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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天朝明志|查看: 9483|回复: 78
[刑事犯

[李征琴案]南京虐童案涉事男童:不恨养母 都是为了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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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美 发表于: 2015-7-1 11:15:00|只看该作者

不批捕虐童养母 司法须拿捏得当

源自:新京报
  可以认为检察院认真考虑了虐童者的主观恶性、悔罪态度,也积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愿,做出目前“不批捕”的决定。但“不批捕”不代表李某就不受追究了,而只是说她可以被取保候审了。
  19日,南京检方宣布,对“养母虐童案”的行凶者李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一时舆论哗然。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则在微博表态:“反对,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最近颁布的司法解释背道而驰!”
  陈士渠所说的“司法解释”是什么?“不批捕”真的是在放纵虐童吗?
  近年来,一系列的虐童案成为舆论焦点;另一方面,却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剥夺监护权”机制,20多年没能启动;司法机关对于家庭暴力往往也不作为。通过舆论倒逼,这一问题被放到了国家议事日程上。去年年底,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等部门出台了长达6000多字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对包括虐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利被侵害问题,制定了一个条分缕析、分工协调的系统改革方案。在前述《意见》的基础上,今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又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这就是陈士渠所说的“司法解释”。
  在目前这个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实质性机制正在构建的关键时点,发生了这起南京虐童案。它注定将成为探索、检测新机制的契机。
  也正因为要系统解决问题,所以,司法机关不能“头痛医头”式地片面强调“严打”。所以,“司法解释”确立的司法介入原则,是两方面的:既强调要积极介入,“依法及时、有效干预”,又要强调司法机关要“尊重被害人意愿”。
  因为,家庭虐童案,往往涉及未成年人成长、亲情纠葛、经济负担等等现实因素,而案发之后,小磊及其生母也多次为“虐童者”求情。就公安机关查明的案情来说,李某虐打小磊还是因为教育方式粗暴,主观恶性与之前的“江宁母亲饿死孩子案”有一定区别。
  所以,可以认为检察院认真考虑了虐童者的主观恶性、悔罪态度,也积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愿,做出目前“不批捕”的决定。但“不批捕”不代表李某就不受追究了,而只是说她可以被取保候审了。
  其实,这次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改革,最终目的不是“严打”,而是要实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司法解释也明确提出“兼顾维护家庭稳定、尊重被害人意愿等因素综合考虑,宽严并用”。
  所以,司法机关要动用司法智慧,既要严肃法纪,又要对小磊的未来负责,最大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其中的火候拿捏,比单纯的“严打”困难得多,这也是司法机关探索新机制的意义所在。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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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婷倩 发表于: 2015-6-12 11:15:00|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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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被虐男童解除收养将面临更糟境遇

