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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轮回 发表于: 2014-7-17 09:44:0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探讨研究略论西欧中世纪基督教家庭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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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中国社会科学网  : 李桂梅
  中世纪一词是欧洲人在17世纪提出的,指处于光辉灿烂、成熟显赫的古希腊罗马古典时代与他们自身所处的现代时期之间的一个长期的黑暗的历史阶段。在长达一千余年的时期,基督教垄断了西方的教育和知识文化,统治人们的精神生活,也对西方社会的婚姻家庭伦理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i# Q) I0 @2 q& w& Q; h http://www.pho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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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世纪是基督教统治的时代,宗教一度把持了世俗政权,婚姻家庭也不例外。基督教从原罪说出发,认为人一生下来就是有罪的,女人更是邪恶的化身。根据奥古斯丁的教义,本原之罪就包含在生殖的关系中。“性欲为恶……通过性欲而产生的肉身是罪恶的肉身。”“自从人类堕落以来,两性的结合就一直伴随着性欲,因此,它将本原之罪传播给了人们的子女”[1](P34)。从女性是卑弱的、不洁的、女人以其肉体妨碍了男人与精神世界的联系的观念中必然会导致对婚姻的蔑视,导致禁欲主义的兴起。) o" B+ E* v9 {: J http://www.phoer.net
  保罗在《新约·哥林多前书》中全面阐述了基督教的婚姻观。他的主要观点为:1.论到你们信上所提的事,我说男不近女倒好。2.但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3.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4.夫妻不可彼此亏负,除非两相情愿,暂时分房,为要专心祷告方可;以后仍要同房,免得撒旦趁着你们情不自禁,引诱你们。5.我愿意众人像我一样;只是各人领受上帝的恩赐,一个是这样,一个是那样。6.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新约·哥林多前书》)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保罗没有提到孩子,也许在他看来,婚姻的目的最重要的不是为了生儿育女,而是为了防止私通之罪。婚姻的好处就在于使得那些意志软弱的人免受诱惑。因此反对一切婚姻之外的性交行为是新约中的一个新内容。保罗的这种结婚是为了避免奸淫的观点是中世纪教会婚姻观的一个直接根据。《旧约》也禁止婚姻以外的性行为,但主要指的是与已婚女子性交。而按照保罗的观点,一切婚姻以外的性交都是不道德的。不过相对而言,婚姻内的性关系总是好过婚姻外的性关系,婚姻是一种发泄性欲的合法出路,是防止淫乱的安全阀。不过,如果一个人具有坚强的意志和坚定的信念,就应像保罗一样过独身的禁欲生活,把灵魂献给上帝。如果自知定力不够,那么就过一种道德的婚姻生活。总而言之,男女间的肉体欲望与性关系是阻碍灵魂得救的障碍,独身才是保持圣洁、通往灵魂得救之道。
