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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新闻重庆高院出台意见,为长江十年禁渔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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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重庆发布
原文标题:重庆高院出台意见,为长江十年禁渔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为依法惩治破坏
  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的
  各类违法犯罪
  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
  和水域生态环境安全
  保障长江十年禁渔顺利有序开展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长江十年禁渔
  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有哪些重点内容?
  一起来看
  ↓↓↓
奉节长江两岸生态景观林。市林业局供图
  意见指出,要严厉惩治非法捕捞等相关犯罪。切实发挥刑事审判惩戒、震慑、预防功能,加大对危害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犯罪的刑事制裁力度,依法严惩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渔获物交易、破坏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等犯罪行为。
  准确把握当前长江生态环境整体状况、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特征以及长江流域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犯罪规律,在充分开展类型化研究的基础上统一全市非法捕捞刑事案件的裁判标准,推进量刑规范化,实现对非法捕捞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
  坚持生态环境系统保护理念,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砂等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破坏水生生物栖息地和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渎职等其他犯罪行为。
广阳岛美景。张坤琨 摄
  同时,要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审理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行政案件,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全面、及时、依法履行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监管职责。
  妥善审理因行政机关收缴销毁处置船舶、渔具等作案工具、查处制销禁用渔具、打击渔获物非法交易利用等引发的行政案件,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斩断非法捕捞、运输、销售、餐饮等地下产业链和利益链。
  及时高效审查、执行涉及长江十年禁渔的行政非诉案件,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给予充分的司法保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妥善公正处理退捕渔民转产安置和生计保障过程中产生的行政纠纷,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保障退捕渔民民生权益。
俯瞰重庆两江四岸。张坤琨 摄
  此外,意见还指出,要全面追究生态环境损害法律责任。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全方位追究生态环境修复和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
  保障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依法审理涉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和非法捕捞刑事案件附带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
  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及时审查行政机关作为赔偿权利人就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妥善审理有关诉讼案件。
  积极探索国家所有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自然资源资产价值减损的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依法保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索赔权。
意见指出,还要建立跨区域协调联动机制。遵循流域的同一性,破除区域限制,克服地方保护,在长江上游统筹推动一体化保护。
  立足长江上游生态环境整体状况,依托长江上游四省市高级法院环境司法协作机制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环境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开展全方位、多形式、多层次的工作协作,进一步拓展司法协作的广度和深度。
  构建与长江上游生物多样性高水平保护相适应的区域联动机制,强化管辖协商、执行事务协作和生态修复协调联动,聚焦长江上游非法捕捞等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推动形成协同共治的环境司法保护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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