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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翔 发表于: 2016-8-11 09:45:0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角下我国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资源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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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中国知网
  摘 要:
  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资源开发是对少数民族原生态民俗体育文化资源的挖掘、整理、认识、创新、运用及对次生态民俗体育文化的进一步认识、创新、运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拓展。提出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资源开发主要面对的问题有:(1)政府主导力度不够;(2)民族传统体育法制保护和发展机制不健全;(3)科研工作不够深入和扎实;(4)社会群体义务与责任缺乏。指出开发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资源要遵循本源性、整体性、人本性、创新性原则。在开发策略上,提出:(1)加强政府主导力度;(2)建立健全民俗体育文化法制保护与开发机制;(3)深入开展普查、科研工作;(4)着重关注民俗体育文化“活态传承”人的培养;(5)结合自然景观资源优势,开发、打造民俗体育文化旅游品牌;(6)利用传统节庆日,开展民俗体育竞技、娱乐、休闲等活动;(7)在民族地区民族院校中有选择地开展民俗体育文化教育与活动。
  前 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资源,随着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1]出于对国家和历史的负责,出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我国政府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政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在全国逐步展开。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是以农业社会为文化背景的一种体育实践类型,是非物质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我国少数民族的文化价值观念和审美理想,是一笔宝贵的文化财富。今天,在文化、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部分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正在受到冲击,一些文化特性正在消失,有些原生态民俗体育文化甚至正在走向消亡,离我们的时代而远去。因此,在目前这种状况和形势下,利用国家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而加快对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刻不容缓,且意义重大。

1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涵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新时期推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一项文化创新工程。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06年9月,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成立,同时,部分省、市、县在《意见》的指导下,不同程度地加强了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至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在全国全面启动,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网络正在我国形成。
  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文化多样性宣言》指出,文化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文化多样性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护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这也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所在。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也是文化全球化、一体化必不可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是为了维护文化多样性的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2]笔者认为,“保护为主”就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面的必要的确认、立档、保存;“抢救第一”就是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着重进行挖掘、整理、抢救;“合理利用”就是要把一切积极的文化因子运用到文化建设中来,以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传承发展”就是要采取积极措施,让一些优秀的文化遗产能得到创新和延续。总结起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方针可以理解为“在全面保护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同时要进行创新与合理利用”,也就是说,保护工作不能只是为了保护,而应在保护工作过程中,对传统文化的创新、运用、传承等要做出及时的必要的安排,不能消极地把保护工程看成是对濒危文化遗产的收容所,否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就可能失去其积极的文化建设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也就不可能实现。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和运用,也必将促进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所指出的那样,“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

