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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彭 发表于: 2015-12-16 16:58:31|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西羌文化》西夏“节亲”小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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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节亲小考

胡若飞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散落在西夏《律令》“节亲”的上下互文,考议了“节亲”包含的较多内容与其适用的范围,从而对“节亲”法律概念的多重性及在西夏《律令》涉及的主要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西夏、律令、亲属




应该理清西夏《改旧鼎新律令》[1]。近二十年来因汉语译注、沿用有关“节亲”的法律概念,以下简称《律令》。知道目前,国内对此专文的探讨还为数很少,“节亲”作为亲属称谓笔者初步统计在《律令》现存各卷门中出现次数超过五十以上。可见“节亲”是《律令》广泛应用的法律概念,需要及时引起学界的进一步关注。《律令》本身巨大的史料价值对“节亲”的专题探讨仍然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本文主要依据《律令》上下互文及相关汉、夏史料整理如下。
(一)

1.《律令·番人叛逃门》:“所遣节亲人大职位者”,“节亲人等任职位”,《律令·抄分合除籍门》:“一诸人犯逆罪,节亲当连坐以外”;《律令·逃人门》:“一节亲亲戚至五服为逃人”;《律令·举虚实门》:“节亲亲戚”;“节亲”一节亲亲戚”,“盗人之节亲”,这里“节亲”泛指亲属关系。
“节亲”自然分为节上、节下。《律令·节上下对他人等互卖门》:“一节下人”,“一节上人”,“一节上亲略卖节下亲时”,“一前述节上人略卖节下亲者”;《律令·烧杀伤门》:“一节上人与节下人等相互因口角争斗动手,致节下人死者”,“节上人殴打争斗而杀时”;《律令·行狱仗门》:“以上丧服之节上下自相隐匿”;《律令·许举不许举门》:“节下举节上中九个月以上丧服时推问承罪”;《律令·卷十九》(门名失):“服者是节上,则当减二等,是节下则当减一等”,这里节上、节下泛指长辈与小辈的亲属关系。
《律令·节上下对他人等互卖门》:“略卖丧服以内节上亲者,一律造意当绞杀,从犯徙
十二年”,这里丧服以内“节亲”者,指五服从斩衰①、齐衰②到大功的长辈亲属。
《律令·行非礼门》:“节内亲戚中行淫乱之罪”,这里“节内亲戚”指宗亲五服的亲属关系,再次显明“节亲”法律概念的多重性。
2.《律令·军人使亲礼门》:“一国中诸人转送筵礼、亲戚礼物法:殿上坐节亲主、宰相等三十缗,诸节亲主、次、中等臣僚二十缗。”
《律令·敕禁门》:“一节亲主、诸大小官僚、僧人、道士等一律敕禁穿戴鸟足黄汉语石黄、鸟足赤汉语石红、杏黄汉语杏黄”,“一全国内诸人鎏金、绣金等朝廷杂物以外,一人许节亲主、夫人、女、媳、宰相本人、夫人,及经略、内宫骑马、妻子等穿,不允许外人穿。”
《律令·为婚门》:“一等殿上坐节亲主、宰相等以自共与其下人等为婚者,予价一律至三百种以内,其中骆驼、马、衣服外,金豹虎皮等勿超过五十种。一等节亲主以下臣僚等以自共与诸民庶为婚,嫁女索妇时,一律予价二百种以内,其中骆驼、马、衣服外,金豹虎皮等勿超过百种。”
《律令·贪奏无回文门》:“一节亲、宰相、臣僚、大人等”,位于宰相前的“节亲”,此门凡四见。
《律令·行狱仗门》:“一节亲、宰相、诸司大人、承旨、大小臣僚、行监、溜首领。”
《律令·失典藏门》:“一等节亲、宰相等,一番不来罚五缗。”
《律令·持符铁箭显贵等失门》:“一等节亲、宰相、大小臣僚、待命者及童子其他诸人等。
