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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西蜀教师|查看: 13858|回复: 103
[执行死刑

复旦投毒案罪犯被执行死刑 法官回应6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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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姑凉可爱 发表于: 2014-12-10 05:27:00|只看该作者

辩护律师:林森浩一审怕量刑加重很多话不敢讲

源自:华商网-华商报

  斯伟江 资料照片
  对话人物:
  斯伟江,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副秘书长、执行委员。
  对话背景:
  8日上午10点到深夜11点40分,上海市高院第五法庭。在经历了超过13个小时的激烈诉辩交锋后,法官落下法槌,宣布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二审休庭,择日宣判。二审中,被告人林森浩‘变供’称“我在投毒后对水进行了稀释。”
  上海市二中院于今年2月18日对此案一审公开宣判,林森浩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为何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法医室主任胡志强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本案是否会有转机?9日上午,林森浩辩护律师斯伟江接受了华商报记者的专访。

关于“有专门知识的人”
找了八九位法医不愿接

  华商报:你是义务出庭辩护么?
  斯伟江:我们是免费辩护,原因很简单,林家没钱,生活都很艰难,哪还有钱掏律师费?律师有法律援助的义务,能做的就多做一点吧。
  华商报:你何时介入本案?为这次二审做了哪些准备?
  斯伟江:今年3月份,另一位参与辩护的唐律师邀请我,我就把所有材料和检方的核心资料都看了一遍,找了八九位法医,但大多数不愿接手,一方面是感觉这个案子很麻烦,另一方面他们很多人和上海方面的法医都认识,怕得罪人,最后是胡志强法医看了觉得有问题,同意提供专业意见,我们就委托他做了。
  华商报:大家很关注胡志强出庭作证。何为有专门知识的人?
  斯伟江: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将“有专门知识的人”纳入诉讼参与人范畴,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但实践中这样的情况并不多见。所以这次胡志强法医的出庭,大家都感到新鲜。

关于被告人“变供”
二审时放得开敢于讲了

  华商报:庭前会见时林状态如何?
  斯伟江:二审的时候他放得开些,就被外界称为“变供”。一审的时候他比较拘谨,放不开,很多话也不敢讲,主要是因为担心态度问题导致从重量刑。我们告诉他,讲真话是你的合法权利,要理直气壮、实事求是地讲。所以他在二审就敢讲了。
  华商报:林森浩坚称开玩笑,是否对自己的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没有清晰认知?是否曾希望做无罪辩护?
  斯伟江:从我和他的交流来看,他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没有法律认知。即使是开玩笑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也不能说是无罪的,问题在于罪刑是否适当。
  华商报:根据之前的会见和交流,林森浩是否受到了疲劳审讯?
  斯伟江:从他本人的描述来看,疲劳审讯有一点。比如说30多个小时没睡觉,思维不清晰等等,但基本上,林森浩作为被告和上诉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相对充分的保障。

关于法医鉴定
申请重新鉴定无果

  华商报:你认为今天(8日)的庭审中,法官是否给了辩护律师、证人充分的表达机会?
  斯伟江:我觉得还可以。应该说法官保持了一个公正、持平的立场,没有给任何一方特别的照顾,或者给谁多些表达机会。
  华商报:你认为,本案中诉辩的焦点在哪几个方面?
  斯伟江:我们认为的就是三个焦点,一个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第二个是什么毒物导致的死亡?第三个是有没有介入因素,是否需要重新鉴定?
  华商报:法医胡志强的四点分析意见是否至为关键?法官称胡的证词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意味着什么?
  斯伟江:这个取决于法官怎么看。胡志强法医提供的专家分析意见只是作为证言出现,而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法官说的没错,单独的证言是不够的。需要重新鉴定,况且原来的法医鉴定存在程序上违法的问题,我们已经申请重新鉴定。但现在没有批准,也没有驳回,就这样搁置,没有答案。

关于能否改判
质谱图缺失对量刑有重大影响

  华商报:关于收治病例中不排除乙肝引起肝衰竭的表述、黄洋死于爆发性乙肝和质谱图缺失等关键证据和质疑为何至今才出现?
  斯伟江:这个其实我们早就发现、取证、质疑了,只是要等到二审开庭再提出来。关于质谱图缺失,我们也一直要求检方提供,因为这是很重要的毒性物质定性定量的科学依据,但他们一直没有提供。
  华商报:案件进行到现在,你是否认为更多的希望求得程序正义?
  斯伟江: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同等重要。比如我们认为要提供质谱图对罪名、量刑有重大影响。
  华商报:根据你的判断,下一步走向是什么?是否会有重大转机?
  斯伟江:目前无法判断,要看法院是否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地判决。
  华商报: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有何打算?
  斯伟江:如果维持判决,要走死刑复核程序。
  华商报驻北京 实习记者:王辉
原文标题:一审怕量刑加重没讲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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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4-12-9 15:27:02|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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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受害人父亲:无法接受被告家人的道歉

源自: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12月9日电(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黄安琪)黄国强和林尊耀分坐在法庭旁听席左右两边,一样红着眼眶,一样心情忐忑。一审宣判九个多月后,复旦投毒案二审8日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黄国强来自四川,林尊耀来自广东。为了日夜牵挂的孩子,他们再次踏上伤心地──上海。
  上午十点,二审准时开庭。林森浩被带上法庭。这一次,他也是低着头,没有看父亲一眼,匆匆而过。旁听席上,林尊耀却忍不住潸然泪下。他摘下眼镜,默默擦去涌出的泪水。
  从2013年农历春节至今,林尊耀只在法庭上见过儿子,并且大多时间看到的都是后背,也没有和儿子说过话。
  “他在第一次开庭被带进来时看过我。但后来不知怎么回事,总是低着头进,低着头出。”林尊耀说完,深深地叹了口气。
  而受害者黄洋的父亲黄国强穿着儿子为他买的羽绒服,戴着一顶黑色鸭舌帽,坐在法庭的另一边。每当庭审提及林森浩加害黄洋的细节,他总是红了眼眶,又默默咽下泪水。身边,妻子靠着他,早已泪流不止。
  在公诉人讯问林森浩的环节中,59岁的林尊耀不止一次大声用家乡话喊出声来,直到被审判长警告如有下次将被逐出法庭。后来他告诉记者,他是想让儿子“大胆地把知道的一切说出来”。
  林尊耀始终坚信:“我孩子不会凶狠、恶毒、阴险到那个程度。他是我孩子,我对他非常了解。一审的结果不好,我也有一定的责任。”
  同样为了儿子,林尊耀曾被媒体“围攻”至墙角默默流泪。他努力克服自己内向的性格,主动接受媒体采访。“以前,有一些媒体误会我,我感觉自己这样做也不好,那样做也不好。现在,我看到媒体还是有点害怕,因为我的表述能力很差,什么也不懂。”
  而为了跑案子,黄国强也几乎跑遍了大半个上海。
  黄浦区检察院、市公安局文保分局、市检察院二分院、律师事务所……他能清晰地记得这些机关或机构的具体地点和去访时间。为了省钱,他住过上海市中心每天50元的地下旅馆,且总是选择公交出行。“有一次从地铁四号线东安路站出发去一号线汶水路站,我不知道上海火车站四号线换一号线要出站换乘,就坐公交车回到上海体育馆站坐一号线,饶了大半圈,多花了一个多小时。”
  原本各自为儿子而努力的两位父亲,在一审宣判后,曾在上海碰面。据黄国强回忆:“我们在旅馆附近碰到了,我和黄洋妈妈马上回到旅馆去。在值班室,我们把门关上,不愿和他谈。因为黄洋妈妈看见他就想起黄洋,很伤心,我的心情也很烦躁。而且,透过门我们看见一个年轻人拿出手机在拍照,感觉像在作秀,目的性、功利心太强。我当时就给110打了电话,也给黄洋的同学打了电话,希望他们过来将林森浩的父亲带走。”
  此后,林尊耀和亲人两次去黄国强家道歉。“有一次,我们去那住了几天,每天赶着早中晚的饭点去敲门,都无人应答。”
  而黄国强则表示,他们确实不在家,“但就算在家也不愿意见他们。虽然我们对林森浩的家人没有敌意,也很同情他们,但实在无法接受他们的道歉。”
  二审结束后,两位父亲又将各自回到家乡,继续或漫长或短暂的等待。
  林尊耀以前在私营小厂里做技术工管理,后来下岗多年。如今,他守着一个十来平方米的小杂货店,和妻子与一个女儿过活。“小儿子还在读书,学费由两个已经出嫁的姐姐负担。”林尊耀说,原本性格开朗活泼的小儿子如今也是沉默寡言,时常把自己锁在房间。
  “出事后,我感觉天都塌下来了。我命苦。弟弟现在读的专业不好找工作,哥哥会读书,又出事。我们岁数都很大。他妈妈生病,每天要服药,对以后的生活非常担忧。”林尊耀说:“现在只是希望法律能作出公正的判决。”
  儿子出事前,黄国强在儿子母校荣县中学做临时宿舍管理员。现在,他和妻子能领到计生部门的失独补贴,每人每月300元。加上妻子的退休工资,勉强度日,因为其中的大部分要用来给妻子买药治病。“洋洋是全家的希望,也是独子。我们相信依法治国,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希望维持原判。案子哪怕再长,我们都要坚持下去,惩凶追责!”
  “(我)向黄洋的父母亲人道歉。不要因为我的事情,双方父母成为对立面。如果侥幸我还有机会,我会竭尽全力补偿;如果我走了,希望你们走出阴影,好好活下去。”林森浩在二审最后陈述阶段如是说。
原文标题:法庭内外,两个父亲──“复旦投毒案”二审开庭侧记)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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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4-12-9 11:07:00|只看该作者

