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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察瓦龙 发表于: 2021-9-27 11:19:07|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纪实·新闻9月1日起执行!西藏这些人员可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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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综合
  为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做好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并依法在西藏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因生产特点或者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的,经批准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二、审批事项
  特殊工时工作制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岗位,经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
  2、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
  3、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
  4、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工作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
  (二)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岗位,经批准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旅游等行业中,部分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
  2、交通、铁路、邮政、电信、航空、电力、石油、石化、金融等行业中,部分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4小时。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岗位,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于需要24小时连续作业的岗位,企业应当实行多班工作制,禁止“两班”连续轮流作业。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当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企业与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综合计算周期未满的,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时间为周期截止日,支付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报酬。
  三、审批权限
  (一)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严格把关,合理确定其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范围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不得随意放宽范围;对申请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的企业进行严格审批。
  四、审批程序
  (一)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应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2、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写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详细理由、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特点,以及涉及劳动者的工时管理方式、休息休假安排、工资水平、工资构成和工资支付规定;
  3、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4、单位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涉及岗位职工的联名意见;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审查情况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6、非首次申请的企业需提交上年度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情况的报告;申请岗位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需提交劳务派遣单位的意见。
  (二)审核办理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提出的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后,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办理。对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实地审查的方式。实地审查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进行。并重点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进行现场勘察,了解劳动环境、劳动强度、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的考勤、实际工时、休息情况。同时,按照适当比例与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进行座谈,听取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公布举报投诉热线,接受问题反馈。座谈会要制作签到名单及座谈会记录,座谈人员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领取。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准予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应设定有效期。初次申请的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决定有效期为一年。地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可准予两年的有效期,区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可准予三年的有效期。
  3、企业或者岗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4、特殊工时工作制批准实行期届满需继续实行的,企业应当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提出延续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上期执行情况及职工满意度调查。
  5、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由提供岗位的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将许可结果告知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直接为被派遣劳动者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三)公示及劳动合同处理
  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在本单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对经批准后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对于新招用的劳动者,企业应当在上岗前告知劳动者岗位性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工作岗位、工时性质以及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内容。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于审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
  五、管理监督
  (一)企业应加强管理,不得混岗混员、擅自扩大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范围。安排劳动者在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应当事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再安排上岗,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注意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企业应建立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登记存档制度。登记存档内容应包括工种岗位、实行人员、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有效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计算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考勤记录。档案保存期应不少于有效期满后两年。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已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每年监督检查户数不得少于已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企业的60%。监督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案,检查结果将作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信用等级评价依据。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认真保管特殊工时
  工作制的审批材料及监督检查情况的记录,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立卷归档,以便随时查阅。
  (五)企业在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以欺骗、瞒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2年内不再受理其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申请。
  (六)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3年。
源自: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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