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邹军梅、程进)
当事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2011年1月成立,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科技)2014年财务报表审计服务机构。
邹军梅,女,1979年9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亚科技2014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程进,男,1984年7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金亚科技2014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立信所出具含有虚假内容审计报告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举行听证,听取了其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亚科技2014年度财务报表错报情况
经核查,金亚科技披露的2014年合并财务报表虚增银行存款217,911,835.55元,虚增营业收入73,635,141.10元,虚增营业成本19,253,313.84元,虚增预付工程款3.1亿元。
二、立信所在对金亚科技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
(一)立信所未按要求执行货币资金的函证程序
2015年1月20日,审计人员在对金亚科技基本账户(440************0086)开户行(工商银行成都高新西部园区支行)函证时,未对询证函保持控制,未对询证函是否加盖银行公章事项给予充分关注,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行为导致立信所未能发现银行回函系金亚科技伪造,金亚科技虚增银行存款217,911,835.55元的事实。
(二)销售与收款循环函证程序不当,未关注重大合同的异常情况
1。应收账款函证程序不当
立信所未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发函地址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导致未能发现错误及不存在的发函地址,且审计工作底稿未记录发函和回函过程,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对函证保持控制;同时立信所未关注回函中的异常情况,未正确填写被询证者地址,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现有证据未能证实立信所针对未收到回函的客户实施了进一步替代程序,以证实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存在,计价是否正确,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关于在未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2。对重大合同的异常情况,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
立信所对金亚科技2014年前20大客户及金额较大合同进行查验,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予以记录。经调查,其中7份合同存在异常情况,存在未签字盖章、两份合同编号相同等异常情况。审计人员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充分关注重大合同中的异常情况,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采购与付款函证程序不当
审计工作底稿中“发函清单”显示共发出28份函证,其中13份(占函证的46.43%)存在发函地址与发票地址不一致等异常情况,立信所未关注上述异常情况。审计工作底稿未记录收发函物流信息,也未记录应付款的函证结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四)3.1亿元预付工程款的审计程序不当
金亚科技与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宏山)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合同部分双方均未盖章签字,立信所取得的3.1亿元预付工程款的银行对账单系金亚科技伪造并提供。在合同涉及金额较大,且合同形式存在不完备的情况下,立信所未特别关注,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考虑到因管理层舞弊可能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立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5年4月1日,立信所对金亚科技2014年财务报表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31029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立信所对金亚科技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收费为90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是邹军梅和程进。
以上事实,有相关函证资料、相关银行流水、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立信所在金亚科技2014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情形。邹军梅、程进是立信所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