《律令·渠水门》:“一沿渠干察水应派渠头者,节亲、议判、大小臣僚、租户家主、诸寺庙所属及官农主等水□户渠破水断,寺庙损失及庸草、笨工等一并计价。
一节亲、宰相、及其他有未富贵人等若殴打渠头。”
《律令·物离库门》:“若铺小监及节亲、宰相诸大人及他人等倚势强行。”
位于宰相之前的“节亲”在西夏《律令》中有可称为““节亲主”,据《律令·为婚门》“节亲主”分等级,大的“节亲主”位尊于宰相,可能拥有西夏皇室赐封的爵位,而宰相的实职权力,则高于“节亲主”,“节亲主”应为西夏皇室的亲王。
3.《律令·番人叛逃门》:“此外节亲子、兄弟不应入连坐中,若已逃过敌界之节亲、父兄弟”,这里“节亲”专指家庭成员。
《律令·许举不许举门》:“ 同居中节亲亲戚至丧服未至丧服”,同居“节亲”指以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住的家属,应为一户的家庭成员,只有家庭成员之间才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同居家庭成员的财产称为“同居共财”或云“大功共财”,是中国古代家庭财产所有制的一项普遍原则,不管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还是“可移徙”之动产,皆属于同居亲属共有。
《律令·罪责不同门》:“诸人父母不情愿,不许强以谓我分居令食,若违律时徙一年。父母情愿,则罪勿治。” [2]
“同居共财”的管理权统授尊长,直系尊长可对家产作专擅之处分。西夏《律令》有关连坐的规定中,很多以家庭成员触犯法律时,其他家庭成员之间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据。
4.西夏《律令》计算亲属关系的远近还运用了“节数”法来确定,“节亲”之“节”同时还具有表示由亲到疏、平行递减的含义,即旁杀。属于旁杀的亲属范围出现在大功、小功、缌麻服丧期。(大功)西夏《律令·节亲门》:“己身对一节伯叔、姨、伯叔子、兄弟及其在家之姐妹”;(小功):“对己身之曾祖父母”、二节伯叔、姨、姑”,“二节伯叔子、兄弟、姐妹”;(缌麻):“己身对高祖父母、三节伯叔及姑,曾祖之姐妹、兄弟及其妻子,三节伯叔子、兄弟、姐妹。” ④
亲属关系中称谓表达烦琐往往给司法实践带来不便,西夏《律令》用一、二、三节划分亲属远近关系,简单明了,其合理的成分有一定启发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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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姑娘山
 楼主|小彭 发表于: 2015-12-16 16:59:41|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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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西夏“节亲”,如前所引已有节上、节下、节内、节外、同节之别,那么计算“亲节”的基点在哪里?西夏《律令》直接给出了答案。《律令·抄分合除籍门》:“为正军者,可遣同性五服最亲者为继。”
五服指的是五种丧服,在中国古代社会以丧服来表示亲属之间血缘关系远近以及尊卑关系,以及关系远近。五服治罪的本质在于维护家族的等级制。在《晋律》中第一次将五服制罪即“服制”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从此确立了后世的法定亲属等级制度。
