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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毒贩被判刑14年上诉称警方引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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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新京报

  毒贩邓辉志法庭受审曝称警方"引诱犯罪"。新京报记者 彭子洋/摄
原文标题:毒贩被判刑14年上诉,曝称警方“引诱犯罪”

  2015年3月24日,重庆男子邓辉志因贩卖冰 毒被警方控制。邓辉志说他购买冰 毒,是应买家陈先生的要求。他当时不知道,陈先生已向公安机关举报,并配合警方约出了自己。
  在一审以贩卖毒 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后,邓辉志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检方同时提出抗诉,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
  2月26日,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在二中院旁听了此案的二审。邓辉志当庭指出:陈先生联系他买毒 品,系警方引诱!

一审判决 被告人上诉检方抗诉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了解到,这已经不是48岁的邓辉志第一次因犯毒被判刑。1999年4月27日,他就因犯贩卖毒 品罪,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7月14日减刑释放。
  对于邓辉志这一次的贩 毒情况,起诉书是这么表述的──
  2015年3月24日晚6时,陈先生在途径丰台区石榴园派出所门口时与邓辉志联系,欲购买毒 品。后邓辉志在朝阳区金蝉西路的金蝉食府路旁欲向陈先生贩卖毒 品时,被丰台公安分局马家堡派出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白色晶体三包,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净重49.94克。
  早在去年此案在丰台法院一审开庭时,邓辉志的辩护人就提出:本案属引诱犯罪,邓辉志的犯罪行为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 品系控制下未交付,未流入社会。
  但丰台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一审以贩卖毒 品罪,判处邓辉志有期徒刑14年。
  一审宣判后,邓辉志认为对自己的判决过重,提起上诉。对这个判决结果不满的还有提起公诉的丰台检察院,他认为一审判决未将邓辉志还没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并罚,适用法律不当,提出抗诉──
  丰台检察院认为,1999年4月27日,邓辉志因贩卖毒 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邓辉志在2001年11月被减为有期徒刑18年,并在服刑期间再次经过7次减刑,于2012年7月执行期满释放。实际服刑13年2月17天,剥夺政治权利3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邓辉志前罪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应当在2015年7月13日执行完毕,但在2015年3月24日,邓辉志再次向他人贩卖毒 品,属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罪。丰台检察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应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与后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原审判决认定邓辉志犯贩卖毒 品罪罪名无误,但适用法律不当,故提出抗诉。

二审开庭 毒 品买家承认举报
  2月26日上午的庭审中,邓辉志先说明了自己与陈先生“交易”的经过──
  2015年3月15日,因患三叉神经痛,邓辉志到北京看病,此前,经人介绍,邓辉志与陈先生相识,但二人并无关系。
  邓辉志称,自己原本准备在3月26日回老家,24日,陈先生给其打电话,称毒瘾犯了想买30克冰 毒。
  “他问我啥时候回去,我说26号,他见我马上要回老家了,就把购买毒 品的数量从30克改为50克。”邓辉志说,因出狱后不再贩 毒,其当时身上没有毒 品,但因不久前生意赔了,看病也需要钱,为了多赚些钱,其答应了陈先生的要求。双方说好,每克冰 毒售价180元。
  邓辉志说,放下电话,其联系了曾在广东打工时认识的毒贩安仔,“安仔当时住香河,想通过我开拓北京的毒 品市场。“邓辉志说,从安仔处拿货后,因陈先生一直打电话催,自己就打了个车送至欢乐谷附近。
  邓辉志说,虽然当时没给钱,但已与安仔说好,拿到买家的9000元钱后,自己留下20%,其余的都给安仔。
  到达见面地点后,邓辉志上了陈先生的车,将兜里装有三小包毒 品的袜子放入车内储物箱,此时,坐在后排的民警将邓辉志控制。
  陈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显示,暂住朝阳区的他吸过毒,曾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刚刚释放。因对贩 毒的人特别憎恨,故将曾卖给其毒 品的邓辉志向民警举报。

法庭激辩 争议聚焦“引诱犯罪”
  邓辉志认为,陈某将买毒 品的数量从30克改为50克,存在数量上的引诱──
  他(陈先生)打电话约我的,我是经不起这种诱惑的,没有诱惑,我不可能又走这条路。
  邓辉志还猜想了另一种可能:警方为了完成指标任务,用欺骗的方式抓获自己──
  我们是上下家关系,他(陈某)肯定不会主动举报我,只可能能是被警方抓了才会为了立功引诱我。
  检方对邓辉志的辩护反驳──
  根据陈先生和民警的证言,邓辉志当时在自由的状态下,陈先生在打电话提到要50克冰 毒时,邓辉志直接同意,没看到有数量引诱的问题。本案属于控制下交易,不属于邓辉志提到的犯意引诱。
  此外邓辉志来京后,很快与卖家达成协议,故可以反推,其当时有犯罪的故意,而不是因为陈先生的一次举报才有的,因此不能认定陈先生犯意引诱。
  此案未当庭宣判,邓辉志贩 毒究竟是故意还是“引诱”?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一起等待终审判决的结果。
⊙记者:李禹潼 编辑:张太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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