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蜀网

 找回密码
 免费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同板块主题的 前一篇 同板块主题的 后一篇
开启左侧
查看: 250|回复: 0
1# 贡嘎山
跳转到指定楼层
 醉荒非独此 发表于: 2019-8-16 14:27:28|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2019年途歌被判侵权赔偿50万 因其共享汽车贴“小猪佩奇”

 [复制链接]
源自:新京报
  共享汽车贴“小猪佩奇”,途歌被判侵权赔偿50万
  (记者:王巍)认为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歌公司)擅自将“小猪佩奇”形象张贴在其经营的TOGO共享汽车上,并以此进行商业宣传,佩奇的著作权人将途歌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昨天(8月1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途歌公司侵害原告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途歌使用小猪佩奇贴在车身。法院供图

英国著作权人起诉途歌公司
  原告娱乐壹公司和艾贝戴公司诉称,原告是系列动画片《小猪佩奇》又名《粉红猪小妹》(英文名:Peppa Pig)的著作权人。2014年6月4日,原告就美术作品《Peppa Pig,George Pig,Daddy Pig,Mommy Pig》在中国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其依法享有与小猪佩奇形象相关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2018年4月25日至5月4日,2018(第十五届)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举行期间,被告途歌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小猪佩奇”形象张贴在被告经营的TOGO共享汽车上,并以此为核心卖点,以“途歌佩奇车上纹,掌声送给社会人!”为主题进行商业宣传,同时将相关活动在其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以及各大媒体上进行了同步传播。被告还在其上述微信公众号内使用了与《小猪佩奇》动画片截图基本一致的4幅图片。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途歌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著作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法院在审理后确认,英国主体的著作权在我国自动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即在我国无需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其作品自创作完成即产生著作权,其著作权的归属、权利内容和侵权责任等问题适用我国法律进行评判。
  法院一审判决途歌构成侵权。法院供图

法院审理:赔偿金不应低于许可费用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使用《小猪佩奇》动画片和《小猪佩奇》美术作品,不是依上述作品直接获益,而是利用上述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推广宣传其共享汽车服务,是一种广告、代言意义上的使用。
  从正常的交易角度考虑,被告想要使用原告的作品需要征得原告许可并支付许可费,双方通过磋商最终确定许可费金额。实际上,原告的损失就是上述许可费的丧失。
  但是被告并未就许可及许可费问题与原告进行磋商,因此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数额不应低于正常的许可费,否则作品使用人将没有事先获得许可的动力,无法起到预防和警示侵权的作用。

法官解读:为何50万判如所请?
  著作权人请求50万赔偿,法院为何悉数支持。对此法官作出如下解读:
  首先,2018年“小猪佩奇”形象在我国已经成为受广泛欢迎的现象级文化产品,该形象具备较高的盈利能力,在我国已经有数百项授权和衍生品协议,权利人在许可谈判中享有较高的议价能力。
  第二,因“小猪佩奇”形象不仅仅在儿童群体中广受欢迎,亦受到成年人的追捧,甚至成为一股潮流,该形象具备进入共享汽车领域的可能性。
  第三,从被告的使用方式来看,被告将“小猪佩奇”形象张贴在其共享汽车上,并以此为核心卖点,以“途歌佩奇车上纹,掌声送给社会人!”为主题进行商业宣传,吸引社会关注,共享了“小猪佩奇”形象的粉丝流量,同时在其微信公众号和新浪微博上进行相关主题活动的商业宣传,实现线上线下流量共享,被告借势小猪佩奇化身成为“社会车”,起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该种使用方式较高程度地利用了“小猪佩奇”形象所蕴含的市场价值。
  第四,从权利人提交的两份许可协议来看,“小猪佩奇”形象在非独家使用的情况下,在儿童纸品等价格较低的商品上保底的年许可费为25万元左右,许可在儿童包类的商品上保底的年许可费为65万元左右。
  第五,被告自2018年4月25日开始使用“小猪佩奇”形象,截至2018年12月13日,被告的微博账号上仍旧有涉案“小猪佩奇”形象,其侵权的时间较长。
  故本案中原告的实际损失为上述正常许可费金额即50万元,损害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该金额,据此本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予以全额支持。
『 巴蜀网 』提醒,在使用本论坛之前您必须仔细阅读并同意下列条款:
  1.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守您在会员注册时已同意的《『 巴蜀网 』管理办法》;
  2.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
  3. 本帖子由 醉荒非独此 发表,享有版权和著作权(转帖除外),如需转载或引用本帖子中的图片和文字等内容时,必须事前征得 醉荒非独此 的书面同意;
  4. 本帖子由 醉荒非独此 发表,仅代表用户本人所为和观点,与『 巴蜀网 』的立场无关,醉荒非独此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5. 本帖子由 醉荒非独此 发表,帖子内容(可能)转载自其它媒体,但并不代表『 巴蜀网 』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6. 本帖子由 醉荒非独此 发表,如违规、或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举报,本论坛将及时删除并致歉。
  7. 『 巴蜀网 』管理员和版主有权不事先通知发帖者而删除其所发的帖子。
创始人掏腰包赠“铁粉” 价值投资者应获回报 第三届中国"网络文学+"大会 | IP生态文娱峰会推荐人王兴东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 2002-2024, 蜀ICP备12031014号, Powered by 5Panda
GMT+8, 2024-5-3 05:31, Processed in 0.312000 second(s), 10 queries, Gzip On, MemCache On
同板块主题的 后一篇 !last_threa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