2 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资源的开发
  民俗体育与民间风俗习惯关系密切,主要存在于节庆、岁时、宗教信仰、祭祀礼仪等活动中,是民众世代传承和延续的体育文化形态。[3]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是少数民族先民在生产生活中创造的,融合了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祭祀礼仪等传统文化习性的民族体育活动,具有鲜明的习俗性、民族性、健身性、娱乐性、地域性、文体交融性等文化特征。由于其民俗性与体育性的融合,少数民族民俗体育具有广泛的社会价值,它对民族地区全民健身运动、旅游资源开发、民族凝聚力、民族个性彰显、农村和谐社会构建具有重要的影响。保护与发展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责任。
  由于民族性和地缘性特征,许多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我们知之甚少。少数民族民俗体育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但很多项目的价值难以判断,而且,有些原生态古老项目,是我们根本不曾认识的,加上外来文化的冲击,这些原生态民俗体育文化有的正处于濒危状态。因此,对于这些原生态少数民族民俗体育项目,我们应该对其进行挖掘、整理、认识,在清晰界定其精华与糟粕时,再给予创新与运用。从这种意义上讲,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支化资源开发也就是通过认识、创新、运用而实现其社会价值。有些民俗体育虽是我们所知道的,但并非其文化特征都有适应社会发展的价值,有些文化特性是与现代社会发展格格不入的,如苗族椎牛,先将耕牛绝食几天后再在活动中将其折磨刺杀;传统高脚马器材制作中对楠竹等森林资源消耗浪费严重,不利于现代生态环保。还有些封建迷信导向与不尊重妇女的习俗等等。[4]因此,对这些民俗体育文化活动,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认识、创新,剔除那些腐朽、脱离社会文化发展需要的内容,引入符合时代精神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内容,使之适应我国和谐社会构建的需要。另外,当今经济时代,选择哪些民俗体育项目,进行商业开发和教育资源开发,怎样去实现它们的商业价值,合理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获得;怎样进行民族地区、民族学校民俗体育课程资源建设,实现教育价值,这些也都是需要我们去进行开发研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本身包含了保护、创新和运用的含义,因此,从发展角度上讲,开发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资源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不相悖,开发就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拓展。

3 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资源开发面临的主要问题
  少数民族体育文化的保护与政府行为、法律法规、保护机构、社会力量密切相关,这四个系统能共同推动少数民族体育文化保护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5]目前,在政府行为、法律法规、保护机构、社会力量等方面,存在着一些主要问题。这些问题不但对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保护有不利影响,也一定程度上阻碍着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资源的开发。(1)政府行为力度的不够。政府是民俗体育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的主体,政府行为包含具体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经费的投入,保护与发展的整体规划与设计,政策的宣传,对社会大众的引导等。而从这些方面来看,各级政府在对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资源保护与发展中做得还不够,政策上,没有做出具体的政策法规和文件,没有明确的具体保护和发展意见,对保护与开发也没有形成整体的规划、布局、设计,没有明确的分工、安排和统一的实施,没有组织专门的人力、物力、财力去进行保护与开发工作。一些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处于原生态和自生自灭状态。(2)民族传统体育法制保护与发展机制不健全。法律法规是保障社会秩序良性运行的基础,也是少数民族体育文化保护的基础,为保护少数民族体育文化遗产提供了制度保障,维护着其他主体对少数民族体育文化的保护行为,并促进社会力量的整合。[6]目前,国家在具体法律法规方面并没有正式的专门法律条例,也没有专门的保护和开发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资源的法规文件,在《意见》中,没有明确提出对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进行保护和发展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仅有抽象的“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的指导方针,没有具体到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的保护与开发。地方政府也缺乏具体的法规政策,上边的政策,有些也不能具体落实。法律法规不健全,不能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力量,不能规范、约束主体的行为,使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的保护与开发处于一个“无法可依”的状态,这种状态必将阻碍我们对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的挖掘、整理、创新与运用。(3)科研工作的不深入。一些保护机构和科研机构不但承担着具体保护工作,也承担着相当一部分科研工作。从目前关于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方面的科研状况来看,一些科研工作者热衷于基础理论研究,应用性研究很少。而且,相当一部分科研人员都集中在大、中城市高校、研究所,基层和地方上的研究人员相对要少。在具体研究中,有些科研人员更多的是借用、翻阅、查找文献,获取数据,而很少扎扎实实地深入到民族地区农村中去调查和研究。[5]一些濒危的原生态文化,许多散落于民众生活中的风土人情、宗教信仰、祭祀礼仪等方面文化习性不为外人所知,随着外来文化的冲击,这些文化特性也加快消失。(4)社会群体义务与责任的缺乏。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特色主要靠少数民族群众来沿袭,少数民族群众通过他们的民族信念、民族习俗、社会舆论来促使他们自觉保护本民族民俗体育文化,并承担着保障本民族民俗体育文化环境建构和维护的功能。目前,一些现代流行体育项目进入农村,许多少数民族群众和汉族群众一样,感官需要大于精神需求,他们对现代流行体育感兴趣,而对本民族民俗体育则相对冷漠,在感官需要驱使下,权利大于义务,他们不是积极履行维护和传承民族传统体育的义务,而是偏向于行使参与现代流行体育的权利。其他社会群体也缺乏责任与义务,不能从根本上认识到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的重要性,没有形成合力,没有形成全民参与的氛围。

