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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天朝明志|查看: 9480|回复: 78
[刑事犯

[李征琴案]南京虐童案涉事男童:不恨养母 都是为了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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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5-11-14 06:48:01|只看该作者

“南京虐童案”二审20号开庭 律师称孩子已辍学

源自:新安晚报
原文标题:“南京虐童案”二审20开庭 代理律师称孩子已辍学

  导语:备受关注的“南京虐童案”二审将于11月20日上午9时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受害人小宝(化名)代理人许家斌律师表示,目前,孩子因为此案无心上学,已辍学,此案的最终结果能否体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将成为本案的关键
  新安晚报 安徽网讯,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刚刚得到消息,备受关注的“南京虐童案”二审将于11月20日上午9时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今日下午,该案受害人小宝(化名)代理人许家斌律师接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通知,李征琴故意伤害一案已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受理,并决定于本月20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
  许家斌表示,目前,孩子因为此案无心上学,已辍学,此案的最终结果能否体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将成为本案的关键,有关上诉人李征琴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能否得到二审法庭认可,将成二审审查的重点,也成为孩子未来利益的转折点。
  许家斌律师透露,他已向南京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法庭通知孩子的生父母、现在的临时监护人出庭,向法庭具体陈述从4月5日至今,孩子的学习、生活的实际情况。
  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叶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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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5-10-24 02:58:02|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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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评南京虐童案:孩子是属于国家的

源自:中国青年报

  9月30日,记者前往安徽省来安县小毛亲生父母的家,见到孩子本人。目前,孩子身上的伤已经痊愈。章正/摄

  4月3日晚,微博网友“朝廷半日闲”展示小毛被虐待后身上留下的伤痕。
  在很多人眼里,刚刚完成一审的南京“虐童案”是一场情与法的冲突。
  “虐待儿童就是法律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不要纠结。无论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对儿童的暴力都要禁止。因为,一切对孩子的伤害往往都是以爱的名义进行的。”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未成年人法律研究会会长姚建龙直言。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应当成为社会共识
  在小毛的生母张传霞看来,养母李征琴被判重了,顶多只能算是管教孩子的方式失当。
  “生母这样的评价也不奇怪,她与养母存在亲戚关系,评价的角度也不是从儿童最大利益出发。”他说。
  姚建龙分析,现代儿童观在当下中国还远未建立起来,大部分父母认为管教孩子只是一项“技术问题”,而不是原则问题。“棍棒底下出孝子”这样的观念还非常有市场。加之,很多人觉得家庭教育是“家事”──法不应入家门,因此会造成类似的悲剧。
  1990年8月29日,中国代表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其中规定,各国应保护儿童免受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虐待或剥削。
  《儿童权利公约》提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核心要求是:“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儿童利益最大原则应当成为中国社会的共识。
  他认为,如果认为家长打孩子是可以允许的行为,孩子将永远生活在暴力伤害的阴影之中。打孩子是父母无能的表现,这是中国家长需要反思的。
  “从披露的案件来看,对于是否能打孩子,还是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反观瑞典等很多发达国家,都已经立法明确确立了对儿童暴力的零容忍原则,即无论基于什么样的目的都不能打孩子。”姚建龙表示,“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学校体罚学生,但是在父母能否打孩子的规定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除非造成打死打伤的严重后果,父母通常不会受到法律制裁,以至于很多孩子都是被父母打大的。暴力具有诡异的遗传性和传染性,暴力文化,这种现象必须改变。”

养母错失被不起诉的机会
  姚建龙认为,在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还适用“国家亲权”的原则。国家亲权原则认为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在父母不能、不宜或者拒绝履行监护职责时,国家有权力也有责任进行干预,直至剥夺和接管监护权。孩子并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而是属于国家的。
  姚建龙说:“当然,国家的干预权并不能滥用,需要通过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来制约,即必须是为了孩子的最大利益。因而,司法机关在处理父母与孩子关系上,需要精细地权衡,考虑怎样裁决才最有利于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
  对于南京“虐童案”,作为青少年保护专家的姚建龙一直坚持认为,考虑到孩子与养父母长期生活在一起并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与其重新建立监护关系,不如修复这个孩子的监护关系。
  “实际上,司法机关一直在做这方面的努力,在案件侦查阶段,检察院并没有批准逮捕养母。不逮捕意味着有修复监护关系的回旋余地,司法机关始终在寻求儿童利益最大化。”姚建龙说。
  “我感到非常遗憾,养母没有珍惜这样的机会,律师表现得也很糟糕,对未成年人相关法律的理解很不到位,对少年司法运作的规律与特点也缺乏必要了解。养母原本具有不被起诉的可能性,或者定罪免刑的可能性,最坏也可以努力争取缓刑。”姚建龙觉得有些无奈,“爱需要平和与理性,在孩子面前能控制情绪与行为是基本要求。而他们都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而不是站在孩子的立场上恣意妄为──那就不能怪法律动真格的。”
  在审判结果出来后,姚建龙在微信朋友圈写下了这样一段话:被告人被判六个月实刑结果,律师难辞其咎。当年的李某某案早就警示过,不是所有的律师都适合办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律师接受必要的少年司法专业训练很重要。
  “这是一个判六个月实刑不重,不起诉也不轻的案子。”姚建龙认为,关键在于是否真正为孩子考虑。“此案判决,是对中国父母的警告,法律绝不会允许你恣意妄为”。
  他认为,最理想的状态是,养母感谢举报人,向国人公开道歉,最终改正错误和孩子幸福地生活在一起,同时法律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能悬在她头上。可实际情况是,养母和生母一家人却迁怒于举报者和司法机关,这是一个很糟糕的表现。

