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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浙大副校长车祸事件:货车司机起诉交警案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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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副校长车祸鉴定结果:奥迪变道引起车祸

  【浙大副校长车祸鉴定结果:奥迪变道引起车祸】浙大副校长车祸去世两个多月,当事安徽货车司机最近终于等来了事故鉴定报告:①奥迪变道引起车祸;②大货车 制动系统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要求,其运载质量超过核定载质量,加重了事故后果。杭州警方表示,关于事故的责任认定,需要在调查清楚后再行判定。(源自: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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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青城山
 wuchongyis 发表于: 2015-8-17 08:48:11|只看该作者
▲温馨提示:图片的宽度最好1800 像素,目前最佳显示是 900 像素,请勿小于 900 像素▲
即使货车没有超载,制动系统毫无问题,也极有可能被警方认定一个处置措施不当。本次交通事故,应该由小车司机负全部责任,包括赔偿货车车主及驾驶员的相关经济损失。杭州交警作出的这个次责认定,首先表现了浓烈的地方保护主义,其次,不采信高速公路收费站的动态称重结果──请注意,这个结果在发票上面,而发票是纳税依据,说明了这个结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未必交警还要和公路方以及税务局纠结一番?杭州交警独自进行的所谓鉴定,在程序上违法,是以摊上了这个行政诉讼。
其实,就算这个货车是空车而且制动良好,遇到小轿车这种不要命的玩儿法,还是会撞上去──子弹不分大小,揣在包里没有危险。货车这时候好比出镗的子弹,刹得住车不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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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华蓥山
 楼主|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5-3-27 08:27:00|只看该作者

浙大副校长车祸事件:货车司机起诉交警案开审

源自:钱江晚报

  现场图片
  去年6月12日早上6时06分,在杭州绕城高速发生一起惨烈的车祸──
  一辆奥迪车行至南向北三墩出口处突然变道急速出口,与后面同向驶来的满载木材的大货车撞到了一起。在这起车祸中,奥迪车主浙大副校长吴平不幸身亡。
  事故过去已经大半年了,昨天杭州拱墅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由这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行政诉讼官司。大货车方面不满交警对其应承担次要责任的认定,将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绕城公路大队告上法庭。

交警认定:
大货车超载、制动系统故障
加重了事故

  在对这起事故的鉴定中,交警认为奥迪轿车变道是引发事故的原因,而大货车超载、制动系统问题加重了事故后果。
  对于超载的认定,交警通过称重来确定。先对载有货物的车辆称重,再卸下全部货物后对空车称重,差值即为车辆实际装载量。这样算下来,大货实载36.66吨,而核定载质量27.7吨,超载率32.34%。
  对于车辆制动系统的问题,交警是委托了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来做的,鉴定结果认为大货车的制动系统在出事故前就有点故障。
  但是,恰恰是这两个结论,从得出结论的过程到结论本身,大货车主都不认可。

昨天庭辩焦点:
程序有问题吗
认定合理合法吗

  昨天原告席上有两个人,一人是车主(司机汪国财的雇主),另外一个是代理人。汪国财没有来。
  显然,车主方面也经过充分准备,常常是一人讲到酣畅处,另一人还要求再补充两句。
  他们观点强硬,称交警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被告方面由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绕城公路大队法定代表人郑杭富及其委托代理人窦苏阳、胡敏(办案民警)出庭。
  整个庭审从早上9点半一直持续到中午12点,从辩论上来看也是层层递进。
  比如,庭辩焦点之一:关于超载的认定。
  车主方面质疑:为什么称重环节不叫司机一同参与。此为程序违法,而程序违法将直接导致称得的重量存疑。
  交警方面认为:称重过磅仅是一般的事故调查程序,并未明文规定需通知当事人到场,故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据充分,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进一步的庭辩中,就这个问题,原告方面还有更深一层,关于大货的载重,原来有两个重量,在大货车从黄山那边过来过境时有个动态称重,根据这个动态称重,大货车不是说不超载,而是超载不超过30%,大约为26%。
  而30%在法律上是个分水岭,超过30%就可以做出最低2000元的处罚。交警方面当时正是根据称重得到的超载32%,对大货车方面做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原告方面质疑:为什么交警一定要采用自己的称重结论,而不采用大货车一方所递交的过境发票上的动态称重结论。
  关于这一点,交警方面辩得非常精彩,采纳哪个重量数据,并不是根据重量的提供主体来决定的(也就是说这并不取决于是大货车方提供的,还是交警一方称出来的),而是根据重量的准确性来决定的。交警采用的静态称重的最大误差率为0.05%,比动态称重要精确得多。所以交警采纳更准确的那一个。