源自:新京报
  孩子宁愿忍气吞声寄人篱下,也不想回到以前的环境,这只能说明,以前的环境更加糟糕。这是这一案件更应引起社会关注的部分。
  南京虐待男童的养母李某被刑拘后,在警方的协调下,童童(化名)回到了安徽的亲生父母身边。记者来到安徽来安县一个小村庄,找到了孩子的老家。孩子的亲生父母都是当地的农民,靠种地为生。“我们当初把孩子过继给他们,主要是希望孩子能在那边上学,学习条件好一点,将来能有出息。”父亲老桂说起孩子的事,眉头紧锁,因为他担心,出了这样的事,童童再也不能回到南京,不能回到他喜欢的学校上课了。
  如果此案的处理结果之一,是解除李某与童童的收养关系,那么,童童就无法再在南京求学,必须回到安徽农村。而当初他之所以被过继收养,是父母希望他能到南京读书。出现这样的结果,恐怕是很多关注此案者料想不到的。保障儿童的权利,我国有必要探索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否则还会有更多类似事件发生。
  这和多年前解救凉山童工出现的被解救的孩子不愿意回老家,宁愿在广东打工何其相似──据报道,童童也想回到养母身边,回南京上学,并说是自己撒谎惹养母生气。孩子宁愿忍气吞声寄人篱下,也不想回到以前的环境,这只能说明,以前的环境更加糟糕。这是这一案件更应引起社会关注的部分。
  孩子出生在不同的地方、家庭,有不同的生活环境,是正常的,但遗憾的是,给儿童提供平等的社会福利和权利保障,至今仍然无法实现。一些地方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低,一些家庭因贫困孩子的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这造成有些贫困地区的孩子辍学外出打工,一些家庭则把孩子送给条件更好的家庭收养。
  从监护人角度看,孩子回到亲生父母身边似乎没有问题,但他们有监护能力吗?愿意履行监护责任吗?把孩子交给他们监护,也有可能让孩子面临风险。解决这一问题,也许要依靠国家监护制度。
  拿加拿大来说,如果父母被举报侵犯学生的权益,并通过法院判决剥夺父母的监护权,孩子将由政府接管监护。简单地说,孩子就是寄养在家庭里的未成年公民。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责任,政府就会接收监护。
  像南京虐童案,涉嫌虐待男童的养母已不适合再收养,如果解除收养关系,男童就将回到原来的家庭。考虑到这一问题,其亲生父母并不愿意解除收养,很多人也从孩子的现实处境出发,为养父母说好话,希望不要解除收养关系。可是,这虽解决了孩子后续的求学问题,却会把孩子置于继续被虐待的风险之中。合适的办法,是在根据调查、审理结果解除收养关系后,探明其亲生父母的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如果亲生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是否可以实行国家监护,让孩子在原来学校的求学和生活不受影响。
  □熊丙奇(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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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婷倩 发表于: 2015-6-2 11:14:00|只看该作者

南京检方:不批捕虐童养母

源自:新京报
“南京虐童案”追踪
  (记者:刘珍妮)昨日下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向社会发布,浦口区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4月3日,网友爆料一9岁男童遭养母殴打。此后,南京警方证实男童养母李征琴因学习问题用抓痒挠、跳绳抽打养子致其轻伤,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本报曾多次报道)

养母通过律师致歉
  在南京检察院发布对李征琴不批捕的决定前,4月16日,浦口区检察院就是否批捕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据了解,在听证会上,李征琴委托辩护律师发表了致歉信,“日前因孩子犯的一个小错误,我一时情绪失控,将孩子打伤,事后我非常后悔,并感到深深的自责。”致歉信中,李征琴向孩子、亲生父母及社会公众道歉,并表示将用关爱弥补过失。
  据央视报道,出席听证会的19人中,除7人未作明确表态,其余12人均建议不予批捕。据了解,多数与会者不建议批捕出于对孩子今后的身心健康考虑。
  有律师分析,养母李征琴的行为不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取得了亲生父母的谅解,检察院可能结合孩子的家庭情况和亲子关系考虑,做出不批捕的决定,“不批捕不意味着法律程序结束,养母可以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生母相信养母会接受教训
  男童的养母李征琴和生母张传霞是表姐妹关系。李征琴被刑拘后,孩子一直由张传霞照顾。
  昨日,张传霞表示,孩子仍由她带着在学校附近的旅馆居住,通过记者她才知道“表姐没有被批捕”。
  “这对孩子和我来说都是个好消息。”张传霞称,虽然孩子仍希望和养父母生活在一起,但事发后到现在,她始终没有和孩子养父联系,“在等事情的结果。”
  对于表姐的道歉,张传霞表示接受,“这件事对她来说是个教训,我相信她以后肯定不会再打孩子了。”
  对于孩子的未来,张传霞说她需要再等等,“毕竟孩子希望留在南京上学,我们老家的学校,6个班就70个孩子,和南京的条件没法比。”
  昨日,浦口区民政局工作人员表示,上周,他们已经联系了孩子的养父和生母了解情况,针对孩子的心理辅导一直有一个工作组在开展。今日,浦口区政府、民政、教育等多部门将会对孩子未来的生活学习进行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 释疑
  检方:不批捕的四点理由
  昨晚9时,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发布《关于李征琴故意伤害案的几点不捕理由》一文,全文1800余字,详细解释了对李征琴不予批捕的四点理由:
  一、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并不等同于刑事处罚。本案中,李征琴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逮捕仅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否逮捕不会影响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逮捕并不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事处罚,不逮捕也不意味着宣告犯罪嫌疑人无罪。
  二、对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李征琴无逮捕必要。目前全案基本证据已得到搜集、固定,不需要再通过对李征琴采取羁押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三、李征琴为了教育子女采取了不当的方式,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与其他故意虐待、无端殴打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所差异,其主观恶性也相对较小。
  四、不批准逮捕符合各方当事人意愿。本案被害人向我们表达了想见妈妈的意愿,被害人亲生父母向我院表示不希望批捕李征琴。
26#
 婷倩 发表于: 2015-5-28 11:14:00|只看该作者