4 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资源开发应遵循的原则
  民俗体育在民俗中孕育生长,在特定环境中传承,它和特定的民族传统文化、民族精神相互联系。民俗、环境对特定的族群而言,它是非常重要的。民俗、环境、体育形式构成了民俗体育资源开发的主要内容。笔者认为,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资源开发应遵循以下原则:(1)本源性原则。开发必须正确认识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根源和本质,正确了解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祭祀礼仪等方面文化习性。开发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活动,要尊重少数民族的民风习俗。民俗一旦形成,民俗就为特定群体所共有,便成为一个民族的一种习惯势力[7]。在民俗中形成的少数民族体育,正是因其民族固有的民俗,而成为少数民族精神信仰的载体,一脱离这种民俗,这种体育也就失去其特有的文化属性和文化意义。如果脱离文化背景,仅仅开发民俗体育项目中的肢体动作,那么也就失去了文化建设意义。(2)整体性原则。任何一项民俗体育形式,都产生于其所依附的自然环境、社会人文以及精神信仰,同时也努力超越并构建自己的自然形态特征、社会文化影响以及精神信仰内涵。自然环境、社会文化及精神信仰互相关联,共同作用和决定着民俗体育形式的特点及多样性,它们与传统体育共同构成一个不可拆解的文化综合体。因此,开发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资源,要考虑这个文化综合体的整体性存在及整体性发展,不能忽略精神信仰、人文背景及自然环境等内外因素。(3)人本性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的最终主体是人。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活动的开展、文化的传承都是依靠少数民族群众来实现。只有少数民族群众才能真正享有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遗产这一“天然”资源。而不论是活动参与者,还是文化继承者、创造者,他们的生活需求都会影响民俗体育的发展。因此,在开发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中,我们要从民众出发,遵循以人为本的精神,协调文化、经济、教育等各方面关系,着重扶持、保护继承人,培养接班人,适当注重经济效益,引导、鼓励参与者,并给与适当的物质经济利益,以激发参与者的兴趣。(4)创新性原则。创新才有生命力,创新才有活力。开发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资源,要剔除那些不合理的、腐朽的东西,保留合理的文化因素,创造新的符合时代精神的文化因素,在保持民族风格的基础上,适当向着现代人的文化娱乐观念、审美特征和价值取向等方向转化,适当引入新的身体动作技术,充实体育竞技、娱乐、健身等内容,比如,有些民俗体育,民俗味道过于浓厚,涉及到体育技术方面的内容很少,或过于简单,达不到竞技、娱乐和健身的效果,因此,可以在保持民俗习性的基础上,适当增补体育内容,适当改变运动形式,以提高参与和观赏性。

5 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资源开发的策略
  5.1 加强政府主导力度
  政府作为民俗体育文化保护、资源开发的主体,政府的主导作用是至关重要的。没有政府的政策支持,民俗体育文化的生存与发展就可能被边缘化,民俗体育的一些优秀文化元素就不可能持续为少数民族群众生活服务。八十年代全国武术挖掘整理工作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八十年代初期,由于国家出台了挖整民间武术的政策,一大批民间武术遗产展示在世人面前,特别是流传于农村的民间武术。八十年代初期至九十年代初期,全国民间群众武术活动开展达到空前盛况,许多地方出现了职业拳师,一些武术馆校、私人拳社、武术站等纷纷成立。如湖南新化县,该县政府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制定并颁发了县武术协会章程、私人拳社管理办法、拳师守则,建立民间拳师档案,对民间拳师进行技术考核,发放“民间武术传授执照”等,[9]该县农村群众武术活动开展很好,经常举行各种武术、散打表演赛和娱乐活动,许多拳师常年以教武为生,有的在本地村落,有的在外县农村。这只是八十年代政府重视民间体育工作的一个缩影。进入九十年代后,由于武术政策重心偏离,政府一度偏向于竞技武术的发展(进入奥运),传统武术的创新发展被边缘化,再加上外来文化的冲击,没有政府强有力主导作用的民间武术,逐渐从群众活动视野中消失,这十几年来,一些优秀拳种、稀有拳种在民间处于濒危状态。因此,当前开发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资源,政府的主导作用是必不可少的,只有政府必要的行政介入,工作才具有方向和保障。笔者认为,政府在这些主导因素方面应该加强:(1)制定和完善民俗体育文化法制保护和发展机制。(2)成立专门的普查、挖整、科研工作小组,组织专门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深入的挖掘整理、创新运用研究。(3)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让社会了解民俗体育文化的价值和重要性,提高认知度,扩大社会参与力量。
  5.2 建立健全民俗体育文化法制保护和发展机制
