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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研究结婚两个月负债五百万 重建夫妻债务规则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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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对此,比较通行的一种观点:就是直接按照上述解释进行推定,凡无解释所列两种例外情形者,均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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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大盗》:中国怎么丢失了茶业王冠 20年前被盗佛首启程回归大陆
2# 四姑娘山
 楼主|小姑凉可爱 发表于: 2016-3-17 17:28:01|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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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的答复

源自:最高人民法院网

  如你所言,社会上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有不同的认识,也有不少司法界人士提出了修改该条司法解释的建议。但你来信中只提出该条司法解释“有悖于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宗旨……为司法权力寻租利益提供了可能。”却并无对该条司法解释的具体批评和修改意见。虽然引用了不少业内人士的文章标题,却无法从中看到你本人的见解。现针对你的建议答复如下:
  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规定如下: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从上述条文中可以解读出的含义有,第三人如果不知道该约定呢?是否就得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胡康生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一书中的相关解释是:“在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第三人知道其夫妻财产已经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就以其一方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按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关于第三人如何知道该约定,既可以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告知,也可以为第三人曾经是夫妻财产约定时的见证人或知情人。如何判断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负有举证责任,夫妻应当证明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第三人确已知道该约定。本款中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债务,至于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在所不问,即无论是为子女教育所负债务,或个人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还是擅自资助个人亲友所负的债务,都适用本款的规定。”由此可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符合婚姻法立法精神的。
  目前,现行司法解释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判决遵循的原则没有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普遍原则。现实中多数中国家庭实行的也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较少。既然结婚后夫妻的收入是共同的,那么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也就应当共同偿还。偿还的办法是首先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基本内容。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债权人持夫妻中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的凭证,要求这对夫妻还债,除非债务人认可是个人债务并有能力用其个人财产偿还,否则,就要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债务人的配偶抗辩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成功的意义在于,如果其有婚前个人财产,则不以个人财产还债,如果其离婚,则不必继续还债。如果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夫妻对债务的清偿要负连带责任,且不仅仅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离婚、债务人死亡,均不能成为免除其原配偶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定事由。
  关于举证责任分配,一方面对于夫妻来说,如果一方在外举债不告知其配偶,而所借款项又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此种情况下要求债务人的配偶举证证明其不知道该债务的存在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等于是要求其证明一种主观状态。如果将债务人向其配偶告知举债情况视为一种行为,则没有告知就是没有行为,要求对于不存在的行为证“无”,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因此,债务人的配偶只能设法证明债务人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其家庭共同生活。提供这种证据对于债务人的配偶来说也是有一定难度的,但并非不可能,实践中不乏成功的例子。相对于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的配偶来说,分配给债权人则更不合理。
  我们认为,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都是处理夫妻债务的法律依据,但两者规制的法律关系不同。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时,应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即在夫妻离婚时,由债务人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举证不足,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时,应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进行认定。同时,在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但书”的两种情形外,如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法学理论界的观点不尽一致,司法实践中也仍然存在不少问题。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针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过函复,基本内容是: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由执行程序认定。如果夫妻共同债务可以通过执行程序来认定,没有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就失去了利用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复杂,实践中不仅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将债务分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问题的立法调研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我们将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为更好地保护婚姻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同时,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对待并积极吸收采纳社会各界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深入探索审判实践中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有效途径和方法;通过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加大对下审判指导力度;通过指导性案例的集中发布,明晰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统一司法裁判尺度;通过加大对虚假诉讼的制裁打击力度,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好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3# 峨眉山
 思娴 发表于: 2016-11-15 09:24:00|只看该作者

