违法犯罪行为。3月9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依法对洪某刑事拘留。
  警方表示,通过信息网络煽动实施违法犯罪制造事端,是对公共秩序的严重破坏,洪某已涉嫌寻衅滋事犯罪。
  以上案例中,有普通人质疑的,也有让大家解气的,更有不少是罪有应得的,好好做人,老实做事,才是正理!
  2019,寻衅滋事罪特别多。2020,且行且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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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金佛山
 奋斗再奋斗 发表于: 2011-6-8 03:13:45|只看该作者

处罚依据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损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一)随意殴伤别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谩骂、恫吓别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资产,情节严峻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捣乱。形成公共场所次序严峻紊乱的。
  纠集别人屡次实施前款行为,严峻损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能够并处罚金。
3# 峨眉山
 只爱潜水 发表于: 2011-6-7 19:28:27|只看该作者

裁量标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结伙斗殴的;
  寻衅滋事犯罪行为表现
  寻衅滋事犯罪行为表现
  (2)追逐、拦截他人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罚款基准: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结伙斗殴中,起主要作用的;
  (2)多次寻衅滋事,或者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
  (3)追逐、拦截他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5)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后果的,适用情节较重处罚。
  罚款基准: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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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姑娘山
 你的名字 发表于: 2011-6-7 16:24:49|只看该作者

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司法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 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 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 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 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 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 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 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1.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 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 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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