林森浩父亲:律师说没几百万别去道歉

源自:大洋网-广州日报
  今日对话

“复旦投毒案”二审开庭 投毒动机等成辩论焦点
  二审开庭前的一个雨夜,本报记者辗转在上海一处普通的廉价旅社里找到被告人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
  消瘦的脸庞、黝黑的肤色,这位来自广东汕头的淳朴老人,有着典型中国农民的耿直──“我打死也不信儿子会故意杀人”。在儿子出事一年多后,这位“父亲”第一次敞开了心扉,将诸多之前埋藏在心中的苦涩和实情,向记者娓娓道来……
◎ 文/图:广州日报记者陈庆辉、贺涵甫

  昨日上午10时,广受关注的复旦大学投毒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一审中沉默少语的林森浩,在二审更换了辩护律师,庭审中也更加主动。记者在现场获悉,被告林森浩对一审认定的故意杀人罪罪名有异议,称自己无故意毒害黄洋的动机,并表示投毒后,从宿舍卫生间接水,将液体进行了稀释。庭审一直持续到昨晚12时左右才结束。
  庭审结束时,林森浩最后说,“如果能侥幸免死,我会好好赎罪,如果不能,希望你们能尽快走出去,好好活着。”

黄父:“绝对无法原谅”
  被害人黄洋父母在开庭前半小时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瞬间就被来自全国各地的媒体团团围住。“太煎熬了,九个月来,他(黄洋)的妈妈整日以泪洗面。每个月都在等。我心里很痛,每次和别人说起这个案子就像揭开心灵的伤疤。这个地方距离儿子读书的地方很近,为人父母,失去孩子的痛苦实在太沉重了。”
  “不光是我,我们整个家族都因为这个事情而痛苦”。黄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前一晚几乎一夜未眠,到了上海的这两天因为天凉还感冒了,“睡不着,这段日子没一晚睡得着。”而这次开庭是在肇家浜路上的高院,更是让他心碎,“离我儿子去世的中山医院太近了,不能想。”
  谈及林森浩上诉理由中称,自己并没有故意杀人,黄国强显得有些激动,“如果不是故意,为什么要买毒药?”“他毁掉的不只是我的儿子,还是我们一个家族”“绝对无法原谅。”
  而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疾步而来,不发一言,迅速进入了法院,没有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就在距离黄国强不到300米的地方。

林森浩:“我没有杀人动机”
  辩护律师对林森浩进行了第一轮询问,过程中林森浩情绪起伏,数次中断控制情绪。他说:我是“很空”的人,没什么价值观。当律师问及有什么对黄洋父母说的,林森浩停顿了一下说:“对不起,没控制好。”随后,他开始抽泣并再次开口说“对不起,说不了。”随后,林森浩失声痛哭,无法言语。
  庭上,当检方追问林森浩究竟为什么会想到用已经尘封已久的二甲基亚硝胺去投毒,而不是其他化学用品,林森浩回答,可能是一种很微妙的联想,曾经有人问过他 “你会不会用这种东西去毒害别人”,所以当时就勾起了这个回忆。
  林森浩表示,自己并没有杀人的动机,他在上诉状中称,判决书上认定“林森浩因琐事对黄洋不满,逐渐对黄怀恨在心,决意采取投毒的方法加害黄洋”的事实错误。实质上上诉人只是出于“愚人节”捉弄黄洋的动机而实施投毒,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
  林森浩还澄清,他对投毒后的饮水机中的液体进行了一定的稀释:“做完这个事以后,我把饮水机的凹槽揭开,看到里面的水比较黄,就用自己的刷牙杯先后舀出两到三次……每次舀出后,我从四楼盥洗室接水倒入饮水机,大概两次。”