南京虐童案养母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请批捕

源自:中国青年报
  昨日9时55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南京检察”发布消息,近日备受关注的南京虐童案有了新进展。
  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征琴。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之中。
  4月3日,网民“朝廷半日闲”在微博上公布了一组照片,照片中,一名男童浑身多处有伤,特别是后背上伤口更为集中,“看上去像是被鞭子抽过”。
  网帖称,孩子6岁时被养父母合法收养,虐待行为去年被校方发现,最初以为只是偶尔才发生的情况。但男童的班主任近日发现该男童伤情日渐严重,性格也随之大变,出现畏惧人群等心理行为。班主任及任课老师经多方努力无果后,试图寻求网络帮助。
  4月4日,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南京”发布微博称,4月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街道辖区某学校老师反映,称该校一名学生身上有多处表皮伤,怀疑系遭其养母殴打所致。目前警方正在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4月5日,“平安南京”再次发布消息称,男童的养母涉嫌故意伤害被刑拘,男童暂被亲生父母带回老家抚养。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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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5-4-25 05:47:01|只看该作者

南京检方正式受理养母虐童案

源自:现代快报

  被打的孩子
  昨天下午,南京市检察院通过其政务微博“@南京检察”发布案件新进展称,4月24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受理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现代快报记者 王瑞
  尽管此前检方公布对养母作出不批捕决定,但不批捕只是无采取逮捕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必要,并不意味着放弃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审查起诉时间一般为1个月,1个月后检察院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昨天,现代快报记者联系上李某某的辩护律师了解到,此前孩子亲生父母作为被害一方的代理人,已经向公安机关申请了刑事和解,但公安机关并未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目前,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正式受理该案审查起诉,按照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两种可能性。一种是检方认为案件符合审查起诉的条件,直接对李某某依法提起公诉。另一种可能是,检方认为现有证据不满足起诉条件,将案件退回公安部门继续侦查,这样的情况下,在公安侦查阶段还有实现刑事和解的可能性,否则将直接面临法院的判决。
  对此,不少专业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就该案目前情况而言,李某某被判处缓刑的可能性最大。目前,该案正在审查之中。
原文标题:养母是否会被起诉?一个月内见分晓)
24#
 楼主|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5-4-21 06:47:01|只看该作者

南京虐童案男童回校复学 跟随亲生父母居无定所

源自: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作者:广州日报记者胡亚平

虐待照片

南京虐童案追踪
男童目前仍跟随亲生父母 经济窘迫三人居无定所

  日前,南京检方宣布,对“虐童案”养母李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引发网友热议。记者获悉,4月16日参与此事件听证会的19人中,有12人在会上就建议不批捕,另有7人未明确表态。不过,参加听证的代表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批捕并不意味着“彻底免责”,“依然按正常法律程序进行,只不过没有逮捕的必要而已。”
  据悉,目前养母李某某已经被取保候审,而养子小桂昨日正式回学校复学。

不批捕仍将承担法律责任
  2015年4月19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浦口区检察院经审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后,认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无逮捕的必要。
  消息传出后引起社会热议,全国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公开在微博表示反对意见,称这一结果“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最近颁布的司法解释背道而驰!”
  然而有参与过4月16日检察院听证会的代表告诉记者,不批捕并不意味着不需负法律责任。
  南京中院少年庭陪审员、听证代表黄琼花告诉记者,目前案件的具体流程是,在检察机关宣布不批捕后,公安随后会准予李某某取保候审,同时公安进一步侦查,待侦查结束,将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后检察机关若提起公诉,法院就将开庭审理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她强调,不予批捕并非不再提起公诉。
  据她了解到的情况,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补充侦查该案,在案件侦查完结后仍会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之后可能会向法院起诉,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所以大家不要误解也别灰心,该案注定将是国家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的典型案例。

