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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笼包 发表于: 2021-1-4 17:26:0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2021年遭继母“扫地出门”告到法院,民法典实施后海淀首例涉居住权案件判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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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原文标题:遭继母“扫地出门”告到法院,民法典实施后海淀首例涉居住权案件判了 !

  遭继母“扫地出门”,成年女儿告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居住权,4日,海淀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该案是民法典实施后,海淀法院宣判的首例涉居住权案件。
  王迪是王家和与李芳所育之女,王家和与李芳早年离婚。王迪称,父母离婚时协议自己由父亲抚养,因此,房屋才归父亲所有。后来,父亲王家和与张杨再婚,婚后,张杨把王迪赶出了家门,不让她继续在涉案房屋内居住。因此,王迪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
  王家和认为女儿对房屋有居住权,同意王迪的诉讼请求。“我与前妻离婚时,约定女儿归我抚养,所以前妻才同意涉案的房屋归我所有,我还保证女儿可以在海淀上学,可以在涉案房屋中居住。”同时,王家和也认可,在2008年,涉案房屋产权进行了变更,增加了张杨为房屋共有权人,自己与张杨各占50%的份额。
  张杨则认为,涉案房屋是王家和与自己按份共有,王迪主张居住权无任何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迪依据王家和与李芳签订的离婚协议及王家和单方书写的承诺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
  这是否能作为依据呢?
  法院分析,首先,王家和与案外人李芳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王迪由王家和抚养,涉案房屋归王家和所有,王家和与案外人李芳分割房屋时未为王迪设立相应权利。
  其次,王家和单方承诺王迪可在涉案房屋中居住,该承诺是王家和作为王迪监护人应履行的监护义务,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
  再次,王家和与张杨再婚后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产权变更,王迪与现房屋所有权人王家和、张杨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据此,法院认为,现王迪作为成年人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无权利基础,其主张既不具有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所以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对于居住权,我国民法典施行以前未有法律规定,民法典则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同时,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并且,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另外,我国民法典还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居住权章节的相关规定。所以,居住权设立方式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遗嘱,但均需要满足上述相关法定条件。(文中人物均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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