辩方:黄洋死于乙肝
  辩方两位律师在庭审中多次提及关键证据制谱图,并称只有得到该图,才能知道黄洋中何毒以及毒 品的剂量,但检方却迟迟不肯拿出。辩护人称,检出二甲基亚硝胺的证据经过多人的手中才到了公安手中,即便是医学专业人员,也很难保证证据的纯粹性。
  而辩方请来的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法医室主任胡志强称,黄洋是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多器官衰竭死亡。法医证人称,乙型爆发性肝炎死亡和林森浩投毒可能是独立的事件,“现有证据来讲没有支持黄洋是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死。”
  对此检方证人、鉴定人陈忆九则表示,黄洋符合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死亡特征,肝坏死引发多器官衰竭。“辩方法医的结论是错误的,不能说三项指标阳性是患有乙肝,而是患有乙肝康复。黄洋就医时,服用的复方氨基比林是常规退烧药,剂量很小。肝脏的问题出现在服药以前。”
  本报记者对话被告人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
  “打死也不信儿子会故意杀人”
  “律师阻挠道歉,还嫌我多事”
  广州日报:在等待二审的这段时间,您是怎么度过的?
  林尊耀:我还是希望获得黄洋父母的谅解,这是我现在最大的心愿。儿子一审被判死刑,作为父亲,我不能眼睁睁看着他去死。到现在,我都不相信他会故意杀人。
  广州日报:上次听您说已经去登门拜访过黄洋父母?
  林尊耀:是的。当天我和我堂兄辗转多次找到他们在上海的住处,想去给他们谢罪。去之前,我也预料到他们会情绪激动。说实在话,他们有任何反应,我都是理解的。
  广州日报:那次见面据说也不欢而散,您最后还是被110“驱赶”的?
  林尊耀:说被110赶走,那是谣言。我们那天到达他们的住处后,就看到他们二老想出门,我的堂弟就上前礼貌地跟黄洋父亲打招呼,他们反应很激动,让我们走,不然就要拨打110了。我们几乎哀求地说,请听我们说上几句吧,他们把我们几个关在门外。等了很久,我堂弟拖我走的,走前还再三跟他们讲,希望能给我们一次说话的机会。反正那时候,110还没来。
  广州日报:您是否有自己的苦衷?
  林尊耀:其实,在事发的当月,我就尝试过找黄父。那时,我刚刚委托了律师。我们是农民,并不懂很多,以为什么都听律师的就好。我当时跟律师提出,我想去看看黄父,无论如何都要表示一下。律师说,没有一两百万元,你去见人家没用!没必要去,别给他们添乱。
  广州日报:那您自己没有试过吗?
  林尊耀:当然试过。我问了很多人,还让亲戚帮我上网发帖,求助网友,哪位好心人能提供一个黄家的电话。最终,就是在一审后,一个网友回复我说,他有黄洋父亲的电话,我赶紧去联系了,可惜啊……
  广州日报:这些您为何不在之前说?
  林尊耀:我是个农民,不懂法,大城市都没去过。要不是儿子犯事儿,我估计这辈子都不会来上海。我问过律师很多次,是否要去找黄家?怎么找?都被他们敷衍过去,到后来打电话都嫌我啰嗦,不接我电话。我以为或许法律上确实不能这么做。在这个事情上,我有责任,以为既然委托了律师,就应该完全相信了这两个律师。
  广州日报:这两个律师是您自己找来的?听说二审时会更换律师?
  林尊耀:我事发后来上海,这地方又无亲无故,然后只能找一个商会帮忙。里面的人介绍说,这两个律师好像办过大案,我也没多想,就跟他们签了协议。
  其实,我早就想换了。
  “他是个有委屈放心里的人”
  广州日报:作为父亲,森浩在您眼中是个怎样的孩子?
  林尊耀:他是那种有天大的委屈,都不会表露在脸上的人。我了解他,但这种性格也害死了他。你知道吗?一审时在庭上,是我2013年春节后第一次见到儿子。我真想亲自跟他说几句,只有对着我和他妈妈,他才会放开一切。
  广州日报:他在家里表现怎么样?
  林尊耀:因为家里条件比较一般,所以为了节省路费,他一般一年就回来一次。每一次回来,都会给弟弟妹妹带礼物,还跟他们说要刻苦学习、老实做人。
  他妈妈有心脏病,为了供孩子读书,去外面收废品。他放假回来,只要妈妈出去干活,他就骑着单车跟在后面,硬要给妈妈推废品车,一路捡废品。乡亲都说,现在这样的孩子很少了,一点也不在乎别人的看法,就是为了尽孝。
  广州日报:这些事情,您今天不说,或许永远都不会有人知道。
  林尊耀:确实,他就是那种人。有一年他妈妈病了,送医急救,亲戚把他叫回来。在病房里,很多人都哭了,他却对着自己妈妈,没有什么表情,但事后他跟我讲,他心里难受极了,但就是表现不出来。所以,外面很多人说他冷漠,其实根本不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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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4-12-9 07:27:01|只看该作者

念斌案法医:复旦投毒案死者死于爆发性乙肝

源自:南方都市报
  昨日,复旦投毒案二审在上海高院开庭。一审中,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庭审现场,针对黄洋死因,控辩双方针锋相对。林森浩的辩护律师认为,应重新鉴定黄洋死因。检方则认为重新鉴定没有必要。林森浩否认故意杀人的动机,并表示曾稀释了饮水机的水……
  出庭的专家证人胡志强则表示,黄洋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审判人员表示,“有专门知识的证人”做出的书面意见和今天当庭的意见,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该是作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再辩“二甲基亚硝胺”
  2013年4月,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犯罪嫌疑人为被害人室友林森浩,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2014年2月18日,“复旦投毒案”一审宣判,林森浩因故意杀害室友黄洋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我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我对我的犯罪事实做一些更正”,开庭后,林森浩的陈述与一审相比,出现巨大反差。
  林森浩称,投毒后,他对饮水机内的水行了稀释,用刷牙杯两三次将饮水机中含有剧毒物N-二甲基亚硝胺的水舀出,然后从盥洗室里接了干净的水,灌进饮水机。而在一审时,林森浩并未有类似表述。检方称,林森浩变更供述的时间,是在一审的庭审后、宣判前。
  庭审的首个焦点,围绕着林森浩使用的投毒物质N-二甲基亚硝胺展开。辩方认为,林森浩不熟悉该物质毒性,并称N-二甲基亚硝胺试剂瓶中的存量、毒性无法确定。
  林森浩辩护律师表示,林森浩的投毒过程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如果他之前了解N-二甲基亚硝胺的毒性,应该知道吸入后是会中毒的。
  黄洋的代理人则表示,林森浩的数篇论文及毕业论文说明,林森浩对于N-二甲基亚硝胺剧毒并致人死亡的状况是清楚的。而取得该物的过程并不简单,如果真是开玩笑或者一时兴起,完全没必要采用这么复杂的手法。
  检方询问林森浩,“你说投毒是愚人节的恶作剧,但你浏览的网页里,有关于毒性的描述”。对此,林森浩回应,“当时看过,但没有注意到。”
  此外,辩护律师称,在证人吕薇薇的4次证言中,其中一次证言显示,N-二甲基亚硝胺实验用了25毫克,依照销售人员的证言,还剩余45毫克,在实验后存放了2年,N-二甲基亚硝胺会挥发,林森浩使用时,里面的N-二甲基亚硝胺存量成疑。
  辩护律师还称,涉事的N-二甲基亚硝胺是天津某工厂非法生产非常销售。
  辩护律师表示,事发后,涉事的饮水机水桶已经还回去了。水桶上没有标记,如何用棉签蘸取从一排水桶中找出一个特定的水桶?N-二甲基亚硝胺易挥发,但直到4月5日才从饮水机水桶上提取。暴露在空气中这么久了,为什么还能提取到N-二甲基亚硝胺?
  检方回应,通过棉签擦拭可以确定特定的水桶。水桶在长时间暴露在空气后,还能检测出N-二甲基亚硝胺,恰好可以证明投毒的浓度很高。

“专家证人”出庭
  庭审最大的焦点,出现在证人登场之后。
  法医胡志强作为“有专门知识的证人”出庭作证,并出乎意料地对受害者黄洋的死因,作出新的解释。
  胡志强曾在公安机关担任法医,目前系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法医病理专业组委员、北京市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室主任,曾参与“念斌案”等鉴定工作。
  胡志强在庭上提出四点意见:一、黄洋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二、关于N-二甲基亚硝胺的检验,黄洋存在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乃至中毒致死缺乏依据;三、病理组织学检验不能作为病因诊断,特别是特定的病因而排除其他各种病因,是不客观不科学的;四、鉴定程序存在问题,后一次的鉴定机构级别应高于前一次,因此应委托公安部或司法部的鉴定中心进行二次鉴定。
  胡志强称,黄洋在2013年4月3日、6日、8日和12日,做了4次针对乙肝的病毒血液检查。检测报告中,3日的指标线为乙肝表面抗体为阳性,但其他两个抗体是阴性。但6日三个抗体均变为阳性,一直到8日、12日,三个抗体都是阳性,“这种情况其他原因不可能造成,唯一的解释是黄洋感染了乙型病毒性肝炎。”
  胡志强称,黄洋表现出的是乙肝病毒性肝炎的病症。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不会出现乙肝病毒性抗体阳性的情况。