男童已复学但居无定所
  昨日,广州日报记者连线目前正在南京的小桂生父老桂,老桂告诉记者,他并不知道检察院已经宣布对李某某不予批准逮捕的消息。昨日,小桂事发后第一次回到原来的学校恢复上课。
  老桂告诉记者,孩子昨日复学,放学回来后情绪还不错,知道自己能继续在南京上学就很高兴。但是,对于是否要回到养母家的问题,老桂表示,目前孩子情绪稍微好一点,他们还没有细问。
  虽然,已经恢复上学,但小桂仍然面临很多现实困难。由于暂时无法回到养母家中,老桂一家三口在南京并没有固定落脚的地方,夫妻二人带着小桂仍处于居无定所的状态。老桂说,养父曾主动打过电话联系他,也认同要让孩子继续读书的想法,但是由于养母的案情未有定论,目前也暂时无法为小桂提供住所。
  老桂告诉记者,他们这次出来只带了几千元,无法在南京安定下来,虽然小桂已经复学,但目前他也不知道日子久了怎么办?“家里还有一个12岁的女儿在读书,不回去,女儿也没人照顾!”

是否继续被收养要看男童意愿
  养母能否继续收养小桂是大家关注的焦点问题,李某某的辩护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是否继续收养应该看双方的意愿,相信两人不但会很快见面,并且孩子还会回到南京与养父母一起生活。
  对于有媒体质疑李某某在收养过程中存在虚假材料的问题,辩护律师表示,“违规”收养只是民政部门的一个说法,但按照法定程序来说,还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来正式申请这个收养,养父母也会据理力争,来完成收养手续。“但这并不影响他们继续生活在一起,也就是说,虽然目前收养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的质疑,但并不影响继续维持现有的收养关系。”
  小桂的生父老桂表示,目前还不确定是不是继续让养母收养小桂,他也在考虑是否自己抚养孩子在南京读书,但是由于家中还有一个女儿,如果要让小桂在南京读书,无法两头照顾,“最终还是要看小桂的个人意思,如果他还愿意跟养母,我们也会考虑。”

南京浦口区检察院详解不批捕李某某四大理由
  2015年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浦口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该院经审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后,认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无逮捕的必要,遂于4月19日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李某某的决定。主要理由有四点:
  1. 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并不等同于刑事处罚。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逮捕仅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否逮捕不会影响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逮捕并不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事处罚,不逮捕也不意味着宣告犯罪嫌疑人无罪。
  2. 对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无逮捕必要。具体到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李某某归案后,在侦查阶段以及审查逮捕阶段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端正,真诚悔罪。
  目前全案基本证据已得到搜集、固定,不需要再通过对李某某采取羁押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李某某在南京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工作,无任何前科劣迹,表现一贯良好;经评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也不会对被害人再次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打击报复,因此,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
  综上,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不批准逮捕、不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不会妨碍刑事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
  3. 该案的发生系事出有因。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是我们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认真考虑的因素。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故意伤害犯罪的动机是因为未成年子女的教育问题,目的是为了提高学习能力。但李某某为了教育子女采取了不当的方式,其没能用平等对话的方式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沟通交流,而是选择了“棍棒教育”这一简单粗暴的家庭教育方法,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该案系不当的家庭教育方法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因此李某某实施故意犯罪与其他故意虐待、无端殴打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所差异,其主观恶性也相对较小。
  4. 不批准逮捕符合各方当事人意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等规定,处理监护侵害行为,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人格尊严,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本案被害人向我们表达了想见妈妈的意愿,被害人亲生父母向我院表示不希望批捕李某某,在我院4月18日召开的听证会上,绝大多数与会人员从多个角度表达了赞成不批准逮捕的观点。因而,对李某某批准逮捕,继续对其进行羁押,会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很可能会引起新的心理创伤,对其造成“二次伤害”。因此,在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前提下对李某某不批准逮捕,有利于被害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学习状态,将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法律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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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5-4-20 06:27:00|只看该作者

南京检方解释为何不批捕虐童案养母

源自:中国青年报
⊙记者:李林 实习生:王书画《中国青年报》(2015年04月20日05版)

