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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翔 发表于: 2016-1-17 00:45:01|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少数民族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传承及传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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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西北民族研究》  : 祁庆富
  当前在非物质遗产保护热潮中,“传承”是核心,是灵魂。传承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与现实紧密相关的实践问题。正确理解传承语义及内涵,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及保护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深刻认识、理解传承,深入研究传承,是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所在。
  一、关于“传承”概念
  在当前非物质遗产保护热潮中,“传承”是个使用频率最高的一个语词。正确理解传承语义及内涵,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及保护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传承”与“文化”密不可分,进入互联网搜索“文化传承”,有141万条之多,可见“传承”已成为社会时尚用语。然而,在汉语词库中,“传承”不是古语,而是个新词。对于“传”和“承”,中国人理解并不陌生。古时,“传”多用于知识的传授,《论语· 学而》:“传不习乎。”《汉书》八八《儒林传序》:“及秦禁学,《易》为筮卜之书,独不禁,故受者不绝。”“承”有接续、继承之义,《诗· 小雅· 天保》:“如松柏之茂,无不尔或承。”然而,在古代汉语中,“传”和“承”分离,并没形成一个固定语词。因而,至今在《辞海》、《辞源》、《汉语大词典》等大型语词工具书中,找不见“传承”一词。这表明在汉语中,“传承”还是语词中新秀,只有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现代汉语词典》有简短的“传承”词条:“传授和继承:木雕艺术经历代传承,至今已有千年的历史。”在东方汉字文化圈,“传承”是日本语中较早出现的一个现代汉字词,在普通辞书不难查到。《日语大辞典》释义:“口传,口头相传,世代相传”。1日语中的“传承”源出于民俗学关于传说的研究,民间传承就是民间传说的同义语。日本民俗学奠基人柳田国男的《传说》一书中,就使用了“传承”、“传承者”概念。2“口头传承”就是民间传说。3日本编纂出版的《世界大百科事典》有“传承”条目:一般而言,指一定团体传承文化遗产的行为及其传承的事物。此时传承与传统有诸多相似的关联。在民间也有重视没有文字和记录的传承下来的事项,因而传承被视为民俗学研究对象。4日语中,“传承”语词的由来与民俗学学科的形成与发展分不开。在东邻韩国,作为汉字词,传承也是常见的现代语词,指继承传统,与英文inheri tance对应。5传承一词在民俗学中出现频率最高,“传承性”被看作是民俗的最重要的一个特征。6在中国,传承一词出现较晚,也是首先运用于民俗学研究中。民俗学家乌丙安在《中国民俗学》中将传承性看作是民俗的重要特征,他说:传承性是民俗发展过程中显示出的具有运动规律性的特征。这个特征对民俗事象的存在和发展来说,应当说是一个主要特征,它具有普遍性。民俗,是世代相传的一种文化现象,因此,在发展过程中有相对稳定性。好的习俗以其合理性赢得广泛的承认,代代相传,不断地继承下来;恶习陋俗也往往以其因袭保守的习惯势力传之后世,这种传袭与继承酌活动特点正是民俗的传承性标志。7
  民俗学家张紫晨在《中国民俗与民俗学》一书中论述传承性是中国民俗一个特点,指出“传承性是指民俗在约定俗成之后,即人相袭,代相传,今俗袭古,古俗沿今,具有承袭性和相对稳定性。它往往反映着对历史上某种经济形式及其残余的依存性。”8他主编的《中外民俗学词典》释“传承文化”:又称传统文化。是指在一种文化类型:中保持并不断延伸的文化因素。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狭义上说,传承文化的核心传承,即指民俗,它包括物质民俗、精神民俗与语言民俗三个方面的传承。在文化进化的历史上,传承作为代代相传的文化元素,是经过选择并被赋予“传统”的地位与资格,通常受到人们的珍视,因此,一种传承常常是一种行为方式或标准,是人类群体的产物,用以加强群体的意识与团结。把传承与文化联系起来,便使传承获得了广义的意义。它不仅代表着传承着的事象本身,而且代表着一种文化过程,正象美国民俗学者P · 菲里普斯与G· 韦雷所说,传承“乃是一种主体的、大规模的时空文化的连续体,它限于指一种技术或整个文化中的持久形貌,它占有一段相当长的时间,以及一种在量上面不等,但在环境上却有其意义的空间。9传承是最先用于民俗学研究中的一个基本概念,指民间知识,特别是口承民俗文化的传授和继承。传承是民俗文化的基本特征。然而,文化传承现象绝不仅仅局限在民俗学范畴,而是传统文化的根本性特征。传承的本质就是文化的延续。因而也是人类学、民族学、考古学、社会学、文化学等学科研究中的重要概念。在文化人类学研究中,早就出现“文化素材传承”(transmission of cultural materials)用语,是指文化素材由过去到后来的流传,或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或从一个社会群体(或阶级)到另一个社会群体的流传。10“文化传承”概念在台湾学界使用的更普遍,有关“文化传承”的学术著作接踵而出。其“文化传承”,涵盖传统文化、宗教、精神、艺术、文学、民俗等“大文化视野”。台湾学者有一种看法,认为文化的传承演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指出從十九世纪中叶起,就有人类学、民族学学者对这一问题進行专门的研究。進化(evolution)论、播化论(diffusion) 和涵化论(acculturatio n)都是与文化传承密切相关的理论。11美国人类学家克里福德· 格尔兹(Clifford Geertz)在他的名著《文化的解释》中给出的文化定义是:总之,我所坚持的文化概念既不是多所指的,也不是模棱两可的,而是指从历史沿袭下来的体现于象征符号中的意义模式,是由象征符号体系表达的传承概念体系,人们以此达到沟通、延存和发展他们对生活的知识和态度。当然,“意义”、“象征”、“概念”这些词语急需得到阐明,这恰恰是加宽、扩充、拓展工作的着眼点。12把文化看作是“象征符号体系表达的传承概念体系”,是当代人类学、民族学流派中一种被广泛认同的观点,笔者在阐释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及价值结构时,特别论述了“文化传承的象征符号系统”。13
  近年国内出版了一些以“文化传承”为主题的著作。历史学中,主要是从传统文化的延续性展开。罗志田著《裂变中的传承:20世纪前期的中国文化与学术》引证作家与作品,系统地论述了中国文化历史的延续性、反传统倾向的传承及传统的负面整体化的内容。14于春松等编《文化传承与中国的未来》通过对“现代性”问题、“东亚认同”问题、“先进文化”之所指,以及中国传统文化中宗教价值观等问题的深入研究,对中国社会的转型进行探索。15“文化传承”也进入人类学、民族学视野,从文化变迁角度探讨“传统性”与“现代性”的关系,是关注的一个焦点。杨甫旺著《楚雄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以大量的田野调查资料基础,对楚雄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内容、方式、途径以及对策措施等进行梳理。16赵世林著《云南少数民族文化传承论纲》(Ageneralanalysison the nationalcultural transmission in Yunnan )从“理论”、“论证”、“开发”三个角度系统地探讨了云南少数民族文化传承。17最早运用于民间民俗文化的“传承”概念,现在已扩展到更广阔的多学科研究中,因而,对“传承”的认识,不应当局限于民间口头文化,而应当从更宏观的“大文化”视野拓宽、加深理解,特别是人类学、民族学的理解,即不仅充分注意到传承文化的“民间性”,还要重视其民族性、群体性以及传统性与现代性交织在一起的文化变迁性。“口头传承”无疑是个起点,但口头传承不是全部,它只是传统“文化传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需全面、深刻地理解“传承”,才能更好理解什么是非物质遗产,才能更好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二、“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
