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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新闻男子使用伪造行驶证无证驾驶 拘留罚款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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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乐山新闻网
  乐山新闻网讯(记者:鄢瑜)10月10日,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四分局四大队查处一名驾驶员,因该驾驶员无证驾驶、使用伪造的行驶证,即将面临行政拘留和罚款的严厉处罚。
  当日21日30分许,大队长王林带领乐山警务责任区民警辅警在G0512成乐高速公路乐山收费站开展夜查统一整治行动,在对一辆号牌为京Q揽胜小型越野客车进行检查,要求驾驶员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时,驾驶员神情慌张,仅出示了行驶证,声称忘带驾驶证了。在检查比对中民警发现驾驶员出示的行驶证字体和颜色有异样,存在伪造嫌疑。民警利用移动警务通、人脸识别系统进行查询比对,驾驶员许某某并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其出示的行驶证也是伪造的。在证据面前,许某某承认了无证驾驶和使用伪造行驶证的违法事实。

  经询问,许某某是乐山市五通桥区人,坐在副驾驶位置的许某是他的哥哥,该车是哥哥在成都朋友处借的,自己在外省打工刚回来,在明知自己未考取驾驶证的情况下,认为夜间高速公路没有交警检查,便心怀侥幸从成都开车回乐山,练习车技,哪知刚出乐山收费站就被高速交警逮住了。
  根据法律规定,因为无证驾驶、使用伪造的行驶证,许某某将面临行政拘留和罚款的严厉处罚,机动车被依法扣留。四川高速公安提示,无证驾驶不仅严重危害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还不予理赔。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警方将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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