http://www.phoer.net / C5 k# R( T4 A: c% b% ^  基督教虽承认婚姻,但又把禁欲的理想引入婚姻生活,甚至要求已婚夫妇也要尽量避免接触,对婚姻中的性生活予以节制和规范。在基督教看来,婚姻的存在只是为了生儿育女和避免淫乱,如果为了肉体快乐而结婚,就应受到谴责,为性快乐而结婚的人,无异于私通者。因此“那些被婚姻结合到一起的人们在接受圣餐之前,必须分居三天。”这是七世纪的坎特伯雷·西奥多主教在其《忏悔录》中制定的罗马天主教法则。这样导致的结果是:夫妻之间的拥抱往往是匆匆忙忙的,像偷情一样,内心充满了负罪感。正因为性关系是不洁的,按照宗教教义,每周的星期四应当戒欲,以纪念基督被捕的日子;星期五纪念基督受难,星期六纪念圣母玛利亚;星期日纪念基督复活;星期一纪念基督升天。只有星期二和星期三可以性交,但是如果遇上斋戒日和宗教节日──复活节前的40天,圣诞节等,也应禁欲。在中世纪有关圣徒的传说中,充斥着“圣男圣女”在新婚之夜以历数性爱的罪恶为见面礼,或苦口婆心劝告自己配偶节欲的故事。在圣徒看来,为了生育而允许发生性关系,这已是极大的让步,夫妻只能同志似地合作,共同履行对上帝的义务。但已婚者为了后代也要避免对自己的妻子产生淫欲,以便孩子成为“愿望”的孩子,而不是“淫欲”的孩子。中世纪最有影响的神学家阿奎那就宣称:“凡是没有达到传宗接代效果的任何一次性行为都是违反人性的不道德行为。”[2]教会还将圣母玛利亚与圣约瑟的婚姻树为精神婚姻的典范,据说他们的婚姻生活是没有性关系的。中世纪许多有关圣徒的传说都赞美这种精神婚姻,如7世纪英国的圣埃色德瑞达与诺森伯利亚的国王结婚12年而没有失去自己的贞洁,忏悔者爱德华在婚后就与王后商定相互过一种虔诚而没有性行为的生活。[3](P53). t7 J4 t+ v6 G/ s6 @ http://www.phoer.net
  基督教认为婚姻与禁欲可以并行不悖,因而基督教在宣传禁欲主义的同时,也赋予婚姻一定的神圣性,并使婚姻成为七大圣事之一。在中世纪早期,双方同意、公开婚礼与牧师祝福是公认的结婚条件。婚姻要建立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而且这种同意必须是出于自由,这是基督教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公开婚礼是婚姻得到证明与公众认可的标志,牧师祝福是出于婚姻乃是圣事的观念,它标志着教会对婚姻的认可。11世纪末12世纪初的夏尔特尔主教伊沃提出没有牧师祝福的婚姻是无效的,婚姻也因此成为教会事务,基督教会作为世俗社会婚姻唯一法律裁决机构的地位开始确立。对于婚姻的地位,教会的观点看似矛盾实际却相当精妙。它首先突出了独身的教士阶层的优越性和天国理想的神圣性,然后又赋予婚姻以宗教的价值从而获得对世俗生活的控制权。在中世纪,教会通过婚姻的这种微妙地位实现了自己宗教的和世俗的双重目的。
http://www.phoer.net * ~4 Q! t+ S/ S. A4 P  在基督教看来,婚姻的本质不在于肉体的结合,而在于精神的结合,肉体结合只是对精神结合的确认。夫妻之间是一种互敬互爱的伙伴关系,只要两人心心相印,即使没有肉体的结合,也可成立婚姻关系。因而基督教主张婚姻的结合应该出于感情,而不是出于财富、相貌等原因,这样的婚姻才是和谐的、平等的。奎伯特·德·图尔奈所说的话就很有代表性,他认为“这种(婚姻)爱应该这样结成:它的动机是纯洁的,夫妻互爱或结婚不是为了一些世俗利益,或者漂亮的外貌,或者满足性欲,而是为了愉快而体面地生活在一起,以便敬奉上帝,由此婚姻也在上帝的庇护下获得果实……因为当他们平等之时,他们就会生活和谐,但如果他们是为了嫁妆或眼前利益而结婚,他们就会争吵不休。因此,你想结婚,就娶一个平等者。”[4](P209)
http://www.phoer.net 6 w& Q8 x: p# L0 G5 y! M5 i  基督教认为结婚是上帝的旨意和安排,婚姻一旦缔结就具有不可解除性,离婚被认为是对上帝的背叛。如果一方抛弃另一方,就是对对方权利的侵害。基督教圣经上记载:“开辟之初神造男女,是故人离父母而合于妻,凡此二人,应为一体。”马太章19条明确提出“神作之合,人不得而离之”。基督教自始至终都对婚姻持严肃态度,对离婚和再婚非常严厉。中世纪早期,婚外性关系、性无能和近亲结婚是婚姻可以解除的一个主要理由。公元796年的弗留利宗教会议就规定,妻子通奸是分居的一个合法理由,但只要其中一方仍然健在,双方都不准再婚。12世纪,离婚规定有变化。这一变化是与对婚姻的界定联系在一起。《格拉提安教令集》中将婚姻分成为未圆房的精神结合和已经圆房的肉体结合,未圆房的婚姻是未完成的婚姻,如果双方有充足的理由,就可经双方同意后解除;对与已圆房的婚姻,如婚姻的结合不是出于双方的完全自愿,也可以解除。