结婚两个月负债五百万 重建夫妻债务规则可以吗

源自:成都商报
  志愿者呼吁修改“24条”,规避婚姻中的不确定风险
  制图:李开红

  24条 预先推定夫妻债务共同承担

同病相怜
  他们因前配偶举债,深陷债务危机,金额从55万到数千万;房子被执行,自己成为“老赖”;他们中有教授、医生、公务员、法官,女性和孩子是最大的受害群体。

抱团取暖
  他们组建QQ群、微信群,抛弃个案思维,各方合力,希望修改“24条”,在法律框架下解决“婚姻中一方不当举债,另一方须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加拿大海归董女士的经历颇显荒诞:王某与她结婚后疯狂举债,并在婚后两个月跑路。短短两个月的婚姻,董女士却需为约500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父母在婚前购买的房屋被执行,她还成了“老赖”。
  成都商报记者深入调查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下称“24条”)催生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虽已在法律上和此前的配偶结束了人身依附关系,但他们因前配偶的不当举债而深陷债务危机。
  经历过共同的创伤,他们通过QQ群微信群全力做这样一件事──希望法律机关重构家庭债务承担规则,“在法律框架之下解决这个问题。”
4# 金佛山
 思娴 发表于: 2016-11-15 09:24:00|只看该作者
相同的命运
  王女士发表文章《结婚有风险,领证需谨慎》,光在新浪微博阅读量已达600余万
  离婚5年多后,家住四川达州的陈女士却因债务问题和前夫发生联系。
  去年6月,郑某一纸诉状,将陈女士前夫舒某和她一道告上法院,讨要55万元债务。而早在2010年1月13日,陈女士就已和舒某离婚。
  达州陈女士55万连带责任之债,源起2015年前夫舒某写的一份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中,舒某表示,他于2009年7月23日在郑某父亲处借款55万元,用于交付工程项目质保金。庭审中,陈女士提交了一份上述工程的中标通知,该通知显示,前述工程直到2011年才中标。最终,两审法院均认定,虽陈女士已和舒某离婚5年,但由于债务形成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工程发生时间与转款无必然联系,陈女士需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自去年10月前妻消失后,宜宾某国有企业职工赵先生所有的精力,都用在应诉和对付债权人身上。赵先生前妻欠下数千万元外债。截至目前,已有3名债权人将赵先生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1名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三起诉讼中,包括赵先生前妻妹妹、舅舅等出庭作证,赵先生前妻长期在外赌博,“一次输赢就是几十万”。但最终,法院仍以“24条”为依据,要求赵先生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对判决不服,赵先生提起上诉。
  一度,赵先生的工资也被银行强制执行。“整整三个月,工资一到卡上就被划走。”赵先生向宜宾翠屏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法院裁定,由于赵先生不知道借贷关系的存在,同时赵先生前妻有赌博恶习,该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裁定,解除对赵先生工资卡的冻结。
  家住福建莆田的王女士,因为一段存续不足两年的婚姻,却需面对高达300余万债务连带责任。今年6月,王女士以“被负债—泉州兰瑾”的网名发表文章《结婚有风险,领证需谨慎》,光在新浪微博阅读量已达600余万。王女士发现,自己并不孤单,有一个数量庞大的群体跟她有相同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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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华蓥山
 思娴 发表于: 2016-11-15 09:24:00|只看该作者
女人很受伤
  声称因24条而被负债者中,有大学教授、医生、公务员……女性是最大的受害群体
  重点大学毕业的王女士,2013年10月8日结婚,去年6月12日离婚。婚后,王女士努力工作和学习,相继获得了国内注册内部审计师、外企财务分析师等职业资格证书。离婚后见到法院传票她才知道,前夫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着自己借款300多万。刚开始,王女士觉得自己不知情,也没有花借来的钱,“找位律师去代理一下就算完事。”但判决结果让她傻了眼。莆田市两级法院终审判决王女士需承担连带责任。今年10月20日,因无钱支付生效判决,王女士被法院纳入失信名单,成为“老赖”。成都商报记者初步掌握的情况来看,声称因“24条”而被负债者中,有教授、医生、公务员等各个阶层,其中甚至还包括法官,不容忽视的是,女性是最大的受害群体。