  今天下午3点左右,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南京检察”发布消息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南京“虐童案”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消息一出,很多人感到很疑惑。“孩子打成那样,还不批捕?”“这是要等到打死孩子才逮捕吗?”“这样涉嫌长期虐待的案子就这么轻描淡写地过去了?”不少人表达了他们的不满。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2014年6月以来,因为教育问题,李征琴对受害儿童有过打骂行为。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再次因学习问题,使用抓痒耙、跳绳抽打受害儿童身体,造成其体表分布较广泛的挫伤。经鉴定,受害儿童挫伤面积超过体表面积的10%,属轻伤一级。
  面对质疑,今天晚上9点左右,“南京检察”又再次发布长微博,对为何对李征琴故意伤害案不予批捕,给出了4点理由。

审查逮捕听证会上,多数人建议不批捕
  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该院经审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以公开召开审查逮捕听证会的方式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后,认为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无逮捕的必要,遂于4月19日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李征琴的决定。
  针对网友普遍感到陌生的审查逮捕听证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解释,听证是指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审查逮捕案件,向诉讼当事各方及社会公开案情,就是否有逮捕的必要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的一种办案方式。
  “这是人民检察院在诉讼实务当中总结出的较为实用的方式。”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说,根据检察院的需要,可以依据实际情况以听证的形式对案件进行审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说,通常比较有争议或是敏感的案件会举行听证,以便更全面地听取归纳各方意见。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出席听证会的有19人。其中,12人明确表达了建议不予批捕的意见。
  曾担任“南京饿死女童案”陪审员的黄琼花是参加听证会的成员之一。据她介绍,参与听证会的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妇联、民政、学校、社区相关人员等。
  黄琼花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她给出的建议是不批捕。听证会上,辩护律师读了养母李征琴的致歉信。但黄琼花在自己的个人微博中说,作出这样的决定,和李某致歉信没有关系。
  “犯罪嫌疑人会不会二次犯罪,是否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这是衡量是否应该逮捕的重要条件之一。”黄琼花说,自己给出不批捕建议,更多的是考虑案件性质是否严重,作案人主观恶性大不大,会不会毁灭证据,会不会逃跑甚至自杀等。黄琼花曾接触过多起未成年人受伤害的案件,她说,在这起案件中,孩子受伤害的情况也属于比较轻微的。
  “批捕还是不批捕,它其实针对的是还要不要继续对李征琴采取强制措施,还要不要继续把她关在看守所。”黄琼花说,如果不是在李征琴是否犯法、应该如何量刑这些问题上纠结,作出不批捕的决定是合理的。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公益律师李晓霞也参加了听证会,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是否会危害社会、是否会逃跑、自杀等因素,她也给出了不批捕的建议。

不批捕不代表不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黄琼花强调,不批准逮捕,并不代表之后不再追究养母的刑事责任。她希望之后能进一步审查起诉,使之成为司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就是要让大家知道,你在家里鞭打孩子构成轻伤也是违法的。”
  南京检方在通报中也解释说,不逮捕也不意味着宣告犯罪嫌疑人无罪。
  “逮捕只是强制措施中的一种,目的是为了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宋英辉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是否逮捕只是程序措施的适用问题,与最后的量刑没有必然联系。
  据宋英辉介绍,对嫌疑人批准逮捕通常需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若不逮捕会存在妨碍诉讼的现实危险。“这些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如果可以随传随到,能保证不脱逃、遵守相关制度的规定,可以不逮捕。”
  洪道德也认为,就本案而言,“不逮捕”的决定是合法的。“孩子最后经鉴定属轻伤。故意伤害结果是轻伤时,应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洪道德说,法律规定,只有严重犯罪,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才属于无条件的逮捕范围。
  南京检方在通报中称,李征琴归案后,深刻地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以及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罪态度端正,真诚悔罪。此外,目前全案基本证据已得到搜集、固定,不需要再通过对李征琴采取羁押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同时,李征琴在南京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工作,无任何前科劣迹,表现一贯良好;经评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也不会对被害人再次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打击报复,因此,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
  此外,南京检方还给出了另外两个不予批捕的理由。
  一是该案的发生系事出有因。系不当的家庭教育方法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因此李征琴实施故意犯罪与其他故意虐待、无端殴打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所差异,其主观恶性也较小。
  二是不批准逮捕符合各方当事人意愿。通报称,本案被害人表达了想见妈妈的意愿,被害人亲生父母也表示不希望批捕李征琴,听证会上,绝大多数与会人员从多个角度表达了赞成不批准逮捕的观点。因而,对李征琴批准逮捕,继续对其进行羁押,会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很可能会引起新的心理创伤,会对其造成“二次伤害”。因此,在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前提下对李征琴不批准逮捕,有利被害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学习状态,将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本报北京4月19日电
原文标题:南京检方解释为何不批捕“虐童案”养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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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5-4-20 04:27:00|只看该作者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反对南京虐童案养母不予批捕