通奸、性无能和近亲结婚仍是婚姻可以解除的一个充分理由。中世纪教会颁发的忏悔书通常不把离婚和再婚视为罪恶,但教会极力劝告人们不要这样做,要求教徒在婚姻中应忍耐和等待。教会法庭在处理离婚案件是非常谨慎,通常准许分居而不是离婚,但若夫妻一方患有麻风病、或有谋杀配偶的嫌疑,或一方有进修道院或修女院的志愿,教会一般准予离婚。教会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离婚的权利,离婚必须得到双方的同意,对再婚的行为一般不干预。但绝对的一夫一妻制是基督教的理想和规范,因此早期基督教作家不承认再婚为婚姻,把它们称之为“表面上体面或隐蔽的通奸”,“应予惩治的淫乱”。很长时间教会不仅禁止给再婚人举行婚礼,甚至还禁止神职人员出席婚筵。后来虽然也为再婚举行宗教仪式,但这种仪式与隆重的初婚仪式相比,更像忏悔仪式。再婚者在仪式上必须不断地声言“行为不轨者的忏悔”、“衷心地忏悔”。[5](P72-73)# A$ j8 R* D* e+ [# q5 f9 [& V http://www.phoer.net
  基督教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纳妾,主张一夫一妻制。为捍卫这一制度,教会不惜动用开除教籍的手段来惩罚不遵守这一制度的人。即使是国王也不能豁免。如法王腓力一世(1060-1108在位)在与发妻共同生活20年以后,对其感到厌倦,将她囚禁起来,娶波特雷德夫人为侧室。腓力要求法国全体高级教士前来为他的婚姻祝福。但是巴黎主教伊诺对此断然拒绝。伊诺宣布,除非宗教会议允许国王与前妻离婚,他决不承认国王的第二次婚姻合法。腓力仍我行我素,于是伊诺请求教皇乌尔班二世进行干预,教皇立即宣布开除腓力的教籍。后来直到腓力亲自到教皇面前认错悔过,并宣布解除“荒淫的婚姻”,腓力才得到教皇的赦免。正因为教会的态度坚决,到8世纪,一夫一妻制基本被贵族接受,12世纪纳妾之风在西欧基本绝迹。9 [" {9 X& C2 G" } http://www.phoer.net
  二
http://www.phoer.net ' L  Q6 o4 z4 b7 s) D  基督教把妻子看作是婚姻家庭中的二等公民,既有屈从的一面,也有平等的一面。这是由于基督教在探讨人的本性时,把灵魂与肉体分离开来,认为男女在灵魂上是平等的,在肉体上却不平等。既然婚姻主要在于精神的结合,因而男女在婚姻生活中是平等的,尤其是在夫妻感情和性权利方面平等,提倡夫妻间互敬互爱,彼此忠诚。
http://www.phoer.net * N3 f5 E4 K6 H1 Z& {0 p  圣保罗认为夫妻关系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这种婚姻应是一夫一妻制的,即“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第二,夫妻双方应平等对待,即“丈夫当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第三,夫妻双方互相占有,任何一方都“没有权主张自己的身子”,这实际上是为了保证性的专一。第四,夫妻双方应尊重对方的性权利,彼此不可亏负,即使暂时分房,也要两厢情愿。保罗在这提出了“婚姻义务”的概念,夫妻双方在性生活方面平等,互尽性义务。神学家反对男子纳妾和姘居,他们认为这些行为违反了自然法。在婚姻中,自然本性的目的是为了生儿育女,但如果为了性的快乐和享受去性交,那他的行为便与自然本性相违背。而且孩子的培养需要一个良好的环境,即婚姻的美满和父母的共同努力,因此婚姻外的姘居也是违反自然法的。但在肉体层面,基督教认为女人在受造、犯罪、受罚的过程中,肉体比男子低贱,罪孽比男子深重,所受处罚比男子严厉。而且上帝规定,妻子要受丈夫的管辖。因而在家庭生活中妻子必须服从丈夫。