本案暴露我国收养程序的漏洞
  在本案中,争议点之一在于李征琴所提交的收养手续造假,其中养父母在无子女证明的两份材料中,使用了假的政府公章。
  “要办理收养手续,需要提交很多材料,民政部门有审核的责任,但要求其做到100%甄别出材料真假,难度和成本都会非常高。”姚建龙说,“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材料是否造假,而在于是否按照最有利于被收养孩子健康成长的标准严格评估了收养人的资质”。
  如何避免类似的问题产生?
  他认为,在收养程序制度上,不妨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比如澳大利亚,所有收养关系的建立,重心并不是审核材料,而是审核人。即要由专业的人员对收养人进行全方位评估,而且这个过程是非常严格的”。
  姚建龙结合在当地的访学经历说:“澳大利亚儿童福利部门设置了专门评估机构做收养评估这件事情,而且一般还要给收养家庭设立一定的考察期,以保证孩子生活在最有利的环境之中。”
  根据我国《收养法》,收养人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中国的收养条件设定得非常窄,很多家庭想收养孩子,但是条件不允许,办理不了。”他说,“收养孩子这件事上,都是国家垄断在做,但是又做不好,还不允许民间来做,这是问题所在。”
  姚建龙透露,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关注到收养制度存在的问题,专家学者也在进行研究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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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5-10-24 02:58:02|只看该作者

南京虐童案养母:因与学校有纠纷致被举报

源自:中国青年报
⊙记者:章正《中国青年报》(2015年10月11日04版)

  南京,国庆长假前一天的下午,备受关注的“虐童案”中的养母李征琴,面无表情地坐在被告席上等候宣判。相比于前一天的表现,她的平静,让现场的记者都感到意外。
  从9月28日开始连审三天的南京“虐童案”终于有了结果,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宣判,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我不服!”李征琴连喊四声,走出法院。宣判之后,法警迅速把她带离法庭,在场的媒体记者也围了上去,场面显得有些混乱。
  记者注意到,孩子的生母张传霞,下午一直在法院大门口徘徊,等待判决结果。当被告人李征琴被押上警车之后,媒体们发现了张传霞,立刻围上来采访她。这位四十多岁的农村妇女显得有些愤懑,一直重复她的表姐也就是养母李征琴被判重了。
  她蹲在地上,双手掩面,泣不成声。

一组微博照片,揭开“虐待”孩子的真相
  在半年之前的一个早上,9岁的小毛(化名)早上7点半左右就来到学校,在老师的办公室门口,看到班主任施老师却欲言又止。
  “我问他怎么了,小毛说他脚疼。”小毛的班主任施老师在证词中讲述发现的经过时说。施老师知道小毛有被他妈妈打的经历,就脱了小毛的鞋袜,看到孩子的两个脚趾间有淤血。
  小毛告诉班主任,这是妈妈用棍子打的,因为他课间没有看课外书。孩子又说,当时他的爸爸(养父)就在家中的书房,并没有阻止妈妈打他。
  “我觉得事情严重,就把小毛带到了德育处陈老师那里,然后就去上班。”班主任施老师回忆。
  在法庭中出示的证词显示,德育处主任陈老师把小毛带到了行政办公室,发现孩子的脚肿得很高,脚面都是青色的。他当时立即打电话给派出所民警,并委托学校的大队辅导员倪老师拍照。
  现场的老师们发现,小毛的双手、双脚面、双腿、背部都有伤。小毛说这是他母亲用跳绳抽的。
  小毛受伤的照片在该校老师中间流传。
  2015年4月3日晚,微博名为“朝廷半日闲”的网友发布了一张男童背部、手臂、腿上布满伤痕的照片。
  在南京采访时,中国青年报记者曾多次联系该网友,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应。
  根据记者调查发现,该网友是该校一名女教师老公的朋友。当晚他看到照片,对虐待孩子的行为感到非常气愤,随即将照片发到微博上。
  当晚9点左右,他发布了第一条微博,过了十几分钟之后,他发现微博的转发量太大了,担心对自己有影响,就删除了这条微博。
  “删除过后,有网友私信我,质疑我,我迫于压力于21时40分许再次将微博发出去。”“朝廷半日闲”在证词中说,“我发布微博是想解救小孩。”
  发布照片之后,“朝廷半日闲”一直承受着舆论压力。2015年8月12日,男童小毛和亲生父母以侵犯小毛的肖像权和隐私权为由状告“朝廷半日闲”。9月25日,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审理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的理由是:其微博的内容既没有夸大或隐瞒事实,更没有虚构、造谣和污蔑,微博反映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一致。
  记者查看“朝廷半日闲”微博发现,该微博已经删除“虐童案”有关内容。他在微博中签名:“我也需回归自己的生活,请理解!”

