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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最高法:全面清理司法解释 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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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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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扩展计生政策覆盖面 出生证明办理不再难 进口数量减少 成都香蕉价格飞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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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点小女子 发表于: 2021-1-1 01:11:44|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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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真的来了!今起你的生活将这样改变

源自:中国新闻网
原文标题:民法典真的来了!今起,你的生活将这样改变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1月1日消息,2021年1月1日,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正式施行。
  7编1260条,几乎囊括人一生中所有的民事行为。作为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它的影响将贯穿中国人的一生,事关每个人的生老病死、所虑所求。
  民法典时代,我们的生活将发生哪些变化?
资料图:杭州一小区内“防高空抛物监控”静静守护着居民安全。书童 摄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高空抛物谁来担责?民法典明确了
  近年来,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屡屡出现的高空抛物事件,导致不少悲剧发生。而且,这类事件发生后,可能还会遇到追责难、取证难的问题。谁来担责,侵权责任该如何厘清,成了此类案件的焦点。
  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资料图:赵宇案当事人赵宇获“福州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光荣称号。郑江洛 摄

该出手时就出手!民法典为见义勇为者“撑腰”
  见义勇为的人往往被当做平凡生活中的英雄。但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甚至救人不成反成被告,这样的事件难免让英雄寒心。“扶不扶”“救不救”甚至一度引起大众热议。
  民法典的实施,将给见义勇为者送上“护身符”,以后,该出手时就出手!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也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资料图:2018年7月,武汉警方破获特大网络诈骗案。图为抓捕现场 刘万鹏 摄

斩断“校园贷”、“网贷”的暴利“黑手”
  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等互联网借款中的高利贷、暴力催收等乱象频发,借贷宣传的背后却是重重套路,不少人深陷其中。
  民法典的实施将斩断这只暴利的“黑手”。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资料图。中新社 牛镜 摄

“AI”换脸换声或侵犯肖像权
  P图、换脸、换声音,这在当下热传的表情包和短视频中,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
  殊不知,这些行为可能已经侵害了他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此外,民法典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资料图:某款视频类APP显示有“监听电话”的权限。中新网 吴涛 摄

手机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怎么办?
  关不掉的强制弹窗广告、莫名其妙的骚扰电话、被手机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这些让人不胜其烦的“小事情”可能已经侵犯了你的隐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此外,第一千零三十五条明确,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资料图:北京地铁四惠交通枢纽场站开展防止性骚扰宣传活动。北京市妇联供图

职场性骚扰,单位要担责吗?
  性骚扰在职场中并不鲜见,这类话题也极易引发社会讨论。
  民法典人格权编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资料图:养老院里的老人们载歌载舞庆祝新春的到来。 钟升 摄

不尽孝者少分或不分遗产
  没有对父母尽孝,却要参与分遗产,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新闻已是屡见不鲜。
  对于如何解决这类矛盾,民法典继承编给出了方案。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此外,最高法在2020年12月30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进一步明确,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资料图:穿着婚纱登记结婚的新人 杨季峰 摄

伴侣隐瞒婚前重大病史,可以撤销婚姻?
  忠诚、坦白、信任是婚姻关系的重要基石,可如果有一方婚前隐瞒了很严重的家族遗传病史,另一方能申请婚姻无效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就这一点给出明确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资料图:某地婚姻登记大厅内的真爱宣言墙。崔琳 摄

遭遇婚内出轨,离婚时可要求赔偿!
  遭遇婚内出轨,感情受伤的一方离婚时能否获得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太冲动,要不要先冷静一下?
  协议离婚,双方都很着急,是不是拿齐手续去趟民政局,就能拿到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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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乐西 发表于: 2021-1-1 01:11:35|只看该作者