  法制不健全会阻碍我们对民俗体育文化保护和开发等工作的开展。我国政府目前在这方面的法制法规还不完善,各级地方政府也很少有专门的条例和文件。体育、文化、教育部门在有关工作中也只是参照国务院、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相关体育法规中的部分条文来执行。没有法律依据,已经影响了民俗体育文化保护和发展工作的开展,许多社会力量无法整合,没有政治保障和思想指导,各种保护、科研工作都处于一个零散状态。建立健全法制保护与发展机制,可以对工作人员在普查、保护、创新、运用等工作中起到一种规范和约束作用,可以给他们提供政治保证和思想指导,可以对社会大众和他们在参与活动、传承文化的行为规范方面起到引导性的作用,可以综合利用体育、教育、文化等部门的科研力量,发挥他们的优势,可以整合社会力量,扩大社会资助和民众参与,形成强势氛围。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正在制定中,云南省已制定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贵州、福建、广西等地也相继颁布了省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6年也正式实施。[4]这些地方保护条例,无疑对本地区的传统体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会起到重要作用,也会为本地区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提供相关法律依据。虽然目前还没有专门性的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保护和发展法规条例,但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可以配合,借鉴已出台的相关条例与办法,积极、努力完善法制机制,以保证和充分发挥他们在抢救、保护、创新、运用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5.3 深入开展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普查、科研工作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明确要求:要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当前,在开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遗产普查方面是落后的。[4]这方面可借鉴八十年代全国武术普查、挖整工作经验。1979年6月,国家体委下发《关于挖掘整理武术遗产的通知》,1982年12月,国家体委成立武术遗产挖掘整理小组,随即,各省、自治区、地市、县也成立相应的挖整小组,并从体育院系抽调部分武术专业师生,和体委武术工作者组成挖掘整理队伍。1983年5月,国家体委提出了全国统一计划、统一时间、统一要求的武术遗产挖掘整理三年计划。至此,一个“普查武术家底,抢救武术文化遗产”工作在全国展开。此次普查挖整工作,共整理出拳械129个,相关文字资料651万字,录制老拳师技术动作394.5小时,获得文献资料482本,古兵器392件,实物92件。[10]这些成果的取得主要是因为:(1)成立了专门的各级挖整小组;(2)给予专门人力、物力、财力;(3)有明确的政策支持和保障;(4)责任明确,分工具体,深入基层,工作落实。科研工作是对普查挖整工作的进一步展开,是对挖整成果进行深入的创新运用研究。如果不予创新、运用研究,普查就失去文化建设意义。因此,组织专门的科研工作者对普查成果进行专门的创新、运用研究,也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民俗体育不同于其它民间体育,因为其民俗性和地缘性,所以他有其它民间体育不具有的文化特性,应该把它跟武术一样,做为一个专门的民族传统体育类别,进行专门的普查、挖整、科研。借签武术挖整经验,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成立专门工作小组。以各级体育局牵头,由各级文化、教育部门配合,共同抽调人员组成专门的普查、挖整、科研队伍。(2)给予政策支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倾斜,要有专门政策、专门资金、专门人才、专用器材和设备。(3)任务明确,分工具体,工作落实。要深入基层,通过走访、记录、搜集、录像、拍照,全面了解民俗体育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文化背景、传承情况、传承人数量及生活状况、保护现状、存在问题等。(4)建立国家、省、市、县民俗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并督促、鼓励各级政府创造条件,积极往上申报。(5)对普查的遗产进行深入创新、运用研究。动员、组织体育科研人员、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到民俗体育的发展工作中来,对挖整出来的成果进行细致的科学研究,组织专门人才把成果适时地向少数民族地区推广,并进行回访、指导,使成果得到有效运用。
  5.4 重点关注民俗体育“活态传承”人的培养
  活态传承是民俗体育文化保护与发展的最有效形式。活态传承的主体是人,因此,对传承人的培养是关系到民俗体育文化能否持续发展下去的主要因素。不容置疑,目前,我围民间体育艺人地位普遍不高,没有良好生存环境,在少数民族地区,一些民俗体育文化传承人还在为生活奔波,他们的生活状况不好,这种为生活犯愁的状况影响了他们对民俗体育活动的激情,不同程度地阻碍了民俗体育活动的开展。因此,扶持、资助民俗体育文化传承人,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给予较为优厚的待遇,改善生活条件,很有必要。据悉,文化部正在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的认定和培训机制,通过采取资助、扶持等手段,鼓励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与传播。相信这些政策出台,会促使各级政府加大对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传承人的培养力度。笔者认为,对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传承人的培养,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评选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并给予奖励资助,鼓励社会各群体创造条件,积极参与评选。(2)对一些主要传承人给予生活上的关心和帮助,可以政府拨款或者与社会赞助相结合,采取“薪水供养”方式,扶持这些民间艺人。(3)定期对这些主要传承人进行技艺培训,对民俗活动给予指导,把新的成果及时反馈给他们,通过他们的实践来提高科研成果的可用性。(4)积极利用学校教育力量,通过民俗体育文化在学校中的教育,培养年轻一代民族文化认同感和民族自尊心,努力打造一批年轻的民俗体育文化接班人。(5)在高等体育院系建立民俗体育文化系列课程,将民俗体育项目及文化引入到体育院系体育课程中,开设一些民族传统体育管理、民族传统体育经济学、民族传统体育学,民俗体育文化学等学科,以达到培养一批优秀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人才队伍的目的。[11]
  5.5 结合自然景观资源优势,开发、打造民俗体育文化旅游品牌