激辩“爆发性乙肝”
  胡志强的证言,引起巨大争议。此前,无论是一审还是民间舆论,都认为黄洋死因系林森浩投毒所致。胡志强的意见,是否意味着复旦投毒案的剧情出现了“大逆转”?
  不过,胡志强离场后,另一法医专家陈忆九上场作证,否认了胡志强的意见。
  陈忆九是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主任、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专业人员,参与黄洋尸体检测并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他表示,黄洋的尸体鉴定报告是5位专业鉴定人的一致意见,与上海市公安局的法医学尸体检测结果一致。
  胡志强称,黄洋三项指标呈阳性,与爆发性乙型肝炎相关。针对此点,陈忆九否认该说法,称“只能说明黄洋有过乙肝感染的状态。如果是出现爆发性肝炎,恰巧这两个指标在这里没有体现出来。三个阳性可能两种,一种是接种了乙肝疫苗,一种是感染乙肝病毒处于康复状态”。
  此外,黄洋的代理人指责胡志强“变相收取了相应的费用”,并称胡志强的衡量标准不一。
  审判人员称,胡志强做出的书面意见和当庭意见,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该是作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律师申请重新鉴定
  昨日,在庭审现场,辩护律师认为,林森浩不是故意杀人,应对黄洋的死因重新鉴定。并表示,对林森浩应以故意伤害罪量刑,且不应有加重情节。
  另一辩护律师则认为,林森浩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庭审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差异巨大。
  “对林森浩来说,(黄洋之死)是出乎意料的”,辩护律师称,一审认定林森浩的故意杀人的证据不够有力。更不能证明黄洋喝下N-二甲基亚硝胺,退一步说,就算是N-二甲基亚硝胺,但是也不到致死的剂量,不排除黄洋自身身体原因,在接受医治的过程中引发病症。
  针对辩方意见,检方认为,黄洋的死亡与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无关,并认为重新鉴定死因并无必要。
  “我们认为林森浩的行为,不是可以用玩笑来解释的,林森浩作为医学生,对毒物的理解比常人更深,还写了相关论文,对于肝功能衰竭而死亡是有预知的”,检方表示,希望维持一审原判。
⊙记者:张少杰

  黄洋三项指标呈阳性,与爆发性乙型肝炎相关。
  ── 法医胡志强
  这只能说明黄洋有过乙肝感染的状态。
  ── 法医陈忆九
  林森浩:自己没有故意杀人动机,在投放毒物后对饮水机中的水进行了稀释。
  检方:林森浩对投毒过程、数量作了变供,不具有合理性和可信性,不能自圆其说。
  法医胡志强:黄洋系爆发性乙型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检方:胡志强并未对黄洋进行尸检,只是根据文献、病历等材料作出结论,并不认可。
  辩护律师:林森浩获得的毒物系非法制作,又放了那么多年,还是不是二甲基亚硝胺?
  检方:二甲基亚硝胺虽系非法制作,但不能证明是假的。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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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西蜀教师 发表于: 2014-12-9 07:27:01|只看该作者

复旦投毒案被告人对投毒量疑义 律师质疑检测

源自:新闻晨报
▲ 林森浩变供称一审判决书“因琐事不满,投毒加害黄洋”属于错误,投毒只想捉弄黄洋■法院未当庭宣判
  昨天10时,“复旦投毒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一直持续至昨天23时33分。
  林森浩到底是不是故意杀人?看到黄洋的病情越来越严重,林森浩为什么不把实情说出来?致死黄洋的究竟是什么?
  昨天,在这场持续约12小时的庭审中,“复旦投毒案”的被告人林森浩和其辩护律师、检方、黄洋方的代理人等各方均充分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尤其就黄洋的死因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昨天的庭审,在林森浩的最后陈述中结束,林森浩“希望双方家庭能走出阴影,即使维持原判也是对自己的报应”。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3次流泪】
  在昨天的庭审中,记者注意到,林森浩曾3次流泪。
  第一次是开庭不久,当辩护律师问,有什么想要对黄洋的父母说?林沉默了一会儿,整个法庭都静了下来。之后,林难以控制情绪,哽咽着说对不起,并抬手示意,请法庭给他时间缓和情绪。记者看到,在这个过程中,他用拳头敲打自己的额头。这种情绪波动,一直持续了近3分钟才得以平复。
  第二次是下午开庭后,庭审现场通过视频,还原林森浩投毒过程,然后开始质证。质证过程中,林森浩一边听着自己的辩护人发言,一边低下头擦眼泪。
  第三次流泪是昨晚11时许,林听到黄洋方面的代理人说“黄洋家属希望维持一审判决”时,林森浩低下头,低声抽泣。
⊙记者:李东华 叶松丽 邬林桦 实习生:吴艺璇

  昨天10时,“复旦投毒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
  庭审一开始,林森浩向法庭陈述了自己的两点上诉理由,第一自己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第二则是对案件的犯罪事实进行澄清。

■ 关于作案动机
  出于玩笑只想捉弄黄洋
  在法庭上,林森浩告诉其辩护人,3月30日那天,黄洋在对面的宿舍说了一个愚人节的整人方法,说一个人在睡觉的时候,把脚泡在热水里,就会尿裤子。在之后的庭审中,林森浩称正是黄洋所说的这个愚人节整人方法,成为他投毒整黄洋的直接原因。
  林森浩说,他平时与黄洋的关系不错:“我会在身后突然拍拍他,吓他一下。”林森浩说,他们经常这样互开玩笑捉弄对方。恰巧31日那天他要去实验室做实验,所以林森浩便萌生了这一整人的念头,但也只是“一闪而过”。
  林森浩还表示,判决书上所认定的内容中,“林森浩因琐事对黄洋不满,逐渐对黄怀恨在心,决意采取投毒的方法加害黄洋”的这一事实是错误的。在法庭上,林森浩声称自己与黄洋无怨无仇,而且关系较好,相比之下胜过他与另一位室友葛某的关系,平时不仅爱和黄洋开玩笑,两人还会去健身房锻炼身体,投毒完全是出于愚人节的玩笑,只是想捉弄黄洋,并没有故意要杀害他。
  林森浩的律师问他对黄洋是否心怀嫉妒?是否羡慕其考博?奖学金谁拿得多?论文谁发表得多?
  林森浩称,自己曾与某位复旦博导联系,并被告知只要英语过线就没太大问题,但由于家庭较为清寒等原因,在找到工作之后就已经放弃考博了。至于获得奖学金次数和论文发表数量,林森浩曾得过国奖,论文也多次在国内外发表,但自己并不清楚黄洋的情况。

■ 关于作案细节
  投毒后曾稀释冲洗饮水机
  林森浩从到案直至一审结束,均称在投毒过程中将针管内的试剂注入了饮水机内,而在昨天的庭审中,林森浩却对这一犯罪事实进行了澄清。
  当林森浩的辩护律师问:“你是否将针管内的试剂二甲基亚硝胺注入了饮水机内?”
  林森浩回答:“没有”,并称自己是将试管里的原液全部倒入了饮水机内,计量大概有试管底部到试管口的1/5左右。林森浩告诉律师,他将针管扔在了旁边的垃圾桶。后经证实,针管是在宿舍楼四楼西面楼梯口旁的垃圾桶内。
  清理完垃圾后,林森浩回到了宿舍,开始感觉到害怕,便开始对投毒后的饮水机内液体进行稀释。“我把饮水机的凹槽打开,看到里面的水比较黄,就用自己的刷牙杯把饮水机里的水舀出,倒到四楼盥洗室,又从盥洗室接自来水倒入饮水机。”林森浩说,因为稀释的时候起了泡沫,而且倒入原液是有刺鼻的气味,所以他稀释的过程又重复了两三次。后来因为饮水机凹槽边上还有黄色的液体,便随手拿起旁边一瓶未开封的农夫山泉(500毫升)冲洗凹槽。

■ 关于变供
  变供是想对各方负责
  检方问林森浩,自己是什么时候想要变供的?林森浩告诉法庭称,自己在一审结束后便写信告诉法庭自己有变供要求。
  检方继续追问:为什么要在一审结束后决定变供?
  林森浩说,变供并不是为了让自己有个好的结果,出发点就是想把事实讲清楚。林森浩称自己在看守所十个月明白了许多:“我这么做是想对各方面负责,对死者的在天之灵、对自己负责。”
  但检方认为,对于林森浩在庭审中对相关事实供述的变化,不具有合理性和可信性,林森浩曾在多次笔录和审讯中承认判决书上认定的事实,几个月稳定不变。而且,昨天的当庭询问阶段发现,林森浩并不能自圆其说。