2021大事前瞻:建党100周年 民法典实施

源自:中国新闻网
原文标题:2021大事前瞻:建党100周年 民法典实施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1月1日消息,今天是2021年1月1日。一元复始,从今天开始的这一年,注定将是中国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鲜明坐标。
  “十四五”开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由此开启,这一年,中国共产党将迎来建党100周年。此外,民法典实施、宣布全面建成小康、“天问一号”火星着陆……今年一系列国家大事和重要节点,各界瞩目。
资料图。中新社发 郭海鹏 摄
  这些大事很重要
  ──中国共产党迎建党100周年
  1921~2021,今年,中国共产党将迎来建党100周年。
  100年来,中国社会沧桑巨变。从石库门到天安门,从兴业路到复兴路,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中国共产党与时代同步伐、与人民共命运,跨过一道又一道沟坎,取得一个又一个辉煌胜利。
  百年恰是风华正茂,迈向新征程的中国共产党,举世瞩目。
资料图:航拍秋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和乡金色田园。图为疾驰而过的高铁。赵春亮 摄
  ──宣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民亦劳止,汔可小康”,千百年来,作为一种社会理想,“小康”在中国人心中有着经久不衰的魅力。
  到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是中国共产党进入新世纪后,在基本建成小康社会基础上提出的奋斗目标,是对人民的庄严承诺。
  2021年上半年,党中央将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行系统评估和总结,然后正式宣布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中华民族千百年来的憧憬即将变为现实。
资料图:中国国家航天局发布的中国首次火星探测任务天问一号探测器飞行图像。中新社发 中国国家航天局 供图
  ──“天问一号”火星着陆
  今年,中国在火星探测领域也会有新进展!
  2020年7月23日,中国首次火星探测任务“天问一号”探测器顺利升空。若按预定计划,“天问一号”将于2021年2月中旬到达火星,开始绕火探测,2021年5月中旬,计划着陆火星巡视探测。
  它将为我们揭开哪些关于火星的奥秘?一起期待!
资料图:长征五号B运载火箭点火腾空而起。骆云飞 摄
  ──发射空间站核心舱
  2021年,中国载人航天工程也有大动作。
  中国计划于2021年上半年在海南文昌用长征五号B遥二火箭发射空间站核心舱,而后接续发射天舟二号货运飞船和神舟十二号载人飞船。
  此前,中国载人航天实现从无人试验到载人飞天、从单船飞行到多器对接组合飞行等重大跨越,自主突破和掌握一系列重大关键技术。
  今年,中国人在探索太空的征途中,可谓大事连连。
资料图:日本国立竞技场。
  ──中国健儿出征东京奥运
  受疫情影响,经历波折的东京奥运会改在今年举行。
  推迟后的东京奥运会拟于2021年7月23日至8月8日举行,东京残奥会将于2021年8月24日至9月5日举行。
  尽管这届奥运会的举办背景特殊,但我们依旧期待中国健儿能在赛场上取得佳绩!
  这些重磅法律将实施
  ──民法典
  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民法典不仅是中国条文数最多的一部法律,也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的施行意味着中国开启了“民法典时代”。
资料图:每年冬天,大批候鸟到广东过冬。广东省林业局 供图
  ──生物安全法
  2020年,一场新冠肺炎疫情让生物安全立法成为中国法治关注点。
  2021年4月15日起,生物安全法将正式施行。
  分析认为,这部法律系统梳理、全面规范了各类生物安全风险,明确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机制和基本制度,填补了生物安全领域基础性法律的空白。今后,中国的生物安全风险防控有了“四梁八柱”。
资料图 中新社记者 贾天勇 摄
  ──涉未成年人两部重要法律
  2021年6月1日,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同时施行。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保护、勤俭节约意识培养、网络保护等作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压实了监护人、学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
  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相呼应,并且明确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则和机制等。
  两部新修订的法律落地将为未成年人撑起更安全的保护伞。
资料图:重庆移动营业员帮助引导老年客户通过自助机充缴话费。供图
  民生领域有新变化
  ──互联网应用将进行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
  2020年,跟不上“扫码时代”的老年群体引发全社会关注。不会上网、不会用智能手机怎么办?
  2021年1月起,工信部将进行为期一年的“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着力解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在使用互联网等智能技术时遇到的困难。
  未来,网络时代,老年人的生活也将更加便利!
资料图:一位患者在指导下使用人脸识别系统预约专家号。 王广兆 摄
  ──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启用
  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正式启用。
  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本次调整高度重视新冠肺炎治疗相关药品的保障工作,将利巴韦林注射液、阿比多尔颗粒等药品调入目录,最新版国家新冠肺炎诊疗方案所列药品已被全部纳入国家医保目录。
  此外,通过本次目录调整,共119种药品被新增进入目录,不少独家药品的价格大幅下降,患者的费用负担将进一步减轻。
资料图:国家速滑馆内景。中新社记者 韩海丹 摄
  这些时间点要关注
  ──北京冬奥倒计时1周年
  北京冬奥会将于2022年2月4日至20日举行。2021年2月4日,将迎来北京冬奥会倒计时1周年。
  目前,北京冬奥会的相关竞赛场馆相继完工,基础设施建设陆续完善……让我们一起期待2022!
资料图:联合国总部大楼被蓝色灯光点亮。
  ──中国恢复联合国席位50周年
  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以压倒性多数通过第2758号决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
  2021年,中国迎来恢复联合国席位50周年。过去50年,中国的国际地位与话语权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
  2021年,期待中国外交的崭新一页。
资料图:大连港大窑湾汽车码头。 姜迎昕 摄
  ──中国加入世贸20周年
  2021年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20周年。
  “入世”是中国对外开放的一个里程碑。当前,中国已经连续11年成为货物贸易出口第一大国。
  经济全球化是历史潮流、大势所趋。“入世”20年,中国发展证明,世界经济离不开中国,中国发展也离不开世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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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晓红尘 发表于: 2020-12-29 10:15:59|只看该作者

