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美姑县的《指路经》,当地彝族的送灵经路线是经由64个地名,从现在的美姑的地洛瓦依出发,经过美姑,昭觉的庆恒、日哈,金阳、雷波地区的岩脚、元宝山,越入云南境内,经由永善、葡萄 井,最终点进入昭通地区。
此《指路经》中提及到兹兹这一地名,它既是死者之魂奔赴的祖界,同时又是现实中存在于云南省昭通这个民族的古老居住地。
现给你指路,到兹兹解恩,到兹兹地各,到兹兹拉甲,到兹兹拉合。
如上所述死者之魂,根据在撮毕中《指路经》的《送灵经》的部分被送往祖界。另一方面,《指路经》对生者也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送灵经》之后所唱诵的《招魂经》部分。这是因为《招魂经》中的路线是与《送灵经》相反的,即是与追寻祖先迁徙路线方向相同,这一意义可以理解为给生者之魂一个追随体验祖先迁徙过程的机会。
如果说上述的父子连名系谱是显示大凉山彝族发展过程的历史的、时间的言说的话,那么《指路经》还具有阐明大凉山彝族的发展过程的历史性、时间性及空间性言说的特征。而且,那时,从归属集团表象的形成这一观点来看,与父子连名系谱相同,《指路经》的内容超越了作为现实的,日常的交际圈的中小规模的家支,并且在各种各样的仪礼中也超出了具体体现出来的现实性、非日常性的交际圈,把具有创造的可能性的归属集团表象大胆地带进神话的世界中。可以说,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决不会直接接触《指路经》,即在现实生活中,上述归属集团的表象未必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在人死后才能形成具有其意义的归属集团表象。
五、动态的归属集团表象
以上,笔者以丧葬仪礼和《指路经》的内容为基础考察了大凉山彝族归属集团表象的应有状态,弄清了归属集团这一表象是非常复杂的。大凉山彝族的人们在日常中构成若干个中小规模的家支生活在各个村落中。但是,他们在非日常仪礼的场域中,以能够互相确认关系的父子连名系谱为媒介,通过丧葬等仪礼的聚合作用,超越了可视的归属集团的存在,缔结成了更大规模的家支这一归属集团表象。这个归属集团表象以父子连名系谱和在丧葬仪礼中唱诵的《指路经》的内容为媒介,超出了日常和非日常场合现实交流的某种归属集团,被赋予了神话的意味,显示出了更大的归属集团的存在。而且这些各种层次的归属集团表象是对应于日常和非日常的仪礼的场面(情况)进行着动态地变化的。如果要讨论他们的归属集团表象的话,那么该归属集团的范围究竟涉及多广?到底该用什么标准来界定“民族”、“族群”或某种特定的归属集团?其意义何在?如果以这些问题意识为前提的话,那么对先前介绍的Harrell与李绍明之间的争论并非要做出评判,而是能够重新问一问他们这场争论本身的意义。
首先,仅以《指路经》中六祖的传承和父子连名系谱为基础──它不完全和“彝族”重合──但系谱上有存在成立巨大集团表象的潜在的可能性。现实中自称诺苏的集团就属于这个集团。若是如此,那么李绍明关于彝族是这一巨大归属集团表象的存在的设想不能说是错误的。
其次,笔者也同意Harrell的部分见解。即如Harrell指出,被称为彝族的人们,实际上只作为非常小的集团来表象自己。实际上,大凉山彝族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也并没意识到自己归属于彝族这个巨大的集团,而最多只不过意识到对家支及诺苏这个自称集团的归属。因此,Harrell的见解也不能说是错误的。
但是,笔者认为两者的争论忽视了一些重要的视点。首先,可以这样认为,二者都是用一个标准的静态观点去考虑归属集团表象。但是,至少对大凉山彝族来说,可以考虑其归属集团表象具有动态的特征,即他们的归属集团表象是根据日常生活和仪礼场合的不同选择不同的仪礼。
其次,把自称和他称做比较时,也许我们一般理应更信赖自称。但是,即使被自称捆绑在一起的集团,也未必与在日常的、现实的基础上被表象的归属集团相一致。即使是具有同样A族自称的 集团,在日常中也会根据不同的场合,呈现出以下所述的归属集团表象的生活方式。比如,大凉山彝族的情况是:在日常中被称为诺苏的人们,分别从属于更小范围的家支这一归属集团表象。这个 家支的范围确实是根据参加丧葬仪礼而扩大的。但是,即使是在丧葬仪礼上直接碰面的家支所达到的范围,也不过是因婚姻等关系被结合起来的几个家支的总和的范围而已。尽管他们确实也超 过此范围,在一个更大的范围内具有诺苏这个自称,但可以这样说,在仪礼中,通过互相确认父子连名系谱,或听《指路经》的内容所瞻视的范围就具有远远超越参加仪礼的归属集团表象范围的可
能性。换言之,可以认为,诺苏这个自称从现实社会生活的次元领域过渡到带有几分神话色彩领域的时候都是成立的。自称诺苏的人们也不一定和属于这个范围的所有人直接碰面。所以,他们对 于自己之外的自称诺苏的人使用什么语言,穿什么服装等等也许并不知道,但诺苏这个自称还是成立的。
第三,以自称作为标准,从其它一些理由来说也存在问题。总之,自称成立的标准是根据地域──或是根据那个地方的个人──有可能不同。比如,也许在某一个地区,自称为A族的人们是以语言的共通性为标准,但在另外一个地区, B族以共同的祖先为标准,也会自称为A族。而且,作为调查对象的某人或某集团,对自己的认同和具有怎样的自称的解释,也许会由于受调查的场所或被询问的方式而不一致。若是如此,那么在此地域中成立的特定的自称标准,就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如果这样考虑,那么就不能否定某一地区的同一个人或同一集团,具有同时被若干个有不同自称的集团所包含的可能性。
第四,如果把这样的争论再激化一些,甚至能推测出,归属集团表象是由于被他者询问认同问题而最先成立的,不是吗?作为调查对象被设定并接受访问的当地的人们,也许并不能理解为什么别人要把自己作为特定的集团分类。
笔者认为这里提出的四个视点在民族或族群认同的研究中是必不可少的。如果这些视点对除了大凉山彝族以外的其他地区的人们也适用的话,那么上述李绍明的观点和Harrell的观点都不能说是正确的,也都不能说是错误的。
樊秀丽,女,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国家“985工程”研究员,博士
源自:《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年第6期 |