  适当开发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商业价值,可带来一定的经济收入,能提高少数民族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有利于民俗体育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在当今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利益也是人们追求的生活目标,我们不能脱离经济利益而寻求纯粹的精神需求,精神需求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作为依托,更何况,文化发展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经济利益。因此,根据以人为本的原则,我们应该尊重老百姓生活需要,通过合理开发民俗体育的商业价值,努力改造民生。自然景观、民俗风情、体育活动形式共同构成了民俗体育,而不同的自然景观、民俗风情也正是不同群体选择旅游时要考虑的主要因素。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不同地域白然景观、民族风俗产生浓厚兴趣,特别是对少数民族地区,人们更想通过实地参观、亲身参与来体验少数民族的体育乐趣和感受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性。因此,我们要借助自然景观资源优势,选择娱乐性、趣味性、观赏性较强的民俗体育项目,在少数民族旅游区开展富有民族特色、地方风情的各种各样的民俗体育活动,向游客展现民俗体育文化,并邀请游客参与到民俗体育活动中去,使他们在感受到自然山水风光美的同时,还能领略到极富特色的民俗风情,这样既发展了旅游文化事业,又宣传、推广、发展了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事业。各级政府要为自然景观和民俗体育文化商业价值开发的结合创造条件,积极宣传、造势,把一些优秀的原生态民俗体育文化或次生态民俗体育文化展示出来,努力把本民族本区域民俗体育文化旅游打造成文化特色鲜明的区域性品牌。
  5.6 利用传统节庆日,开展民俗体育竞技、娱乐、休闲等活动
  少数民族在传统节庆日中常常开展一些岁时民俗体育活动。这些岁时民俗体育活动受时间限制明显,但它的历史传承性,在空间上的发展较其他民俗体育更具有活力和生命力。每个节日,都有相关的活动内容,而且是通过多姿多彩的体育活动来体现节日气氛。这些节日民俗随着社会的发展往往与人们的宗教、生产活动、纪念活动、社交活动、文化活动及民族之间互相影响有着密切的关系,并且其文化色彩很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壮族的三月三抛绣球、打扁担活动,瑶族达怒节的跳铜鼓舞表演,侗族的花炮节、斗牛节,蒙古族的“那达慕”大会,鄂温克族的“来阔勒节”中的套马活动等,[12]这些活动在固定时间、季节、场合进行,不但使当地的民俗风情能持续沿袭下来,而且有些体育活动形式能达到健身、娱乐、竞技的效果。当前,国家正在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号召国人积极参与体育运动,以提高身心素质,培养正确的人生观和生活观。为此,开展少数民族岁时民俗体育活动可以作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计划”的重要途径。固定时间、季节、地点、民俗习惯促使着本民族群众投入到这一盛事中来,而欢乐祥和的气氛,身体的运动,久而久之,也就为这些参与者带来了身体和心理上的健康效果。各级政府要积极介入,政策上,鼓励、支持、引导本地区本民族群众积极参与岁时民俗体育活动,并制定一些活动、竞赛规程,必要时,给予一定的举办资金,或由社会筹集资金,利用节庆日,开展一些官方和非官方举办的单项民俗体育运动会,这样既可促进文化传播,又可规范民俗体育的发展方向,促进民俗体育的发展。
  5.7 在民族地区民族院校有选择地开展民俗体育文化教育与活动
  学校教育是民俗体育文化传播的重要力量,开发学校民俗体育课程资源是发展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的重要途径。但并非所有的民俗体育项目都适宜进入学校教育,要有选择性,要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从教育角度出发,来选择一些优秀的少数民族民俗体育项目进入学校。因为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活动的主体是少数民族群众,因此,要以本民族地区的民族高校、民族职业院校、民族中小学为立足点。少数民族地区应该根据区域优势,挖掘当地民俗体育课程资源,把优选、改造后的民俗体育项目纳入学校体育教学内容,在学校中广泛开展教育与活动,使现代体育与民族传统体育互为补充,这样既能弘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提高学生民族自信心,强化学生民族文化认同感和自豪感,又能促进团结、增强各民族的凝聚力,体现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的价值。

6 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是一项伟大的文化建设工程,我们要抓住这一机遇,针对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目前的生存状况,积极采取措施,对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进行挖掘、整理、创新、运用,对其资源进行合理的商业和教育等开发,使其社会价值在我国和谐社会构建和新农村建设中能得以实现。

§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Z].2005:9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Z].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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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湖南武术史》编写组.湖南省武术挖掘整理内印资料[M].1990:8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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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余万予,郑国华,朱小丽.广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5,20(1):28-30
  [12]倪依克.论中华民族传统体育[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5:41

作者:
  陈永辉,男,湖南长沙人,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警体部,副教授,研究方向:民族传统体育及武术文化与理论湖南 长沙 410138;
  白晋湘.吉首大学 体育科学学院,湖南 吉首 4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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