孩子被打疑云:学校诬陷还是养母狡辩
  公诉人:“在今年的3月31日晚上,你是否打了孩子?”
  李征琴回答:“我打了。”据她声称,打孩子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孩子说谎,考试抄别人的。
  “我当时顺手抓过跳绳,就这样往他身上刷,刷一次就是8道,3下就是24次,没有打那么多下,就刷了两三次。”李征琴在法庭现场演示打孩子的全过程。
  公诉方出示的证据显示,被告人李征琴打孩子并不只一次。
  早在去年的五六月份,班主任施老师就发现小毛的脸上淤青、红肿。小毛对老师说,这是前一天晚上,因为妈妈布置的课外作业没有写,被妈妈用棍子打的。班主任把孩子带到德育处,又发现小毛的腿上都是被棍子打的痕迹。
  当年9月,班主任还发现小毛脸上发青,小毛说是妈妈打的,原因是没有记下作业的内容。
  小毛经常被打的情况得到了小毛一年级的数学老师的证实。“小孩比较调皮,后来他母亲打电话问情况,我就比较客观地把孩子情况说给家长听。后来,小毛第二天来学校就和我说被妈妈打了。我当时看到他的脸上有手掌样的痕迹,但比较浅。”王老师在证言中如是说。
  中国青年报记者专门前往安徽来安县的小毛亲生父母家,遇到了小毛22岁的亲哥哥。他承认,小孩被养母打并不止一次。
  当时看到小毛被打的图片,小毛的亲哥哥坦言有些心疼。但是他强调,小毛也不止一次撒谎了。除了撒谎,小孩还是挺可爱的。
  邻居也听到过李征琴大骂孩子的声音,一位孙姓邻居在法庭的证言中表示:“曾两次听到楼上有打骂小孩的声音,两三个月前的晚上11点,听到楼上女主人喊叫,小孩在哭。还有四五个月前,晚上10点左右,女主人在家打小孩,最起码打了10至20分钟。”
  “经常看到女主人抱小孩,还蛮喜欢这个孩子的。”该邻居说。
  在庭审现场,李征琴否认了学校老师的说法。她说:“孩子刚进入南京市浦口外国语学校就读时,学校以父亲的户籍不在该学区为由,收取了1万元保证金。没有给我收据,我中途打了几次电话给教务处主任,让这位老师给我一个手续。”
  后来,学校老师通知她来退款。在庭审现场,李征琴多次指出,因为学校退还了1万元,学校和她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记者前往南京市浦口外国语学校了解情况,该校一名陈姓老师,以采访要通过宣传部为由,拒绝记者的采访要求。
  随后,记者找到浦口区委宣传部,经宣传部联系,浦口区外国语学校方面以感到压力太大不便进行回应为由,再次拒绝接受媒体的采访。
  浦口区外国语学校究竟有什么顾虑?是否如养母李征琴所言?记者并没有从学校方面找到答案。

养母收养孩子时,所提交的材料系假证明
  “所提交的材料是否包括了无子女证明?”公诉人向被告人李征琴发问。
  “不包括。”李征琴回答。
  “公安机关在收养材料中调取了这两份无子女证明,上面的印章与在相关单位调取的印章不一致的,你有何解释。”公诉人进一步发问。
  “我不知道。”李征琴回答。
  在南京“虐童案”庭审第一天,公诉人就办理收养手续中,围绕无子女证明展开了交锋。
  “我们先在村里和镇派出所开了证明,再到来安县民政局办了手续,双方都是在民政局签字的。”孩子的生父桂德聪说。
  中国青年报记者前往来安县民政局了解情况,分管的副局长苏少山指着两份材料证实:“这两份无子女证明都是假的!”
  这两份2013年养父母开具的“收养当事人无子女证明”所盖公章,比较清晰,即便是仔细看,也难辨其真假。
  在两份材料上分别写着,“经查,该居民一直无子女,情况属实,特此证明。”“经查,该居民因客观原因一直无子女至今,特此证明。”
  事实上,李征琴有过一段婚姻经历,她与现在的丈夫各自都有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具备无子女的条件。显然,李征琴夫妇都不具备这个条件。
  “表姐离异了,她的女儿跟着丈夫,养父的孩子不在身边。养父母希望老了之后,身边有一个孩子给他们养老送终。”生母张传霞说出了李征琴收养孩子的目的。
  来安县民政局工作人员曾兆春是该手续的经办人。他回忆,在手续的办理过程中,一直是由李征琴主导的。在办理收养手续之前,李征琴就来民政局咨询多次。他给李征琴一份材料清单,让她按照清单上所需材料进行准备。在该民政局社会福利股办公室的墙上,还挂有“申请收养登记办理材料”的示意牌,列举办理收养所需要的材料。
  “我们是只负责书面审查材料,材料的真假,我们没有能力鉴定。”该民政局副局长苏少山拿出一叠涉及虐童案的材料,“申报材料就有十几份,我们不可能一份一份都去怀疑材料是假的。”
  民政局工作人员曾兆春也有类似的无奈:“我们辨别不出材料的真假,这些材料是跨省的,不像是在本县开具的证明,我们可以核实。”
  本案的审判长徐文露表示,被告人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在办理收养关系过程中,有重要的文件印章经公安机关鉴定系伪造,且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庭审情况看,从保护儿童权利角度考虑,合议庭认为,在今后较长的时间内被告人不适合收养、监护包括本案被害人在内的儿童。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另外,就如何解决本案所涉收养关系,我们也将向安徽省某县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审判长徐文露说。
  截至发稿时,来安县民政局表示,相关的法律文书还没有到,什么时候解除该收养关系,现在尚不清楚。
  在国庆假期之前,记者见到小毛,他正在来安县的生母家看动画片。
  “平时不听话的时候,妈妈打我也不多。”小毛对记者说。为了不打扰孩子生活,记者并没有继续追问。
  目前,小毛暂时与亲生父母生活在一起。小毛对记者表示,想回到南京城里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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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5-10-24 02:58:02|只看该作者

