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云南省纪委监委网站
原文标题:贡山:一名主动交代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被从轻处分
“自打6月28日纪委的同志找我谈话之后,我寝食难安,深感愧对组织对我的培养,鼓起勇气向组织主动交代……”不久前,一名领导干部到贡山县纪委监委坦白了利用帮扶之机为个人牟利的违纪行为。
主动交代问题的余某某是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一名领导干部,回忆起2017年利用挂联帮扶之机倒卖白山药苗谋利这件事,他至今记忆犹新。“当时就觉得自己没有贪没有占,到哪里都需要进种苗,还不如进我自家的。”余某某说,然而,随着一批违纪违法人员相继落马,强烈的震慑让自己倍感压力,加之自己的违纪行为是发生在帮扶工作上,心理负担日益增大。今年7月,因在任职期间不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被县纪委约谈后,他找到县纪委监委的办案人员,主动交代了自己的问题,并将0.2万余元违纪所得全部上缴。鉴于余某主动交代问题,及时上缴违纪所得,并积极配合调查、反映问题线索,县纪委监委决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从轻处理。
余某某案是近年来贡山县坚持宽严相继、惩前毖后,综合运用“四种形态”下的一个生动实践。治病救人有温度不仅体现在谈话函询和审查调查过程中,还延伸到对受处理党员干部的后续教育环节,实现严管和厚爱、惩戒和挽救的辩证统一。
长期以来,该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惩”“治”两手抓,在坚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的同时,以多种方式教育、感化、挽救、团结大多数,突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坚持宽严相济,抓早抓小、层层设防,统筹把握时度效,综合考虑被审查调查人认错悔错态度和改错的实际行动,推动“四种形态”在纪法框架内审慎稳妥转化,一批被处理、处分干部受政策感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有效提升监督执纪的“三个效果”。截至目前,该县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63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38人次,占60.3%;第二种形态15人次,占23.8%;第三种形态2人次,占3.2%;第四种形态8人次,占12.7%。
同时,该县经常性开展廉政纪法警示教育,加大对违纪案件通报力度,召开以案促改警示教育大会、案件通报敦促会、面对面提醒谈话等,教育引导违纪违法人员主动交代问题。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畅通信访渠道,强化政治监督,紧扣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当好政治生态专业护林员,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把对党忠诚体现在行动上、落实上,年内开展“对党忠诚、履职尽责、攻坚克难”专题廉政谈话68场次、1051人
“我们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坚持严管和厚爱并举,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旗帜鲜明为担当者和实干者撑腰鼓劲,凝聚强大合力。”该县纪委监委负责人表示。(李光梅 陈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