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蜀网

 找回密码
 免费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同板块主题的 前一篇 同板块主题的 后一篇
开启左侧
查看: 2568|回复: 1
1# 贡嘎山
跳转到指定楼层
 蜀虎 发表于: 2005-12-30 00:39:17|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西学有限政府:洛克政治思想的精髓

 [复制链接]
有限政府:洛克政治思想的精髓
⊙ 作者:张怀民 朱磊
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0)

  [摘要]洛克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著名的政治思想家,他的政治观点集中体现在其传世名著《政府论》一书中。本文通过对其自然权利理论、社会契约理论和分权制衡理论的分析,认为有限政府是洛克政治思想的精髓所在。
  [关键词]洛克 自然权利 社会契约 分权 有限政府

一 自然权利:政府权利的外延限制
  洛克在进行论证之前,首先假设了一个自然状态即对前或非国家状态中人们处在什么状态下,人们是如何生活的。洛克对此的回答是,在国家产生以前,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中,所有人依本性行事,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一切权利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自然状态又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人人都受自然法(即理性)的支配。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是上帝的存在、上帝的法律,它天然合理,“教导着全人类”。[1]在自然状态中,人人享有自然权利。至于自然权利,洛克认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自然中有自然法,权利来自这种自然本性、自然法。自然本性又是人之作为人的基本规定,所以,凭借自然或本性或自然法而享有。自然或本性或自然法规定人应该享有什么,人之作为人就应该享有什么。既然个人权利出自本性,来自自然或自然法,所以是与生俱来的。每个人都是自己自然权利的保护者,此外并没有更多的公共权威来做个人之间纠纷的仲裁。
  关于生命权,洛克指出,“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命权,因而可以享有肉食和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的以维持他们的生存的其他物品”,[2]“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约或通过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或置身于别人的绝对的任意的权力之下,任其夺去生命。”[3]关于自由权,洛克认为,“人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到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之下”,[4]关于财产权,洛克指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5]可以说,在洛克所讲的自然权利中,财产权居于核心的地位。在他看来,财产是合乎“人性”的,也是合乎自然法的。人们在自然状态中就有了财产,财产既然是生命延续的必要手段,保护财产也就合乎自然法,合乎人的理性。
  综上可知,洛克明确主张生命、自由、平等和财产是个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谁被侵犯了这些天赋之权,谁就有权自卫和反抗。“谁使人流血,亦必使流血”,[6]这里自卫和反抗被提到突出的位置,那么我们很容易推导出的结论是个人权利是一种天然的规定,它先于国家权力。国家之于个人只具工具性功用,是手段而非目的。这就意味着作为手段的国家不得随意渗透侵害个人的自然权利。一如洛克所言,“人民应该是裁判者”。由此可见,洛克试图确立这样一个信念:没有人有神授的统治他人的权威,唯一的权威是每个人对自己的统治。不难看出,对个人自然权利的保护,构成了近代资产阶级政府权能观念与制度框架的基本原则。政府权力的外延受到个人天赋的权利的限制。而这种对于个人权利优越性、绝对性的承认,一旦转化为一种制度精神、一种习惯,并为全体社会成员所认同,那么就会对政府权力形成持久的道德约束力,起着对其肆意扩张的屏障限制功能。

二 社会契约:政府权力的理论基础
  如上所述,洛克指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享有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然而这种自然状态却是有缺陷的,其最终结果必然导致人们的生命、自由、财产权实际上得不到保障。于是有理性的人们便以同意或默许的方式让渡部分权利缔结契约,组成政治社会,目的是“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7]洛克反复强调人们订立契约时,放弃给国家的全部权力,“只是自然法所给予他的那种保护自己和其余人类的权力”。“他们在自然状态中并不能使自己受制于另一个人的专断权力,也不享有支配另一个人的自由、财产权力,因此,也不可能把专断的权力让渡给国家”。[8]人们是根据自然权利且拥有自然权利而进入政治社会的。由个人权利提升的政治权力,本质上是一种自由或权利的置换。
  在洛克看来,政府的起源只能是契约,而非其他。洛克认为人们缔结契约建立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类的利益,特别是保障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些神圣的自然权利,而不是放弃一切权利。人们放弃的只是两种权利即承当自然法执行人的权利和要求罪犯赔偿损害的权利。洛克认为,人们之所以愿意放弃那两种权利,组成政治共同体就是为了让拥有权力的政治共同体来保障人们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权。包括国王在内的任何人都不能游离于社会契约的范围之外,都必须遵守社会契约的规定,遵守和执行法律。人们进入到政治社会后,自然权利是作为终极目标加以保护的。政府存在的目的仅仅在于工具性的价值,即消极地维护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确保政治社会中的个人积极而安全地享受自然权利。“政府的权力在最大范围内,以社会的公众福利为限”。[9]政府权力目的的公益性决定了政府运用目的与手段的有限性。洛克的伟大之处就在于他从根本上否定了君权神授论,把国家和政府的起源从天国移向了人间,他从经验和理性中而不是从神学中引申出政府的自身规律。
  很显然,根据契约在政治社会中,人们让渡部分权利而使国家权力诞生,国家权力从个人权利中分化出来,因此,对国家权力而言,个人权利是一种基础,一种本源。只有保障权利的权力才是合法的。洛克眼中的社会契约其实是一种主权的代理,人民以自愿的协议赋予政府政治权力,政府本身也要受到契约的约束,这样的政府便是代议制民主政府。但问题在于若政府违背契约而滥用权力致使人民的自然权利得不到保障,对此,洛克给出了明确的回答:人民则可以凭主权收回让渡的权力,推翻它重新建立政府。“安全和保障是原先建立公民社会的目标,也是他们参加公民社会的目标”[10]。洛克认为,革命固然意味着危险,但更大的危险是其反面,即遭受奴役。在他看来,权利与权力相互分离将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由之路。对个人权利的侵害是导致政府解体的原因之一。