南京虐童案养母上诉要求改判无罪 称程序违法

源自:京华时报
  (记者:张淑玲)因被认定用跳绳打养子致轻伤一级,今年50岁的李征琴被南京浦口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记者昨晚获悉,李征琴以此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由,已正式向南京市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其无罪。
  9月28日至30日,备受关注的“南京虐童案”开庭审理,南京浦口法院一审判处李征琴有期徒刑6个月。昨晚,记者从李征琴的两名辩护律师王永杰、王常清处了解到,李征琴已向南京中院正式提出上诉。两律师透露,目前,正在看守所中的李征琴认为,自己失手将孩子打伤,但向孩子、孩子的亲生父母及社会各界道歉,并且取得了孩子和其亲生父母的谅解。
  两律师认为,一审判决采信的由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意见错误,“在该鉴定中,只有一名法医对孩子进行检查,却有两人签名,鉴定在4月8日出具,却倒签成4月5日,这个问题法庭已经确定,且浦口检察院还向公安部门发出纠违通知书。”
  王永杰称,“法医给出的鉴定内容显示,孩子是‘皮内出血’,依据公安部刑侦局在2013年出版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以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在2013年版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以及多名法医专家认定,‘皮下出血’才是轻伤,‘皮内出血’只属于轻微伤,依据这个,李征琴无罪。”
  另外,王永杰称,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尊重被害人的意愿。被害人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就应当撤销案件,庭上,孩子及其亲生父母的律师多次提出撤销案件,浦口法院应当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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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姑凉可爱 发表于: 2015-10-24 02:48:00|只看该作者

南京虐童案孩子生母:判决结果太不近人情

源自:新华社
原文标题:孩子生母:判决结果太不近人情

  庭审的第二天下午,李征琴的辩护律师出示了一份证据,今年的4月23日,小毛的母亲向公安机关提出案件予以调解的请求书。据称,该调解书是开庭前不久,律师才拿到的。
  在这份请求书中,小毛的生母说:李征琴对孩子疼爱有加,在表姐家孩子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表姐李征琴的教育方法不当,真心希望原谅表姐,也希望公安机关不要追究表姐的刑事责任。
  “我写过两份请求信,但是记不得什么时候写的,我请求放过我的表姐,大概是这个意思。”生母张传霞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张传霞说,由于自己的文化程度有限,请求信是由别人代写的。
  “我必须要写,表姐对我的孩子真的很好,我一点一滴都看在眼里。”生母张传霞一再重复李征琴对孩子的关心,“虽然我是亲生母亲,我做不到的,但是我表姐做到了。”
  在“虐童案”的庭审现场,李征琴的律师多次强调,孩子住在180平方米的大房子里。或许对于亲生母亲张传霞而言,养母李征琴是某中央媒体的记者,养父是南京当地的律师,物质生活条件远胜过自己。
  “每天上学的时候,我表姐都给小毛准备一盒牛奶、一个苹果还有饭盒。”生母张传霞说,“我表姐曾经对我说过,其他孩子有的,我孩子来了之后必须也有。”
  张传霞对记者表示,自己最大的孩子今年22岁了,还没有找到稳定的工作,小女儿今年12岁了。她因为孩子多,负担比较重。
  “南京的条件比安徽来安县农村要好,加上我表姐他们家都有知识,觉得自己的孩子给他们抚养,能考上大学,有出息。”张传霞说。
  记者前往安徽来安县采访张传霞的大儿子。他介绍说,自从2011年他中专数控机床专业毕业之后,曾做过餐厅的服务员,也在滁州本地的工厂打过工,但一直没有稳定的工作。加上12岁的妹妹学习成绩一直不是很理想,这些因素直接促使母亲想把弟弟小毛过继给表姨李征琴。
  据了解,张传霞家有六亩地,主要种植苗木,在当地的生活条件并不算最差。小毛生父母所在的村子,以种植苗木为主,前些年,苗木价格高时,收入还不错。
  当地的村民介绍,由于张传霞家中有3个孩子,孩子多了,家庭条件算不上很好。由于张传霞一家前几年从另外一个村民小组搬迁到现在的住址,与周围的邻居来往较少,本地的村民对这家人的情况了解并不多,很多人都是从媒体上才了解到南京“虐童案”与他们家有关。
  生母张传霞给记者描绘过这样一个细节,她为了让小毛相信李征琴是他的妈妈,告诉小毛李征琴才是他的妈妈,现在他妈妈要把他带回南京。小毛听了之后,就高高兴兴地坐上了李征琴家的车,从安徽省来安县来到南京生活。其间,小毛并没有不适应城市的生活。
  “看了小孩被打的图片,我当时还有些心疼。”小毛的生父桂德聪说,在他看来,小毛被打,顶多是表姐教育方式的问题,算不上犯罪。因为他管教孩子的时候也会经常打孩子。
  “我们打过孩子之后也就算了,还要干农活,完了就不管了。”桂德聪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在这位老实的农人看来,打孩子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
  夫妻俩坚决为表姐李征琴开脱。“不就是管教孩子打一下孩子,哪家没有打过,为什么不能放过我表姐?”张传霞在给记者的材料中写道。
  “我认为孩子的伤情没有那么严重,我看到孩子身上的伤不像网上的照片一样。孩子被打后,还是正常上学、吃饭、睡觉,根本没有受到什么大影响。”张传霞说。
  “孩子与我表姐的感情那么好,我不知道判决为什么把他们分开,让我表姐和孩子痛苦、我们伤心,判决也太不近人情了。我表姐究竟犯了什么法,法院非要这样做?”张传霞在给记者的一份材料中写到。或许她至今也不明白,表姐的管教为何会引来牢狱之灾。
  对于这位农村妇女来说,自己的孩子给表姐带来这么大的麻烦,她还深深地自责。
  “表姐,是我拖累你,你为我为孩子遭的罪我是不会忘记的,你对孩子的好,我会让孩子永远记住的……表姐,我对不起你,我欠你的只有下辈子还你了。”张传霞在材料中写道。
  “我是一个农民,本就不习惯城里的生活,又没有生活来源,家里还有两个孩子需要照料,在这里长期陪孩子读书肯定是不现实的。如果判了表姐罪,孩子肯定是回不了家了,我只能带孩子回乡下老家去。”张传霞说。
  她提供的法庭发言材料上说:“谢谢你们终于把孩子打回到了农村老家,更谢谢你们毁了我们两个家。”
  或许,生母从心底上认为,养母对孩子并不坏。
  被告人李征琴的辩护律师王永杰告诉记者,10月8日,一审的判决书已经送达到李征琴手上。“我们现在正在修改上诉状,打算下周一或下周二把上诉状送达到浦口区人民法院。”他说。(章正)