法律界人士:
对于执法严谨性的强调
交警们都来学一学

  庭辩焦点还包括,交警委托对大货车进行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机构是否有资质。整个处罚依据是否充分,证据是否清晰。
  原告、被告,一番辩论下来,把一件交通事故后续的鉴定,和责任认定分析成条条缕缕,异常清晰。包括钱报记者在庭后采访原告方面:为什么要发起这么一个诉讼:是因为这样的一个“次要责任”的认定会涉及到后续死者家属的经济赔偿问题吗?据悉至今吴平的家人都没有提起过经济赔偿。原告代理人说:“不是的,我们只是想把程序的合法性弄弄清晰。”
  昨天的庭审中,有些内容太专业,也没有当庭判决。
  但是,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样的一种分析和辩论是有价值的,脱离案件本身,大家在强调的其实是我们整个执法的规范性和严谨性和对被执法人员权利的保障问题。所以,昨天的庭审尽管已经放到了拱墅法院的大法庭,但是穿着制服的交警还是把旁听席统统坐满,法院还不得不拉来了条凳设加座。
  令人警醒的是,交警方面还读了一段大货司机汪国财的笔录。大意是,他只是一个开车的,并不知道是否超载,即便知道,他也无法拒绝开车,“如果超载不开车,那可能就没人雇我了,而我有老婆孩子,还有80岁的长辈……”
  当载着动辄数十吨货物的大货车高速飞奔在道路上,这样的一种现状才是令人担忧的。交警方面在法庭上也说了句“题外话”:“对于超载我们会一如既往加大监管力度,还老百姓一个合法文明的交通环境”。
原文标题:大货车方不服,状告杭州交警)
4# 金佛山
 楼主|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5-1-4 19:27:00|只看该作者

浙大副校长车祸续:货车司机起诉杭州交警

源自:综合

  车祸现场
  据新安晚报今日消息,安徽籍大货车司机汪国财已经正式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浙大副校长车祸案一事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起诉杭州交警部门,要求撤销此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4年6月12日,浙大副校长吴平驾驶一辆奥迪轿车,在杭州绕城高速公路出口处与汪国财驾驶的货车相撞,事故导致吴平当场身亡。
  事发监控显示,吴平驾驶的奥迪车在临近错过高速下口时突然变道。
  交警部门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称,奥迪轿车变道是引发事故原因,大货车超载、制动系统问题加重了事故后果,当时汪国财一方表示异议。
  去年9月3日,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称,吴平负主要责任,汪国财负次要责任,并对汪国财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据悉,拱墅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

事故发生全过程
记者连线货车司机汪国财:尊重死者,但想讨个说法

  货车司机汪国财刚刚接受了本网记者的连线采访。
  汪国财说,该案原本原告是3个,除了当事司机,还有货车的两个业主,也即货车的挂车和牵引车的所属公司。但杭州拱墅法院经审查后,受理了汪国财一人的起诉,两家公司的起诉未予受理。
  汪国财说,他是去年12月22日来杭州起诉杭州交警的,今年1月2日收到法院快递来的立案受理通知书。法院要求他在7天之内缴纳诉讼费,否则算撤诉。
  “就算我的车子超载、刹车制动不好,我认为这与该起事故没有因果关系,所以我不应该承担次要责任。”汪国财说,事故中吴平已经不幸离世,他也尊重死者,但对事故责任,他需要讨一个说法。
  “这不是钱的问题,钱保险公司都会理赔。”汪国财表示。
  此外,汪国财称对交警部门出具的司法鉴定中超载一说也持有异议,称事发时车辆没有超载。“这是在我不在场的情况下称出来的重量,我不能认可。”
  据悉,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出来后,汪国财因超载被处以罚款2000元,扣6分,因刹车制动不合格,被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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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峨眉山
 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4-9-29 13:07:00|只看该作者

浙大副校长车祸案续:货车司机质疑责任认定

源自:安徽网


  汪师傅回忆起当时一幕,称感到很恐惧,他自己现在头部和身上多处受伤。
  本月初,杭州警方就“浙江大学副校长车祸案”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浙大副校长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皖籍货车司机汪国财负次要责任(本报曾报道)。对此,汪国财向杭州警方提出5点质疑。9月27日,杭州警方出具了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书,维持原认定。