http://www.phoer.net 6 T2 A$ I( E) b" @$ c  神学家们将婚姻的结合及夫妻关系象征性地比喻为基督与教会的关系。第一,教会由基督受难时肋旁流出的血水建立起来,与女人从男人的肋骨中出来一样,因而这种结合是上帝的旨意,由此婚姻也成了基督教的一大圣事,而由于基督与教会的不可分割,婚姻也就具有不可解除性。第二,基督爱教会,甚至为教会舍弃生命;教会敬奉基督,为了基督也可奉献一切。这象征着夫妻之间要互敬互爱。第三,在基督与教会的关系中,基督又居于教会之上,是教会的头,这就犹如丈夫是妻子的头,所以妻子要服从丈夫。最早提出这些观点的是圣保罗。他在《以弗所书》第5章中指出:你们做妻子的,当顺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顺服主。因为丈夫是妻子的头,如同基督是教会的头;他又是教会全体的救主。教会怎样顺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样凡事顺服丈夫。你们做丈夫的,爱你们的妻子,正如基督爱教会,为教会舍己……丈夫也当照样爱妻子,如同爱自己的身子;妻子便是爱自己了。从来没有人恨恶自己的身子,总是保养顾惜,正像基督待教会一样,因我们是他身上的肢体。为了这个缘故,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合为一体。
http://www.phoer.net % Q: J& o0 Y9 R. S0 G! Z8 e1 d  基督教认为性与婚姻应为繁衍人类服务。在《创世纪》中有:“你们要生育繁殖,充满大地”的降福。圣经认为,人若有众多的孩子那是上主的恩赐,也是喜乐的原因之一。而没有孩子被认为是一种不幸,是上主的惩罚。
http://www.phoer.net ( h6 ]! ?2 X' b6 H" s' |  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上,《以弗所书》第6章指出:“你们做儿女的,要在主里听从父母,这是理所当然的,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长寿。这是第一条应许的诫命。你们做父亲的,不要惹儿女的气,只要照着主的教训和警戒养育他们。这里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一种双向的关系,父母应该生养和教育子女,子女应当顺从和孝敬父母。但在中世纪的家庭中父亲是家庭的供养人,掌握着家庭财产大权,是家庭的主人,子女对父母仍然是一种从属关系。但当供养和被供养的关系结束,即子女长大成人和自立门户,这种统治和服从关系即结束。4 }. E( t* m: ]1 ] http://www.phoer.net
  基督教认为,父母首要的义务是负责任地承受他们作为家长的身份,这个义务超过一切其他的义务。爱是父母最基本的义务。作为一种自然情感,父母的爱总是比孩子的爱更为强烈深厚。但爱得不恰当,过或不及也会导致危害。父母必须提供孩子成长所需的的物质生活条件,给他一个健全的家庭,让他们接受教育并关注他们的灵性生活,发展他们的个性,培养他们的道德与人格。
http://www.phoer.net ' ]- E$ Y" H3 M" q6 G* r  在中世纪贵族父母对子女的爱就表现在让他们接受同自己的身份相符合的教育,为他们寻求合适的职位,使他们享有安稳无虞的将来、受人尊敬的地位。他们安排子女的婚事,给他们留下遗产。但在贵族家庭里,孩子很少享受到父爱,父亲常年离家在外,参加十字军、作战或者为国王和领主服务。而乡村的父母对孩子充满舐犊之情,孩子大都在家中长大,父亲也不会长期离家在外。他们将孩子视为劳作中的帮手,认为共同劳动也是孩子接受教育、继承传统的一种方式。在他们看来,养儿是为了防老,如果儿子一死,那就意味着失去了一切。但这种功利的考虑并不能排除父母对子女的关爱。[6](P153,256)/ B0 S  z/ S& z$ h http://www.phoer.net
  基督教认为父母在上主之外是“生命、成长和教育的第二个源泉”,在一个正常的家庭中,孩子无疑欠父母很多,因为父母给予他们很多,孩子所受父母恩惠超过任何其他人,因此孩子具有爱慕、尊敬、感谢和服从的义务。但圣经没有要求他们无条件的赡养年迈父母。比尔基埃等人在他们的《家庭史》第一卷中认为,在14-15世纪信仰基督教的欧洲国家,儿子结婚就单独立户,夫妻户家庭比较普遍,赡养双亲的人数比例较少。即使是养亲也主要是出于“救助贫困和孤独”的富余善心。因而西方的传统认为父母爱自己的孩子是天经地义的,而孩子爱父母则只能由其良心来决定。0 w+ I9 J4 ^& Y6 k  {# j( ~ http://www.phoer.net
  基督教的经书一再要求教徒做到:7 z5 D( w  _) l" v! e$ d8 N http://www.phoer.net