■ 关于投毒
  对投毒无疑义,对量有疑义
  昨天下午,法庭播放了林森浩在一审前做的投毒现场还原的视频。
  视频中,警察拿出一只农夫山泉(500毫升左右的普通瓶装水)的瓶子和一只小瓶子。林森浩确认,这只瓶子类似他装二甲基亚硝胺的瓶子。随后,警察一边往小瓶子里倒水,一边问林森浩当时二甲基亚硝胺的量是不是有这么多?在得到林森浩两次纠正并确认后,警察把小瓶子里的水倒进带刻度的容器里,显示液体大约为50毫升。随后,林森浩通过几次努力,取下饮水机上的空桶,示意当时水桶靠着墙壁,再将二甲基亚硝胺溶液倒入饮水机座的凹槽里。
  视频播放完毕,法官问林森浩对该证据是否有意见?
  林森浩说“有”,并指出实验过程是客观的,但是实验的真实性不对:当初药品没有那么多,大约为30毫升左右,而且饮水机内的水量也不止1100ml。
  不过,林森浩对自己的投毒行为没有疑义。

■ 关于检测
  易挥发,究竟怎么检测的
  辩方律师认为,瓶内到底有多少二甲基亚硝胺不能确认,且瓶子上没有刻度,林森浩到底向水里倒了多少,也只是估计;而且除了林森浩供称的1100ml水的稀释外,桶内还是有水的。律师还称,这种饮水机有两个出水装置,一个是凉水的,容积为1000ml,热水容器容积为600ml,即使林森浩没有拿水稀释,饮水机里也有1600ml水。而且,辩方律师认为投毒剂量不应该以投入饮水机的量来计算,而是应该以一口水里含多少毒物来计算。
  此后,辩方律师还提出了多项质证意见,包括认为林使用的试剂为非资质单位生产,为有机物,有挥发性,且存放时间较长,其成分可能已经不是二甲基亚硝胺;而且从投毒到检测,十多天,这种挥发性物质仅仅靠棉签在桶口回弯处的取样,是否能够检测得出来?
  控方则回应称,二甲基亚硝胺溶于水、易挥发的特性与浓度有关,浓度小可能就挥发检测不出,能检出来,恰恰说明当时投毒量是比较大的,以至于那么多天还能检出残存的二甲基亚硝胺。
  此外,辩方律师还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一直没有出具包括空水桶在内的残留化学品的质谱图提出质疑:“给一个化学药品定性,质谱图是最具权威的依据,没有质谱图如何证明桶中的残留物就是二甲基亚硝胺”?辩方律师认为,根据二甲基亚硝胺的特性,该化学品在空中极易挥发,空水桶放置在宿管阿姨处好几天,早就挥发完了。公安机关是如何检测出残留物的?

【庭审直击】
  林森浩:
  “假设我自首了,就一切都没有了”
  自投毒到黄洋饮水前的这段时间里,林森浩曾在网上查询二甲基亚硝胺的相关信息。这一细节,后来警方经相关电子数据检查获知。法庭上,辩护律师问林森浩:“为什么要在投毒后查询二甲基亚硝胺的信息?”
  林回答:“当时查资料是想寻找一种心理安慰。”
  辩护律师又问:“你查询到其对肝脏有损伤,为什么不制止?”
  林称自己的好奇心压倒了思维意识:“我当时更加注重的是黄洋之后的应对态度。”
  检方提问,作为一名成绩优秀的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并且在试验中也有大鼠死于二甲基亚硝胺,难道就没有想过黄洋会被毒死?
  林森浩作出了同样的回答,称自己当时注重的是黄洋的反应,并没有预见黄洋会死亡。
  庭审透露,林森浩是在4月21日才得知黄洋去世的。他自称,一直认为黄洋会没事。
  去年4月2日下午,黄洋告诉林森浩自己肚子不舒服,并让林森浩帮他做了B超。“当时我看不出有什么异样。”林森浩说,当晚11点他接到同学电话称黄洋住院了,“当时我还觉得他有点大惊小怪了!”而在3日下午,黄洋被转入了重症监护室。
  庭审中,林的辩护律师问他是否去看过黄洋,林森浩沉默了片刻,话语有些哽咽,他说自己曾和同学一起去看过他,“我透过玻璃看见了他,看见他面带微笑,看起来和平常一样,但我那时不敢跟他说话。”
  在回宿舍的路上,他也没怎么吭声,只告诉同学说黄洋大概两个星期就会好的。
  辩护律师问林森浩说这句话的依据,他称自己是根据实验中得出的判断,实验中有些大鼠的肝脏在20多天后会自行修复。
  辩护律师问:黄洋情况越来越严重,你为什么不把实情说出来?
  林森浩说,有些人是能够勇敢站出来的,而我就是那个只会选择逃避的人。林森浩吐露,自己是一个很空的人,欠缺一点人文方面的阅读,属于那种没有什么价值观的人。
  检方同样认为,作为医学院的研究生林森浩应该明白病人被转入重症监护室的意义,为什么还是不愿意说出实情?
  “这个问题我也一直在问我自己。”林森浩说,他知道黄洋有生命危险,很希望医院能够查清原因,但由于害怕被发现,就想尽量撇清关系。
  检方追问,为什么不以匿名的方式把实情说出来。
  林森浩称自己连告诉父母家人的勇气都没有。
  “你有没有想过如果自首你会怎样?”检方问。
  “假设我自首了,我这二十几年的书都白念了,一切都没了。”林森浩说。

【法庭辩护】
  辩方:应判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昨晚8点半开始,庭审进入法庭辩护环节。辩方律师主要讲了三点:第一,致死黄洋的到底是什么毒?第二,本案的检测非常混乱,黄洋到底是死于何因?第三,林森浩到底是不是故意杀人?辩方律师甚至还讲到林森浩量刑应该在10到15年。
  最后,法官问林森浩,你对一审判你故意杀人有什么看法?你认为你自己应该是什么罪?
  林森浩回答说,“我不清楚,我对法律不熟,由我的律师代我回答”。
  法官就问林森浩的辩护人,你认为什么罪名比较合适?
  一名辩护律师认为,是故意伤害罪;另一名辩护律师则认为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检方:一审准确,希望法庭维持原判
  针对辩方律师的说法,检方给予一一回应。
  第一,致死黄洋的毒物是不是二甲基亚硝胺?检方称,多名证人的证词都能够佐证。实际上作案的一些毒物都被丢弃和清理掉了,但案件相关的场所,也就是黄洋的尸体内都能发现二甲基亚硝胺。
  第二,对林森浩变供的回应。检方认为,林森浩的变供目的主要是为了减刑。他的作案过程只有他一个人,客观的实际情况也只有他一个知道。
  第三,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证词不认可,认为专家对相关证据有断章取义之嫌。
  第四,关于作案的动机问题,一审判决中提到的“因琐事对黄洋不满”而实施的这个行为,检方认为这个认定是准确的。检方称,在很多故意杀人事件中,都是因为一些琐事,最后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认为不会因琐事而去故意杀人的看法是不对的。因此,一审的认定是准确的。
  今年2月18日,复旦投毒案一审宣判,林森浩因故意杀害室友黄洋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检方表示,被害人家属多次表达了要求维持原判的诉求,且林森浩在上诉澄清中并未提供更多证据,因此综合各因素希望法庭维持原判。
  “黄洋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一说
  法官表示不作单独定案依据
  昨天,一名座位前摆有“专门知识的人”铭牌的男子胡志强出现在庭审中,其在庭审中所发表的观点,引发广泛关注。
  2013年起实施的刑诉法第192条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将“有专门知识的人”引入刑事诉讼程序。
  胡志强是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法医病理专业组委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他从事法医鉴定30余年,曾在公安、检察机关做过法医,并在念斌案、湖南黄静死亡案等全国重大要案中提任鉴定或论证专家。目前在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工作。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在庭审中抛出的结论引发了检方和专家证人的质疑,他认为黄洋是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肝坏死,最终多器官衰竭,而并非二甲基亚硝胺中毒。
  此观点一出,即遭到专家证人检察院方申请的鉴定人员陈忆九(音)的驳斥。
  作为“专家证人”,陈忆九系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专业人员,参与了黄洋尸体检测,并在鉴定结论上签字,是黄洋尸体鉴定报告的5位专业鉴定人之一。陈忆九认为,他们的鉴定结果与上海市公安局的法医学尸体检测结果一致,(黄洋的死因)都是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导致肝肾多器官损伤衰竭而死。
  法官也当庭表明,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所说的内容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该作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有专门知识的人”