货车司机九赴杭州讨说法
  6月12日6时许,吴平驾驶轿车在杭州绕城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三墩出口附近时,与司机汪国财驾驶的大货车相撞,事故造成吴平死亡、汪国财受伤及双方车辆、公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
  本月初,杭州警方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浙大副校长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皖籍货车司机汪国财负次要责任。
  9月9日,汪国财第九次赶赴杭州绕城高速交警大队,并带去了复核申请书,提出了5点质疑。“责任认定书认为我的货车刹车不灵,可发生事故时,我根本来不及踩刹车。”汪国财说,“车祸发生后,消防部门朝车上的木材喷水,木材吸水后就加重了。”
  不仅如此,汪国财认为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书的鉴定部门没有相应鉴定资质。“我一再申请,要求更换事故鉴定部门,可交警部门根本没更换。”汪国财说,这三大疑问引发另外两个深层疑问:鉴定意见书认为大货车制动系统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以及运载质量超过核载均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事故的严重程度,这没有事实根据。
  因此,汪国财一直不愿承认杭州警方的责任认定。

事故复核结论维持原认定
  9月27日,汪国财的上司姚老板赶到了杭州,将车祸中运载木材的半挂货车驶回了歙县。
  据悉,当日,杭州警方将事故认定复核结论送达汪国财。警方复核认为,吴平驾驶轿车在杭州绕城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82KM+900M附近时,与同向行驶的汪国财驾驶的大货车半挂车相撞。事故造成吴平现场死亡,汪国财受伤。前期事故认定认为浙大副校长在车祸中负主要责任,汪国财负次要责任。经过复核,警方认定该事故“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所以维持以前的结论。
  根据复核书,交警部门认为,大货车制动系统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要求上路行驶罚款200元,大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30%以上罚款2000元。同时,警方认为,汪国财负的次要责任赔偿,也会随后得出结论。
  “杭州交警的回应实在太含糊了,我还要坚持按照正常程序,通过法律寻求事故真相。”汪国财说。本报记者 向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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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5点质疑

  1.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制动系统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缺乏令人信服的证据。
  2.交警部门认定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缺乏令人信服的证据。
  3.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书的鉴定部门没有相应资质。
  4.鉴定意见书认为大货车制动系统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事故的严重程度没有事实根据。
  5.鉴定意见书认为运载质量超过核载,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事故的严重程度没有事实根据。

事故责任复核结论
  前期事故认定认为浙大副校长在车祸中负主要责任,汪国财负次要责任。经过复核,杭州警方认定该事故“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所以维持前期结论。
  复核书认为,大货车制动系统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要求上路行驶罚款200元,大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罚款2000元。同时,警方认为,汪国财负的次要责任赔偿,也会随后得出结论。
  时间轴
  6月12日
  浙江大学副校长吴平驾车在杭州绕城公路出口附近,与汪国财驾驶的大货车相撞,吴平当场死亡。
  9月3日
  杭州交警部门公布车祸事故责任认定,吴平负车祸主要责任,汪国财负次要责任。
  9月7日
  杭州交警部门向汪国财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
  9月9日
  汪国财向杭州交警部门提交复核申请书。
  9月27日
  杭州警方出具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书,维持原认定。
原文标题:“浙大副校长车祸案”复核维持原认定 歙县司机维权
2# 四姑娘山
 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4-9-3 17:27:00|只看该作者

杭州交警部门:浙大副校长对其车祸负主责

源自:新华网
  “新华社发布”客户端杭州9月3日专电(记者:方益波)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发生于2014年6月12日的“浙江大学副校长车祸案”于9月3日确定了双方责任。杭州交警部门认定,浙大副校长吴平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汪国财负次要责任。
  6月12日6时许,吴平驾驶轿车在杭州绕城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三墩出口附近时,与司机汪国财驾驶的大货车相撞,事故造成吴平死亡、汪国财受伤及双方车辆、公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
  此次事故的一段监控视频在网上被广泛传播,引发舆论关注。
  据杭州交警部门介绍,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立即组织施救,进行现场勘察,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同时分别对事故双方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及事故成因等,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意见送达双方后,大货车驾驶人汪国财对两份检验鉴定意见存在异议,分别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杭州绕城交警大队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分别予以受理,并重新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已在法定时限内作出鉴定报告。
  交警现查明,吴平的违法行为是:驾车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机动车。汪国财的违法行为是:驾驶制动系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要求的车辆;核载27.7吨的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2.34%。
  鉴定报告表明:可以排除大货车制动系统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要求及其运载质量超过核定载质量而引发该起事故的可能性,但该车制动系统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要求及其运载质量超过核定载质量均会加重事故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杭州绕城交警大队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双方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吴平驾车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是引发事故发生的原因,吴平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汪国财驾车时的违法行为加重了事故后果,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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