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世界上反腐机构最多的国家,也是反腐成本最高的国家,但却是收效甚微的国家。 从反腐机构来说,有执政党党委系统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从政府来说,有各级政府的监察局;从司法来说,有各级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局(公安机关还有打击经济犯罪的部门,主要针对的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近,为了与国际接轨,又成立了“国家级”的国家预防腐败局。 单机构而言,这已是世界奇观。 不得不赞叹反腐决心之大,措施之多。 但从法律的角度,只有司法机关的反腐机构是具有法律地位的。纪委、监察局等,都是执政党和政府的内设机构,仅仅是执行各自纪律的职能。至于新成立的国家级预防腐败局与已有的同类机构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至少许多老百姓是搞不清楚的。
“双规”,对于中国人来说,是一个再敏感不过的词了。根据执政党的纪律和行政法律的有关解释,“双规”:是指被调查人员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就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从它的操作上来讲,“双规”有限制被调查人员人身自由的结果,这与我国 宪法和法律对人身自由限制的有关规定是相违背的。简单地说,它是违宪的,在法理上与臭名昭著、已经被废除的收容遣送规定类似。
机构多,一方面是导致职能交叉重叠,另一方面又导致职能瓦解分散。其结果,用通行的说法叫“难以形成合力”。这些类似机构都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的运作模式,由于各自的利益考量,案件停留或停止在某一环节,难以进入、或不进入司法程序的现象就成为必然。因此,有“业内人士”坦言:复杂的反腐体系因种种原因,往往成为一些腐败份子的“保护所”。 更为重要的是,宠大的反腐机构,有多少工作人员要人民用血汗来养活?它严重增加了纳税人(人民)的负担。
今天,我们动辄就是与世界接轨,出言就是依照国际惯例,其实,那都不过是打假成“假打“的托词而已。我们知道,香港的廉政公署是非常有效的反腐败机构,它令腐败份子闻风丧胆的作为,在世界上都有很高的评价。可以说,香港廉政公署就是东西方文化结合的成功典范,为什么我对近在咫尺的成功经验就熟视无睹呢?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我们的目标,弱化纪律性反腐机构,强化司法反腐,则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 (2007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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