中国发布丨最高法:全面清理司法解释 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

源自:中国网
原文标题:中国发布丨最高法:全面清理司法解释 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

  中国网12月29日消息(记者:张艳玲)28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报送的《关于为确保民法典实施进行司法解释全面清理的工作情况报告》和附件的废止决定、修改决定。
  周强强调,要准确适用清理后的司法解释,坚持严格公正司法,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依法保障人民群众权益。
  民法典颁布以后,为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及时部署开展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和新的配套司法解释制定工作,对现行有效的591件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139件指导性案例进行全面清理。目前清理任务已经完成,决定废止116件,修改111件,2件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适用。周强指出,此次司法解释清理坚持政治引领,依法清理、全面清理,经过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圆满出色地完成了任务。
  周强强调,要贯彻实施民法典,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统一,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要实现法律适用规则的有机统一,形成紧紧围绕民法典的民事司法解释规则体系,为在司法裁判中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打下坚实基础。要实现规则适用层面的统一,准确把握民法典基本精神和核心要义,加强审判监督指导,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不断提升民事审判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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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乐一家 发表于: 2020-10-23 10:16:00|只看该作者

撞到前车掉落的木箱,出了车祸谁担责?

源自:正义网
原文标题:撞到前车掉落的木箱,出了车祸谁担责?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
  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它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的重大成果
  它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它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
  它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应由在公路上掉落木箱的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未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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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好一下 发表于: 2020-10-1 08:46:00|只看该作者