  论及“传承”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首先应当了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制定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件的过程。应当承认,“民间口头传承”是传承文化的重要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值得注意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文件,有一个从“口头和非物质”(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 到“非物质遗产”(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的提法的重要转变。1989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第25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特别指出“承认民间创作之传统形式的极端不稳定性,特别是口头传说之诸方面”的不稳定性,以及这些方面有可能消失的危险”。18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7年11月第29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一项关于建立一个国际鉴别的决议,这个决议称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遗产优秀作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委会第154 次会议指出,由于“口头遗产”和“非物质遗产”是不可分的,因此在以后的鉴别中,在“口头遗产”的后面加上“非物质”的限定。1998年11月教科文组织第155 届执行局会议上通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条例》,明确了“口头及非物质遗产”的定义。19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举行的第32届会议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规定“委员会应把在本公约生效前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的遗产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在本公约生效后,将不再宣布其它任何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20回顾这一过程,我们不难发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件中存在“口头遗产”—“口头和非物质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提法的重要转变。在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法的变化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强化“传承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中给出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定义是:各民族阶段性成果以及他们继承和发展的知识、能力和创造力,他们所创造的产品以及他们赖以繁衍生息的资源、空间和其他社会及自然层面;这种历史亮点使现存的群体感受到一种承继先辈的意识,并对确认文化身份以及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和创造力具有重要的意义。2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规定的“定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是唯其文化遗产组成福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工具、实物、手工艺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在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2很明显,后一个定义是前一个定义的继承和修正。前一个定义提到“继承和发展”、“承继先辈的意识”,但没有明确使用“传承”(transmission)来表述。《公约》的定义明确规定:“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transmitted from gene rat ion to generation)”。这里的中译文“世代相传”也就是“世代传承”。“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注意: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核心概念,指明“保护”的根本目的就是让有价值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持久地延续下去。让我们再看一下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03年初,文化部与财政部联合国家民委、中国文联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该工程制定了十六字保护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同时,规定的基本保护方式之一是“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传承机制,对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进行宣传、弘扬和振兴。”2005年3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和方针:工作目标: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工作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文件中,将“传承”规定在“工作目标”中。对于“工作指导方针”,采纳了“保护工程”的提法,但有一字重要改动,就是用“传承”替换“继承”。这一改动表明:经过几年的保护工作实践,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了认识上的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于物质遗产的“继承”,它是一种“活文化”,必须由人去延续,也就是“世代相传”。使用“传承”概念,鲜明地体现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文化”性,也恰切地表述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世代相传”的内涵。传承不是短时间行为,而是使有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地长期保护下去。