南京虐童案养母上诉:程序违法
  因被认定用跳绳打养子致轻伤一级,今年50岁的李征琴被南京浦口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记者昨晚获悉,李征琴以此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由,已正式向南京市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其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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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姑凉可爱 发表于: 2015-10-2 19:07:00|只看该作者

南京虐童案养母准备上诉:不为伸冤只为真相

源自:界面
  9月30日下午2时,“南京虐童案”被告人、孩子的养母李征琴因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审判长当庭宣判后,一言未发的李征琴随即被法警带入一辆警车,从众多情绪激动的家属身边迅速驶离。
  李征琴的辩护律师、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杰在10月1日在电话中告诉界面新闻,其委托人李征琴表示坚决上诉,并称其上诉不为申冤,只为真相。
  庭审3天来,李征琴的丈夫及两位姐姐、受害儿童施某的亲生父母等人一直在法庭大门外等待判决结果。听说李征琴被判了半年的有期徒刑,李征琴身为律师的丈夫施某大声表示,“这个太重了,我们肯定会上诉的。”
  王永杰告诉界面新闻记者,在一审宣判后,他和助理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李征琴。王永杰介绍,李征琴已明确表示坚决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
  王永杰说:“昨天看到李征琴时,她比较安静。只和我们说,希望转告她丈夫和姐姐不要太焦虑,并说更挂念的是孩子。”
  至于孩子今后上学问题,王永杰称,李征琴叫她表妹一定要妥善安置好孩子,继续在原来的学校上学,如果没有生活费,可按照法庭上公诉人所说的国家政策,向浦口区检察院、区法院和政府部门申请救助。
  王永杰称,适逢国庆长期休息,关于这起案件上诉准备有充足的时间,目上诉状他已经基本拟好,主要是请求上级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改判被告人无罪,理由是浦口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
  王永杰还认为,此案中,公安机关办案涉嫌“越权”,依据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8 条:尊重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他解释称,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在侦查过 程中,被害人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经审查确系被害人自愿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案件。
  “本案被害人在公安机关、检察院办案阶段多次要求不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这些机构却未尊重被害人的意愿,有‘越权办案’之嫌,对此,法院判决也未予回应。”王永杰说。
  不过,王永杰认为,李征琴似乎也非常清楚,改判希望比较渺茫,因为在一审时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及南京市公安局的法医都参与伤情鉴定证据了,她特别说明主要是让大家知道案子的真相,她是被冤枉的。
  王永杰称,李征琴此时最为关心的仍是养子的去向,她希望以后可以继续抚养孩子。
  一审宣判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消息称,此次庭审法院进行了微博播报,邀请了记者和群众旁听庭审,使审判活动公开,接受公众监 督。庭审中,对无理闹庭并试图以自杀相威胁的李征琴予以逮捕,最大限度地听取被告人的陈述与辩解,体现了执行法律的严肃性与司法的人文关怀。
  该微博还称,判决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希望施某的亲生父母能切实付起监护责任,希望更多的部门对孩子的教育成长提供帮助,希望施某能在消除案件的阴影和影响中,在阳光下茁壮成长。
  浦口区法院微博也发表了主审法官意见。主审法官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议庭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 罪动机、暴力手段、侵害对象、危害结果,结合李征琴案发后自首、取得被害人生父母谅解等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主审法官还认为,被告人李征琴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就如何解决本案所涉收养关系,法院也将向安徽省某县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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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5-10-2 11:07:00|只看该作者