  “人若有顽梗悖逆的儿子,不听从父母的话,虽惩治他,他仍不听从。父母就要抓住他,将他带到本地的城门,本城的长老那里。对长老说,我们的儿子顽梗悖逆,不听从我们的话,是贪食好酒的人。本城的众人就要用石头将他打死。这样就把那邪恶从你们之间除去。”(《旧约全书·申命记》)
http://www.phoer.net 4 q6 ]2 N0 A( v  i6 A3 h7 k  “咒骂父亲的,必要把他治死。”(《旧约全书·出埃及记》)
http://www.phoer.net * `6 B& C, [, u, i& K5 X  “你们要谨守我的律例,我是叫你们成圣的耶和华。凡咒骂父母的,总要治死他,他咒骂了父母,他的罪要归到他身上。”(《旧约全书·利未记》)
http://www.phoer.net " r5 D1 r( ?4 c9 u3 h; _+ g" i  “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旧约全书·出埃及记》)" k" p- [* M/ [8 r- [, z9 t: B http://www.phoer.net
  基督教认为孩子具有服从的义务,不服从被列入恶行的行列。在《新约·罗马书》和《新约·提摩太后书》中都提到,违背父母的命令是犯罪,要受到惩罚。服从等于是接受受造界的阶层性秩序,归根到底是接受上主的安排。事实上孩子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父母的协助和指导,当他们还不能自己做出负责任的决定时,在合理的、有关教育及训练的事情上必须服从父母。从维护家庭秩序上来看,也要求孩子服从于父母的权威。但基督教也认为,孩子没有义务在不道德的事情上服从父母,在违背自己利益的重大事情上如婚姻上也没有服从的义务。除非是有关实证性的神定的或教会定的规律的事。[7](P615-616)在婚姻上,子女也有一定的自主权。由于教会的努力,12世纪的格理西安教令集就把当事双方的同意确定为合法婚姻的唯一条件。这里多少体现出西方中世纪时期亲子关系在从属关系占主导地位时,也还有民主平等的一面。
http://www.phoer.net 7 d& O# N4 J- v  t7 q' B  从这里看,父母生养和教育孩子,孩子尊敬父母,这具有时空的普遍性,是人类共同具有的文化规范。
http://www.phoer.net 9 a9 Z1 h" r+ k& p  三
http://www.phoer.net + J9 D3 I  n! G( A5 m; Y& V- A0 G( ^! _  中世纪基督教的婚姻家庭伦理思想带有强烈的禁欲主义色彩。基督教禁欲主义否定普通人的所有欢乐和享受,认为基督徒只有通过压制身体对舒适的渴望和否定对欢乐的追求,才有希望拯救自己的灵魂。其中最主要的禁欲是否定性欲,崇尚独身,贬斥性和婚姻在基督徒生活中的作用,而婚外性更是一种不可饶恕的))受上帝惩罚的严重罪过。保罗把性看作是宗教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基督徒生活的经常性障碍[8](P60)。奥古斯丁认为性欲是人类邪恶中最肮脏、最不洁净的,最能表明人对上帝意旨的不遵从,它能彻底摧毁理性和自由意志,是人所驾驭不了的最基本、最普遍的邪恶[8](P80)。9世纪的法兰克主教奥尔良的乔纳斯说性不仅带来道德上的危害,而且使身体虚弱,失去健康、活力和平衡[8](P139)。11世纪的教会改革者们更是将性视为万恶之源,是疾病和肮脏的代表,他们比以前的教父和规则书的作者们更加严厉地限制人们的性行为。贬低性的另一面就是抬高贞洁的重要性,赞美独身。基督教认为每个向往上帝之城的基督徒,都最好应该独身保持贞洁,这不仅因为性与神的接触不相容,妨碍人被拯救,而且因为保罗教导人们说结了婚的人不能专心一志地事奉主耶稣基督,只有不结婚的人才能“殷勤而没有分心地服侍主”[10](P306)。所以基督徒只有完全否定性、过着不受玷污的贞洁生活,才能达到完美的境界。