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长远战略目标。7月初,国家文化部、江苏省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苏州论坛”和第二届中国昆曲国际学术研讨会在历史文化名城苏州召开,《新京报》发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靠“传承”》的新闻报道,文中引述:在昨日的论坛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朱兵表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国内存在着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提法。“狭义的概念只包括了民间文学和民间艺术这两大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长时间以来相关部门的保护工作也集中于这两类。但实际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很宽泛,更多的民族民间文化应该纳入保护的范围之内。”朱兵指出,《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分为五类,包括民间文学、民间艺术、传统节庆日、民间传统工艺技能以及传统知识和有关自然界的认识。朱兵称,这五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中国都是相当丰富的,尤其是民间传统工艺技能丰富但一直缺少关注。朱兵还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着巨大的差别。“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依赖特定的人群和特定的环境而存在的。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要保护其文化形态,更重要的是要对其进行`传承"。而缺少传承" 又是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较严重的问题。”23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因而,深刻认识、理解传承,深入研究传承,是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所在。
  三、传承人:非物质遗产保护的重点
  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历史上创造的文化的总和,而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中传承下来的最精华部分,是各民族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值得保护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传统文化可以变异、创新、重构,但文化遗产却只能保护其原形态,不能重新创造。在继承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可以重构新文化;但文化遗产消失后,不可再生。物质文化遗产如此,非物质文化更是如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这是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面临的濒危状况的基本估价。濒危是抢救与保护的前提语境。在我国,物质遗产主要是文物保护已建立起健全机制,但全面系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却是刚刚开始。
  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任务繁多,迫在眉睫的保护重点在哪里?我们现在关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称为“非物资”,但与“物”又密不可分。非物资文化遗产的本质不在于“物”与“非物”,而在于文化的“传承”,其核心是传承文化的人。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差异在于,前者传承过程不存在“传承人”,而后者的存在与传承离不开传承人。也就是说,传承人消失,原形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不复存在。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是传承人。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还只是约定俗成的一种说法,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定义界定。在民俗学、民间文学研究中,有人给出过“传承者”的解释:指通过常民的生活经验而具有丰富的传承知识的人。是否具备传承者资格,既不论其年龄,亦不看其有无学问,主要看其是否适于在民俗调查中回答调查者提出的问题。女性当中传承者型的人一般说来比男性中的要多。因为女性生活的世界狭窄,她们每每带有静观生活、留心细微之处的特性,于是在不自觉中具备了传承者的性格,能够比较客观地论人论事。传承者型多取决于个人的素质,但环境也起重要作用,如在趋于没落的旧式家族后代中就有不少很好的传承者。传承者的态度受其经历、家世、职业、信仰等左右。传承者依其掌握的传承知识和传承作品的数量与质量,而分成不同的等级。24这里的“传承者”就是“传承人”。这个定义,出发的角度局限在民俗学研究,强调传承人在民俗调查中回答调查者提出的问题时起到的作用,没有重视传承者对所掌握的知识的“传承”功能。最近,中国社会科学院网站登出刊载在《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上题为《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法律地位》(作者田文英谢勇)的文章,着重探讨了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概念。文章指出:到目前为止,法律和学术界就何谓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对其称谓多种多样,如“传统代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民间文学艺术的继承人”等。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概念之所以难以统一,是因为人们对于什么是民间文学艺术这个问题的理解还有许多争议。我国的著作权法提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但是并没有给出定义。该文作者提出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通晓本地区或民族的民间传统文化活动内涵、形式、组织规程;(2)熟练掌握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技艺;(3)大量掌握和保存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原始文献和其它实物、资料。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具有承继性、地域性、代表性、共存性等特征。文章特别论述了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法律地位的特殊性,探讨.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人的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权利及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权利的保护方式。25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但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不等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前者是个小概念,后者是个大概念。让我们看一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件中与传承人有关的几个提法:《申报书编写指南》“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保护”第1 项:──保护掌握民俗传统人员(Protection for the custodians of the traditio n)。《一国候选项目申报书标准范本》“管理”第2 项:──为技术技艺的拥有者(ThePractit ioner of the technical skill o r know-how )而采取的法律保护或其他保护。—为保证技术技艺的传承(t ransmi ssio n o f the skill o r know-how) 而采取的措施。“行动计划”第3项:──公认的传承人或相关群体(Practi tioners