南京虐童案庭审:养母演示挥动跳绳抽打男童

源自:中国青年报

  被告人李征琴步入法庭。
⊙实习生:何生廷 记者:李超 章正《中国青年报》(2015年10月02日04版)

  “我没犯罪,我承认我的教育方式不当。”作为备受关注的“南京虐童案”当事人,今年50岁的李征琴在庭审中说。从9月28日9时30分开庭,一直到9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法院用了两天半时间审理了这个案子。
  2015年4月3日,微博上一组男童浑身是伤的照片在网络上广泛转发,舆论不断发酵,“南京虐童案”迅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在两天半的庭审中,是否第一次家暴、收养手续是否合法、男童“小宝”的伤情鉴定这三个方面,直接影响被告人李征琴的犯罪与否的认定,亦成为此次庭审的争议焦点。
  9月30日14时,江苏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几个月来,案情的发展也多次引起社会热议。这桩由网络微博引发的热点事件,引起社会对家庭暴力和家庭教育的关注和思考,不当的家庭教育牵动着整个社会对未成年人群体保护的关注。
  庭审首日,坐在被告席上的李征琴,手里抱着一沓材料。她曾是一家媒体驻江苏记者站的副站长,庭审中,她多次情绪激动,大喊大哭。“我不可能打这么重的,小宝是我的儿子,我很爱他。”
  今年4月4日,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南京”称,4月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街道辖区某学校老师反映,该校一名学生身上有多处表皮伤,警方正式介入开展调查工作。
  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征琴。4月19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7月21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9月28日正式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李征琴的辩护人王永杰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
  检察官称,从2014年6月以来,男童小宝的养母李征琴因教育问题对受害人进行打骂。
  9月28日,李征琴在庭上辩解,2013年6月收养男童小宝时,6岁的小宝有很多不好的习惯,经常撒谎,抄袭同学作业以及作弊。3月31日,小宝再次撒谎。李征琴就先后用抓痒挠和跳绳抽打小宝,但没有过于用力。
  在法庭上,李征琴演示了打人的过程,如何挥动跳绳抽打男童。
  李征琴表示,那是她第一次打孩子,孩子考试作弊并且向她炫耀成绩,她非常生气,才做出抽打行为。
  根据李征琴的丈夫和学校老师证言,证实小宝多次被殴打。
  值得注意的是,据公诉人介绍,被告人是在2013年6月3日在安徽省来安县民政局办理的收养手续,并将孩子带到南京生活。
  庭审中,公诉人对李征琴的收养手续合法性提出异议。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养孩子,收养人需办理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可是丈夫施某某和李征琴均有子女,并且所递交的无子女证明盖的章与浦口街道、大厂街道计生部门的专用章不符,是属于虚假的印章。
  9月30日下午两点开庭,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宣判,李征琴对男童小宝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在法庭上的李征琴一度情绪激动、失控,甚至大喊。
  在休庭1小时35分钟后,合议庭宣布,李征琴在羁押室试图撞墙,出现企图自杀行为,合议庭研究决定,依法将其实施逮捕。
  在两天半庭审中,轻伤还是轻微伤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小宝的伤情鉴定结论,将直接影响被告人行为的定性。
  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小宝挫伤已达体表面积的10%,身上出现150多处挫伤,认定为轻伤一级。
  李征琴的辩护人王永杰律师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评定为轻伤没有依据。
  9月28日,李征琴聘请法医鉴定专家胡志强出庭,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胡志强和法医庄洪胜联合出具的“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
  胡志强认为小宝皮内出血为主,且伤后当日能安卧,次日能正常上学,3至4日即基本吸收,说明其损伤轻微,不应属于轻伤范畴。
  对于此份审查意见书,法院认为审查意见书缺乏法律依据,并未采信。
  庭审当日,小孩的生母生父一直在法院门口徘徊。受害人小宝的生母张某曾向检察机关提交要求不追究李征琴刑事责任,已和李征琴达成谅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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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姑凉可爱 发表于: 2015-10-1 04:48:00|只看该作者

南京虐童案养母获刑半年 将上诉望继续抚养

源自:新京报
  昨天下午,南京虐童案一审在南京浦口法院宣判,被告人李征琴在听法院判决。图/南京浦口法院微博
  (记者:王巍)昨天下午,南京虐童案一审在南京浦口法院宣判,养母李征琴因故意伤害罪一审获刑6个月,宣判后,李征琴提出上诉,并表示希望能继续收养案件被害人小施,而法院则表示,李征琴不宜继续抚养其养子。