■ 胡志强接受辩方询问
  黄洋死于爆发性乙肝
  辩护人:能阐释一下你的结论和理由吗?
  胡志强:我和庄洪胜主任法医师两人就律师提问的内容提出了四点意见:1.我们分析认为,被审查人黄洋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2.关于二甲基亚硝胺的检验,我们认为根据目前的检验鉴定报告,认定黄洋存在二甲基亚硝胺中毒乃至中毒致死缺乏依据;3.病理组织学检验不能作为病因诊断,特别是特定的病因而排除其他各种病因,是不客观不科学的;4.上海市公安局在没有证明前一份鉴定结论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其委托二次鉴定的程序和受理程序均违反了鉴定规则。我们认为,黄洋是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肝坏死,最终多器官衰竭。
  辩护人:为何是爆发性?
  胡志强:在黄洋的病例中,有过这样几次检测。2013年4月3日、6日、8日及12日做了4次针对乙肝的病毒血液检查,俗称“两对半检查”。在这个检测报告中,3日的指标线为乙肝表面抗体为阳性,但其他两个抗体是阴性。但6日三个抗体均变为阳性,一直到8日、12日,三个抗体都是阳性,这种情况其他原因不可能造成,唯一的解释是黄洋感染了乙型病毒性肝炎。这个检查是针对乙肝病毒的,这和投毒或者其他问题是没有关系的。因为二甲基亚硝胺中毒不会表现出乙肝病毒性抗体阳性的情况。因此,二甲基亚硝胺和这个乙肝没有关系,是两个偶发的。黄洋表现出的是一系列乙肝的完整病症,完全不需要二甲基亚硝胺中毒。

■ 胡志强接受检方询问
  黄洋是非常特殊的案例
  随后,检察人员询问胡志强,是否认可书面资料中的两份尸检报告过程和结论。
  对此,胡志强表示,自己对这个尸检过程不一定认可,但是结论不认可。
  检察人员继续追问胡志强,对尸检过程不完全认可,却以此为依据作出结论,是否矛盾?
  胡志强表示,他主要以化验单作为依据。其中,黄洋的三个指标为阳性,可以考虑他是肝炎的恢复期。2013年4月3日和4月6日的报告数据不同。这表示,黄洋有动态变化,只有用乙型爆发性肝炎才能解释这个变化。
  检察人员提问,既然是乙肝,为什么黄洋HBV-DNA检测为阴性?
  胡志强表示,有部分患者不分泌在血液里,是假阴性,病毒的变异、表面抗原的变异,导致假阴性。做这个检测有2个非常严格的条件:第一,必须使用一次性试管;第二,在实验室的放置不能放6个小时。但中山医院不是专门的肝医院,检测的血清放置时间超过了6个小时,检查结果为阴性,不代表他就是阴性。
  “专家证人”

■ 专家证人接受检方询问
  黄洋是二甲基亚硝胺中毒
  在胡志强之后出庭的,是检察院申请的鉴定人员陈忆九(音),也是一名法医专家,为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专业人员,参与黄洋尸体检测并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陈忆九表示,黄洋的尸体鉴定报告是5位专业鉴定人的一致意见。与上海市公安局的法医学尸体检测结果一致。虽然两份检测结果字句上略有差异,但没有什么差别,都是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导致肝肾多器官损伤衰竭而死亡。
  陈忆九并不认可胡志强的说法,不能仅凭黄洋三项指标呈阳性,就断定其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肝炎。
  他解释,三项指标有两种可能,一是接种了乙肝疫苗,一是感染乙肝病毒处于康复状态。此前的鉴定文书已明确把中毒以外的肝损伤情况排除,包括排除甲肝、乙肝、丙肝等。
  至于有没有可能是救治中用药导致肝损伤,陈忆九表示,黄洋出现的这些肝脏情况是用药以前就出现的,停药后并没有好转,这充分说明黄洋的肝损伤不是由于用药造成的。

■ 专家证人接受辩方询问
  结论已明确写在鉴定书上
  辩护人:陈法医的主要研究方向是?
  陈:研究方向是死亡原因鉴定,鉴定资质是法医病理,法医临床。
  辩护人:你当过肝病科的医生吗?
  陈:没有。
  辩护人:你的鉴定结果中怎么排除黄洋是急性肝炎,依据是什么?
  陈:是依据所有检查的综合结果。黄洋的表现是小叶周边未见炎症,与一般急性肝炎症状不符。
  辩护人:得出不是急性病毒性肝炎结论的其它理由呢?对其它组织有否进行检验?
  陈:组织没有进行检验。
  辩护人:那血液和尿液作检验了吗?
  陈:没有,黄洋的死亡时间是4月,而我们检验时间是9月,血液和尿液已经不能检验了。
  辩护人:你在检测中有没有进行中毒试验?
  陈:我们本次鉴定已经不具备中毒试验的条件。
  辩护人:对别人的检测报告中提到的二甲基亚硝胺的中毒结果,会影响你的结论吗?
  陈:我不会就单一的证据条件做出结论,我会结合案情,黄洋的解剖报告,还有之前公安尸检报告,作出结论的。
  辩护人:为何黄洋的乙肝检验结果会由阴转阳?
  陈:这个原因太复杂了,临床上检测不出来的情况太多了。
  辩护人:结论中称“黄洋符合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死亡症状”,有没有可能其他化学物中毒也会有同样的症状?
  陈:我们只有一个结论,已经明确写在鉴定书上了。
原文标题:“复旦投毒案”昨二审,辩方请出“有专门知识的人”质疑黄洋死因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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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4-12-9 03:47:02|只看该作者

复旦投毒案二审辩方质疑黄洋死因 庭审超13小时

源自:京华时报

  12月8日,被告人林森浩在法庭上出庭。新华社发

  被告人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准备进入法院。

  受害人黄洋的父亲黄国强准备进入法院。
  昨日上午,备受公众关注的复旦大学投毒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5法庭公开审理。被指在饮水机内投放二甲基亚硝胺致室友黄洋死亡的林森浩在庭上辩称其没有杀人动机,在投毒后对水进行了稀释。辩方律师指黄洋死亡为爆发性乙型肝病巧发致死,要求法庭重新鉴定黄洋死因。
  今年2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森浩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京华时报记者张淑玲杨凤临新华社

庭审持续13个小时
  昨日上午8时45分,上海高院大门前,黄洋的父亲黄国强面对媒体称不会原谅林森浩,至于是否担心二审改判,他说会等待法庭公正判决。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同律师一起进入法院,没有回答记者们的提问。一审时,林尊耀曾遭大批记者围堵,此次为他选择了距上海高院较远的偏僻酒店。
  上午10时,庭审准时开始。整个庭审中林森浩回答询问思路清晰,多次用双手捂脸,且不时发出抽泣声。除中午及傍晚两次短暂休庭外,昨日庭审一直持续到晚上11时左右。林森浩的两位辩护律师斯伟江、唐志坚当庭提交7组新证据,以证明黄洋的死不排除其自身健康原因,并就死因向法庭提出重新进行鉴定。
  在最后陈述中,斯伟江认为林森浩应是故意伤害致死罪,量刑应在10至15年之间。唐志坚则认为可以以过失伤人使人致死罪量刑。
  公诉方认为,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希望法庭能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该案诉讼代理人代表表示,希望维持一审判决。
  林森浩表示,如果能活下来,希望从经济上补偿黄洋父母;如果“走人”(维持死刑判决),希望黄洋父母走出阴影好好活下去。
  昨晚11时20分许,正当合议庭表示休庭时,因辩方律师建议继续辩论,法庭宣布每方给予10分钟,开启第二轮辩论。
  2013年4月,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犯罪嫌疑人为其室友林森浩。林森浩一审被判死刑后上诉,“认为自己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想就相关事实进行澄清”。