http://www.phoer.net # t' @# i: e# G) C5 \3 m  n$ u  正由于基督教的禁欲特点,它对现实的感性生活采取了否定的态度,这导致了它在婚姻伦理中的矛盾性。第一个矛盾表现为否定性,人类何以繁衍?没有婚姻人类将灭亡,所以基督教会理解了圣经对婚姻的允许和祝福,不仅接受夫妇能够以家庭的伴侣关系生活在一起,而且同意他们必须过性生活。在这里,基督教遇到了他们最厌恶但又不得不容忍的性行为,既不想认同性又不能拒绝婚姻成为困扰基督教卫道士们的第一个矛盾。旧约教导说性在婚姻中扮演合法的角色,但这种角色只限制在生育的严肃事情上。奥古斯丁进一步发挥说当夫妇双方只为生育目的发生性关系时,他们没有犯罪,如果是为相互的欢乐和享受而发生时,就是犯罪,因此一旦有了一两个孩子,就应该停止性生活,停止得越早,对夫妇的道德健康越好,奥古斯丁把性视为婚姻制度中的邪恶因素,竭力想把性从婚姻中分离出去,但又不能完全分离,于是提出婚姻中为生育目的而进行的性行为是对邪恶的好利用,是一桩不得不为之的罪恶。这种解释代表了基督教的正统观点,即认为婚姻的本质是生育后代,生育是婚姻中性行为的唯一正当理由。正因为如此,基督教敌视夫妇之间的感情和爱,认为婚姻不是爱的场所,夫妇都被禁止向对方表现热情。5世纪的教父圣杰罗姆就说过,一个男人过于爱自己的妻子,就是一个通奸者。婚姻除了生育目的外,退而求其次,还具有防恶的功能。如果说,生育后代的婚姻是上帝规定的圣洁的婚姻的话,那么用于防止陷入更混乱的性行为的婚姻就是对人类弱点的让步,带有被玷污的痕迹,是不圣洁的了,这就形成了中世纪关于婚姻的有名的矛盾论──婚姻既圣洁又不圣洁,也导致了基督教会最矛盾的作法:一方面把婚姻提高为圣事,一方面却不准它的教士精英们结婚。婚姻伦理中的矛盾性还表现在性在婚姻形成中的作用及性与妇女的救赎问题。[11]
http://www.phoer.net ; a' m5 u5 P7 x: N* e  为了解决婚姻伦理中的矛盾性,基督教婚姻伦理采取了种种变通的办法,因而它又具有一定的通融性。一方面,它宣传禁欲和独身,另一方面,它又赞同普通民众结婚的要求。认为独身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只有少数人才能做到。一般的人如果不能禁欲,就不如结婚更好。圣奥古斯丁等早期神学家认为,既然婚姻可以为现世带来更多的可望获救的灵魂,为教会提供宗教仪式所必需的“童贞”,那么婚姻本身也不完全是一件坏事。圣哲罗姆等神职人员则表示,独身与结婚之区别是“行善”与“避免罪恶”的区别,这里不存在“好与坏”,而只有“最好与次好”。[3](P67-68)
http://www.phoer.net 6 X5 ~; j$ I0 I% y3 c  基于上述说教,中世纪的基督教会承认,婚姻也具有积极的意义,这体现为,第一,它能使人抵制撒旦(淫欲)的诱惑,避免私通之类罪孽;第二,为上帝繁衍后代。因此,婚姻虽不应受到鼓励,但至少是可以容忍的。对于做不到独身的信众来说,婚姻不失为一种不得已而求其次的选择。在11世纪,教会把女人分为三等,上等为处女,中等为妻,下等为妾。这种划分方式生动地体现了婚姻在教会观念中的位置。对于离婚和再婚,基督教一方面把婚姻视为圣事,对婚姻非常严肃,一般不赞成离婚和再婚。另一方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过教会批准,离婚和再婚也是允许的。有了这样的变通,基督教婚姻伦理对世俗传统作了较大的让步,而且它有强调婚姻忠诚和维护婚姻稳定的作用,因而在中世纪乃至后来这些婚姻伦理观念都能为民众所接受,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http://www.phoer.net " B, ^5 L7 W+ C& y( J, M6 G8 w  李桂梅(1964-),女,湖南桂阳人,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教授,哲学博士" w- T- @: i/ G9 x% g4 \ http://www.pho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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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教学30年(上、下篇) “宗教”如何“解构”“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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