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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蜀教师 发表于: 2015-8-3 08:47:00|只看该作者|正序浏览回帖奖励|阅读模式

[2015年刘昌松:嫖客救失足少女该不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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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被逼卖淫遭殴打 嫖客扮男友报警被拘留
源自:中国青年网
源自:大河网

  本报商丘讯甘肃男子乔某在河南宁陵嫖娼,事后他对只有16岁的失足女张花(化名)心生怜悯,便以其男友身份到公安机关报警求助,让民警助其回家,结果谎言被民警识破。
  8月2日,记者从宁陵县公安局了解到,老鸨马某已被刑事拘留,张花属于未成年人,是首次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决定不予执行。目前张花已被民警用专车送回湖北老家。

男子带失足女到派出所求助被识破
  “这是我女友,我俩打工没挣到钱,求你们把她送回家。”7月30日晚,一名男子带着“女友”到宁陵县城关派出所求助。
  据男子介绍,他姓乔,甘肃人,28岁,其“女友”姓张,16岁,湖北人。值班民警贺风光当时觉得有些纳闷。
  8月2日,民警贺风光告诉记者:“俩人不仅年龄相差十来岁,而且从相识到谈朋友才不过十几个小时,这刚交上的女朋友,怎么就急着让她回家呢?”
  于是,民警将其二人分开询问,结果却让民警大吃一惊:原来他们并非恋人,而是系嫖客与失足女的关系。
  随着警方的进一步询问,老鸨马某出现在民警的视线内,原来,失足女张花是被马某从杭州骗到宁陵的。

16岁失联女孩成了老鸨“猎物”
  10天前的一个傍晚,16岁的张花一人独坐在杭州市一个公园内。想着自己被男朋友欺骗感情,又从打工的企业辞职,有家不能回,目前生活拮据,她不由得流起眼泪。
  这一幕,恰好被马某看到。马某凑到张花面前搭讪,获悉张花的窘境后,立马答应能给她找个“干活不累,能很快致富的工作”,而且马某许诺给她介绍一个条件好的男朋友。
  走投无路的张花,像是抓到了救命稻草,很快与马某以姐妹相称,跟随马某乘火车赶到宁陵县。马某是民权县人,来到宁陵县后,在一家宾馆租了客房,管张花吃住。
  其实,马某给张花找的工作是卖淫。见张花不同意,马某就对她说:“反正你也不是处女了,家人也不知道,况且这挣钱比较容易。”
  每个傍晚,马某便到广场、公园、夜市等人流密集处寻找猎物,见到操外地口音的单身男子,就上前搭讪:“给你介绍个女孩,很嫩,包夜300元。”
  想利用张花挣大钱的马某,后来发现如意算盘打错了,由于张花较胖,又没有卖淫经历,生意惨淡。
  赚不到钱的马某,开始对张花打骂。
  张花说:“她嫌我吃得多,挣得少,经常殴打我。”

警方专车送失足女回到湖北老家
  乔某告诉民警,7月29日晚10时许,他一个人在宁陵县大转盘广场散步乘凉。自己来宁陵县20多天了,找工作没有着落,心里烦闷。突然一个20多岁的女子拦住他说:“我这有姑娘,想玩玩不?”乔某禁不住诱惑,心生邪念,最后以200元一夜的价格成交。
  马某把张花送到乔某的出租屋,约定次日清晨由乔某再把张花送到宁陵县大转盘广场交人。随后,马某拿了嫖资离开。
  和张化在出租屋过夜后,乔某对张花渐生感情,聊天中,乔某得知张花是被马某骗来被迫卖淫的,还经常遭到马某殴打。她已不想再干下去,回家也没有路费。
  当乔某知道张花才16岁时,突然“想帮她一把”。第二天,乔某没按马某说的去做,而是带着张花到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两人反映的情况,宁陵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所长孙玉真带领民警立即到城区一宾馆内将马某擒获。
  经讯问,马某对涉嫌介绍、容留未成年人卖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马某被刑事拘留,乔某因检举他人违法行为有功,又能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警方决定对乔某从轻处理,对其治安拘留4天,未做罚款处理。
  张花本应被拘留,但因她属未成年人,且是受害者,故不予执行。
  8月1日,民警通过多方联系,找到了张花的家人。所长孙玉真决定用自己的私车当专车,派两名男民警和一名女民警,驱车500多公里,护送张花回湖北随县老家,与其爷爷、奶奶团聚。
  张花年迈的爷爷称,孩子的父母常年在外务工,孙女张花跟着他们,小学毕业后便离家,长时间杳无音信。
  “多亏了河南民警的救助!”张花的爷爷说。
  乔某称,对于警方的处罚,他表示接受并感谢:“只要能帮助张花脱离苦海,我愿意接受惩罚。”
原文标题:16岁少女被逼卖淫遭老鸨殴打 嫖客报警相救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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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姑娘山
 楼主|西蜀教师 发表于: 2015-8-4 08:07:00|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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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昌松:嫖客救失足少女该不该罚