五服以父系为重,从己身开始,其亲属范围自高祖以下到玄孙的九个世代,包括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为有服亲属,死为服丧。在宗法制度下,冠、婚、丧诸礼均极隆重,而三礼之中,惟有丧礼涉及到全部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到了六世亲属便无服亲了。故《礼记大传》云:“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 [4] 2.分析西夏《律令》散布的“节亲”时,与之密切联系的 “节亲主”无疑是一个独特,且有必要重视的亲属概念。《律令·互殴打争斗门》:“一诸人殴打节亲主中,殴打已至一种丧服者”,《律令·罪则不同门》:“一节亲主犯种种最时,除谋逆、失孝德礼、背叛、杀伤父母等依法判断外”。
西夏《律令》已经确立了长子、长孙的嫡庶之分,在诸子中嫡亲长子享有继承家产和管理家产的优先权,在诸子不同份额的家产继承、分配中体现出优势的等级地位。可以初步确定西夏的家庭是以父权、家长负责制组成的,这种嫡亲长制类型的家庭户主可能就是“节亲主”。
西夏《律令》减免量刑的规定适用与“节亲主”,《律令·罪则不同门》:“一节亲主犯罪时,减免之法当明之。其中应受大仗者当受细仗,应受七仗者笞三十。八仗笞四十,十仗笞五十,十三仗笞六十,应受十五仗者笞七十,十七仗笞八十,二十仗笞一百。”“节亲主”判处服劳役刑,可依边等法赎免。“若属不应赎及无力赎等,则节亲主提点局分当于房舍周围设一周拘管之。应派遣时当派,当阻其门”。“节亲主”罪犯允许回到自家住处,提点分派遣人员限定其活动范围,监外执行,这条律文似乎残留了西夏党项羌族传统法的痕迹。
2.唐律户婚律禁止官员娶下属之女,禁止良贱为婚,而西夏《律令·为婚门》则不在禁例;亲属长犯幼同样的罪节,西夏《律令·互殴打争斗门》处罚节上亲明显重于唐律,说明西夏《律令》中的妇女儿童的受保护的法律权益要优于中原王朝。
《圣立义海》是西夏人撰写的一部百科词典,初版时间不详,现存为西夏乾佑十三年(公元1182年)重印本。《圣立义海·恶妻名义》:“贱妻畏娘舅”; “而贱妇私亲惟怕娘舅”。 [5]
虽然父系制早已建立,但羌族母系制的残痕历史悠久。“党母族,贵妇人”,即指今川西北岷江上游古羌族居住区的的风俗。[6]
依据《礼记》“大功以上谓之亲,小功以下谓之疏”,我们可以拟列西夏《律令》“节亲主”家属同住一户的关系,右边同一亲等的“母族”为参考。
(本宗)祖父 祖母          (母族)舅祖父、
父亲 母亲                  舅父
(长子)己身 妻子                   表兄弟
“节亲主”的族亲、姻亲两族同住一个区域,长子设为己身,己身家属包括妻、儿、儿媳、未出嫁女儿。舅权(舅父、舅祖父)对应于父亲、祖父两栏,那么此简表的“节亲主”就是父亲,可反证本宗“节亲主”家庭标准类型为三世同堂。己身栏平节包括同住诸弟、在家姐妹。“节亲主”的继承由下往上逐级递进同时,必须以两世舅权为参考。反之,设表兄弟为己身,舅门三世也是“节亲主”家庭。
“节亲”在西夏《律令》资料中分为宗亲族、姻亲族两大类,《律令·节亲门》:“一族、姻二种亲节,依上下服五种丧法”。
西夏家庭亲属关系中舅权仍延续着潜在的积极作用,足以使所谓的“恶妻贱妇”畏惧。对已确立的父权制的西夏家庭起到相当的制衡作用。父权、舅权彼此在同一地域密切的亲属关系中渗透,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在家庭中的基本权益,有利于防止包括“节亲主”家庭在内的父权极端化。
3.西夏至少在天盛时期以前全境范围的人口普查、户籍编册已经完善。《律令·纳领谷派遣小监门》:“各租户家主由管事者以就近结合,十户遣一小甲、五小甲遣一小监等胜任人,二小监遣一农迁溜,当于附近下臣、官吏、独诱、正军、辅主之胜任、空闲者遣之”。
这就为探讨西夏“节亲”提供了另一个重要的观察角度。
“节亲主”家庭在西夏基层的编甲制度里,如果是拥有土地的农户,“节亲主”的家庭户口及适龄从军成丁、土地、牲畜等基本情况必须登录官府的分类籍帐,而“节亲主”家庭应向西夏官府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是纳租税、选送成丁从军。
“节亲主”家庭属于家庭同住成员较多的“大户”类型,“节亲主”承担的家庭、社会责任较多,西夏《律令》维护“节亲主”在家庭的主导地位,罪及轻刑的“节亲主”,官府依据《律令》在刑罚具体执行方面也会得到从轻减免,同时“节亲主”也负有同住家庭成员违法的连带责任。