有“民味”有“法味” 听得懂听得进我省启动民法典大宣讲掀起学习新热潮

源自:江西日报
原文标题:有“民味”有“法味”听得懂听得进我省启动民法典大宣讲掀起学习新热潮

  “遗腹子有没有继承权?哪些财产属于村集体所有?没到法定年龄办酒属于有效婚姻吗?哪些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9月30日一大早,全国人大代表,省民法典普法讲师团成员、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冯帆走上安义县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大礼堂的讲堂,为全县600名农村法律明白人详细解读民法典。法言法语融入了一个个具体的案例,让人耳目一新。这也是我省民法典大宣讲活动的首场宣讲。
  如何推动民法典学习宣传与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深度融合,帮助群众了解熟悉民法典这本“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普法办联手,组织民法典大宣讲活动,组织15名省级民法典普法讲师团成员分赴全省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33个试点县(市、区)进行宣讲,掀起民法典学习新热潮。
  “听得懂、听得进。”在宣讲现场,安义县鼎湖镇西路村农村“法律明白人”李云宝道出了在场听众的共同感受。
  “群众喜欢怎么讲,我们就怎么讲。群众需要什么,我们就讲什么。”省民法典普法讲师团成员、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颜三忠教授告诉记者,民法典是一部有着很强“烟火气”的法典,无论人的生老病死,还是婚丧嫁娶;无论是赡养老人,还是遗产继承,在民法典中都有明确规定。为宣传好民法典,讲师团成员针对不同宣讲对象,每个人都精心设计了七八个版本的讲稿,结合法条,遴选群众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具体法律问题,精心编写,力使普法带有“民味”、饱含“法味”。
  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在哪里,民法典学习宣传活动就延伸到哪里。除了民法典大宣讲活动,我省近期还将依托全省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开展民法典进乡村、“学好民法典护航新生活”主题学习宣传、法治文化主题作品征集展播等一系列活动,调动群众学法用法积极性,使之知晓民法典、运用民法典、信仰民法典。通过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国家工作人员,成立法治宣讲志愿小分队,送法进乡村。征集一批政治性、法治性、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贴近群众生活、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民法典法治作品,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滚动播放。开展农村“法律明白人”民法典集中辅导和现场观摩,让民法典的理论和原则成为法律的约束和道德的准则,深深烙在农村“法律明白人”心间。
  民法典线上学习宣传活动也随之展开。我省将运用“学习强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电视平台”等线上平台,开设法治专栏,策划专题节目,开展线上直播,实现民法典学习宣传与文明实践线上线下同频共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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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密林小妖 发表于: 2020-9-28 09:25:41|只看该作者

民法典:填补空白完善侵权责任制度

源自:正义网
原文标题:民法典:填补空白完善侵权责任制度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通过对侵权人侵权责任的追究,落实了对各类民事权利的保障。在侵权责任编10章、95个条文中,有8个条文为新增条文,有44个条文为现行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基础上的实质性修订,其中许多修改内容对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都十分重要,推动我国侵权责任制度现代化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新增了有关侵权责任的重要制度
  新增了“自甘风险”制度。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过去没有这一制度,文体活动的风险分配不明,发生意外后争议较多,导致实践中存在谨小慎微倾向,如一些学校不敢组织春游等户外活动,有的甚至连体育课都不敢正常开展。“自甘风险”制度的引入,能够纠正实践中的偏差,有利于社会生活回到正轨。当然,“自甘风险”原则的主要保护对象是没有明显过错的其他参加者,对于文体活动的组织者,民法典仍然明确了其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新增了“自助行为”制度。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自助行为”制度引入后,国家机关的公力救济与民事主体的私力救济相结合,更有利于对民事权益的保护。为避免该制度被滥用,民法典同时明确,采取自助行为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如果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新增了“好意同乘”制度。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即同意他人搭便车,属于帮助他人的善意行为,也不收取报酬。过去没有这一制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主需承担完全赔偿责任,责任显得过重。现在引入这一规定,使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规则更加符合生活逻辑和日常情理。当然,即便是无偿允许他人搭乘,车主也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果驾驶过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搭乘者损害的仍应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界定了侵权责任关系中各方权利义务
  明确了被侵权人的损失扩大避免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被称为“过失相抵”,但只限于损害的发生,不包括损害的扩大。实践中,有的被侵权人为了索取更高的赔偿数额,放任损害结果扩大,导致不必要地加大侵权人责任。民法典第1173条将“过失相抵”原则适用范围修改为“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使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双方的责任边界更加合理。
  完善了委托监护情形下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与相关司法解释原来的规定相比,民法典作了两处修改:首先,删除了原来“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即明确在委托监护情形下,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则上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其次,明确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修改了原来的“连带责任”。上述修改有利于灵活地处理纠纷,能够更好地平衡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的责任承担。
  完善了职务侵权关系中的责任划分。民法典第1191条分两种情况对职务侵权关系进行了规定,第1款规定了用人单位责任承担,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相比,民法典增加了“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规定;第2款规定了劳务派遣责任承担,即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比,民法典删去了劳务派遣单位“补充责任”的“补充”二字。上述修改,总的说使得职务侵权关系中的责任划分更加合理,便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符合实际的处理。
  完善了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2条分两种情况对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第1款界定了提供和接受劳务双方之间的责任,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2款界定了第三人与提供和接受劳务三方之间的责任,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总的看,在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有所增加,这有利于督促其为劳动者提供良好劳动条件及保护设施;而赋予接受劳务一方追偿权,则保障了个人劳务关系中风险及责任划分的公平公正。

