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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贡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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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姑凉可爱 发表于: 2016-7-22 10:01:5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被处分河北损坏长城男子被行拘10日 踹踢残城墙炫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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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中国新闻网
原文标题:河北损坏长城男子被行拘10日 踹踢残城墙炫酷

  中新网7月22日消息,据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肆意损毁怀来大营盘古长城遗址的男子已投案自首。怀来县公安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
  近日,网传一男子恶意破坏长城城墙,用手扒下一块后再用脚踹下一块,引发网友集体声讨。7月19日,怀来警方对该男子进行全城搜捕。公告一经发出,得到全国各大新闻媒体关注,被网友广为转发。7月21日上午10时,违法行为人朱士宁主动到怀来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查,违法行为人朱士宁,男,49岁,河北宁晋人。7月17日下午,与朋友结伴到怀来大营盘古长城遗址游玩过程中踹、踢残城墙,并掰、踢掉两块墙砖,其朋友用手机录制小视频发朋友圈炫酷,其行为引发了广大网民的极为不满,纷纷给予谴责,社会影响极坏。
  违法行为人朱士宁故意损坏国家保护文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之规定,据此,怀来县公安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目前,朱士宁家人正在积极与国家文物管理部门联系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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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姑娘山
 奥燕 发表于: 2016-7-25 08:31:02|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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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文物法》好好治治踹长城这种病

源自:长江网
⊙作者:范超

  近日,网传一男子恶意破坏长城城墙,用手扒下一块后再用脚踹下一块,引发网友集体声讨。随后国家文物局给河北省文物局下发督察单,责令河北省文物局严查此事。张家口市文物局报案,怀来县公安局立案启动追查。(7月22日 北京青年报)
  近日,朱某搬脚踹长城的视频刷爆各大网站,一时间,这个无名小卒成了网络大红人,着实吸引了无数网民的眼球,网民在看热闹的同时,也充分的表达着自己的愤慨,朱某不文明的行为遭到一致的谴责。笔者表示被拘10天的朱某实属罪有应得,破坏文物的坏分子必须加以挟制。
  伴随着朱某被拘十天的惩罚,踹长城的事件就此告一段落,但是笔者愤愤的小心情还难以落定,我们缕缕朱某为何踹长城? 7月17日下午,朱某与朋友结伴到怀来大营盘古长城遗址游玩,玩耍过程中朱某踹、踢残城墙,并掰、踢掉两块墙砖,可笑的是,朱某不是精神病患者,而是朋友圈炫酷者,他的恶劣行径只是为了博取友人的关注,笔者只想说依靠破坏文物升为“网红”是要付出代价的。
  此外,我们探探胆大包天的朱某为何得以踹长城?首先,“野长城”疏于保护与管理。朱某踹的是大营盘长城,此城远不如八达岭、居庸关闻名,“野长城”不设门票,游客自行攀爬游玩,无法获利的它,因此备受冷落,其保护工作未受到当地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视。没人养护的长城,没人管理的长城,就这样被人狠狠的踹了。其次,“破坏者”文物保护意识欠缺。习近平总书记讲“历史文化是城市的灵魂,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文物保护人人有责,朱某的行为杠杠的扛起“不懂文明,不保护”的大旗。最后,“施暴者”法治意识淡薄。朱某故意损坏国家保护文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据此,怀来县公安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这罪有应得的背后是朱某法盲的展示,如若他是知法懂法者,怎会脚下不留情?
  朱某踹长城的故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长城保护形势严峻,长城保护工作不尽如意,那么,究竟怎样做,才能得以保护文物这个鲜活的生命体?一则需要政府大力支持,制定保护和发展的有力措施,在实现文物保护经济价值的同时,也要看重其社会价值的体现。二则需要广泛宣传,增强民众的法制观念和文物保护意识,聚集全社会的力量,保护文物。再则需要健全机制,相关责任部门必须履行其保护义务,严防游客的有意破坏。保护文物虽任重而道远,但是终有“拨开云雾见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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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峨眉山
 大卫 发表于: 2016-7-26 11:31:00|只看该作者

故意毁长城行为应该启动刑事追责程序

⊙作者:张舜玺 来源:法制日报

  一段破坏长城的视频,成为近日的网络焦点。6秒钟内大喝9声,两块长城石块掉落,破坏长城的男子立刻成为“网红”(7月22日《都市晨报》)。
  视频在网上热传后,涉案男子朱某主动到河北省怀来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怀来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的规定,对朱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怀来县公安局对破坏文物的行为及时侦办,作出处理决定,体现了文保法治工作的一大进步,有助于维护国家文物安全和文物事业的积极发展。但笔者认为,怀来县公安局对朱某的处理决定有商榷的空间。朱某的行为性质应认定为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仍需进一步明晰。
  此案处罚程序适用的分歧在于,对朱某行为的认定,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构成行政违法,还是依据刑法第324条构成刑事犯罪。笔者认为,朱某踹、踢怀来大营盘古长城残城墙,并掰、踢掉两块墙砖的行为,构成了刑法第324条规定的故意损毁文物罪,执法机关可以启动刑事追责程序,理由如下:
  第一,怀来大营盘古长城是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视频显示朱某有损毁长城的故意,掰、踢掉两块城砖的性质达到了损毁文物的标准。在适用刑法第324条上,前两点毋庸置疑,但有必要对文物损毁作一番界定。
  首先,“损毁”不同于“灭失”。《“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说明何谓该罪名情节严重的情形时,同时使用了这两个术语,说明二者不可同义替换。“损毁”从文义上看包括打碎、污损、拆散、烧毁等使文物价值受到破坏的行为。朱某掰、踢掉城砖的行为也应包括在内。
  其次,不可移动文物的损毁,应根据其特征区分全部损毁和局部损毁,局部损毁也应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尽管刑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各地的司法实践基本采纳了这一观点。如浙江兰溪陈某拆除自己文物建筑的一面墙体,内蒙古巴林左旗麻某擅自修路时在渤海古城遗址城垣上造成一个6.4米的豁口,均被法院认定为对文物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毁,适用本罪。回到本案,从文物一旦损毁即不可再生,即便修复已不是原有文物的角度看,朱某掰下的两块城砖已事实上造成了长城本体的局部损毁,长城本体的完整性遭到破坏,达到了本罪规定的损毁文物的标准。
  第二,故意损毁文物罪应当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有主观故意并在客观上着手实施了损毁行为就构成犯罪,不以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为必要要件。文物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刑法应当起到事先保护文物的作用,对于故意损毁行为,不应待出现严重后果或全部灭失时才予以追究责任。
  第三,在适用法律上,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应优先适用上位法。与本案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文物保护法以及《长城保护条例》。
  尽管《长城保护条例》规定:“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就法律的综合适用来看,刑法对故意损毁文物罪有明确的规定,且《长城保护条例》的效力低于刑法,应当优先适用刑法;此外,《长城保护条例》针对的是全部受保护的长城,而并非所有受保护的长城段落都是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本案朱某损毁的大营盘古长城是已被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长城保护条例》规定的处罚措施显然不足以应对。
  同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只规定了国家保护的文物,对象未明确是国保、省保单位被故意损毁。当上位法有明确规定时,应适用上位法进行处罚。
  第四,从法律适用的稳定性上看,本案有必要启动刑事程序。浙江、内蒙古、山西、河南等地在处理故意损毁局部不可移动文物的案件时,均适用了故意损毁文物罪。本案涉案视频经网络热传,已经成为社会热点事件,法律适用也必将有广泛的示范效应,如若此案仅以行政处罚告终,恐怕不仅不利于法律的稳定性,而且难以产生有效的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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