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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翔 发表于: 2015-10-23 12:32:35|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少数民族浅议全面依法治国与云南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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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中国网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这个战略布局,既有战略目标,也有战略举措,每一个“全面”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习近平在论述四者之间的关系时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201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提出“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增强各族群众法律意识”,并强调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各族群众自觉按法律办事,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牢固。这一重大论断,精辟总结了我国多年以来民族工作的成功经验,为民族工作领域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提供了基本遵循。

一、全面依法治国是云南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重要保障
  云南地处边疆、多民族聚居、欠发达的云南省,是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一个缩影,也是中国“多元一体”民族关系的典型。新中国成立60多年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云南立足本省省情,深入探索具有中国特色、云南特点的民族工作路子,不断夯实民族团结进步的政治基础、物质基础、思想基础、社会基础和法制基础,创新推进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事业,充分体现了“多元一体”格局下的云南各民族相互包容、互助支持和共同发展进步。
  2015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云南考察时指出,“云南是全国民族工作任务最重的省份之一”;“云南民族关系亲密融洽,云南民族工作成绩突出,这是云南最可宝贵的财富”;“2011年9月9日,我对云南民族工作作出了‘为把云南建设成我国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的示范区不懈奋斗’的批示。这仍然是云南民族工作的总任务”。再次明确要求云南“努力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并对“着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具体部署。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各族人民的深切关怀,对云南民族工作的肯定、鼓励和殷切希望。
  云南是一个多民族的边疆省份,少数民族人口1564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33.4%;有8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共78个县市,国土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70.2%;有56个民族成份、25个世居少数民族、15个特有民族、16个跨境民族、8个人口较少民族。是全国世居少数民族最多、特有民族最多、跨境民族最多、民族自治地方最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最多的省份。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是总书记交给云南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大局的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凝聚了云南4700万各族人民共同的期盼。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律是现代社会的主要治理方式,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经过60多年的不懈努力,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宪法有关规定为根本、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近年来,云南加快民族立法和修改完善工作,制定出台了《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云南省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条例》,发布《清真食品认证通则》地方标准。迪庆藏族自治州在全国率先颁布实施了《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目前,云南共制定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等193件地方性法规规章,不断筑牢了民族团结的制度基础,用法律规范和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族关系。云南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得到了很大发展,社会和谐,民族团结,云南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相比,我省民族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民族区域自治法在部分领域还缺乏配套的、细则性的部门规章、地方自治条例等规范性文件;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呈现易发、高发趋势,对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族地区部分群众法制意识不强,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问题有不少是由于群众不懂法或者不守法酿成的;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民族工作体
  制机制还不够完善;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民族工作的办法还不够有效;对各族群众 和各部门在民族工作实践中创造的经验总结宣传不够;城市民族工作还有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研究解决;民族工作部门的条件还需进一步改善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新时期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进步进范区建设。

二、以全面依法治国为保障,全面推进云南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
  民族团结是发展进步的基石。千百年来,我国各族人民唇齿相依,休戚与共,逐渐形成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新中国成立后,正是凭借着牢固的民族团结,彻底结束了旧中国四分五裂的局面,使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生命力空前增强,各民族共同搭建起美好安康的幸福大厦。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共同生活在这块古老土地上的兄弟民族,什么时候团结一致,什么时候就众志成城、兴旺发达;什么时候不团结,什么时候就一盘散沙、任人欺凌。这是历史的结论,也是现实的召唤。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就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为此,建设云南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必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用法治精神引领、用法治思维谋划、用法治方式实施和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和改进立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强化监督检查,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不断开创民族工作法治化的崭新局面。
  (一)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增强各族群众法律意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提出“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各族群众自觉按法律办事,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牢固。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问题,有不少是由于群众不懂法或者不守法酿成的。这些矛盾和问题,虽然带着‘民族’字样,但不都是民族问题。要增强各族群众法律意识,懂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强化民族区域自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增强各族干部群众自觉遵守民族法律、法规的意识,强化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
  在处理和解决民族问题上,要引导各族群众知法、守法、用法、护法,让法律成为各族群众共同的行为底线。
  (二)加强民族工作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完备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以问题为导向,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加强对重大问题的调研,切实做好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法治保障。当前,重点是要坚持宪法确立的有关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框架,建立健全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具体规定,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建立完备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把法治贯彻到民族工作的每一个领域和环节。积极推动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推动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制定或修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依照本地实际,对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变通规定;积极参与有关法律法规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条款的研究制定工作。加强顶层设计,制定好民族法治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民族自治地方行政体制改革、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清真食品管理、散居和城市地区民族事务治理等需要通过法律进一步规范的,都要确立合适的法律形式。
  (三)坚持严格执法,建立高效的民族法治实施体系。从国家层面来说,要坚持依法治国,履行好国家机关法定权利义务,既要在法律框架内保障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又要依法制定和落实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政策措施。从民族自治地方层面来说,要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该地方的遵守和执行,坚持依法治理地方事务,在贯彻国家统一政令的前提下依法行使自治权。各地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依法决策机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法律顾问制度,同时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正常宗教信仰要予以尊重,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感情和心理,积极争取各族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坚持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律为准绳,决不搞法外的从宽从严,法律规定什么权益就保障什么权益,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对于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的违法犯罪分子,不论什么民族、信仰哪种宗教,都要坚决依法打击。
  (四)强化监督检查,建立严密的民族法治监督体系。开展好监督检查,是确保民族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重要一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抓住各族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不断扩大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和对象的覆盖面,注重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务求实效。当前,要以执法部门、窗口行业、网络网站为重点,加大对民族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不断加强民族关系监测、预警、评估,发现问题要做到快速反应,立即督查,及时处理,将问题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严防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规范工作程序,创新方式方法,建立各部门各方面协调配合、自查与督查相结合、重在平时抓好平常的长效机制,确保各项法律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五)完善体制机制,形成有力的民族法治保障体系。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全民普法是一项长期、基础性工作,要制定好民族法治宣传教育发展规划,广泛深入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和国家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帮助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法制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懂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加快边疆地区、民族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举办各类培训班,提高各族干部职工依法行政、依规办事的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民族地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能不能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发挥民族地区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的法治观念、法治为民意识,提高办事能力。加强涉外法律工作,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等犯罪行为。

§ 参考文献
  1.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
  2.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2014年9月;
  3.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2015年1月;
  4.《云南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情况》,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15年3月;
  5.《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实施意见》,2015年7月15日;
  6.《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金炳镐,中央电大出版社,2012年8月1日;
  7.《民族政策与民族立法的关系》,文晓波、郎维伟,《人民论坛》,201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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