源自:现代快报

  经法医鉴定,受虐男童构成轻伤
  昨天下午,南京检方发布最新消息,对“虐童案”养母李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而这一结果,在4月16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举行的听证会上,已经有了明显的“征兆”。现代快报记者获悉,当时参与听证的19人中,有12人在会上就建议不批捕,另有7人未明确表态。不过,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批捕并不意味着“人就没事了”,“正常的程序还是要走的,只不过没有逮捕的必要而已。”现代快报记者 王瑞
  2015年4月19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陈士渠
  反对。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最近颁布的司法解释背道而驰!
  @南京检察
  浦口区检察院经审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后,认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无逮捕的必要。

南京浦口检方对涉事养母不予批捕
  4月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辖区某学校老师报警,二年级学生童童(化名)身上有多处表皮伤,怀疑系遭其养母殴打所致。4月5日,养母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童童经鉴定为轻伤一级。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昨天下午,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检察院官方微博获悉,2015年4月19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而这一结果,在4月16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举行的听证会上,已经有了明显的“征兆”。现代快报记者获悉,当时参与听证的19人中,有12人在会上就建议不批捕,另有7人未明确表态。

辩护律师称当事人已经被取保候审
  按照法律程序,一旦检方作出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昨天下午4点半左右,现代快报记者就此事与孩子的养父进行确认时,对方婉言拒绝了采访。
  不过,记者随后从其辩护律师口中获悉,目前李某某已经被取保候审。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发微博表示反对
  值得一提的是,截至记者发稿前获悉,对于检方对养母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在微博上公开表示反对。
  昨天,现代快报记者发私信希望采访陈士渠,但截至发稿时暂未获回应。
  对此,检方表示,对该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是完全依照法律法规程序来办理的,不存在任何问题。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检方不批准逮捕的四点理由
  浦口区检察院经审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后,认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无逮捕的必要。以下为不批准逮捕的理由:

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并不等同于刑事处罚
  强制措施包括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逮捕作为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表现为在一定时限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其主要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因此,逮捕是预防性而非惩戒性措施,其仅具有程序性效力,并非对案件进行的实体处理。
  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逮捕仅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否逮捕不会影响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逮捕并不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事处罚,不逮捕也不意味着宣告犯罪嫌疑人无罪。

对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无逮捕必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了逮捕的条件。具体到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
  李某某归案后,在侦查阶段以及审查逮捕阶段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真反思,并通过辩护人宣读了致歉信。其深刻地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以及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罪态度端正,真诚悔罪。目前全案基本证据已得到搜集、固定,不需要再通过对李某某采取羁押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李某某在南京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工作,无任何前科劣迹,表现一贯良好,经评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也不会对被害人再次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打击报复,因此,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综上,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不批准逮捕,不会妨碍刑事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

该案的发生系事出有因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故意伤害犯罪的动机是因为未成年子女的教育问题,目的是为了提高学习能力。
  但李某某为了教育子女采取了不当的方式,其没能用平等对话的方式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沟通交流,而是选择了“棍棒”教育这一简单粗暴的家庭教育方法,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该案系不当的家庭教育方法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因此李某某实施故意犯罪与其他故意虐待、无端殴打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所差异,其主观恶性也相对较小。

不批准逮捕符合各方当事人意愿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对发生在具有监护关系的共同生活成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办理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尊重被害人意愿。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处理监护侵害行为,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人格尊严,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因此,该案的办理应当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愿,依法作出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处理。本案被害人向我们表达了想见妈妈的意愿,被害人亲生父母向我院表示不希望批捕李某某,在我院4月18日召开的听证会上,绝大多数与会人员从多个角度表达了赞成不批准逮捕的观点。因而,对李某某批准逮捕,继续对其进行羁押,会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很可能会引起新的心理创伤,会对其造成“二次伤害”。因此,在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前提下对李某某不批准逮捕,有利被害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学习状态,将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不批捕是否
意味着她“没事了”?

