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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ichuanese 发表于: 2008-4-16 22:42:52|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1978-2008年[转帖]扫黄记者狂拍裸照,妓女大声求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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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8日至4月1日,东莞警方开始罕见地高调扫黄,而随警行动的记者拍摄并发表妓女赤裸图或者暧昧发廊女的照片。
  照片满足了部分看客的视觉意淫,也引起部分受众的反弹。香港大公报记者援引网民观点说,很多网上和报纸都刊登了妓女和嫖客光屁股被手铐铐在一起的照片不雅,是一种视觉暴力。
  而通观所公布的照片,赤裸妓女还算有所自我保护意识以手遮脸或者以毛巾裹头。或许有人以为这是羞耻心的一种表现,固然不能排除此种可能,但最重要的是,必须意识到突如其来的镜头对准她们的裸身是一种伤害。据笔者所知,其实未发表影像中有赤裸妓女的正面照。
  发廊女则没有那么幸运,她们在发廊内的正面照被公布于众。大概媒体以为,既然没有裸体,发廊女被曝光也就顺理成章,而不考虑此举是否会令她们受到不必要的困扰。
  而在清查酒店桑拿现场,更有妓女大声求饶,“我知道错了,求你们不要拍照!”记者虽然获准随警方行动,但是什么样的照片适合拍摄并公布是依赖于媒体自身审查来完成的,警方并没有授予记者以凌驾于法律或者超越职业道德乃至于公德的特权。
  此前,陈冠希“艳照门”事件已经沸沸扬扬,为公众上了很生动热烈的社会伦理课。而警方也明确表示,如果传播200张以上艳照则构成违法(大陆和香港警方的分歧在于朋友之间传播是否违法)。
  而今,媒体对自己至少数以十万计的受众公开传播妓女赤裸图,或者发廊女的正面照,是否有超然于艳照门之外的特权嫌疑?
  深圳警方将妓女嫖客示众风波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解读样本。2006年11月29日,深圳警方召开两场公开处理大会,100名皮条客、妈咪、流莺、嫖客被公开示众。事件立刻在全国范围内引起轩然大波。
  深圳市律师协会多名律师明确表示,此次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一名副会长表示,此举与《宪法》尊重、保护人权相违背,因为未决犯在民事方面也享有人格权利,逮捕只是一个强制措施,未决犯还有通过行政复议的权利。另有律师表示,这构成了肖像权和人格权的侵权行为。
  深圳大学一名副教授说,“当得知此事后,我查阅了各种法律,也未找到深圳警方此做法的依据。对此,深感遗憾和痛心。”
  那么,东莞媒体找到了公开示众的依据吗?
  我们知道,对于涉及隐私性的案件,即便嫌疑人构成了犯罪,但犯罪人依然可以向法庭申请不公开审理。而卖淫只是一般性的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何以她们却连这点权利都被粗暴剥夺?更何况,发廊女并非被现场拿获,她们当时只是呆在发廊内,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她们有卖淫行为。
  耶稣说,道德是对弱者的仁慈;尼采说,道德是强者的勇气。面对职业道德的底线,媒体,请表现出应有的仁慈与勇气吧。面对头顶那灿烂的星空,你对内心的道德律必须更加钦敬与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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