“有专门知识的证人”出庭
  昨天庭审,林森浩辩护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法医胡志强到庭。据林森浩的辩护人称,胡志强从事法医鉴定工作30余年,曾在公安系统和检察系统工作多年,并在“湖南黄静死亡案”“黑龙江代义死亡案”“吉林张庆死亡案”“北京常林锋涉嫌杀妻焚尸案”等全国重大要案中担任鉴定或论证专家。胡志强是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法医病理专业组委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其作为有专门知识的证人出庭。
  曾代理过中国电子报社副总编辑常林锋妻子死亡案件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赵运恒,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时他的代理人被检方指控称掐死妻子后焚尸,一审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聘请胡志强担任法医后,案情出现了转折。今年3月20日,一中院判决常林锋无罪,并当庭释放。
  “胡志强的法医鉴定对此案的改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赵运恒说。

■ 辩论
  “我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而且我要澄清一个事实,我在投毒后对水进行了稀释。”复旦投毒案二审庭审以被告人林森浩的变供开始。一审中沉默少语的林森浩,在二审更换了辩护律师,庭审中也更加主动。庭审持续了一天,控辩双方围绕四个焦点问题展开法庭辩论。

焦点一 是故意杀人还是好奇整人
  庭上,林森浩接受其辩护律师及检方询问。他供述称自己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林森浩称,3月30日晚他听黄洋说要在愚人节整人,“这个想法就一闪而过。”林森浩交代,自己这么做,就是好奇黄洋遇到这种事怎么办。林森浩称,自己和黄洋没吵过架、打过仗,也不妒忌黄洋。所以,不存在一审判决中说的对黄洋不满,决定投毒黄洋。
  针对公诉人指控自己在2013年3月下旬便在网上查询二甲基亚硝胺的指控,林森浩称那时查阅是为了补充论文。而针对自己曾观看牯岭街杀人事件的电影,并发帖称就不怕死等之类的话,林森浩称那是在对面宿舍看的,跟投毒案没有关系。

焦点二 喝一口能否致黄洋死亡
  针对黄洋被毒死的指控,林森浩辩护律师称,二甲基亚硝胺剂量投进饮水机去多少、黄洋喝了多少、又吐出多少,该问题没有查清楚。
  法庭当庭播放了林森浩模拟投毒的一段视频。该视频显示,林森浩双手捧起饮水机水桶,他用左手将饮水机水桶斜倚在左侧墙上,然后将小棕瓶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倒进饮水机凹槽。放好水桶后,林森浩还俯身闻了闻饮水机开关,然后用水杯又将清水冲进凹槽。
  林森浩称模拟投毒的录像是根据侦查笔录模拟的,是有问题的,实际上饮水机里的水量要大于实验中饮水机里的水量1100毫升。
  林森浩称,棕色小瓶装的二甲基亚硝胺是在2011年3月3日买的,100毫升装,其拿到时,瓶内剩下的约有五分之一到四分之一,所以其认为只有30毫升,而不是指控投入的75毫升或50毫升。

焦点三 所投是否是“二甲基亚硝胺”
  林森浩的辩护律师提出,林森浩获得的毒物二甲基亚硝胺系非法制作,“按照书本上的方法做的,又放置了那么多年,林使用的时候,它还是不是二甲基亚硝胺?”辩护人称,林森浩投毒所用的二甲基亚硝胺,在2011年一次大鼠实验中的实验结果显示,当时的毒性就低于国家标准,按照事发时水桶中1200毫升的水量计算,黄洋喝下去的绝对不到致死量。辩护人在庭审中多次要求检方出示关键证据质谱图,检方未予回应。
  对此质疑,检方称,三份质谱图比对证明毒物是二甲基亚硝胺。同时检方否认故意不提供质谱图的说法,并认为黄洋的致死量没有精确数据,因为不能拿人来做实验,因此定量检测没有意义。
  记者还从庭审中获悉,同样一份尿液,两个化验机构对黄洋尿液的化验结果却不相同: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是黄洋的尿液中含有二甲基亚硝胺,而上海市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则没有检出。对于这个问题,检方以证人证言称,两个机构使用的检测方法不同,所以检测结果有出入属于正常。

焦点四 黄洋死于中毒还是肝炎
  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委员会专家作为鉴定人,表示黄洋死亡原因鉴定为:符合二甲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
  林森浩辩护人邀请的法医胡志强在庭上提出,黄洋死亡原因是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多器官衰竭死亡。其次,根据目前检测报告,认定黄洋中毒致死缺乏依据,而通过病理检测,确定死亡性质是中毒并且是特定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是“不客观不科学的”。
  检方从法医胡志强的专业资质、出具的相关检验报告引用的相关学术论文、动物实验和人体之间是否有差别等,提出了质疑。
  检方同时认为,胡志强的结论主要依据的是文书、报告等,没有参与尸体解剖。“能不能认为你对原来的尸检过程获取的证据是认可的,只是不认可它的结论?”“如果你连尸检获取的证据也不认可,根据它出具结论不觉得是矛盾的吗?”
  法官当庭表明,胡志强所说的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该作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原文标题:复旦投毒案二审辩方质疑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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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4-12-9 00:07:00|只看该作者

复旦投毒案二审结束将择日宣判 审理超13小时

源自:综合

  庭审现场
  #聚焦复旦投毒案二审#【复旦投毒案二审结束 将择日宣判】2014年12月8日23时30分左右,历经逾13小时的审理,复旦投毒案二审结束,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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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姑凉可爱 发表于: 2014-12-8 23:47:00|只看该作者

聚焦复旦投毒案二审三大辩论焦点

源自:新华社
  新华社上海12月8日新媒体专电 题:聚焦“复旦投毒案”二审三大辩论焦点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黄安琪 吴振东
  “我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而且我要澄清一个事实,我在投毒后对水进行了稀释。”复旦投毒案二审庭审以被告人林森浩的变供开始。
  8日上午10时,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今年2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森浩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中沉默少语的林森浩,在二审更换了辩护律师,庭审中也更加主动。庭审持续了一天,控辩双方围绕三大焦点问题展开法庭辩论。截至8日晚11时记者发稿,案件还在庭审中。

