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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证券业流动性支持长效机制建立,投保基金使用范围扩大
⊙记者:满乐
证券行业流动性支持长效机制建立。
12月27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近年来,证券行业整体运行规范,资本充足,合规风控水平提升,未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但与境外金融机构以及境内银行、信托机构相比,证券公司缺乏长效、统一的流动性支持储备工具,一旦发生流动性风险且可能外溢时,只能通过自救、寻求股东支持等市场化方式解决。
为防患于未然,经国务院同意,允许投保基金扩大使用范围,在市场出现重大波动或者行业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对证券公司实施流动性支持,进而制定了本次的《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规定,在证券公司具有持续经营及还本付息能力的背景下,发生通过自救或者其他市场化方式无法化解的流动性风险,且可能在短期内对金融市场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可申请使用投保基金予以短期流动性支持。
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时,证券公司应当首先采取自救或者其他市场化方式化解风险,在相关措施均未能生效的情况下,才可申请使用投保基金。其中所称的“重大流动性风险”,是指证券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且可能对金融市场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内容,《管理规定》还特别注重防范风险传染问题。在证券公司申请使用投保基金进行流动性支持的资料中,新增“完善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和防范风险传染预案”。
且当证券公司“未严格执行完善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和防范风险传染预案”时,投保基金有权暂停划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终止借款合同。
除上述约束外,证券公司使用投保基金申请、投保基金公司和派出机构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证监会报经国务院批准等程序。
使用成本上,证券公司须提供担保、支付高于同期市场利率1.5 倍的利息,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证券公司使用投保基金的,应当在偿还支持资金后,按照1.5倍缴纳下一年度的投保基金。
另外,证券公司使用投保基金期间,需限制证券公司高管薪酬和股东分红等资本消耗行为。具体包括:
不得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发放奖金和绩效薪酬;
不得向股东分红;
不得对外新增提供借款、担保或者进行重大投资;
不得投资低流动性资产;
不得扩大重资本消耗型业务规模;
不得允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离职。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征求意见稿的27条内容,正式发布的《管理规定》新增三条内容,主要细化了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和投保基金发放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处理上。
据了解,《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期,有市场人士反映,流动性风险具有突发性、紧急性、传染性的特点,如审批节点过多、申请流程过长,可能导致流动性支持资金无法及时到位,建议简化使用投保基金的审批程序。
但证监会方面表示,《管理规定》已要求证券公司、派出机构、投保基金公司建立证券公司重大流动性风险的预判、预核、预准备机制,并严格限定了相关环节的工作时限,基本能够保障证券公司在采用自救以及其他市场化手段仍然无法化解重大外溢性流动性风险的情况下,可以及时得到流动性支持,因此未采纳相关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