  由于不少网友对“批捕”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只要不批捕“人就没事了”。对此,记者咨询法律界人士了解到,孩子伤情的大小、是否逮捕都不会影响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不逮捕并不意味着法律程序上的终结。
  眼下,尽管检方对其作出不逮捕决定,但公安机关还在对案件作进一步侦查,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接下来,检察院还要审查起诉,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当然,如果提起公诉,那么就由法院作出最终判决。

养母还能继续
收养这个孩子吗?

  接下来李某某与养子会很快见面?对此,辩护律师表示,这应该看双方的意愿,相信两人不但会很快见面,并且孩子还会回到南京与养父母一起生活。
  值得一提的是,在浦口检方4月16日举行的听证会上公布,李某某收养孩子并不符合条件,是违规将孩子带至南京的家中进行抚养。既然是违规收养,孩子还能与养父母一起生活吗?
  对此,辩护律师表示,“违规”收养只是民政部门的一个说法,但按照法定程序来说,还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来正式请求这个收养,养父母也会据理力争,来完成收养手续。“但这并不影响他们继续生活在一起,也就是说,虽然目前收养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的质疑,但并不影响继续维持现有的收养关系。”

现在孩子情况怎样?
  心理专家张纯表示,案发后他曾与孩子见过面,他发现孩子一直处于应激的状态,“在孩子的认知里,一直认为是自己不听话才会被养母打,而不是对打这件事情有一个正确的认知。”
  事实上,孩子从案发后一直表示要见养母。对此,张纯表示,这实际上是孩子回到生父母家中以后,面对陌生的环境下的一种应急反应。亲生父母对其的不接纳,甚至同样认为是孩子不听话才会被打的,打孩子很正常,让孩子在安全感、归属感、亲密感上都产生了对陌生环境的恐惧。因此,孩子才会在案发后表示,想要回学校上学,其实是想要回到熟悉的环境中自我疗伤。
  因此,张纯表示,应该对李某某和孩子都进行心理干预,因为即便民政等相关部门加以干涉,但毕竟没有人会24小时参与孩子的生活,应该在最大限度上避免对孩子生理和心理上可能产生的二次伤害,不能让孩子再次因爱的名义而受到伤害。
原文标题:南京检方对虐童案养母不予批捕公安部打拐办主任发微博反对)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21#
 西蜀教师 发表于: 2015-4-20 03:27:01|只看该作者

南京检方:不批捕虐童养母不意味宣告其无罪

源自:新京报
▲ “南京虐童案”追踪
  (记者:刘珍妮)昨日下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向社会发布,浦口区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4月3日,网友爆料一9岁男童遭养母殴打。此后,南京警方证实男童养母李征琴因学习问题用抓痒挠、跳绳抽打养子致其轻伤,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本报曾多次报道)