焦点一:是“玩笑”还是故意杀人?
  庭审中,林森浩坚称自己并没有杀人的动机,在饮水机投放二甲基硝胺试剂是因为愚人节前,听黄洋在聊天中想到了一个整人的方法。因平时和黄洋时常也会开玩笑,所以有了整人的念头,但只是“一闪而过”。
  一审判决后,林森浩在上诉状中也表示,判决书认定的“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对黄洋不满,逐渐对黄怀恨在心,决意采取投毒的方法加害黄洋”的事实错误。他称,实质上只是出于愚人节捉弄黄洋的动机而投毒,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林森浩澄清说,投毒只是为了看黄洋会有什么应对态度,而不是为了知道这些试剂会对黄洋身体造成何种伤害,自己对投毒后的饮水机中液体进行了一定的稀释。
  对于公诉方质疑的“知道黄洋住院后为什么不采取措施?”林森浩表示是因为没有勇气,“当时有点不敢面对,考虑得太乐观了,在我被关到看守所之后,我还一直以为黄洋会出来。”
  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当被问到对黄洋父母想说什么时,林森浩一度情绪失控,低头痛哭。“我是一个很‘空’的人,我没什么价值观。”林森浩说。
  黄洋父亲的诉讼代理人则认为,林森浩的行为具有故意性,证据包括:2013年3月初及3月下旬,在黄洋提出愚人节整人之前,林森浩不仅上网查了二甲基亚硝胺,还查了“二甲基亚硝胺味道”“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怎么办”“中毒怎么确诊”,应该能够据此判断其主观心态,应该予以明确。检方还认为,二甲基亚硝胺溶于水、易挥发的特性与浓度有关,毒物能在实施投毒10天后仍被检出,是因为浓度比较大,也能证明其投毒存在故意。
  林森浩的辩护律师表示,林森浩去查二甲基亚硝胺的行为正说明,他对这种毒物毒性不了解。辩方称,黄洋毒发后,林从未透露过黄为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这“不能原谅,但可以理解”,作为一个学生,林森浩这一行为“可以说还是符合人之常情的”。对此,公诉方回应,这个证据恰恰佐证了林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焦点二:所投毒物是否是“二甲基亚硝胺”?
  黄洋是否被毒死?究竟被何种物质毒死?成为复旦投毒案二审辩论的另一个焦点。林森浩的辩护律师提出,林森浩获得的毒物二甲基亚硝胺系非法制作,“按照书本上的方法做的,又放置了那么多年,林使用的时候,它还是不是二甲基亚硝胺?”
  辩护人称,林森浩投毒所用的二甲基亚硝胺,在2011年一次大鼠实验中的实验结果显示,当时的毒性就低于国家标准,按照事发时水桶中1200毫升的水量计算,黄洋喝下去的绝对不到致死量。辩护人在庭审中多次要求检方出示关键证据质谱图,检方未予回应。
  “只有定性,没有定量。”辩护人称,检出二甲基亚硝胺的证据经过多人的手中才到了公安人员手中,即便是医学专业人员,但也很难保证证据的纯粹性。
  对此质疑,检方称,三份质谱图比对证明毒物是二甲基亚硝胺。同时检方否认故意不提供质谱图的说法,并认为黄洋的致死量没有精确数据,因为不能拿人来做实验,因此定量检测没有意义。
  记者还从庭审中获悉,同样一份尿液,两个化验机构对黄洋尿液的化验结果却不相同: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是黄洋的尿液中含有二甲基亚硝胺,而上海市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则没有检出。对于这个问题,检方以证人证言称,两个机构使用的检测方法不同,所以检测结果有出入属于正常。

焦点三:黄洋死于中毒还是肝炎?
  在二审质证第三阶段,林森浩辩护人质疑“黄洋的死亡是不是还有其他原因?”,并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法医胡志强到庭。辩护人称,胡志强从事法医鉴定工作30余年,曾在公安系统和检察系统工作多年,并在“湖南黄静死亡案”“黑龙江代义死亡案”“吉林张庆死亡案”“北京常林锋涉嫌杀妻焚尸案”等全国重大要案中担任鉴定或论证专家。
  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委员会专家作为鉴定人,表示黄洋死亡原因鉴定为:符合二甲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
  胡志强在法庭上则提出,黄洋死亡原因是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多器官衰竭死亡。其次,根据目前检测报告,认定黄洋中毒致死缺乏依据,而通过病理检测,确定死亡性质是中毒并且是特定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是“不客观不科学的”。
  胡志强解释道,在被审查人黄洋的整个病程中,有过4次针对乙肝血清学标志物的检验:2013年4月3日上午9时只有乙肝病毒表面抗体呈阳性;到了4月6日,乙肝病毒表面抗体升高到>1000,乙肝病毒e抗体和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均变为阳性;4月8日、4月13日乙肝病毒表面抗体、e抗体和核心抗体仍然为阳性。”“乙肝血清学标志物的检验,是针对乙型肝炎的特异性检验,与其他病因(如中毒等)没有任何联系。换言之,如果是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则不会出现黄洋表现出的乙肝抗体阳性现象。”胡志强说。
  对于胡志强做出的相关结论,检方从法医胡志强的专业资质、出具的相关检验报告引用的相关学术论文、动物实验和人体之间是否有差别等,提出了质疑。
  检方同时认为,胡志强的结论主要依据的是文书、报告等,没有参与尸体解剖。“能不能认为你对原来的尸检过程获取的证据是认可的,只是不认可它的结论?”“如果你连尸检获取的证据也不认可,你再根据它出具结论,你不觉得是矛盾的吗?”
  法官当庭表明,胡志强所说的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该作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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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4-12-8 23:27:00|只看该作者

复旦投毒案二审庭审已超11小时 黄洋死因成焦点

源自:新华社
  新华社上海12月8日电(记者:黄安琪)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于8日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林森浩投放毒物的动机、黄洋的死因、所投毒物是否为二甲基亚硝胺成为辩论焦点。
  庭审开始时,林森浩即表示,自己没有故意杀人动机,而且称有事实要澄清,即在投放毒物后对饮水机中的水进行了稀释。而检方表示,林森浩当庭对其投毒过程、数量作了变供,是不具有合理性和可信性的,并不能自圆其说。
  黄洋父亲的诉讼代理人也表示,在黄洋提出愚人节整人之前,林森浩就上网查了二甲基亚硝胺,内容为“二甲基亚硝胺 味道”等,应该能够据此判断其主观心态。
  庭审中,“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法医出庭表示,黄洋系暴发性乙型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但检方表示,胡志强法医并未对黄洋进行尸检,只是根据文献、病历等材料作出结论,就推翻此前的鉴定意见,并不认可。审判长也当庭表明,胡志强所说的内容,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该作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此外,林森浩的辩护律师认为,林森浩获得的毒物二甲基亚硝胺系非法制作,“按照书本上的方法做的,又放置了那么多年,他(林森浩)使用的时候,它还是不是二甲基亚硝胺?”辩护人在庭审中多次要求检方出示质谱图。
  对此,检方表示,鉴定过程是严谨的,上海市鉴定意见都不提供质谱图,不是只在本案中不提供质谱图。二甲基亚硝胺虽系非法制作,但不能证明是假的。
  在辩论阶段,一位林森浩的辩护人认为,林森浩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另一位辩护人认为,林森浩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截至8日晚11时记者发稿,案件还在庭审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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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4-12-8 19:47:00|只看该作者

复旦投毒案被告方提新证:黄洋死于爆发性乙肝

源自:中国新闻网

  复旦投毒案被告受审
  中新网上海12月8日电(记者:陈静)8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审理“复旦投毒案”。下午质证阶段,林森浩辩护律师提出新证据,法医胡志强到庭分析称,黄洋可能患有乙型肝炎,投毒事件和肝炎爆发只是“碰巧”。这意味着,黄洋死于爆发性乙肝导致的急性肝坏死,和二甲基亚硝胺之间并无联系。
  辩护人还申请法医胡志强到庭。据知,胡志强是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法医室主任,在“湖南黄静死亡案”、“黑龙江代义死亡案”等案件中担任鉴定或证论专家。
  胡志强出示的关键证据显示:中山医院收治黄洋时,病历曾表述“不排斥乙肝引起肝衰竭”。其分析意见称:黄洋死亡原因是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目前检测报告认定黄洋中毒致死,缺乏依据;病理组织检验显示:肝衰竭可由多种病因引起,没有绝对特异性。病理检测确定死亡性质是中毒并且是特定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是不客观、不科学的;此外,在程序问题上,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不具备国家资格,检方鉴定程序等不合规定。
  胡志强认为,4月3日,对黄洋的“两对半”检查中显示,对乙肝病毒抗体检测是,他的一个抗体为阴性、两个抗体为阳性;但在4月6日后,三个抗体均属于阳性,造成这个的原因只可能是黄洋患有乙型肝炎。该事件和肝炎爆发只是“碰巧”,黄洋爆发乙肝,和二甲基亚硝胺之间并无联系。
  检方从法医胡志强的专业资质、出具的相关检验报告引用的相关学术论文、动物实验和人体之间是否有差别等提出了质疑。
原文标题:复旦投毒案上诉方提新证据:黄洋死于乙型病毒性肝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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