  李女士是一位媒体人,供职于某央媒。早在离婚起诉时,李女士就已锁定前夫婚内出轨和家庭暴力等证据,现在却不得不面对本金高达280万的夫妻连带之债,而李女士前夫举债时间,发生于两人起诉离婚的次日。因受债务之累,李女士唯一一套住房也被查封。
  后来,李女士和网名“小羽妈妈”的人历时数月,在10月15日完成了一个针对因“24条”而承受夫妻共同之债群体的问卷调查。该问卷调查遍及27个省市自治区,共收回有效问卷284份。分析问卷,李女士发现,“女性和孩子成为最大的受害者。而配偶一方婚姻存续期间‘包小三’,另一方还需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很荒唐。”
6# 青城山
 思娴 发表于: 2016-11-15 09:24:00|只看该作者
24条之困
  有人感叹,24条预先推定夫妻债务共同承担,这会造成现实中有人利用法律漏洞“合法”夺取对方财产的现象
  曾在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留学的海归董女士的经历颇显荒诞。
  2012年2月15日,董女士和王某结婚。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判决书记录,在婚后不到两个月时间里,王某向叶某疯狂借贷1120000元。其中最早一笔20万借债,发生于同年3月14日,此时两人的婚姻还没有满一个月。据董女士讲述,结婚两个多月后前夫王某即消失不见,至今下落不明。同年6月,她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首次离婚未获得支持,直到2014年2月20日,再次起诉后才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董女士和王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存在了两年,但共同生活的时间可能也就两个月。判决书显示,王某向朱某举债时间为2012年2月19日,此时为两人结婚的第四天。因为这段婚姻,董女士付出了惨重代价。此后的10多起民间借贷诉讼中,董女士均被判承担连带责任,总金额在500万左右,这些借贷基本在婚后两个月内发生。婚前由父母出资,登记于董女士名下的一套价值300余万的住宅已被强制执行拍卖,因资不抵债,她也成了“老赖”。
  “现行法律,特别是‘24条’预先推定夫妻债务共同承担,这会造成现实中有人专门找白富美结婚,利用法律漏洞‘合法’夺取对方财产。”有人如是感慨。
  “被负债—泉州兰瑾”那篇600多万阅读量的网络爆文和网名“小羽妈妈”的人,直接推动了这一特殊群体的相互慰藉。一个名为“抱团取暖”的微信群,成为这一群体较早的根据地。随着参与者越来越多,大家意识到,既然普遍认为“24条”存在问题,有没有办法改变呢?“被负债”300多万的长沙女子陈玲2013年组建了“愿司法公正24条修正”微信群,并积极和法院、妇联联系,以期改变群体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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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思娴 发表于: 2016-11-15 09:24:00|只看该作者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他们的呼吁
  在共同现实困窘面前,这一特殊群体个体心态也发生了细微变化。特别是有了媒体关注后,“小羽妈妈”发现,有人积极参与,不过是为了借助舆论之力影响个案。这和“小羽妈妈”建群初衷完全背离,最终,“小羽妈妈”解散“抱团取暖”微信群,建立新群。并明确,必须抛弃个案思维,各方合力,用法律的名义重构家庭债务承担规则。
  “小羽妈妈”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我们一直反对过激行为。我们倡导的是即使山穷水尽,也要热爱生命,并对生活抱有热情与梦想。我们的目的是引起相关机构注意,重建夫妻债务规则,以便社会更加和谐。”目前看来,这种努力显露出一定的效果。围绕“24条”所产生的争议,除了不断引发媒体关注外,同时也引起了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法律学者、律师群体的关注。其中,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在全国两会期间,已连续三次就“24条”提交了修改建议。鉴于“24条”对妇女、儿童影响最大,包括江苏、福建、安徽、湖南、云南、浙江、广东等地的群友们,则通过各种途径向省、市及全国妇联求援。
  “被负债—泉州兰瑾”王女士的经历,被这一特殊群体作为励志故事四处传播。在极其艰难的情况之下,王女士即将完成注册会计师所有科目考试。而昆明的夏先生,在去年前妻跑路,债务缠身的情况下,重拾书本,并参加了今年的司法考试。“我仍相信,只有法律才能保护自己。”夏先生对成都商报记者说。
⊙记者:张柄尧(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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