加大了对权利被侵害者的保护力度
  优化了人身侵权损失数额的确定标准。对于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侵权责任法第20条规定的计算方式是“损失优先”,即首先按照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计算,如果损失额难以确定的,再按照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计算。民法典取消了这一顺序,修改为“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这就能够更好地保障被侵权人的人身权益。
  明确了侵害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关于特定物受到侵害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次民法典编纂在吸收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将“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扩大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将“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放宽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范围有所扩大。
  加强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民法典第1226条将保密的范围从“隐私”增加到“隐私和个人信息”。根据民法典第1034条之规定,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这就大大拓展了权利保护范围。另外,对于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行为,民法典不再要求“造成患者损害的”这一结果条件,修改为只要存在泄露行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民法典第1185条、第1207条、第1232条等条文针对“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规定了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就大大提高了侵权责任人的侵权成本,有利于加大对侵权责任人的制裁力度,更好地预防相关领域侵权行为的发生。
  (作者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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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忧忧我 发表于: 2019-12-20 11:46:00|只看该作者

人大法工委:有意见建议同性婚姻合法化写入民法典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有意见建议“同性婚姻合法化”写入民法典
⊙作者:新京报记者 王姝

  12月20日上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第三次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表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次审议稿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同性婚姻合法化应该写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此前,10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曾三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岳仲明表示,此次审议之后,10月31日~11月29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198891位社会公众网上提出的237057条意见和5635封群众来信。意见主要集中在完善近亲属的范围、修改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机关、进一步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同性婚姻合法化等方面。”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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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听风语 发表于: 2019-6-25 10:37:59|只看该作者

遗弃过老人的子女能否有继承权?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有新规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遗弃过老人的子女能否有继承权?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有新规

  二审稿规定,有遗弃行为的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的,才能不丧失继承权。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遗弃过老人的子女能否有继承权?在哪种情况下,可以重新有继承权?对此,去年8月初次审议的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新增继承人宽恕制度。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二审继承编草案,继承人宽恕制度在一审稿基础上,作出重要调整。
  对比一审稿,二审稿保留了其诸多亮点,认可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的合法性、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等。同时,二审稿对上述继承人宽恕制度,以及口头遗嘱的时间效力、遗产管理人制度等,均作出了修改。
  继承人宽恕制度增“确有悔改表现”
  一审稿规定,对于继承人的三类行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对此,一审后,有的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机构提出,规定继承人宽恕制度是必要的,但是应当进一步严格限定条件,与最高法有关司法解释相衔接,强调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继承人,才能予以宽恕。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规定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等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才能予以宽恕,不丧失继承权。
  口头遗嘱删除“三个月”时间效力规定
  一审稿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经过三个月无效。
  对于上述口头遗嘱三个月时间效力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三个月期限的起算点不明确,且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才适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已能用其他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即应无效,不必规定三个月的期限。
  据此,二审稿删除了有关三个月的期限的规定,修改为: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村民委员会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
  一审稿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一些法学教学研究机构认为,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助于妥善管理、顺利分割遗产,更好地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建议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对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增加规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将一审稿的上述条款修改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同时,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遗产管理人职责的相关规定,要求遗产管理人应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
⊙记者:王姝 编辑:于音 校对: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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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篮铯锝情调 发表于: 2019-6-25 10:37:58|只看该作者