源自:新京报
▲ 观察家
  如果人们因为担心自身“小恶”被罚,或不敢去制止“大恶”,或怯于拯救他人于危难,法律这时候实际上发挥着隐善扬恶的作用,毫无疑问,这并不利于打击犯罪,保护弱者。
  甘肃男子乔某在河南宁陵嫖娼,事后得知失足女张花(化名)只有16岁,被逼卖淫还遭老鸨殴打。他对张花心生怜悯,便以其男友身份到公安机关报警求助,让民警助其回家,结果谎言被民警识破。乔某因检举他人介绍、容留未成年人卖淫犯罪有功,又能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警方决定对乔某从轻处理,对其治安拘留4天,未做罚款处理。而在去年5月,贵州也发生过类似案件,一嫖客报警救被拐骗的少女,被警方拘留了十天。
  嫖客报警救失足少女该不该罚,围绕这一新闻,网络上一片热议。
  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乔某嫖宿未成年人,不能认为其情节较轻,依法应在拘留10-15天的幅度内处罚。该法同时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现宁陵警方考虑乔某检举有功,对其行政拘留4日且未作罚款处理,适用了“减轻处罚”而未适用“不予处罚”,属于警方的自由裁量权范畴,很难说其行为具有违法性,甚至相对去年贵州的对嫖客拘留十天,4天的拘留还更人性化些。
  虽然只是拘留4日,但人身自由被剥夺对任何人而言都是令人生畏的惩罚,何况还要冒着身败名裂的危险。我想,如果乔某之前知道自己会受这样的处罚,他还会不会站出来救人报警?面对这样的法律范例,如果其他人再遇到类似情况,他还有没有勇气去拯救一位弱女子于水火之中?如果人们因为担心自身“小恶”被罚,或不敢去制止“大恶”,或怯于拯救他人于危难,法律这时候实际上发挥着隐善扬恶的作用,毫无疑问,这并不利于打击犯罪,保护弱者。
  违法者行善该如何对待,在比利时曾有一个经典案例:一女子坠落露台受伤,一过路男子洗劫了她,但不忍女子死亡又报警,事后比利时法院作出了男子无罪的判决;法官在判词中称:“对于拯救生命而言,抢劫财物不值一提……我宁愿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也不愿看见奉公守法的无罪者对于他人所受的苦难视而不见!”
  回到本案,从法理上讲,嫖娼是一种治安违法行为,而嫖客报警救人,则是在打击犯罪中的重大立功行为,两种行为孰轻孰重,一目了然。对于这种重大立功行为,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不违背立法的精神,完全是可以考虑的。而且,这种更人性的处理方式也是为绝大多数人认同的──此前针对贵州嫖客报警救人被拘一事,有网络调查显示,超过百分之九十的人都认为,那位嫖客应当免予处罚。
  本案的启示至少有二:一是有治安违法行为者又有立功表现,有关部门在处理时孰轻孰重要拎得清,实际上,目前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小案的当事人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免除刑罚,类似的思维完全可推及到治安案件中;二是对于什么立功情况下应减轻处罚、什么情形下应“不予处罚”,操作上应尽量细化,从而明确预期,鼓励更多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文标题:嫖客救失足少女该不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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