三 分权制衡:政府权力运作的制度屏障
  人们订立契约建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自然权利,那么,当政治社会组成后,人们对自己的政府是否可以完全放心了呢?在洛克看来,不是这样的。国家权力既是个人权利的保护神,又是最危险的侵害者。洛克本人把权力视为一种必要的恶,所以他主张必须对权力加以限制。他说:“统治者在野心和奢侈的怂恿下,想要保持和扩大权力,不去做人们当初授权给时要他办的事情……,他们把权力交托给另一个人,目的是让他为自己谋福利,而现在却发觉自己受到侵害了。”[11]因此洛克提出政府不仅应当实行分权制度,而且也应当采取制衡原则,而把权力都集中到同一个机构,在洛克看来恰恰是暴君政府的定义。
  基于对政府权力的不信任和深深的“忧郁情结”,洛克主张把国家权力分成三部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其中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这种最高权力来自人民的让渡,代表民意。洛克说“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的确是公正和根本的原则”,[12]立法权以公众福利为限,除了保护公民利益外没有其他目的。另外立法权不能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而是必须以颁布过的法律以及有资格的法官来执行。立法者本人也不能违犯法律和公众意志,否则,他就没有要人服从的权利。执行权是一种“经常存在的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13]的权力;对外权是指“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物的权力”,[14]洛克认为,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立的”,这在“一切有节制的君主国家和组织良好的政府中都是如此”[15]反之,如果权力同时属于一个机关或一些人,就会给这些人造成方便条件,使他有可能攫取权力,从而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16]在他看来,集权不仅会导致权力走向任意和专断,而且会使权力走向腐败和暴虐。而对付集权腐败的最佳办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17]
  应当注意,在三种权力中,洛克始终强调立法权是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是辅助性的,隶属于立法权,但立法权受到执行权的牵制。洛克深信,召集和解散立法机关的权力属于执行机关,立法机关的选举也由执行机关主持。但立法机关却在“他们认为有必要时,仍有权力收回和处罚任何违法的不良行政”[18]这样一来,就把权力通过相互渗透而达到互相制衡和效能,不致走上暴政和专断,从而使权力处于一种可控状态之中。洛克正是通过制度安排来规约政府权能的运作方式,实现了个人、社会与政府之间权能关系的对立统一。洛克的分权制衡理论经孟德斯鸠的补充哺育了一代著名的思想家和政治家。而他本人政治思想的精髓──有限政府则为宪政理论的成熟筑下了一块坚实的阵地。

注释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等。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第6,18,80,59,77,9,59,83,86,93,70,98,90,90,98,89,95,91页

附作者简介
  张怀民,男,1955年7月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现任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院研工部主任,教授,硕士生导师,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硕士点第一学术梯队带头人。研究方向为西方哲学史、传统文化与现代社会行为之间的关系及影响。
  朱磊,男,1978年8月出生,河南南阳人,武汉理工大学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党建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
『 巴蜀网 』提醒,在使用本论坛之前您必须仔细阅读并同意下列条款:
  1.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守您在会员注册时已同意的《『 巴蜀网 』管理办法》;
  2.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
  3. 本帖子由 蜀虎 发表,享有版权和著作权(转帖除外),如需转载或引用本帖子中的图片和文字等内容时,必须事前征得 蜀虎 的书面同意;
  4. 本帖子由 蜀虎 发表,仅代表用户本人所为和观点,与『 巴蜀网 』的立场无关,蜀虎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5. 本帖子由 蜀虎 发表,帖子内容(可能)转载自其它媒体,但并不代表『 巴蜀网 』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6. 本帖子由 蜀虎 发表,如违规、或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举报,本论坛将及时删除并致歉。
  7. 『 巴蜀网 』管理员和版主有权不事先通知发帖者而删除其所发的帖子。
暂无内容 开“小差”的老兵[特别报道]
2# 四姑娘山
 禹石 发表于: 2006-1-1 13:56:14|只看该作者
▲温馨提示:图片的宽度最好1800 像素,目前最佳显示是 900 像素,请勿小于 900 像素▲
对头,这样的文章,才叫学术。有理有据,而不是咬牙切齿。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 2002-2024, 蜀ICP备12031014号, Powered by 5Panda
GMT+8, 2024-5-16 08:10, Processed in 0.187200 second(s), 11 queries, Gzip On, MemCache On
同板块主题的 后一篇 !last_threa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