受害人伤情:轻伤一级
  9月28日,南京浦口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昨日,法院在审理后对此案一审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征琴与施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各有一女。2012年下半年,李征琴夫妇将李征琴表妹张某某的儿子即被害人小施(男,案发时8周岁)带回南京市抚养,小施自此即处于李征琴的实际监护之下。
  2013年6月,李征琴夫妇至安徽省某县民政局办理了收养小施的手续。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因认为小施撒谎,在其家中先后使用竹制“抓痒耙”、塑料制“跳绳”对小施进行抽打,造成小施体表出现范围较广泛的150余处挫伤。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小施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其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养母自首情节被认可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从安徽省某县民政局调取了收养人提交的收养材料,其中“收养当事人无子女证明”所盖印章与有权作出证明的单位印章不一致。被害人小施生父母与被告人李征琴达成和解协议,小施的生父母对李征琴的行为表示谅解。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李征琴在对被害人施某某实际监护的过程中,故意伤害小施的身体,致小施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李征琴确系于2015年4月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陈述了其抽打被害人的行为,其在庭审中虽供述有所反复,但对于用“抓痒耙”、“跳绳”多次抽打施某某的主要犯罪事实能够予以供述,可认定为自首。

■ 释疑
  庭审结束后,本案主审法官就本案中关于鉴定程序效力问题及量刑依据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1 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被告人李征琴及其辩护人提出,检查被害人身体时未通知监护人,且只有一名法医在场,鉴定程序不合法。
  主审法官表示,经查,2015年4月4日晚,因被告人李征琴及其丈夫施某斌均未排除伤害被害人的嫌疑,故此二人不适宜陪同被害人接受伤情检查。被害人施某某在办案民警的带领下及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干警的陪同下,接受身体检查,并由两名法医共同研究作出鉴定意见,鉴定程序并不违反相关规定,亦不影响检查结果的客观真实,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鉴定程序违法的意见,不予采信。

2 皮内出血算不算挫伤?
  主审法官表示,经查,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系依照法定程序、采用科学方法作出,且与江苏省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南京市检察院法医会诊意见一致,该鉴定意见书论证合理,所依据的事实有法医对施某某伤情检查笔录、摄影照片以及校方根据公安民警要求所拍摄的被害人施某某的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
  主审法官表示,该鉴定结论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体表挫伤程度的标准,本院对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主审法官表示,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依据部分学术著作和学术观点提出“皮内出血”不属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挫伤”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3 半年刑期如何得出?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及江苏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议庭综合考量被告人李征琴的犯罪动机、暴力手段、侵害对象、危害结果,结合李征琴案发后自首、取得被害人生身父母谅解等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南京虐童案大事记
  4月2日
  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辖区某学校老师反映,儿童小施身上有多处表皮伤,怀疑系遭其养母李征琴殴打所致。
  4月5日
  养母李征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4月12日
  警方以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4月19日
  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对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但检方表示此决定针对轻罪案件,不会妨碍刑事诉讼过程进行。
  9月28日
  南京浦口法院公开审理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 各方说法
被告人
希望以后继续抚养被害人

  在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王永杰会见了被告人李征琴,据王永杰介绍,李征琴已明确表示将会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
  王永杰表示,李征琴此时最为关心的仍是养子的去向,她希望以后可以继续抚养孩子。

辩护人
公安机关办案涉嫌“越权”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王永杰表示,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8条:尊重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被害人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经审查确系被害人自愿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案件。
  本案被害人在公安机关、检察院办案阶段多次要求不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这些机构却未尊重被害人的意愿,有“越权办案”之嫌,对此,法院判决也未予回应。

法官
被告人不宜继续抚养被害人

  审判长徐文露接受采访时表示,被告人李征琴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在办理收养关系过程中,有重要的文件印章经公安机关鉴定系伪造,且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庭审情况看,从保护儿童权利角度考虑,合议庭认为,在今后较长的时间内被告人不适合收养、监护包括本案被害人在内的儿童。
  法庭庭审中注意到,本案案发后,浦口区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当即将被害人交其亲生父母照顾并对被害人的生活、学习作了合理安排。就如何解决本案所涉收养关系,法院也将向安徽省某县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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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5-10-1 02:08:00|只看该作者

南京虐童案养母被判半年:坚决上诉只为真相

源自:京华时报
孩子后背

  昨天下午2时,“南京虐童案”当庭宣判,浦口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庭后,李征琴表示坚决上诉,并称其上诉不为申冤,只为真相。