养母通过律师致歉
  在南京检察院发布对李征琴不批捕的决定前,4月16日,浦口区检察院就是否批捕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据了解,在听证会上,李征琴委托辩护律师发表了致歉信,“日前因孩子犯的一个小错误,我一时情绪失控,将孩子打伤,事后我非常后悔,并感到深深的自责。”致歉信中,李征琴向孩子、亲生父母及社会公众道歉,并表示将用关爱弥补过失。
  据央视报道,出席听证会的19人中,除7人未作明确表态,其余12人均建议不予批捕。据了解,多数与会者不建议批捕出于对孩子今后的身心健康考虑。
  有律师分析,养母李征琴的行为不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取得了亲生父母的谅解,检察院可能结合孩子的家庭情况和亲子关系考虑,做出不批捕的决定,“不批捕不意味着法律程序结束,养母可以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生母相信养母会接受教训
  男童的养母李征琴和生母张传霞是表姐妹关系。李征琴被刑拘后,孩子一直由张传霞照顾。
  昨日,张传霞表示,孩子仍由她带着在学校附近的旅馆居住,通过记者她才知道“表姐没有被批捕”。
  “这对孩子和我来说都是个好消息。”张传霞称,虽然孩子仍希望和养父母生活在一起,但事发后到现在,她始终没有和孩子养父联系,“在等事情的结果。”
  对于表姐的道歉,张传霞表示接受,“这件事对她来说是个教训,我相信她以后肯定不会再打孩子了。”
  对于孩子的未来,张传霞说她需要再等等,“毕竟孩子希望留在南京上学,我们老家的学校,6个班就70个孩子,和南京的条件没法比。”
  昨日,浦口区民政局工作人员表示,上周,他们已经联系了孩子的养父和生母了解情况,针对孩子的心理辅导一直有一个工作组在开展。今日,浦口区政府、民政、教育等多部门将会对孩子未来的生活学习进行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 释疑
  检方:不批捕的四点理由
  昨晚9时,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发布《关于李征琴故意伤害案的几点不捕理由》一文,全文1800余字,详细解释了对李征琴不予批捕的四点理由:
  一、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并不等同于刑事处罚。本案中,李征琴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逮捕仅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否逮捕不会影响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逮捕并不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事处罚,不逮捕也不意味着宣告犯罪嫌疑人无罪。
  二、对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李征琴无逮捕必要。目前全案基本证据已得到搜集、固定,不需要再通过对李征琴采取羁押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三、李征琴为了教育子女采取了不当的方式,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与其他故意虐待、无端殴打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所差异,其主观恶性也相对较小。
  四、不批准逮捕符合各方当事人意愿。本案被害人向我们表达了想见妈妈的意愿,被害人亲生父母向我院表示不希望批捕李征琴。
原文标题:南京检方:不批捕虐童养母)
20#
 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5-4-19 15:07:02|只看该作者

南京虐童养母刑拘两周后被免于逮捕 刑责难免

源自: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南京4月19日电(记者:申冉)19日下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过,检察机关表示,这位对9岁养子施以毒打、引起社会公众愤慨的高级知识分子李某,虽然被免除了逮捕,但故意伤害罪的刑事处罚却难逃,司法程序将会正常进行。
  4月清明小长假期间,网络上突然爆出一组图片,图中一名男童赤裸的身体上遍布伤痕,触目惊心。此后,该事件一直在媒体报道的风口浪尖上,被虐男童被亲生父母带走;男童亲生母亲和养母有血缘关系,系表姐妹;养父母是一对高知夫妻,养父是律师,养母李某是媒体从业人员……一系列事件细节相继被报道。更让大众感到惊讶的是,就在养母被拘留不久,事件出现尴尬“反转”剧情:男童亲生父母带着孩子到南京来连续数日四处要求释放养母,男童自己也在面对媒体示“是自己的错,希望早日回到养母身边。”
  至此,该事件引起对立的两方面意见:一方面认为养母施暴太严重,应予以重罚重判;而另外一方面,则认为“不打不成器”是中国传统,养母施暴也有其苦衷,并非恶意,只是教育方式有问题。
  记者从检察机关了解到,目前司法机关掌握的情况:李某因学习问题使用抓痒耙、跳绳抽打受害儿童身体,造成其体表分布较广泛的挫伤。经鉴定,受害儿童挫伤面积超过体表面积的10%,属轻伤一级。
  江苏省人大代表、三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勇认:“无论是李某还是被害人施某及其亲生父母,都有让施某重回养母处生活学习的意愿。因此对于李某,可以不予逮捕,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有限度恢复其人身自由;但同时需加强对李某的教育监督,引导其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方式教育施某,给予施某良好的成长环境。”
  这个案子中最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也恰恰就是如何最大程度的保护被害人、九岁男童施某的成长环境和受教育权益,这方面,据记者了解,南京市民政部门也已全程介入,对孩子的监护权何去何从进行慎重评定。 ●
原文标题:南京虐童养母刑拘两周后被免于逮捕 刑责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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