4.现存西夏户籍文书的第一手史料十分稀缺,仅以黑水城西夏户籍史料为例,西夏农户以小家庭为主,28户中三世同堂的主干家庭只有1户。同住的一家,在西夏《律令》里一对夫妻上可以有曾祖父、祖父母、父母、未出嫁的姑;平辈可以有未分居的诸弟、未出嫁姐妹;下可以有儿子、儿媳、未出嫁女、孙子、孙女等,当然这些亲属齐全的家庭几乎是不存在的。一般的家庭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但西夏户籍史料的缺环仍不足以推翻西夏《律令》有关主干家庭亲属关系的理论设定,更多的西夏户籍史料的发现和研究很值得期待。[7]
西夏的编甲制度源自于北宋变法后实行的保甲法,然而,两者也有区别。北宋保甲法以住户中最富有者担任,西夏编甲制度以住户中“节亲主”担任,侧重于嫡亲长在家庭、亲族中等级的权威性,伦常色彩更显浓厚。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十二月乙丑.中书言:“[司农寺定畿县保甲条制],凡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心力者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乃选主户有行止材勇者为众所伏者二人为都、副保正”。显然,西夏以户数作为编甲的最小单位是基于北宋熙宁三年的史料,经过参考变通引入了西夏天盛年间的“改旧鼎新”《律令》。
从公元1070年距西夏天盛的最后一年公元1169年,西夏旧律、新律有关编甲制度史料在近百年间保持了高度的稳定性,也似乎说明了“节亲”史料的稳定性不仅限于西夏中期,而且可上推到西夏建国的前期。
结语
     “节亲”是西夏法律意义的重要概念,包含的内容较多,具有多重性,特别是在西夏《律令》“译注”表达模糊的地方,需要不断清理认识过程中的一些“疑碍”。鉴于长篇“译注”的难度,准确“译注”还是一个历史过程,也并非“译注”使用者有意挑剔。西夏立法者只有在明确的法律概念的基础上,才能制定出如此细致的西夏《律令》,才能进行法律分析,才能做出判断。厘清“节亲”的法律概念对于现今的西夏《律令》的研究也有进一步深化的积极意义。
注释
①西夏《律令》的亲属称谓似不及中原丰富,如西夏《律令·行非礼门》曾叔祖父、曾伯祖父称为“祖父之叔”、“祖父之伯”。
② “斩衰”,即守丧三年。如:子对父母、妻对夫、(失父)长孙对祖父、母服的丧。
③“齐衰”,即守丧一年。如:(父在)孙子为祖父母、夫为妻服的丧,出嫁女为父亲服的丧。
④“大功”,即守丧九个月。如:(己身)为堂兄弟、未婚堂姐妹、出嫁的姑姑、姐妹、侄女服的丧。
⑤“平行递减”,即旁杀。如:为兄弟服“齐衰”一年,为一节伯叔子服“大功”九个月,为二节伯叔子服“小功”五个月,为三节伯叔子服“缌麻”三个月。
参考文献:
[1] 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 邵方.西夏家庭研究[J].西北民族研究.2001(4).
[3] 邵方.西夏服制与亲属等级制度研究[J].法学评论.2004(3)
[4] 孙希旦著.礼记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1989.
[5] 克恰诺夫.李范文.罗矛昆译注.圣立义海研究. [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95.
[6] [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 [M].南京:凤凰出版社.2010.
[7] 史金波.西夏户籍初探[J].民族研究.2004.(5)
[8] [宋]扬仲良撰.通鉴长编记事本末.李之亮点校.[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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