养母庭上先道歉后表示不服
  昨天上午9时10分,在浦口法院二层一法庭内,“南京虐童案”继续开庭。与前两日相比,可容纳约百人的旁听席空了大半。李征琴情绪平静地走上被告人席。前日,李征琴在庭审中企图用头撞墙被当庭控制,庭审结束后,被送往派出所。
  庭上,控辩双方继续围绕李征琴对施某某的伤害是否构成轻伤一级、量刑建议、如何保证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等展开激辩。被害人施某某的律师许家斌、被告人李征琴的律师王永杰、王常清强烈要求该案撤诉。
  昨天庭上,李征琴就自己向法庭呼喊、并致法庭休庭一个半小时表示歉意,并称如果该案能依法追究,其都认罪,但公安对孩子的伤情鉴定造假,违法立案,该案从程序到实体违法,判自己有罪,自己不服。每次听到提施某某,李征琴便忍不住痛哭,称“我不认为自己犯了罪。如果我被判了,最受伤害的是我的孩子。”她强烈要求法官能和孩子谈谈,听听孩子的意愿。
  昨天下午2时,法官宣读判决书:浦口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下半年,李征琴将孩子从安徽带回南京抚养,2013年6月,李征琴夫妇在安徽省某县民政局办理了收养施某某的手续。2015年3月31日晚,因认为施某某撒谎,李征琴在其家中,先后使用竹制抓痒耙、塑料跳绳,对施某某进行抽打,造成施某某身体出现150余处挫伤。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施某某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其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法院认定李征琴在2015年4月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为自首。最终,浦口法院判处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听到判决结果,李征琴一声没吭,旋即被带下法庭。

亲属法院门口举牌被驱离
  庭审3天来,李征琴的爱人、两位姐姐,以及施某某的亲生父母等亲属,一直守在法庭大门外。听说妻子被判了6个月,身为律师的施先生半天未说出话来。施先生最后表示,“肯定要上诉。”
  李征琴的两个姐姐从兜里掏出事先写好的喊冤牌,对着浦口法院的大门高声哭喊,“公安造假,李征琴冤枉”,两人被10余名工作人员围住驱离。
  施某某的亲生母亲张女士蹲在地上,掩面痛哭,“我表姐有事吗?她的工作还能保住吗?”“我该怎么救我表姐?”
  因为害怕被同学说妈妈受审,这几天施某某躲在安徽老家,由哥哥带着。至于将来孩子的读书问题,孩子父亲称,“老家的村里没有学校,到这儿来上又负担不起,这些问题暂时还没想好。”这对亲生父母称,孩子仍在老家盼着妈妈能接他回去。
  下午2时40分许,记者看到李征琴被法警带入一辆警车,驶过家属身边,迅速离去。

庭后追访
李征琴:上诉是为了真相

  昨天傍晚,李征琴的辩护律师王永杰、王常清告诉记者,两人刚从看守所会见了李征琴,其情绪非常平静,“她希望丈夫和姐姐不要太焦虑,说更挂念的是孩子。”至于孩子的上学问题,王永杰称,李征琴要求表妹妥善安置小孩,继续在原来的学校上学,如果没有生活费,可向浦口区检察院、浦口区法院申请救助,“庭上,公诉人也表示其会找相关部门对孩子予以救助。据我们了解,司法部门也有该类救助金。”
  王永杰称,李征琴表示坚决上诉,“目前已写好了上诉状,请求上级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改判无罪,理由是浦口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其(李征琴)表示虽然上诉改判的希望不大,但是想让大家知道案子的真相,她是被冤枉的。”
  京华时报记者 张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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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5-9-30 23:48:02|只看该作者

南京虐童案养母连喊四声“我不服”欲上诉

源自:中国新闻网
辩护律师王永杰展示上诉状。徐珊珊 摄

  中新网南京9月30日电(徐珊珊)“我不服!”连喊四声冤,南京虐童案被告李征琴被法警押上警车。对于30日下午的宣判结果,李征琴的辩护律师表示不服,准备提起上诉。
  “我们对结果表示很遗憾,没有想到是这个结果。这个判决书没有解释案子的具体情况,也没有让我们心服口服。在征求李珍情之后,我们的初步意见是上诉。”辩护律师王常青说。
  王常青表示,判决书内容十分敷衍。对于提出的几个重要的法律理由,法院没有给予直接正面的回答,而是含糊其辞,一笔带过。
  下午闭庭之后,被告李征琴的表妹与孩子生母在法院门口拉起白条,情绪十分激动,以表示对宣判结果强烈不满。
  对于施某某今后六个月的安排,孩子的生母并没有作出过多解释。“这个判决最大的输家就是小孩子,他的未来十分渺茫。现在孩子可能会被带回安徽老家,也可能成为一个失学儿童,所以我们真的为这个孩子感到痛心。”谈及孩子的安顿问题,王长青说。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许家斌表示,在得知养母被判刑之后,施某某感到压力很大,希望地方政府、公检法以及社会公众能继续关注孩子的生活与学习。
  对此,主审法官徐文露表示,就如何解决本案所涉收养关系,法院将向安徽省某县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并希望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关注包括本案被害人在内的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本案被害人的生父母尽责履行监护义务,社会各界人士更加关心少年儿童,形成反对家庭暴力、关心少年儿童成长的良好环境。
  据徐文露介绍,本案被告人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在办理收养关系过程中,有重要的文件印章经公安机关鉴定系伪造,且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庭审情况看,从保护儿童权利角度考虑,合议庭认为,在今后较长的时间内被告人不适合收养、监护包括本案被害人在内的儿童。
  据悉,为期三天的李征琴故意伤害男童一案与30日已经审结。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征琴采取粗暴教育方式,殴打施某某,致其身体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当日,法庭当庭作出判决,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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