事关收养等问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五大新变化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事关收养等问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五大新变化

  二审稿对夫妻债务、收养人条件、亲子关系诉讼等,作出重要调整。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继去年8月一审之后,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二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保留了一审稿的诸多亮点,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的情形、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有一名子女者也可收养一名子女等等。同时,二审稿对夫妻债务、收养人条件、亲子关系诉讼等,作出重要调整。
  此外,一审后,一些社会公众建议适当下调现行的结婚法定年龄标准。二审稿暂未采纳这一观点,仍采用“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的现行婚姻法规定。
  变化1:明确夫妻债务“共债共签”
  对于夫妻债务问题,此前的一审稿采用了现行的婚姻法规定。
  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社会公众提出,从24条新司法解释施行效果看,总体上能够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基本平息了此前的争议和热点,各方面总体上赞同,建议草案吸收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写入了第24条新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变化2:收养人条件增“无违法犯罪记录”规定
  一审稿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一审后,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也提出,为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建议增加规定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这一条件。
  二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收养人的条件”条款中增加了一项条件:收养人应当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变化3:单方收养设定“年龄差”
  一审稿对单方收养作出了规定,并设定了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年龄差”。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如果配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单方收养;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对此,有的专家学者提出,有配偶者单方收养异性子女,应当与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要求一致,也应当设定“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收养年龄差”。
  据此,二审稿明确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依据前款(即配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单方收养)单方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变化4:提起“亲子关系诉讼”须有正当理由
  一审稿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有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亲子关系问题涉及家庭稳定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为民事基本法律,草案对此类诉讼进行规范是必要的,同时建议进一步提高此类诉讼的门槛,明确当事人需要有正当理由才能提起,以便更好地维护家庭关系和亲子关系的和谐稳定。
  有的部门和专家学者还提出,允许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可能导致其逃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建议对成年子女提起此种诉讼予以限制。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提高了“亲子关系诉讼”的“门槛”,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变化5:“隔代探望权”增限定条件
  一审稿“隔代探望权”条款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参照适用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有的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保障未成年任何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生活的稳定,隔代探望权的范围不宜规定过大。通常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随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才有必要赋予其单独的探望权。
  据此,二审稿将“隔代探望权”条款修改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其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可以参照适用父母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记者:王姝 编辑:樊一婧

  校对:卢茜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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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不在 发表于: 2018-3-12 16:08:02|只看该作者

王超英:民法典计划下半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源自:看看新闻KNEWS
原文标题:王超英:民法典各分编编纂工作正有序开展

  今天(3月12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王胜明、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乌日图、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吴恒、环资委委员吕彩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超英、副主任许安标就“人大立法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中央电视台记者提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民法典编纂两步走的工作思路,先制定民法总则,再编纂各分编,争取到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现在已经是2018年了,各分编的编纂工作进展如何?难度最大的会是哪一分编?今年哪一分编会最先提交常委为审议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超英表示,编撰民法典是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制定的任务,现在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正在有序开展。民法典分编的编纂不是简单的汇编,目前的分编有物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计划今年下半年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下一步进行分阶段审议,2020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王超英说,对于哪一部编纂难度更大,大概不会有这样的问题存在,每一分编都有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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