  o f the technical skill or know-how or the communities concerned) 参与行动计划的详细说明。26从这些提法可以概括出“传承人”的几个要素:(1) 具有民俗传统;(2)掌握某项遗产的技术技艺;(3)具有公认性。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应是:在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人物。传承人受相关法律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件涉及“传承人”的内容大多出现在“保护”条款中。田文英、谢勇的文章从“法律地位”关注传承人,抓住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核心。没有法律的保障,就不可能有根本性的保护。因而,“传承人受相关法律保护”应是界定传承人必不可少的规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在关于“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条款中,特别强调: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保护传承人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的重要内容,各地已经制定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都有相关内容。不久以后将出台的全国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更应当有明确的传承人保护条款。保护传承人,是传承机制的一个方面。“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也就是培养“传习人”是传承机制的另一个方面。通过传承人的传授,习得、接受、掌握某项遗产的技术、技能,并有可能成为新的传承骨干的人,一般被称作“继承人”、“接班人”,可以统称为“传习人”。今天的“传习人”,有可能成为明天的“传承人”。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保护措施”条款中对“传承”加上“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transmission ,par ticularly thro ug h fo rmal and non fo rmal education)的说明,意味着“教育”是“传承机制”的重要手段。27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既重视“传承人”的抢救,又加强“传习人”的培养,才有可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下去。在我国已经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行动中,重点抢救与保护有影响了的传承人正在形成社会共识。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冯骥才呼吁:“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民间文化处于最濒危的现状有两种,一种是少数民族民间文化,另一种是传承人的问题,而传承人濒危现象又在少数民族地区最为明显,极需关注。”282005年3月,中国民协启动中国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调查认证和命名项目,将评定与公布100名中国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这是保护传承人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与保护濒危的传承人是迫在眉睫的重大问题。当前,大多活态传承人年事已高,不及把优秀传承人掌握的技术、技艺、技能“绝活”及时用各种方式存留下来,人亡歌息,人去艺绝,就会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弥补的损失。非物质遗产的“濒危性”集中表现在“传承危机”,而解决传承危机的关键是“传承人”的保护。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中国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评审委员会主任王文章在《人民日报》上撰文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的丰富性,它体现的民族性、独特性、多样性,决定了包护方式也应当是多样的。但是,保护方式的多样性,是以保持其原生态,保持其按内在规律自然衍变的生长过程,不因其特有的脆弱性而导致消亡为前提的。无形文化遗产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我们必须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活态文化,其精粹是与该项目代表性的传承人联结在一起的。对项目传承人的保护也应该是保护工作的重点。29明确认识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点,对于当前全国各地正在进行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以及“申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工作,无疑会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承文化形态,在非物质文化保护中,“传承”是核心,是灵魂。传承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与现实紧密相关的实践问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大潮中,“传承”虽然称为“时尚”用语,但对传承的理论层面及现实的运用认浮于表层。除了重要的“传承人”概念,还有“传承物”也不容忽视。几年前,笔者曾提出“传承物”概念并发表一得之见。30“民族文物”以及目前仍然存留的“生产生活传承物”中保留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这部分“传承物”应当搜集和妥善保护。深入研究“传承”,应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一个值得关注的课题。有的研究者已提出“民族文化传承场”、“民间文化传承场”概念,31对于加深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有启示价值。研究传承,实践传承,深刻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是本文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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